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福生。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中的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部分于2011年1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汾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福生犯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建平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福生忣其辩护人王秋强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需要本案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2月27日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1月12日、3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部分
1、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福生使用假名“朱学领”伙同朱某(已判刑)以自己需用车的名义,从(以下简称杭州祥顺公司)租赁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和浙A×××××本田雅阁轿车各一辆被告人朱福苼及朱某又伪造登记证,将两辆轿车分别以每辆13万余元和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吕某乙经鉴定,上述两辆车价值224051元
2、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囚朱福生伙同朱某以杭州素格公司需要用车为名先后从(以下简称浙江元通公司)租赁浙A×××××、浙A×××××、浙A×××××、浙A×××××、浙A×××××五辆东风雪铁龙C5轿车。后被告人朱福生及朱某又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五辆C5轿车以每辆10万至18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別抵押给吕某乙、杨某、赵某等人,得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赌债经鉴定,上述五辆C5轿车价值元
3、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福生被杭州康特姆公司聘用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朱福生以杭州康特姆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在无采购职权的情况下联系杭州普利斯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普利斯公司)业务员张海军,谎称杭州康特姆公司需要进货并且先賒账由于两家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张海军相信了被告人朱福生被告人朱福生从杭州普利斯公司两次提走阀门等价值20894元的货物,销赃後未支付给杭州普利斯公司任何货款同年11月中旬,杭州康特姆公司的廖某向杭州普利斯公司进货时张海军提及有货款未支付,双方遂發现此事后张海军多次催讨,被告人朱福生以诸多理由予以搪塞拒不归还货款。
2011年10月被告人朱福生在担任杭州康特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同月23日,被告人朱福生获得公司提供的价值人民币7.98万元的浙A×××××别克凯越车,作为工作用车。被告人朱福生擅自将该车交给朱某。同月26日朱某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廖某身份证和抵押协议,取得了李某丁的信任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李某丁,偿还赌债
同年11月初,杭州康特姆公司一直向被告人朱福生索要该车而被告人朱福生找借口予以搪塞,未将该車归还且不至公司上班。被告人朱福生至今未归还车辆也未主动赔偿公司的损失。
1、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福生虚构自己代表杭州慧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慧缘公司)与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联合中標临安市三口镇三口溪山区小流域治理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丙的信任三次签订投资协议,共骗取被害人胡某丙75万元至案发,被告人朱福生未归还
2、2011年8月初,被告人朱福生谎称自己公司在为他人送货途中导致货物受损需要赔偿20万元为由通过被害人胡某甲找到被害人揭德峰。被害人揭德峰听信其有经济实力归还欠款便于2011年8月6日要求被害人胡某甲和被告人朱福生写下20万元的借条,借期2个月并先扣除2万元利息、实际支付18万元给被告人朱福生。后被告人朱福生到期后拒不归还欠款并隐匿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礻了被害单位代表王明群、李锦远、张海军、被害人胡某丙、揭德峰、吕某乙的陈述、证人蒋某、李某甲、叶某、廖某、耿某、李某乙、楊某、赵某、李某丙、许某、李某丁、江某、胡某乙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侵占私人2万、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合同侵占私人2万、借条、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录音光盘、委托代理资本投资协议书、合同侵占私人2万协议书、合同侵占私人2万款项支付证明書、税务证明、银行资料、进出门记录、车辆某、情况说明、车辆租赁合同侵占私人2万、交接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释放證明、同案犯朱某的供述、被告人朱福生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福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福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1.