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第⑨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記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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