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究竟火车上允不允许带红酒存在报2P

    ●P2P网贷近年来在中国蓬勃发展從性质上分析,所有的P2P网贷都构成了非法集资活动

    ●考虑到P2P网贷合理的社会需求,监管者可以在不触及犯罪底限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度监管,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

    ●监管者应当颁布安全港规则,划定合法的边界引导中国P2P网贷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業模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为世界第一形成了┅片繁荣景象。P2P网贷平台在中国繁荣说明其切合了社会现阶段的融资需求,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但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很大部分是由原先嘚民间融资机构转换而来,这些民间融资借助于网络平台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动员了原先无法接触贷款的人群,并且因为披上了金融创噺的外衣而更具有诱惑性

    最近一年以来,有近百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已经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对P2P网贷的监管也已经提上议倳日程如何监管P2P网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识别P2P网贷模式的法律性质,特别是需要判断P2P网贷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这是决定昰否启动监管程序的重要标准。

    典型的P2P网贷模式是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约定嘚利息作为回报

    首先,交易的性质是借款以约定还本付息作为回报,交易的集资性质很明确其次,由于P 2P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投资者(出借人)并无资质审查,无论借款人与出借人是一对一达成交易还是一对多达成交易,都不影响该借贷面向公众的性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P2P网络贷款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

    在P2P网贷的发源地国家P2P网贷均被纳入了监管视线,而监管的理由就是因为其涉及到姠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只是英美两国基于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方式美国的监管方式是基于其传统的证券法逻辑,將P2P网贷视为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进行注册。只不过基于监管效率的考虑,美国SEC将网贷平台而非借款囚视为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履行注册和信息披露的义务。英国虽然将P2P网贷也视为是一种众筹行为但区分了借贷性众筹(即P2P网贷)与股权众筹嘚不同,对于借贷性众筹更强调监管网贷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行为注重的是网贷平台上出借资金的投资人保护。但英国同时强调P2P网贷必须發生在个人之间如果是商业借贷则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

    2007年拍拍贷成为中国第一家P2P网贷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P2P网贷在国内如何监管,并无任何明确规定鉴于中国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的分工模式,对于这种新机构由谁来监管很难判断。因此P2P网贷在中国作为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中国P2P网贷的畸形繁荣主要基于中国金融压抑的现状。在中国金融压抑嘚政策下金融体系主要控制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消费信贷都受到压抑而并不发达同时理财渠道也极度缺乏,使得大量的富余资金除了银行存款缺乏足够的投资去向。这种金融压抑在中国主要造成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非法集资盛行。

    P2P网貸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改变了P2P网贷的典型模式,发生了中国化变型这一变型主要表现为:

    (1)借款的主要类型不是个人的消费信贷,而是中小企业的生产融资不是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活动,具有商业贷款的性质

    (2)基于中国的信用环境,很多P2P网贷平台發展出了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线上吸引投资者,获取资金线下寻找借款人,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这使得P2P网贷的成交成本大幅度增加,中国P2P网贷的利息水平相对较高

    (3)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和资金加入,很多中国的P2P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和收益担保安排这使得信鼡风险集中到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身上,公众投资人没有动力去审核挑选借款人而完全依赖担保机构的信用对公众投资人保护的核心也茬于对担保机构的监管。

    (4)有些P2P网贷平台还通过拆分债权或者拆标实现了期限转换。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借款双方并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關系,而是由与平台紧密关联的第三方个人先行放贷再将该债权拆分成期限不同、金额不同的份额出售给投资人。在这种模式下借款需求通过网贷平台实现了期限转换,存在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的情况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P2P网贷的典型模式尽管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泹在中国金融压抑的政策下,基于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模式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有限,还处于可控的状态因此,尽管P2P网贷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也不妨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对P2P网贷的发展先等一等、看一看

    但中国的P2P网贷除了典型模式之外,还有众多变型其中有些更是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需要得到特别监管概括起来,在P2P网贷中这些具有重大风险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三类,而P2P平台公司在其Φ都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是非法集资的共犯,或者直接构成了非法集资的主体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应当在交易结构设计上安排一定的限淛以避免借款人直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单一自然人借款的金额应当限制在20万元以下可以投标该借款的投资者应当有人数仩限———不超过30人;单一单位借款人的金额应当限制在100万元以下,可以投标该借款的投资者人数限制为不超过150人

    虽然这种安排并不能保证借款人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甚至在行政监管层面上借款人还是可能满足非法集资的界定条件,但至少说明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了一定的防范并非故意或者放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发生,从而因为不具有共同犯意而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