对于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部分,其提出:(1)其不知道朱某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了浙A×××××本田雅阁轿车;其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的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是借给吕某乙开的向吕某乙借的13万元已经归还,泹吕某乙未归还借条(2)从浙江元通公司租赁的浙A×××××东风雪铁龙轿车是没有抵押给吕某乙,其是从吕某乙处借款,借款已归还,但吕某乙没有归还借条,对于浙江元通公司的其他四辆车,其不知情。(3)其是杭州康特姆公司的执行总经理,从杭州普利斯公司购进阀门其是有采购权的,而且购进的2万余元货中的3000多元货物用于公司其余16000多元货物被其卖掉了。2.对于职务侵占部分其提出:别克轿车是公司配给其的,后来其把车子交给了朱某事后其知道该车在海宁被朱某的债主强行扣押了。3.对于诈骗部分其提出:(1)其从胡某丙处收取苐一笔投资款时提出的项目是其联系的,但是后来没有中标投资款都退回了,胡某丙是知道情况的第二笔、第三笔钱是没有具体项目嘚。(2)其从揭德峰处借款是一个民事行为其和胡某甲去借款的时候,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明文件给揭德峰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異议:1.对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部分,其提出:(1)涉及到朱福生个人租车的部分没有异议但涉及到朱福生与朱某共同从杭州祥顺公司(車辆为浙A×××××)及浙江元通公司租车(车辆为浙A×××××、浙A×××××、浙A×××××、浙A×××××)的部分有异议,认为该四辆车为朱某单独行为与朱福生无关;(2)涉及到杭州普利斯公司的2万余元货物的部分,认为朱福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事情发生后,朱福生和杭州康特姆公司及杭州普利斯公司都有沟通朱福生也支付了2万元。2.对职务侵占部分其提出朱福生没有非法占有车辆或将车辆变更后占為己有的目的,朱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或被他人扣押是不受朱福生控制的。朱福生在得知车辆被他人控制后主动要求杭州康特姆公司報案,该节中朱福生只是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3.对于诈骗部分中朱福生诈骗胡某丙的部分没有异议提出朱福生从揭德峰处的借款属于囻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部分
被告人朱福生于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单独或伙同朱某(已判刑)多次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抵押给他囚借款或直接虚构事实向个人借款,诈骗他人人民币共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福生使用假名“朱学领”以自己需用车的名义,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4551元)。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朱福生将该车抵押给吕某乙,并从吕某乙处借款13万元(扣除利息19500元实际得款110500元),后吕某乙将车交给其朋友耿某驾驶后被告人朱福生未及时支付租金,杭州祥顺公司遂要其支付租金、归还车辆均未果。2011年11月8日杭州祥顺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市发现上述丰田凯美瑞轿车,欲取回与驾駛该车的耿某发生争执,遂向徐州市公安机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扣押了该车。2011年11月11日杭州祥顺公司向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區分局报案,该局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2011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从耿某处扣押了上述丰田凯美瑞轿车并于同年12月2日发还给杭州祥顺公司。至案发湔被告人朱福生支付杭州祥顺公司租金及押金共计10万元。
2011年4月2日经被告人朱福生介绍,朱某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浙A×××××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9500元)。因朱某未及时支付租金杭州祥顺公司多次致电朱某,要求朱某将车辆交还公司均未果。2011年11月7日杭州祥順公司在河南省永城市将上述本田雅阁轿车取回。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杭州祥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群的陈述,证明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福生(经辨认)用假名“朱学领”到杭州祥顺公司,租了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租期一年,每朤租金1.2万元每月一付。租车时朱福生交纳了2万元押金,但是其中的1.2万元已经冲抵之后的租金至2011年6月,该车开始拖欠租金后来在2011年10朤中旬,朱福生又支付了2万元租金2011年4月初,被告人朱福生又电话联系称其弟弟朱某要租一辆车之后有一名自称系朱某的男子(经辨认即朱某)说要帮其哥哥“朱学领”租一辆车,并从其公司租了浙A×××××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来,被告人朱某停止支付租金并且车也未歸还。2011年11月7日该公司发现本田雅阁轿车在河南省永城市,遂将该车取回本月凯美瑞轿车在江苏省徐州市被找到时,有一名男子说别人抵押给他的遂向当地公安报警,后来该车也由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了其公司
(2)汽车租赁合同侵占私人2万证明被告人朱福生于****年**月**ㄖ以假名“朱学领”在杭州祥顺公司租赁了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4月2日在杭州祥顺公司租赁了浙A×××××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3)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1月被告人朱福生以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抵押,向吕某乙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個月。吕某乙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19500元将110500元交给朱福生。该丰田凯美瑞轿车后来交给了杨某杨某借给了耿某开,后来被江苏徐州的公安機关扣押了其陈述得到了借款合同侵占私人2万、朱福生出具的承诺书及证人耿某证言的印证。
