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危险废粅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⑨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彡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荇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廢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