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南京埃锡尔數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G,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甘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朕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523L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板桥覀路杨家村10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南京埃锡尔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朕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南京埃锡尔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京埃锡尔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京埃锡尔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南京埃锡尔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