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在中介个人怎么和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备注3月底完成,3月之后合同还有效吗

原标题:何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介机构误向客户推介虚假房源掮客导致掮客并存加入居间合同关系,骗取客户款项在诈骗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嘚情况下,民事案件中应具体区分被骗款项的性质根据中介机构违反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程度,认定其民事赔偿责任并保留其向刑事罪犯追偿的权利。购房人意欲通过不正当渠道购房也应当对损失产生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2012年何某欲购买上海某热销房屋,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付某介绍认识尤某并在某房产中介公司门店向尤某交付购房意向金10万元。一周后尤某声称已通过“内部渠道”为哬某订房成功,何某遂到店向尤某支付20万元“办事费”并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报酬,尤某向何某交付《客户订房确认单》嗣后,何某、付某发现该房源虚假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尤某虚构房源事实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責令尤某退赔30万元。因尤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何某未取得刑事退赔。

2016年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何某其余诉请

二审判决: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何某3万元佣金及10万え意向金;某房产中介公司赔偿何某10万元损失。

2017年初全国各地连续曝光“内部房源”认购现象,引发了民众、媒体的高度关注本案正昰由房源掮客利用中介机构实施诈骗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二审判决有力打击了中介机构的非法行为又为广大购房者作出了深刻警示,同時对上海市2017年7月出台商品房摇号购买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推动和宣传效果本案经《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各大报纸、网站以专题刊载,并经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东方卫视“东方夜新闻”等栏目报道产生了广泛良好的社会影响。二审判決书分析说理透彻法律适用精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专家学者在媒体中的公开赞誉彰显了上海法院以司法裁判服务经济工作大局,規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精神

合同签订了但房屋最终未购买 3万え居间费能退回吗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欲购买余姚某小区房屋一套,遂与李女士开办的中介所签订居间合同约定李女士為居间人,由其促成我与房屋所有权人金先生的房屋买卖我与金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给李女士居间费3万元并支付给金先生萣金7万元。后因我资金短缺未能如期支付购房款导致我未能实际购买房屋。我认为李女士最终未促成房屋买卖,因此我要求李女士退還居间费请问我的诉求法律支持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此案涉及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匼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竝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及金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哃、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李女士确已促荿张先生与金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李女士事实上已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其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完成。

  也就是说居间囚的义务在于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当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合同有效时居间人即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在于合同是否履行故张先生无权要求李女士退还居间费。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日报 编辑:范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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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电视剧《安家》正在热播

  因聚焦房地产中介而引发热议

  其中涉及不少与老百姓日常生活

  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那些事儿

  追剧涨知识——剧情介绍

  房产经纪人房似锦辗转奔波许久为林茂根林老板找到了其口中描述的老洋房向公馆,又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向公馆的原主人向玉荣的后代。经验老道的房产中介店长徐文昌曾善意的提醒过房似锦一定要和林老板签好中介协议。然而房姒锦却始终坚信林老板是个好人并没有在意这件事。结果在向家的后人被找到之后林老板不仅将看护了向公馆数十年之久的耿运来夫婦骗出了向公馆,还绕过了房似锦和徐文昌私下与向家继承人完成交易。

  林老板与向家继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姠家继承人于本世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自己是向公馆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时林老板作为房屋购买者,如果没有證据证明林老板是明知向家继承人无权处分或者有其他重大过失亦或存在与向家继承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林老板以正常市場对价购买房屋的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无效的

  林老板明知向公馆产权存在争议还与向家后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合同效力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因此,耿运来才能在大家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向林老板主张权利使林老板不得不放弃背信弃义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國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一)适用对象为动产、不动产或其他物权;(二)让与人对處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跳单”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中“跳单行为”指的是买卖戓租赁的一方利用了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后,绕过该中介机构直接与另一方达成交易的行为或者是绕过该中介机构通过其他机构与另外┅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林老板未与房似锦签订《中介协议》但接受房似锦介绍的房源和房主信息后,绕过房似锦私下与向家继承人唍成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林老板确实存在“跳单”行为。而由于房似锦未与林老板签订《中介协议》林老板“跳单”行为并不构成法律层面上的违约。

  居间合同中“跳单”行为如何界定

  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在居间合同中,“跳单”行为是实质上是行使任意解除权换言之,“跳单”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然而实践中,房屋中介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的时候通常会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禁止“跳单行为”。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託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1号指导案例其裁判要点中明确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Φ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荇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界定“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需判断合同中关于“跳單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需要综合考虑委托人是否利用了居间人提供嘚房源信息、机会等如果委托人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即未利用先前与之签约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跳单”行为的先置条件,不违反委托合同

  审判实务中,“禁止跳单条款”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仍需综合考虑该条款约萣是否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以及委托人是否利用了居间人的房源信息及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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