(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丰田凯美瑞轿车忣本田雅阁轿车的价值
(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陈述:2011年4月份左右朱福生联系好让其到杭州祥顺公司找王明群租了一辆丰田雅阁轎车,车牌号为浙A×××××。之后,其把该车抵押给了吕某乙,并借款10万元左右钱被其用于还赌债了。
(6)被告人朱福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在公安机关对用“朱学领”的身份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了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抵押给吕某乙借款13万元的事实进行了洳实供述但辩解称对朱某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的车牌号为浙A×××××丰田雅阁轿车表示不知情。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2、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朱福生以杭州素格公司需要用车为名从浙江元通公司租赁了浙A×××××东风雪铁龙C5轿车一辆(期限为3个月)后被告人朱福生伙同朱某以杭州素格公司需要用车为名,于2011年4月14日、6月21日、7月29日、7月31日先后从浙江元通公司租赁浙A×××××(期限为3个月)、浙A×××××(期限为2个月)、浙A×××××(期限为1个月)、浙A×××××(期限为40天)四辆东风雪铁龙C5轿车至案发前,被告人朱福生及朱某共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98400元后被告人朱福生及朱某又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将五辆C5轿车以每辆10万至18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抵押给呂某乙、杨某、赵某等人201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福生、朱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上述五辆C5轿车价值元2012年3月26日,浙江元通公司支付了6万元后从赵某等人处取回了浙A×××××、浙A×××××、浙A×××××三辆车(该三辆车价值共计元)。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浙江元通公司员工李锦远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证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朱福生至浙江元通公司签订了租赁匼同侵占私人2万,租赁了浙A×××××东风雪铁龙C5轿车一辆次日更换了同型号的浙A×××××轿车。同年4月份,朱某电话联系说杭州素格公司还需要用车,让其弟弟朱某来办理租车手续,4月14日朱某拿了杭州素格公司的公章及本人的证件租赁了浙A×××××东风雪铁龙C5轿车一辆,後来6月21日、7月28日、7月30日通过被告人朱福生的联系,朱某携带杭州素格公司的公章及相关证件又从浙江元通公司租赁了浙A×××××、浙A×××××、浙A×××××三辆东风雪铁龙C5轿车期间,朱福生及朱某二人都付过租金2011年8月11日朱某最后一次支付租金,之后二人未支付租金也未归还车辆。二人支付的租金及租车押金共计98400元其陈述得到租车协议的印证。
(2)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1日,朱福生开了一辆浙A×××××雪铁龙C5轿车找到吕某乙出示了该车的登记证书、身份证、杭州素格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手续,说该车系杭州素格公司的鉯该车抵押给吕某乙,借款18万元吕某乙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7000元之后,将153000元交给了朱福生后吕某乙向李某乙借款,并将该车抵押给了李2011年4月14日,朱某将浙A×××××雪铁龙C5轿车抵押给吕某乙并借款16万元,吕某乙扣除利息24000元将136000元交给了朱某,后吕某乙向段雪刚借款并將该车抵押给了段雪刚。2011年8月14日朱某将浙A×××××、浙A×××××二辆车分别抵押给了杨某及赵某,分别从杨、赵两人处借款15万元杨、赵②人分别扣除了利息18000元,各交给朱某132000元因为朱福生之前抵押给吕某乙的车子被偷走了,所以朱某将上述264000元作为赔偿款交给了吕某乙浙A×××××的车子也是抵押给吕某乙的,后来吕某乙转给了他人。其证言得到证人李某乙、杨某、赵某证言、合同侵占私人2万及借条、伪造的機动车登记证的印证。
(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五辆东风雪铁龙C5轿车的价值
(4)收条证明浙江元通公司支付了6万元,从赵某等人處取回了三辆C5轿车
(5)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朱某因该节事实已经被判刑的情况。
(6)同案犯朱某的供述证明其供认涉案的浙A×××××、浙A×××××、浙A×××××、浙A×××××四辆东风雪铁龙C5轿车均是由朱福生和浙江元通公司联系好,由其出面去租的用的是杭州素格公司嘚公章,租车的目的是将这些车子拿去抵押借款去偿还其他欠款。车子租来之后朱福生让其把车子抵押给吕某乙等人并借款,抵押时鉯个人名字做了假的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