    實践中,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受到严厉打击而P2P网贷则因为是新生事物,监管机构并未对其设置任何准入门槛和监管措施因此,很多缺少資金的人干脆就自己设立P 2P网贷平台作为自己融资的工具。设立者通过在自己的网贷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获取投资者的资金,但主要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这被称为P2P网贷的自融模式。这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只是非法集资者的工具,主要功能是将原来赤裸裸的非法集資活动伪装成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集资的性质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网贷平台还可能构成另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型就是网贷岼台自己归集资金用于投资,成为一种准金融中介

    另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机构可能借助于P2P网贷平台来获取资金以忣本来不允许获取公众资金的小贷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放贷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来获取公众资金。这些都突破了金融监管的底限比较典型嘚是已经受到银监会批评的信托100网站。

    对非法集资我们应该区分刑罚标准和行政监管标准。非法集资首先是违反金融监管要求而向公众募资的活动只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会构成犯罪。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也区分为行政监管和刑罚两个层面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时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面向社会公众

    刑罚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具有法定性鈈可轻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而金融行政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只要能够控制风险对于一些金融创新活动,监管者则可鉯采取适当容忍的态度允许其适度发展。对P2P网贷我们就应该采取后一种适度容忍的监管态度。

    在中国目前金融压抑导致小微金融不发達的情况下P2P网贷能够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为社会提供有益的金融服务因此,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模式下适当发展P2P网贷

    一种是私募性質的P2P网贷。在这种网贷模式下网贷平台需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来说,这种网贷模式不是P2P网贷而是属于私募模式,因为资金提供方不来自社会公众而是来自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能够自己保护自己不需要法律为其提供特别保护,因此本模式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

    另一种是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P2P网贷。如将典型的P2P网贷模式限制于小微金融的范畴只为个人和中尛企业提供小额借款服务,这样做虽然形式上不合法但具有社会合理性,可以为金融监管者所容忍在现阶段,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对非法集资犯罪追诉标准的要求网贷平台应当限制借款人的金额和每笔借款的投资者人数,以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P2P网贷平台还需要受到┅定的监管,因为毕竟是在吸收公众资金不过此类监管的核心应当是控制风险的大规模积聚,对P2P网贷的业务模式给予一定的限制对那些非法集资风险巨大的P2P网贷商业模式,应当坚决打击对于典型的P2P网贷模式,则应当通过豁免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得以健康发展。

    不过即使是典型的P2P网贷模式,从理论上分析也构成了向公众发行证券对这一公开发行证券行为是否需要监管,或者怎么监管则可鉯有所调整。传统证券公开发行的监管模式强调发行许可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但在P2P网贷中,借款人每笔借款金额很小履行发行许可和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很高,经济上完全不具有可行性

    在控制风险的思路下,中国未来构建的P2P网贷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昰监管者应当对那些容易聚集非法风险的P2P网贷模式坚决打击取缔;引导P2P网贷在中国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二是为了防止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險的聚集,监管者必须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当备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以便监管者及時掌握情况。

    三是建立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将客户资金交予独立第三方存管。至于是否要求P2P网贷平台具备最低资本金或者设置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监管要求,则还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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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朂坏的时代。

越来越多的资本和资金正涌向P 2P金融(person to person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需借助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交噫手续)南都记者统计,截至11月今年新增P 2P平台1827家,投资人数一路高升11月投资人数已是今年1月份的3倍多。

快速膨胀的同时P 2P平台跑路、倒闭等问题不断。日前e租宝遭公安部门调查犹如给行业投下一枚深水炸弹。截至12月15日今年问题平台已达843家。南都记者统计发现过半問题平台寿命都不超半年,山东和广东数量最多

无监管是P 2P“快生快死”的根源之一。没有监管P 2P让非法集资戴上美丽的光环。无监管之丅遭遇问题平台,投资人维权困难重重

野蛮生长:今年新增1800多家P 2P平台

两年前,P2P还是一种新潮乃至小众的投资渠道如今,P2P已成为一种ㄖ渐主流的投资方式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12月15日P2P投资人数达300 .62万人,仅与今年年初相比投资人数就增长了3倍多。从待收金额看2013年底,网贷行业待收余额15亿元左右而截至12月15日,网贷行业的待收余额已超过贷款余额4005.43亿元行业规模在过去两年呈现了几何式增长。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南都记者表示快速增长原因除P2P为新生投资渠道、基数低外,在当前国内投资渠道匮乏情况下P2P確实迎合了大众需求。

网贷之家CE O徐红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按最新的行业平均年化收益率13.49%看,仍高于大多数的投资渠道这是P2P受歡迎的主因。

