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艳秋、楼佩佩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义乌市天博怎么样彩印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后畈村。
被告:张某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张新宇,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陈俊英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张希潮,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天博怎么样彩印厂、张某某、张新宇、陈俊英、张希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