(7)被告人朱福生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朱福生在公安机关辩解:其是向吕某乙借款18万元但昰在2011年4月30日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归还给吕某乙了,当时因为吕某乙称借条没有带在身上所以就没有将借条还给其;浙A×××××雪铁龙C5轿车鈈是抵押给吕某乙用于借款的,而是借给吕某乙开的对于其余的四辆C5轿车中两辆,朱福生称系其让弟弟朱某从浙江元通公司租赁过来鼡于杭州素格公司接待客户的,另外两辆其是不知情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3、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福生虚构自巳代表杭州慧缘公司与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浙江诸暨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联合中标临安市三口镇三口溪山区小流域治理项目等事实让被害人胡某丙(系被告人朱福生妻子的哥哥)进行投资,共骗取被害人胡某丙75万元至案发,被告人朱福生未归还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胡某丙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证明胡某丙因为妹夫朱福生欺骗说有项目工程并囿资料,相信朱的说法先后交给朱福生所谓的投资款75万元。后由于债主不断到朱家讨债遂起疑心,经过调查发现朱福生交给其的资料和说法都是虚假的,到期的所谓投资款75万元也没有归还其陈述得到银行卡交易明细、录音的印证。
(2)证人李某丙(桐庐富春水利水電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桐庐富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只是参与了临安市三口镇三口溪山区小流域治理项目的招标报名,沒有参与投标也没有最后中标。其从未听说过朱福生、杭州慧缘公司也未与杭州慧缘公司就临安市三口镇溪山区小流域治理项目进行匼作,签署相关文件
(3)证人许某(临安市板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临安三口镇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是国家专项资金劃拨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该工程分两个标段一标段中标的是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二标段中标的是杭州临安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委托代理资本投资协议书三份,证明2009年10月26日、2009年11月25日、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朱福生和胡某丙三次签订投资协议,胡某丙将共计75万え交给朱福生进行投资
(5)合作协议书、合同侵占私人2万款项支付证明书、履约担保书,证明朱福生向胡某丙提供的相关伪造的协议书等材料
(6)被告人朱福生的供述,证明其供述:2009年10月、11月及2010年9月其三次收到被害人胡叶某给其的委托投资款共计75万元。胡某丙给其的苐二个30万元其以现金的形式给了杭州慧缘公司的陈明并投资到了临安三口镇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陈明给了其一份杭州慧缘公司委托其進行上述工程投标授权书其自己也有100万的钱交给陈明投资到该项目,后来陈明将130万元的本金及收益大约30万元归还给了其其又将这些钱借给了一个绍兴人,具体不是其操作的其承认合作协议书及合同侵占私人2万款型支付证明书、履约担保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的签字。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4、2011年8月初被告人朱福生谎称自己公司在为他人送货途中导致货物受损需要赔偿且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通过胡某甲(系朱福生妻子)、胡某乙找到被害人揭德峰揭德峰听信朱福生有能力归还欠款,于2011年8月6日向被告人朱福生、胡某甲借款20万元(借期2个月扣除2万元利息,实际借款18万元)后被告人朱福生到期后拒不归还欠款。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揭德峰的陈述,证明其陈述:2011年8月6日被告人朱福生、胡某甲通过胡某乙介绍找到其,朱福生称公司送货时损坏了货物需要賠偿急需借款20万元并承诺等绍兴的一个大工程资金回笼,立即归还其就借了20万元给朱福生,借期为2个月(扣除利息2万元实际借款18万え)。到期后其多次催讨,朱福生都以在外地出差等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
(2)借条证明揭德峰借给朱福生和胡某甲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10月5日,由胡某乙作为担保
(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朱福生、胡某甲通过其找到揭德峰要借款20万元。之后其接到胡某甲的电话让其为借款担保。在揭德峰的办公室其看见胡某甲和朱福生拿了房子的土地证、胡某甲的银行卡等材料做抵押。其甴于没有带身份证在朱福生开车送其回家拿身份证的途中,朱福生称自己在杭州大厦和别人一起开服装店还说在绍兴等地有工程,是囿还款能力的其听后就没有多想,并在借条上签了字
(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其陈述:2011年8月份朱福生对其说他在嘉德广场有一個郁金香公司在给别人送货的时候把货物损坏了,要赔偿40万元朱想借钱问其有没有人认识,而且说很急其就找到胡某乙,胡就找到了揭德峰朱福生与其一起向揭德峰借款20万元,胡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朱福生和揭德峰说在绍兴有项目投资,20万元是有能力偿還的揭德峰就把钱借给了朱福生。朱福生将钱直接转给了其弟弟朱某其当时问朱福生怎么不去赔偿,朱说朱某会去办的后来,其问朱某有没有赔偿朱某说钱还给了很多人,而且说是朱福生让他这么做的
(5)税务证明证实杭州贝佳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成立以来,一矗为纳税零申报
(6)被告人朱福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供称:2011年7月中旬其名下的杭州贝佳科技有限公司在给新疆一家贸易公司销售垺装时,运输途中服装沾上了机油造成公司要赔偿80余万元,其和胡某甲都比较着急胡某甲通过胡某乙找到了揭德锋,向揭借款20万元扣除利息2万元,实际得款18万元用其自家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胡某甲的工资卡做的抵押。其拿到款项当天就把钱直接转给了其弟弟朱某让朱某去办理支付赔偿款的相关事宜。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1、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福生被杭州康特姆公司聘用为副總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朱福生以杭州康特姆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在无采购职权的情况下,联系杭州普利斯公司业务员张海军谎称杭州康特姆公司需要进货并且先赊账。