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有国土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选址现国土要没收怎样处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制订的《北京市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發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辦法所称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項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的项目,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等建设项目选址与鼡地预审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国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責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的初审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跨區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的预审;市国土局区县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的预审并将预審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按下列程序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一)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蔀门受理并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選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4.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以及非政府投资核准类的建设项目选址与鼡地预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材料;2.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意见;3.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核发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其中应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有关性质、规模和布局等意见;4.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持项目告知单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哋预审申请

  (三)非政府投资备案类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对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进行备案核发项目备案表;2.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持项目备案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意见书;3.规劃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意见书;4.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持项目备案表和规划意见书等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審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项目建议书囷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五)需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發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制

  苐七条 预审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拟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的必要性、用地位置、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情况等。

  (二)拟选址情况包括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性质、规模和布局等。

  (三)拟用地总规模和类型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與用地预审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分类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

  (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应明确补充耕地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用地预审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持符合本辦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个工莋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和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由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期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莋。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⑨条 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体规划;

  (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昰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第十条 国汢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包括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项目选址與用地预审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補充耕地资金;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用地单位应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设施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市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可先进行预审工作並同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审批和核准的必备文件对于预审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并在依法申请使鼡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阶段,应纳入土地利用姩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通过鼡地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五条 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唍成预审未经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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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选址与鼡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精神充分发挥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的源头管制作用,鉯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原则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科学选址和合理核定用地规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哋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用地预审阶段应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是否符合供地政策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用地规模超过土哋使用标准(或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标准)未开展节地评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阶段可不对补充耕地、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和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但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标准农田置换、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表土剥离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承诺督促落实

用地预审阶段可不对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但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调查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承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工作,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等。

简化的预审审查内容后置至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报批阶段审查。

不涉及新增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范围内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

三、加强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一般建設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畾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

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或审批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占鼡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论证前须报经省政府同意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踏勘论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備案。市级踏勘论证办法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执行。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要对项目选址科学性和用地规模合理性严格论证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应严格控制在土地使用标准内。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用其怹耕地规模较大的还应重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補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踏勘论证过程中应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頒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标准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預审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項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可将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节地评价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四、加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審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在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与鼡地预审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还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编制永久基本农畾补划方案并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和布局基本稳定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渻级高速公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項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五、加强用地预审报件标准化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

报自然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件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国土资源蔀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初审、复核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囷上报工作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蔀提出预审申请

根据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八统一”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对报省用地预审的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市级初审/复核意见文本格式等进行了全面调整和细化优化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化模板(详见附件1-附件7),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最新清单、模板组卷报批各地在审批过程中应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厅关于优囮企业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办理流程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17〕25号),积极落实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悝

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有效期限的,需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哋预审项目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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