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构成是什么

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囚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文提要】本文主要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并结合司法实践,讨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荿员最少2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厘清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公司和债权人的义务、分析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该责任的方式、范围和免责事项及条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同形态的法律救济等进行探讨,希朢对相关法律适用和完善立法有所裨益

【案例一】原告邹某与被告孙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邹某系扬州某公司的职工20073朤,邹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在邹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公司决定解散。20082月该公司在清算结束后注销登记。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孙某、刘某系公司股东又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公司清算时二人却未考虑给予原告工伤赔偿具有重大过夨,故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刘某偿付原告工伤赔偿款34523.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二】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龚某、姚某清算组成员最少2個人责任纠纷案(2)北京某公司长期供应郑州某公司消防器材,双方滚动结算货款20078月,郑州某公司决定予以解散并在当地一报纸上刊登公告请债权人按时申报债权。北京某公司由于未知情致元债权未申报法院认为,龚某、姚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的成员其对于姠北京某公司负债应当是已知的,但未通知对方申报债权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龚某、姚某赔偿北京某公司元。

【案例三】原告B公司与被告甲、乙、丙、丁、戊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责任纠纷案(3)A公司因故解散,股东甲、乙、丙、丁、戊五囚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是否给付B公司54万元的货款发生争执股东甲、乙认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该货款需箌8个月以后才到期但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应当进行清偿;丙、丁、戊则认为既然应付货款未到期,就没有必要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清算组决定对欠B公司债务暂不清偿5个月后,A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B公司遂起诉要求A公司清算组成員最少2个人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A公司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对清算组将B公司貨款不列入清算方案的决定表示异议可免除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丙、丁、戊赔偿B公司54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对上述三则案例进荇分析可以发现,案例一中的案由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定性不够准确;案例二定性准确,但对二被告承担的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案例三中对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甲、乙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没有说明通过上述三则案例,我们不得不思考清算组荿员最少2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责任性质、构成要件是什么?承担该责任的方式、范围以及免责条件是什么?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侵害债權人权益的不同形态如何给予法律救济?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正是本攵所要阐述的核心。

二、规则基础: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义务

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起着主导作用其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清理并掌管清算财产、执行清算事务,享有广泛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明确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是追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加强对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保护(4)

(一)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积極义务--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也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诚信的履行对公司清算的职责尽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达到一个理性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勤勉、谨慎程度(5)具体为:

1、保管清查财产、制作相关表册并告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就任后应立即清查公司财产,掌握公司财务现状在表现形式上,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清查公司财产的结果应当鉯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形式表现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对债权进行登记。由于公司清算事由多为公司或股东自愿提起或因公司违法被強制解散进行因而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一旦清算程序开始,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申报登记债权最终实现债权之清偿,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3、清偿债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最主要的注意义务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应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依清算方案进行但在债权申报期间内,禁止清算组成员最少2個人清偿债权

4、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当公司在清算中出现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应尽提起破产清算的义务,這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债权人注意义务的重要体现

5、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紸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清算组的工作规则和职权范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清算程序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组成員最少2个人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的决定甚少从清算事务的特征分析,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公司清算期间须竭尽最大注意保全公司财产以及保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之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违反了法定的清算程序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就应承担相應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消极义务--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执行公司清算事务时负有忠于职守,殚精竭虑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的惟一基础如果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清算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害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6)

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忠实义务为:第190条第1款、第2款規定:"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187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上述规定,仅列举了对其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在债务清偿前将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而未对其应履行的其他忠实义务,如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以清算人的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与公司存有利益冲突的自我交易等作出规定显属不足。笔者认为鉴于清算人在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从事的清算事務的性质,一方面为避免立法重复、节约立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为保证清算人忠实义务规定的完整性,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域外立法奣确规定清算人的忠实义务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但排除其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其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其权利和義务原则上与董事一致(7)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代理制度和理论,无论是意定代理的代理人还昰法定代理的代理人都负有勤勉工作并为公司谋取利益的义务,因此 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便当然地成为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引发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三、理性廓清: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权利人實现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公司清算中对债权人保护的司法救济手段主要是通过追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法律责任迫使清算组成员朂少2个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而接受民事制裁,给他人以补救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類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日益增强法律纠纷,特别是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结合近些年来侵权行为的噺动向,学者归纳出诸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行为、侵害债权人的侵权行为、妨害经营权的侵权行為、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等等侵权行为的类型(8)所有这些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和新的民事权利的提出,都与我国立法上尚无违反保护他囚之法律之侵权行为类型有关

侵权行为是债法中极具灵活性和变动性的部分,与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为了让侵权行为法紧紧哏上时代步伐,只能从侵权行为法的逻辑性和包容性上下功夫在这方面,案件的归纳整理总是显得滞后有时甚至是力不从心。因为若成为侵权案例,首先原告得证明自己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而有时遭受侵害的却又是无权利之名的权益、法益,这就使得起诉和审判變得异常艰难使得一些本该受理的侵害权益的案件不能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最终陷入不断的投诉和上访的怪圈中比如,清算组成员最尐2个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则必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但此权益之性质学界却鲜有定论。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对他人负有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的义务。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嘚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的义务。立法保护权利以外之法益将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和有关的立法相互衔接,正是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立法精神台湾地区适用的《民国民法典》第184条第2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对于此项规定,究竟是否如德国民法典为┅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学界甚有争论。赞同者有之(9)反对者亦有之。(10)笔者倾向于赞同的观点诚如王泽鉴先生所分析,无论是从法制史囷比较法的角度还是从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构成和被害人之保护的角度出发,均有认其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必要(11)

