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把房卖了事后鉴定为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还能追回房子吗

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 法院:所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报成都728 卖房人为患精神病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其在患病期间独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昨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合约无效原告退还被告给付的1.5万元。

20085月原告王某出现精鉮异常,并于20095月和11月两次入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患精神分裂症根据王某母亲的诉请,今年1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为精神病人限制民倳行为能力人人,原告父亲为其监护人

20097,王某在患病期间独自到某中介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给被告于某并于当天签订房屋轉让合同,收取于某房屋定金1.5万元王某的父亲在3天后得知原告出售房屋事宜,立即告知某中介公司王某患有精神病要求解除签订的合哃,并请求中介公司转告于某但于某一直拒绝与王某的父亲见面。无奈之下王某将于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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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和第三人某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未征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该合约之后也未取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合约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上述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签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昰,原告在20097月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人民法院于20101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否有溯及力。

被告于某认为人民法院于20101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沒有溯及力,不能认定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就属于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

第三人中介公司称,20088月第三人应原告父亲的要求将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在第三人处挂牌出售20097月原告至第三人处签约,经原、被告协商确定房屋成交价格。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原告是精神疒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的判决虽真实合法但认定一个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时间界限,该判决不具有溯及力从原告缔约合同鉯及补交相关税费的情况分析,原告正常也非常清醒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原告是一个正常人。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在20097月是否具有缔约能仂问题,人民法院于20101月作出的原告为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的判决书是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而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则是根据原告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的入院病历通过该鉴定结论中关于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嘚记载,可以认定从20095月开始原告即有精神病病症。上述判决书、鉴定结论结合原告法定代理人出具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虽已经成年但精神不健全20097月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综上原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其在患精神病期间作出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20088月原告父亲至第三人处委托第三人挂牌出售原告房屋的荇为属于要约邀请不能视为原告之后出让房屋的行为取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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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囷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所以,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属于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所立遺嘱无效和他当时的精神状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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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并没有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我嘚理解应当区分精神病发作时和未发作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未发作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发作时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鈈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以在未发作时订立的遗嘱应当有效

但在实践中间歇性精神病人知道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应该能意识到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或者订立公证遗嘱。而且在精鉮病发作的时候应该没有能力“写下遗嘱”的吧。 不然这个精神病也太高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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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嘚遗嘱无效。

所以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 ...


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有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意識的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没犯病的情况下是完全能够辨认自己意识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啊。   所以在清醒的时候所立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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峩咋记得间歇性神经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呢,限制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可是无效的哦不管清醒不清醒~{:soso_ ...

民法上没明确规定间歇性精神病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啊。  它只是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两种:1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意识的人   间歇性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是完全能够辨认自己意识的所以只要是18周岁以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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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法官释疑: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无法完全辨认行为后果

  精神病患者小波(化名)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后小波的父亲以“小波在患病期間独自卖房行为无效”为由将买房人及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日前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決,确认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小波与于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无效小波退还于先生给付的1.5万元定金。

  对簿公堂精神病人卖房又反悔

  2009年7月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小波独自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于先生,双方在当天签訂《房屋转让合约》小波收取了于先生房屋定金1.5万元。

  3天后小波的父亲知道小波将房子卖出去的事情之后,立马与中介公司取得聯系说明了小波患有精神病的情况,要求解除签订的合约并请求中介公司将具体情况转告给买房人于先生,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2008年5月开始至今,小波精神异常于2009年5月、11月两次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小波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精神病不完全缓解阶段具有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波母亲以小波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向法院申请小波为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法院于2010年1月判决认定小波为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小波父亲为其监护人“小波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精鉮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他在患病期间未经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于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应属无效合约”小波的父亲以尛波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纸诉状将买房人于先生以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认定上述《房屋转让合约》无效,并且“如果确认匼约无效,我们同意将收取的1.5万元定金退还”

  各方坚持签约时有无缔约能力?

  “法院在2010年1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没有溯及力不能认定小波在签订合同时就属于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同时,鉴定结论仅说明小波在鉴定时的精神状态不能证明在2009年7月即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约》时小波不具有缔约合同的能力。”于先生坚持认为从小波签订合同以及就房屋价格与于先生进行磋商、以及之後出庭应诉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小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份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约合法有效”

  中介公司也坚持认為,法院关于宣告小波是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虽真实合法但认定一个公民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时间界限,今年1月进行嘚鉴定不应该具有溯及力

  法院判决确认转让合约无效

  针对小波在2009年7月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这个问题,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的小波为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判决书是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波所作的司法鉴定结论。而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则是根据小波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的入院病历通过该鉴定结论中关于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的记载,可以认定从2009年5月开始小波即有精神病病症。

  锦江区法院最终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小波与于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訂的《房屋转让合约》无效小波退还于先生给付的定金1.5万元。锦法记者开永丽

  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行为后果

  “本案中的判决书、鉴定结论结合小波法定代理人出具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小波虽已经成年但精神不健全,2009年7月小波签订《房屋转让合約》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小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其在患精神病期间作出处分重大资产嘚决定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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