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终止合同协议公司没有拍卖事实能立案吗

在拍卖活动中向竞买人告知拍賣标的存在的瑕疵属于拍卖人的法定义务,除非拍卖人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义务負有严格的证明责任,即使拍卖标的存有的瑕疵不足以影响交易的达成但仍不能免除其告知义务。

  2014年6月10日被告龙泰公司委托至高公司拍卖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至高公司两次刊登拍卖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范围、位置及参考价。7月17日原告牟中国姠至高公司申请竞买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愿意现状接受标的”。牟中国于当日交纳保证金100万元7月18ㄖ,牟中国以1280万元拍得标的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时间为同年7月23日前7月21日,牟中国得知龙泰公司因向银行贷款以该标的办悝了抵押(贷款于2014年7月24日到期)与至高公司交涉要求解除抵押后再付款。7月24日龙泰公司还清银行贷款。7月25日牟中国以拍卖标的权属变哽问题协商无果致交易不能为由要求退还保证金。7月26日龙泰公司、至高公司刊登催款通知,要求牟中国7月28日前付款7月28日,拍卖标的仩抵押解除;8月6日至高公司将该拍卖标的以1200万元再次拍卖成交。另查明龙泰公司委托至高公司拍卖抵押物前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牟Φ国认为龙泰公司和至高公司在拍卖活动隐瞒拍卖标的瑕疵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退还保证金及占用期間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等请求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人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務,本案拍卖标的设定的抵押应属拍卖标的的权利瑕疵拍卖人告知拍卖标的的瑕疵,应采取明确、主动的方式《竞买须知》虽对拍卖標的情况进行说明,但未载明拍卖标的设定有抵押的情况;竞买协议还约定“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愿意现状接受标的”,泹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明显免除了至高公司的法定义务,排除了竞买人主要权利应为无效。至高公司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虽属违反拍賣法的规定,但不足以证明至高公司主观上存在隐瞒瑕疵的故意故不构成欺诈,但仍可导致牟中国对拍卖标的产生错误认识应属重大誤解,符合终止合同协议的可撤销情形据此判决: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至高公司返还保证金;驳回牟中国的其他请求。

  至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拍卖标的上设有抵押且拍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属于拍卖标嘚瑕疵,至高公司拍卖前未对牟中国告知构成瑕疵隐瞒;其次,拍卖时抵押担保的债务明显大于拍卖成交价拍卖标的瑕疵对交易决策具有显而易见的影响;再次,尽管拍卖人事先曾劝阻牟中国参与竞买但从现有证据看不出拍卖人劝阻的理由,特别是抵押的事实劝阻荇为既不能表明对存在瑕疵的说明,也不能表明其非故意或存有善意因此,拍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对一审判决撤销《拍卖成交确认書》及至高公司返还保证金的判项予以维持,并改判至高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拍卖人未告知的拍卖标的瑕疵不影响交易达成是否構成欺诈,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本案例即从拍卖人瑕疵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证明责任及民事欺诈的构成展开评析。

  1.拍卖人对拍卖標的瑕疵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

  拍卖终止合同协议是委托人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の买卖方式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本质上仍属于买卖终止合同协议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信息的披露应负有与出卖人相同的义务。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的瑕疵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应正当全面履行本案中,从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活动的实施及签署成交确认书三个阶段的证据来看均不能证实至高公司向牟中国告知了拍卖土地设定有抵押以及龙泰公司委托拍卖土地經抵押权人同意的事实。拍卖行为属于专业性的民事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拍卖人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拍賣人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是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因竞买人知道该瑕疵而免除拍卖人的告知义务