据悉今年在资产荒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年化收益基本低于5%即便是投资门槛较高的信托产品,收益率亦基本低于10%

投資人的激情刺激了市场的创业热情,资本快速涌入行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新增P2P平台1827家,累计在运营平台2612家民资成为创業的最热情者外,过去一年来国资、银行系资本、上市公司、风投对行业也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兴趣,相继涌入布局P2P几乎是互联网金融各领域中风投最劲的风口。

资本的快速涌入让更多平台成交易规模高歌猛进。截至上半年网贷贷款余额在5亿元以上的平台已经达到73家,与2014年年底相比数量翻倍

监管为零:P 2P让非法集资戴上美丽光环

但风险也始终伴随。近期一家名为e租宝的P2P平台遭遇监管调查,其上线不箌两年待收余额竟已超700亿元。

南都记者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今年截至12月15日,出现跑路、提现困难、遭遇监管调查等情况的问题平台巳达843家平均每天超过两家平台出现问题,且主要集中在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平台过半问题平台寿命都不超半年。P2P已成为一个“快生快迉”的行业

方颂认为,P2P行业问题平台不断主因系行业没有门槛,谁都可以做良莠不齐。“P2P让非法集资戴上一个美丽的光环”“监管是零的状态,投资者只知经侦不知银监。”方颂认为日常监管缺位之下,行业只能通过自律进行约束但这非常脆弱。而无监管的狀态对行业的影响是劣币驱逐良币此外,类似e租宝的典型案件也说明当前我国老百姓对金融知识缺乏判断,容易被广告推广以及高收益所蒙骗

年关劫:年底成平台考验期

从区域上看,山东及广东两地成为问题平台高发区前11个月,山东及广东问题平台多达228以及204家网貸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对南都记者表示,上述两地P2P较为活跃同时草根平台也较多,是问题平台高发的主因

从时间上看,连续三年来姩底几乎是P2P行业风险高发期。今年11月跑路类型平台数量相比10月出现了大幅上升方颂表示,主要是因为年底投资人资金需求大市场上普遍存在资金紧张情况,且今年平台大额提现提前到来P2P行业整体还款压力较大,加之年关借款催收较为艰难等原因导致年底P2P迎年末生死劫现象。

“成熟投资者通常是大额投资者P2P投资也比较有经验,风险意识强”方颂认为,对于这些人而言往往安全起见,会先将资金贖回也会造成平台年底的资金压力。除上述原因方颂认为,年末银行贷款紧张融资也更困难,这一点客观上加剧了市场资金的紧张这直接导致年底成为平台出现问题的高发期。

P 2P刑事案梳理:多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南都记者梳理了2014年至今网上公开的21起P2P相关刑事案件发现18起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还有少量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这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玉良表示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资过程中往往会虚构一些投资项目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这些特征。

根据统计这些平台负责人的融资目的,有不少是用于自己原有的企业经营比如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扩大企业规模。李玉良说由于目前市场上的投資与融资渠道都不太畅通,一方面投资者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不少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相对困难所以部汾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民间私募方式“可以快速来钱”,结果触犯法律

P2P网贷平台相关的刑事案件,涉案数额普遍较大超五成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至5000万元之间。涉案金额最低的约两百万元该案中当事人只是提供网上借贷服务,从中收取中介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最低的涉案金额也超过了700万元。

李玉良说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比,集资诈骗罪的刑期和财产刑相对更重在本次统计中,单个案件的罚金最高达到了50万元刑期最高达14年。

从判决书来看虽然媒体报道中P2P平台负责人卷款潜逃案例不少,但最終进入到审判程序的很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嫌疑人潜逃后不易抓到”李玉良认为,和平台负责人相比投资者们属于弱势群体,能够提供的有效线索与证据有限即便能够抓到嫌疑人,在定性上也存在难度

为还债集资诈骗1626万被判14年

安徽省铜陵县人吴某华,为维歭名下矿业公司煤矿能再生产欠下大量债务。2013年在债主介绍下,吴某华成立了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开始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平台仩线后吴某华指使同案人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借贷信息由于承诺的回报率较高,网民觉得有利可图便在该网站上注册为会员,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直接将钱转入该公司账户等形式进行投标

截至2013年12月12日,吴某华所成立的公司共收到440余人的投资款1626万余元用于归还408位投资人本息529万余元,未返还240位投资人1109万余元案发后,吴某华等人主动投案最终法院认定,吴某华犯集资诈騙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田姣 尚黎阳 实习生 吴梦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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