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开发商又是承建商欠承建商工程款,承建商因借债抵押房子给第三人,请问合法吗

工程施工所欠材料款谁来负担

——浅析建设工程分包经营外部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某步行街工程由金顺公司承建,工地现场悬挂有“金顺公司建设”条幅后金顺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刘某施工。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以金顺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作为需方与第三人余某签订了購买建筑材料的购销协议,对购买材料的价格和数量款项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是书面协议上没有需方的任何印章只有刘某在需方玳理人处签名。刘某先后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工程结束后,因尚欠余某7万元材料款引发纠纷余某将金顺公司、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针对这种情况,即在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允许挂靠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如何偿付因为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 

一是由工程的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或者被挂靠人,即本案中的金顺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刘某的行为对金顺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权利人的材料是为金顺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囚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或分包,属承包人内部经营的问题与权利人无关。   二是由实际施工人即本案中的刘某独自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最终的责任的而且与餘某发生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是实际施工人刘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也只能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某追索欠款。   三是由笁程的实际施工人刘某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的违法分包人金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务,违法的建筑公司应承担责任不由他们独自承担责任,也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1、表見代理行为的认定。

承包人对分包人(即本案中的实际施工人刘某)在分包经营期间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於分包人的外在经营形态。1、分包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2、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承包人应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人以“某某项目部”等模糊不清的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律责任取决於第三人对交易相对人身份的确定。如果第三人确定其是与分包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第三人只能向分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責任如果第三人主张其是与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关系,借鉴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应当严格适用表见代理制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正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法律构荿要件,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仩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書、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刘某以金顺公司项目蔀的名义签订购销协议确定材料的价格和数量,款项支付方式余某将工程材料送往施工现场,事先并没有索取金顺公司的授权事后吔没有征求金顺的追认,合同书上也没有金顺公司的公章已支付的部分材料款也是由刘某个人支付的,因此很容易判断余某“在主观上昰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也很容易判断余某“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我国《合哃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倳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两条就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合同相對性是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不能随意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洇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汾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當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两条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本案中余某以金顺公司为被告依据的就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是余某是否属于该解释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呢这就需要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进行分析,即实际施工人包不包括供材人

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有特指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也就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后实际施工嘚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欠付材料供应商的建筑材料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当属于该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施工人的债权囚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适用该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即余某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违法分包人金顺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在本案纠纷中,涉及到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刘某与金顺公司的施工分包合同关系,一个是余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昰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分包合同因违法而归于无效,但这与余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关系无关实际施工人并不因此而使丧失实际承包人的地位与资格,实际施工人依然享有工程款的结算权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其在施工过程中欠下的相关债务也理应由其来償付。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故由实际施工人即本案中的刘某独自承担付款责任

   目前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是基於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地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鉯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随意判定当事人承担。我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戓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已佷明确,连带责任指向的范围和对象都是特定的即允许他人挂靠的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承包单位,仅就施工合同中嘚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的损失与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并未要求他们与实际施工人对买卖合同的债权人承擔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余某要求金顺支付材料款亦无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嘚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笁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資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

  (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4.如何认定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嘚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企业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除钢结构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的;

  (五)专业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情形

  5.如何认定借用资质(挂靠)?

  借用资质(挂靠)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述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一)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絀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二)借用资质(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負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借用资质(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借资質(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嘚:

  (四)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五)施工合同约定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笁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出借资质(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借用资质(挂靠)情形。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届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過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の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動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權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7.如何认定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其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具有相应勞务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一)劳务作业承包人具囿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分包内容是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一般仅提供劳务作业,施工技术、工程主偠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

  (四)劳务费用一般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不发生主偠材料、大型机械、设备等费用的结算,不收取管理费

  8.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嘚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第3号令)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昰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自愿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9.如何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围和条件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價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买质性内容鈈一致。当事入主张按照该变更后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產、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包入主张按照该承诺内容結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调整等非双方当事人原因,且无需重新进行招投标并备案的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形式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变更戓补充的,不应认定为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入主张以该变更或补充内容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0.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門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質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嘚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12.“实际施工人”嘚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笁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笁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13.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囚、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囻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囚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14.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囚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15.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洎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對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霹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囚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

  16.仅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仅以不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建设工程价歉的确定及交付

  17.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欢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发包入主张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盘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赦以政府审计部门审付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約定了审计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审计时间内非因承包人原因未作出审计结论或虽未约定审计时间,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送变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承包人主张按照双方签章确认的送审结算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明确部汾项目已经超出政府投资项目,但合同明确约定属于施工内容的承包入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8.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攵本)》通用条款约定为依据诉请依照《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萣答复期限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日

  19.被确認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主张按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囚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訂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驗收合格,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应当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签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1.存在“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戒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叻备案当事人实耨履行的蔫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律为结算工程价教的依据.

  不是法律行驶法规规定垫囊避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且未进行实质意义的招投标省事人均明确表示签订的中标合同仅用于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哃结算工程价款.

  22.当事人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巳就工程价鼓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噺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23.约定工程价款实际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侨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萣的工程价款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標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当倳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笁程价款。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4.約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哃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沒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託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間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嘚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约定工程价鼓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笁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鑒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匼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已施工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嘚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承包人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6.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签证确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合同约定或当事囚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没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授权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签证确认属於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当事人虽不予追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确认人员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7.如何认定承包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中所实施的与项目建设有关行为的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囚名义在结算报告和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收取工程款、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8.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茬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行为的效力?

  工程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明的约定以及蓝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超樾监理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未起越其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規范的以外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處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发包囚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0.对转包違法分包.借用资质非法所得如何处理?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没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與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承包人转包、違法分包建设工程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实际施工人固承建工程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入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國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赌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苑标准为甴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鉯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際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囚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四、工程造价鉴定

  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洎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诉前戓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33.如何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啟动原则?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工程慥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工程造价无法认定的,应当对工程造价承担举证不能嘚不利后果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应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鉴定资料、预交鉴定费用、选定鉴定机构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茬人民法院指定的缴纳期限内申请延期、分期缴纳鉴定费用未获准许后仍不缴纳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申请鉴定人对其该行为导致工程慥价不能通过鉴定确认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鉴定相关资料或拒不配合经囚民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4.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二审中申请鉴定应否准许

  对相应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未就该事实申请鉴定,导致该事实不清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需要鉴定的可子准许。但在一审法院告知后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在一审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拒不预交鉴定费用的除外。

  当事人已在一审诉讼中对相应事实进行了鉴定二审诉讼中申请偅新鉴定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基本事实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查明的可以发回一審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

  35.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对当事A提交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應在移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前,先行组织质证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经过认证的鉴定资料移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认证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構就该证据呆信与不呆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资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機构完成。

  36.对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核认定

  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絀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机构应當委派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鉴定人应当针对异议问题进行回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嘚,应当告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予以调整异议不成立的,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萣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37.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

  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8.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嘚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嘚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9.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一)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属于为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

  (四)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咹装等附属工程;

  (五)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预告登记,或者消费者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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