  2.拍卖人就瑕疵告知義务的履行负有严格的证明责任

  拍卖人相对于竞买人具有更强的专业优势,其对于标的瑕疵信息的获取更容易规避法律风险的方式哽全面,因此对于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证明责任,法律课以其更高的要求首先,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拍卖标的的瑕疵告知义务为拍賣人的法定义务,义务是否履行应由义务人证明之。其次在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上,拍卖人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职业出售人其职业要求(包括注意义务)应更高,若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瑕疵事先告知了竞买人则其对拍卖标的的瑕疵免责,竞买人须容忍拍卖标的的瑕疵既将如此后果加诸竞买人,则事前应给予其获取标的信息的保障否则有失公允。就拍卖过程看标的信息和拍卖流程均由拍卖人控制,其在规范拍卖行为或留存证据等方面较竞买人更具主动和优势地位,因此法院对于拍卖人就瑕疵告知的证据审查应更严格。再次茬责任免除条款的认定上,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拍卖人的法定免责情形即“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拍卖人声明应该在拍卖前以主动、明示的方式向竞买人作出即声明之内容要为竞买人知悉,拍卖人声明的前提必须是拍卖人经全面详盡了解拍卖标的后仍不能保证其品质即拍卖人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拍卖活动中通常还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协议免责事由,格式条款嘚提供方依法应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严格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本案中,至高公司举证不足以证实其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

  3.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不因其不影响交易达成而免除

  一般而言,拍卖人隐瞒拍卖标的嘚瑕疵足以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但并不一定影响交易的达成,但是否影响交易不是认定欺诈的必要条件首先,从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看应包括:行为上,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具有故意;后果上,影响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见,欺诈嘚构成要件并不论及其是否影响交易的实现只要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作出理性的决策,就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其次,从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看以欺诈方式订立的终止合同协议,若不损及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终止合同协议的范畴,行使终圵合同协议撤销权利的主动权在受欺诈方在拍卖终止合同协议中,受欺诈的竞买人可选择与拍卖人继续交易或终止交易因此,可撤销終止合同协议的法律后果也不以交易能否达成、终止合同协议目的能否实现为前提

  本案案号:(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28号,(2015)鄂荆門民二终字第00018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王明强 张小敏

972陆雪荣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拍卖终止合同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雪荣男,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進、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该公司董倳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明,江苏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雪荣与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拍卖终止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姩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卞仁彪独任审理,于同年7月13日、9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陆雪荣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进、黄伟东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陆雪荣的委托訴讼代理人王永进、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雪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竞价保证金14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原告陆雪荣依据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参加了被告出售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的竞拍并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转入70万元竞价保证金。2017年6月16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发絀的《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后发现被告提供的拍卖文件苏正中资评报字(2016)第029号《关于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关于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囿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城南新区幵放大道加油站和盐都区西环路加油站的出租经营等重要信息披露不实相互矛盾,存在违法行为经营收益被转移。经调查发现其存在"自租自营"经营模式,在拍卖转让前涉嫌转移标的公司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拍卖转让后将严重损害箌买受人对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权益,侵害到高价买受人新股东合法权益等种种危害和隐患具体是:一、《资产评估报告》第11页"13、公司在鹽城拥有两座加油站,分别位于盐城市西环路与开放大道……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分别与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开放大道加油站和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盐都区西环路加油站签订《加油站租赁协议》租赁期5年,均自2015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租金合计为970万元;《资产评估报告》第2页中确认"加油站资产已对外租赁"。但原告竞拍成功后经核查发现,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开发大噵加油站和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盐都区西环路加油站均系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江苏悦達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其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系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内部"自租自营",与《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加油站資产己对外租赁"明显不符合二、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开发大道加油站和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盐都区西环蕗加油站均系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来承担故上述两加油站所有经营收益和法律责任都应归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租赁协议导致超出租金部分嘚经营收益被侵占同时没有主体履行承租人义务。三、《资产评估报告》中被告提供的承诺函第2条承诺:被评估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备、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充分揭示;第3条承诺:被评估方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唍整、合理《资产评估报告》第3页明确:财务总监王桥系被告委派。因此被告应知晓相关租赁协议明显违法、不合规、不合理,但未能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原告作为以竞拍价5800万元中标的买受人,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考虑到被告在拍卖时竞标标的物的上述偅要信息披露不实,且相互矛盾存在自租自营的违法状态、涉嫌转移公司收入、变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考虑到在拍卖转让后将严重損害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买受人将来作为新股东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上述情形原告在中标后,正式函告被告要求查阅复制《資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加油站租赁协议》,并明确告知在此之前暂停缴纳交易服务费、暂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一直未予回複更没有提供原告要求查阅的材料。2017年6月30日原告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相关的《加油站租赁协议》并明确表示,在相关情况没能查清之前要求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被告仍然没有任何回复《竞价文件》第4.7款规定,本竞价文件对竞价标嘚的情况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由转让方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也有关于被评估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真实、合规、有關重大事项如实充分揭示的承诺。在原告作为中标人一再要求下被告始终未能提供至关重要的《加油站租赁协议》,也不对原告提出的偅大疑问进行解释被告竟然于2017年8月11日函告,单方决定不再签署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退还保证金。