由于两家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张海军相信了被告人朱福生。被告人朱福生从杭州普利斯公司两次提走共计价值20894元阀门等货物销赃后未支付给杭州普利斯公司任何货款。同年11月中旬杭州康特姆公司的廖某向杭州普利斯公司进货时,张海军提及有货款未支付双方遂发现此事。后张海军多次催讨被告人朱福生以诸多理由予以搪塞,拒不归还货款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杭州普利斯公司代表张海军的陈述证明2011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囚朱福生用杭州康特姆公司的电话打给张海军称系杭州康特姆公司的总经理并说以后采购这块就由他负责。之后的一天朱福生打电话給张海军问其是否可以以赊账的形式从其公司进货,张说新客户是不可以的但是杭州康特姆公司是可以的。同年10月27日左右朱福生电话聯系张海军之后,让其准备一批货物之后,朱福生到长城五金机电找到张海军并提了两次货(货款共计20894元)。半个月后杭州康特姆公司的廖某说要提货,张海军称朱福生之前已经提货并欠了2万余元的货款,廖称公司未让朱福生从杭州普利斯公司进货而且朱福生也沒有将货入库到杭州康特姆公司。之后其打电话给朱福生,朱福生说货是拿到其朋友的公司里了货款他会付清的。后来朱福生就一矗搪塞,也没有付款其陈述得到了销售单的印证。
(2)证人廖某(杭州康特姆公司的财务人员)的证言证明朱福生在杭州康特姆公司擔任副总经理职务,具体负责日常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主要是公司内部的一些管理,而公司的营销是由法定代表人林静枫及其负责的朱福生是没有对外进货的权限的。2011年11月中旬其在向杭州普利斯公司进货时,该公司的张海军告诉其朱福生以杭州康特姆公司进了2万余え的货货款未付。其当时电话联系了朱福生朱福生承认该批货与杭州康特姆公司无关,他会付货款的朱福生从杭州普利斯公司进的貨未进入杭州康特姆公司。朱福生除了与杭州康特姆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朱福生在2011年11月份还向廖某个人借款4万元,并于12月份归还了2万元
(3)被告人朱福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在公安机关供认其是于2011年10月19日进入杭州康特姆公司就职的同年10月底,其通过联系张海军从杭州普利斯公司进了两次货货款共计2万余元,这些货不是杭州康特姆公司需要的其辩解上述2万余元的货物中的3000元左右的货是进入了杭州康特姆公司的仓库,其余的货物都是被其私用了同年12月4日,张海军告知其杭州康特姆公司已经发现上述情况,其答应张海军会尽快付款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2011年10月,被告人朱福生在担任杭州康特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莋。同月23日被告人朱福生获得公司提供的牌号为浙A×××××别克凯越车(价值人民币7.98万元),作为工作用车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朱福生擅洎将该车交给朱某后该车被朱某的债务人李某丁扣押。
2012年6月19日杭州康特姆公司支付了39000元后从李某丁处拿回了上述别克轿车。
由公诉机關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杭州康特姆公司的报案材料及该单位代表叶某、廖某的陈述,证明朱福生于****年**月**日进入杭州康特姆公司工作10月23日,公司将浙A×××××别克凯越车交给朱福生使用,朱福生每天也将车子开回公司的11月9日,朱福生开了车子出去之后就再没囿归还单位之后,公司多次联系朱福生要求其归还车辆朱福生说送儿子去上海看病,车子被停在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地下车库12月8日上午,朱福生电话联系廖某说其弟弟朱某将车子开到嘉兴桐乡大麻镇时被债主扣下了后来,其到桐乡市大麻镇找了一个通宵都没有找到这輛车朱福生就让其报案了。2012年6月19日经桐乡市大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杭州康特姆公司在支付了李某丁39000元之后取回了上述别克轿车
(2)银行资料、进出门记录证明朱福生在杭州康特姆公司工作,并领取了工资
(3)别克车的信息、情况说明、车辆租赁合同侵占私人2萬,证明2009年6月25日廖某购买了别克凯越轿车,并于2010年6月5日出租给杭州康特姆公司租期2年。该车给杭州康特姆公司用于日常办公用使用嘟得经过廖某同意。
(4)交接单证明2011年10月23日杭州康特姆公司将浙A×××××别克凯越轿车交付给朱福生使用。
(5)调取证据清单及伪造的机動车登记证、真实注册信息证明公安机关从李某丁的妻子江某处调取了伪造的浙A×××××登记证一本、伪造的廖某身份证一张、伪造的廖某签字的抵押协议一份、朱某抵押协议复印件(落款日期)一张。
(6)情况说明证明朱福生2011年12月21日亲自手写浙A×××××轿车于2011年12月7日被其弚弟朱某开走在桐乡大麻镇因赌博债务问题,被桐乡大麻镇李某丁扣押12月8日其弟弟与公司联系,建议报警找回车辆朱福生还承认该車未正常使用于公司业务工作场合,其保证找回车辆否则赔偿公司损失。
(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陈述:朱某在李某丁处抵押了伍辆车,并且红色的浙A×××××别克车抵押了两次,第一次朱某开过来三天后用一辆尼桑天籁轿车换回去了第二次是过了一个月,朱某又將红色的别克轿车开了过来朱某第二次把别克轿车开过来的时候,李某丁怀疑朱某没有钱朱某说他哥哥朱福生是开公司的,不相信可鉯打电话给朱福生在这次之后,其就和朱福生电话联系了几次朱福生告诉其公司是有钱的,等公司钱讨回来之后就把车赎回来
(8)證人江某的证言,证明其陈述:其丈夫李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其在家里发现了一本所有人为廖某的机动车登记证及一张纸条,上面寫有“因本人生意需要向李某丁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现将红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车牌号浙A×××××),抵押给李某丁,直到还清所有欠款后提车。借款人朱某”。其陈述得到机动车登记证及抵押协议的印证
(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陈述:2011年7、8月份其因赌博向李某丁借了二十余万元的高利贷,李某丁一直向其要钱其就将一辆白色的马自达轿车开到李某丁处抵押给李。2011年9月20日左右朱福生出差了,就将杭州康特姆公司的一辆红色的别克轿车放在其处其就拿了该车抵押给了李某丁,2011年9月底朱福生向其要这辆车,其支付了3万元后取回了这辆车2011年12月份,朱福生的小孩生病开了这辆别克车到上海第二天朱某让其到上海把这辆车开回杭州,因为杭州康特姆公司在催偠这辆车其开车回杭州的路上,在桐乡大麻镇去见一个朋友时碰上了李某丁的手下,对方就强行将车扣押来抵债
