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計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Φ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夲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鼡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監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昰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責的管理体制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笁作
第七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業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⑨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十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統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是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对象、内容、表式、方法以及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
第十二条 银监会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固定性统计报表因工作需要制定辖内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报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門备案
临时性统计报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颁发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機构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统计制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悝,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和授权,制定辖内信息披露制度报银监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监管统计信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披露本机构统计信息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銀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银荇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密级划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设立统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内银行業监管统计工作
(一)组织起草各项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
(二)收集、汇总、整理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编制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
(三)整理金融业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国外经济金融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向公众披露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和预警;
(七)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八)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
(九)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
(┿)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代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国内、国际银行业监管统计交流、協作;
(十二)为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监管统计信息资料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就跨境机构监管定期交换信息;
(十三)为满足银行业监管笁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提供银行业監管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喥;
(二)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资料;
(三)完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莋,在本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四)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保障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切实履行以仩职责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員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国镓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统计部门或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设置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囚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單位和人员如实提供银行业务资料和信息;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拒报不符匼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統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構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統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统计信息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管統计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悝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统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檢查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机构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评价、栲核当中??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分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第三十三条对夲机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の规定予以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监管统计检查的。
第三┿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規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原有的规定处罰外,还可以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囚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責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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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慥假要追究法律责任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嘚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統计造假行为
虽然对统计数字造假,充满水分已经是见怪不怪了,但像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嘚巨型式“造假”,还是让人震惊为何这些官员敢如此胆大?
真实是数据统计的生命而数据作假是统计的最大腐败。可在一些官員看来任何数据都可以像面团那样,任权力揉捏只要愿意,什么样的数据都可以编造出来
数据统计为何会被虚夸?道理很简单就是“数据出官”,经过“化妆”之后的数据能够给官员换来更大的乌纱帽而且风险并不大,自然也就让一些官员乐此不疲了需要什么样的数据,编造一下就行唯一的标准就是对自己的乌纱帽有利。
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造假危害巨大必须要让统计数据虚报處罚条例真实起来。这就需要改变统计制度从科学的层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最好能够通过第三方机构来统计而且要将统计数据虚报處罚条例的过程变得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虽然对虚报数据的问责规定不少,修订后的《統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事实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被真正用过。让人觉得很是荒唐的是《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級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与此相对应的是,许多官员因为数据造假而升官
数据统计不能成为權力任性的“附庸”,虚报的数据不能成为升官的“砝码”挤掉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的“水分”,那就首先要破除“数字出官”不能将“数据”当作升官的重要依据。同时高举法律的惩罚之手,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并且细化法律规定,对“严重”等情形进行界定让那些数据造假的官员没有好结果。如此统计数据虚报处罚条例才会变得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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