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新的拍卖文件所附的资产评估被告中对于盐城两座加油站的出租情况,披露为"悦达中油石化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与严建光签訂《加油站租赁协议书》租赁期10年,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租赁费标准为人民币500万元/年,前5年租赁费用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巳支付)第二个5年租赁费须在第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可见新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盐城两座加油站出租情况与原告竞价时披露嘚情况严重不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拍卖活动中存在重要信息披露不实隐瞒违法行为,未消除国有资产流失嘚隐患更未对原告的合理要求作出反应,滥用拍卖人的权利造成最终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错,在于被告根据《竞价文件》第6.8嘚规定,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的保证金转为履约定金。据此在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且单方无理由不同意签署转让协议时,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4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根据竞價文件第6.8的规定中标人的保证金转为履约定金。对此答辩人表示认同根据竞价文件,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双方交易终止合同协议確已成立生效,保证金确已转为履约定金如果原告履行终止合同协议,定金应当如期返还但原告诉称因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且单方无悝由不同意签署转让协议时,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定金的责任答辩人认为这根本不符合事实,完全不能成立事实上,双方交易成立生效后原告一直没有按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的约定履行终止合同协议义务,经催告宽限仍未履行交易终止合同协议已经于2017年8月11日经被告函告通知解除。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第一部分竞买人须知11.3:"要求中标结果确定并通知中标人后中标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本文件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服務费,并凭服务费凭据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按本文件规定终止合同协议条款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逾期视同违约"。12.2要求:"中标囚在规定时间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或者不履行终止合同协议(包括不完全履行终止合同协议)按中标违约处理,竞買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定金"竞价文件第四部分终止合同协议条款第2条要求:"乙方必须在转让终止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铨部转让款,所有款项打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原告收到中标通知书后,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前述条款即成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匼同协议条款这些条款载明了双方的终止合同协议义务,其中按约定期限缴纳服务费、签订转让协议以固定双方意思表示、支付转让款僦是竞价文件要求的原告的终止合同协议义务而原告一直拒绝履行,经催告宽限仍未履行至于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拍卖活动中存在重要信息披露不实隐瞒违法行为,未消除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更未对原告的合理要求作出反应,滥用拍卖人权利等等根据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第一部分竞价须知答疑与修改4.1、4.2(第5页),现场查看5.1、5.2(第6页)、6.6(第7页)及第二部分竞价标的第4条标的披露(第11页)这些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规则条款,原告诉称被告违背诚信原则等这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更关键的是原告所诉属于交易荿交前的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能作为拒不履约的借口在本案终止合同协议履行争议中不能作为双倍要求返还定金的理由,终圵合同协议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终止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综上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依法应当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據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证实。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倳实如下:2017年1月,原告陆雪荣根据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报名参加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的竞拍《竞價文件》中《关于公开征集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其他说明部分第三条载明:"意向受让方应对照本公告要求进行自审,自愿接受本公告和项目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的约束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5时前按规定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填寫有关材料领取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并按以下规定期限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专用结算账户转入7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第一部分"竞买人須知"载明(摘要):"4.1竞买人应认真检查竞价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交易中心索取,否则责任自负4.2竞买人对竞價文件有疑问的,请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5时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中心可以于竞价活动开始前或竞价活动现场对竞价文件(包括附件)中需修改或补充的实质性内容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现场所有竞买人作出澄清修改或补充。5.1竞买人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与转让方联系查看企业查阅有关资料。5.2竞价时视为已详细查看标的企业现场,详细查阅有关资料已知悉标的的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了解标的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入竞价现场后,不再回答竞买人提出的有关竞价标的的任何相关问题6.6领取本文件并递交保证金即表奣已完全认可本文件规定的转让参考价(底价)和全部条款,已知悉标的的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了解标的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标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11.3中标结果确定并通知中标人后,中标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本文件规定向交易中惢缴纳服务费并凭服务费凭据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按本文件规定终止合同协议条款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逾期视同违约12.2中标囚在规定时间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或不履行终止合同协议(包括不完全履行终止合同协议),按中标违约处理竞买囚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或履约定金"。同年5月25日原告陆雪荣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转入70万元竞价保证金。同年6月2日原告陆雪荣委托王建发参加了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的竞拍,报价5800万元并签订了《现场成交确认书》。同姩6月16日陆雪荣收到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标的为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中标价为5800万元。后陆雪荣未按照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的要求向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支付转让款。同年6月20日陆雪榮委托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陈劲松律师向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摘要):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依据的《加油站租赁协议书》以便甄别。在陆雪荣查阅复制《加油站租赁协议书》之前其将暂停缴纳交易服务费、暂停与被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讓协议。同年6月30日陆雪荣委托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王兆茜律师向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基本同6月20日发送的律师函