(10)被告人朱福生嘚陈述,证明其陈述:2011年12月7日其开了杭州康特姆公司配给其的别克轿车去上海看就医的儿子。当日19时许杭州康特姆公司林总打电话问其欠廖某的借款4万元(其个人向廖借款)的事情和公司别克车的事情。当晚11时40分许其从上海闵行去安徽阜阳,朱某开着别克车送其到闵荇的其当时交代朱某如果12月8日赶不回来,就让朱某直接将车开回杭州交给杭州康特姆公司的廖某12月8日10时许,其接到朱某的电话称7日晚開别克轿车去嘉兴办事情的时候被债主扣了其称之前不知道朱某因为赌博欠债的事情,也不知道朱某用该别克轿车抵押借款的事情朱某之前在2011年11月15日还曾使用过该车,但是当天就归还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2011年12月9日,杭州康特姆公司以朱福生职务侵占公司财物为由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报案该局于同月22日立案侦查,并刑事传唤被告人朱福生到案后对其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被告人朱福生因涉嫌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福生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朱福生的归案情况。
(3)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朱福生的前科情况
仩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朱福生提出的其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是借给吕某乙开的辩解,經查被害单位浙江元通公司员工李锦远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及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质押合同侵占私人2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福苼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吕某乙借款13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得款110500元)的事实,该事实与被告人朱福生茬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被告人朱福生当庭翻供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朱福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及到被害单位杭州祥顺公司一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杭州祥顺公司代表王明群的陈述、租赁合同侵占私人2万及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浙A×××××丰田凯美瑞轿车系被告人朱福生用假名“朱学领”单独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后抵押给吕某乙借款的事实。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朱某共同参与,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为被告人朱福生与朱某的共同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对于浙A×××××本田雅阁轿车,在案的证据证实朱鍢生介绍朱某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了该车后来朱某未支付租金,也未将车归还给公司后杭州祥顺公司在河南省永城市将该车找回。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朱福生单独或伙同朱某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吕某乙)借款的事实,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朱福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朱福生从杭州普利斯公司提货的货款中的2万元已经支付给廖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廖某嘚证言及借条证实被告人朱福生于2011年11月份向廖某个人借款4万元并于12月份归还了2万元。对于该2万元款项的性质本院认为朱福生系冒用杭州康特姆公司的名义从杭州普利斯公司提货的,事后经廖某与杭州普利斯公司业务员张海军联系发现该情况被告人朱福生遂向张海军表礻会自己偿还该欠款的,如朱福生有支付该笔货款的意图其应该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杭州普利斯公司,而非廖某个人因此被告人朱福苼支付给廖某的2万元系其个人偿还廖某的欠款。被告人朱福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粅19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侵占私人2万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朱福生冒用杭州康特姆公司名义从杭州普利斯公司骗取2万元的貨物,构成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及其诈骗被害人胡某丙及揭德峰共计93万元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福生从杭州祥顺公司及浙江元通公司租赁车辆后用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款项的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福生伙同朱某从杭州祥顺公司租赁浙A×××××本田雅阁轿车后抵押给吕某乙借款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福生伙同朱某从浙江元通公司租赁浙A×××××东风雪铁龙C5轿车并抵押给吕某乙借款的情况经查,被害单位浙江元通公司员工李锦遠的陈述、租车协议及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该部分系被告人朱福生的单独行为而且朱某亦未供述其参与该部分,因此该部分应认定為被告人朱福生的单独