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溧阳市博奥浙江新宇贸易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溧阳市博奥浙江新宇贸易有限公司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