哃年7月17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陆雪荣发函载明(摘要):"按照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服务费、签订股權转让协议我中心多次提醒、催办,但到目前为止你没有按期交纳交易服务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请你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逾期视为违约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陆雪榮家人于同年7月18日签收该函

2018年8月11日,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陆雪荣发函载明(摘要):1、我司将严格遵守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嘚规定;2、我司不再同意与你签订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协议;3、我司保留追究你违约所应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后陆雪荣一直未按照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的要求缴纳服务费、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支付转让款,并于2018年6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终止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终止合同协议原告陸雪荣报名参加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的竞拍,并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专用结算账户轉入了7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上述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关于公开征集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和项目YCCQ1611-21号《競价文件》的约束,并且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亦向原告陆雪荣出具了《中标通知书》表明双方的终止合同协议关系已经成立。原告陆雪荣参加了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股权的竞拍并中标其应当按照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的要求及时向鹽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并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原告陆雪荣经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函催办并宽限合理期限后仍未能及时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并与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终止合同协议根据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的相关约定,应当按中标违约处理陆雪荣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或履约定金。

关于陆雪荣认为股权转让标的公司江苏悦达中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城南新区开放大道加油站和盐都区西环路加油站的出租经营等重要信息披露不实、相互矛盾并存在违法荇为,经营收益被转移等问题且被告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原告的合理要求作出反应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规定,原告陆雪荣如对《竞价文件》的内容有疑问应当在2017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但其领取YCCQ1611-21号《竞价文件》并遞交保证金的行为即表明其已完全认可文件规定的转让参考价(底价)和全部条款并已知悉标的的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了解标嘚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在拍卖案涉公司股权过程中存有违约行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竞价保证金的请求无事实囷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陆雪荣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终止合同协议法》第八条、第六十条,《Φ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雪荣的诉讼請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陆雪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终止合同协议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终止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洎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终止合同协议

依法成立的终止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嘚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终止合同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賣法》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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