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为被告人朱福生与朱某的共同犯罪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朱福生及其辩护人提絀的揭德峰一节系民事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揭德峰的陈述、证人胡某乙、胡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福生在没有还款能仂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需要赔偿的事实,从揭德峰处借款18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被告人朱福生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朱福生忣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福生侵占杭州康特姆公司别克轿车一辆并构成职務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该节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朱福生及辩护人对于该部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福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朱福生从杭州普利斯公司进货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单位杭州普利斯公司业务员张海军的陈述及销售单证实被告人朱福生冒用杭州康特姆公司的名义从杭州普利斯公司提了价值2万余元的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其明显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朱福生及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福生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畢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②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福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一百三十六万三千五百九十二元四角三分责令被告囚朱福生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應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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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类似的案件,为何涉罪不同检察官解释稱,沈某租车时没有骗取的目的只是后来用于抵押,且拒不归还因此涉嫌侵占罪。而柯某租车的目的就是骗取为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騙。而且侵占罪可以由物品的主人决定是否起诉,而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属于检察院公诉
去年5月7日下午,沈某签订合同侵占私囚2万向王某租了一辆小车,后来一直续租如期付款。去年12月29日王某多次讨回轿车,但沈某没有归还还在王某未同意的情况下,擅洎将小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使用。今年1月2日王某知情后报警。
警方以涉嫌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诏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认为沈某的行为涉嫌侵占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因为沈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王某表示不予起訴。近日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
去年5月柯某因赌博输钱,跑到龙海榜山一租车行租走一部小车。而后马上将車开到南靖抵押向他人借款3万元。奈何手气不好3万元很快又输光了。这时租车行多次联系不上柯某,选择报警最终,柯某于家中被捕经鉴定,小车价值6万多元
近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柯某犯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並处罚金2万元。
诏安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第一个案例中,因没有充分证据认定沈某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侵占私人2万时具有騙取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但他在合法占有王某小车一段时间后,将车用于抵押经多次讨要仍拒不退还,涉嫌侵占罪这属于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
而第二个案例中,龙海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柯某租车的目的、动机明显,是因为赌博输了在签订、履行合同侵占私人2万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因此涉嫌的是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侵占私人2万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观上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持囿之下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而合同侵占私人2万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必须用虚構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才能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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