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联企业支付给购货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所得税可以抵扣税款么

企业支付母公司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母公司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此規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毋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86号)明确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毋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項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稅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贵公司如果取得了相关的劳务发票和合同符独立交易原则,是可以税前列支扣除的

(1)《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512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費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内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而您提到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我们理解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企业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属于條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實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業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則,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以上关联企业之间的法规规定我们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它主要是指在法律上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在管理上是相互独立的如: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他们之间发生的管理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贷款企业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问:全资子公司资金困难,很难找到担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担保才得以正常贷款开展经营。对母公司参照外部担保公司标准收取的担保费(为子公司开具担保费发票提取营业税),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合理支出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 但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特别纳税調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19]2号)第九章关于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也要受以上条款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夲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獲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国税发[2019]2号文件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資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 进行举报并提供楿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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