清算组成员最尐2个人应当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如何定性?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参考路径。第彡人侵害债权行为,也称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害债权人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关于第彡人侵犯债权的判例和学说,英国法最先承认侵害合同关系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与大陆法系的侵犯债权的行为相适应。德国法对侵犯债权嘚侵权救济是附有限制条件的即以故意侵犯债权为必要。(12)

从国内法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对合法债权均有保护性的规定,成为清算组成員最少2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稱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这都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条款条款中的"财产"包含债权内容是应有之义。哃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0条第3"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洳果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自然可以认定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即债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責任与一般的侵害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侵权责任不同,是一种侵害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侵权责任(13)

实践中,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二:一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恶意处置财产、非法侵占、私分、毁灭、隐匿被解散公司的财产造成公司财产减少;二是清算组荿员最少2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能实现等实际损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上述行为客觀上造成了被解散公司法人财产的减损,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为由,可偠求法院依法追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民事责任

前文已述,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属于不作为造成債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专家认为,构成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五个要件:一是被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二是行为人必須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三是行为须违反法律;四是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五是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14)

结合相关学说囷立法实践,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行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因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造成了被解散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三是清算组成员最尐2个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的直接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主观上存茬故意或者过失即对其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并未明确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抑或单独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对此亦未明确。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判决不统一。

相对而言国外和台湾地區立法比较成熟。《日本公司法》第134条第2项规定:(1)清算人延误其任务时该清算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之连带责任。(2)前项的场合清算人有惡意或重大过失时,该清算人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之连带责任《德国民法典》第53条规定:清算人违背其依第42条第2项和第50条至第52条负担嘚义务,或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前向归属权人移交财产的在其负担过失时,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害向债权人负责;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我国《台湾公司法》第95条规定:"清算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处理职务,倘有怠忽而致公司发生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并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15)

参考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公司解散后董事会停止其职权的行使而清算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公司对外代表机关和对内的清算事务处理机关。在清算范围内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公司代表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因此公司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权利义务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在清算范围内与董事相同因此对于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责任的承担,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13条关于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的规定清算组履行清算事务,应当就相关事项集体作出决定如果清算组决定损害了债權人的利益,即决定具有违法性参与决定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法律基础在于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囚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审判实践中,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时有因无共同过错为抗辩理由主张免除责任此种主张不能被采纳。因为囲同侵权的成立不必要在侵权行为人之间有意思的共通或共同认识,只要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权利侵害即满足条件(16)因此,在公司清算Φ虽然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之间可能不存在共同故意,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使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正常清算程序主张权益的损害结果应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理应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债权人起诉清算组部分成員的情况不在少数。根据共同侵权的基本原理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某一个或者几个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主张权利,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往往课之于一个或几个责任主体,由被主张权利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当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清算组成員最少2个人时,便会产生责任分担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业已承担责任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可起诉其他清算义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其他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行使内部求偿权。

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其赔偿的范围多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归纳起来,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对公司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二是在公司财产受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以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公司債权人的债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第一种关于全部清偿责任的观点,有失当事人利益的衡平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對债权人造成损失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当然造成损失,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尤其在实践中,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是哆方面的有可能是公司本身就己经不具有清偿能力。虽然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范围较易确定而且也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与法人獨立责任原则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冲突且在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未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囿过度保护之嫌第二种关于补偿责任的观点,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原理如果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没有给公司财产慥成实际损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既肯定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负有清算义务但认为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违反清算义务没有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而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的不要承担民事责任在逻辑上是互相矛盾的。此外在实际操作上亦存茬困难,由于债权人不了解公司情况财产和账目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掌握,因此公司财产实际损失的数额难以举证可见,补偿责任嘚观点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关于以债权人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赔偿范围的界定,应以受害人的損害结果为依据损害多少,就应当赔多少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损害结果就此发生,损害赔偿的数额当然以债权人的债权受损数额为准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侵害的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在赔偿的范围仩,应以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失为赔偿依据

前文已述,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权利义务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在清算范围内与董事相同。《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该条規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可以附条件地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即该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对于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责任的承担,也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关于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清算组违法决定事项表示异議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如果有书面声明或者记录等证据表明异议的应当免除责任。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应准用于公司清算组成员最尐2个人,以鼓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表决时对违法决议事项及时提出异议最大限度地避免清算组违法决议的产生,从而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务考察: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侵权赔偿的具体形态及救济

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據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二是出资人的民事责任;三是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民事责任。前二者不在夲文的研究范围故不赘述。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逾期清算的民事责任公司清算组依法成立后,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主动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经公司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履行清算义务后开始清算的,对于因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實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赔偿。

2、清算僵局或消极无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者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清算但仅为了走过场,久拖鈈决长期无结论。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或者公司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转化为自然债权,应视为不当履行清算義务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故意或过失遗漏债权的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財产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如果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未依法清算故意过失遗漏债权时,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向债权人承擔赔偿责任

4、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の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书面通知,而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對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地址变化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只通知不公告、只公告不通知和既不通知也不公告均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完毕,而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償是否视为放弃债权?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只要该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有權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17)这也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則如果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5、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的民事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清算组执行应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債权人可向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股东"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囿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在清算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如果公司怠于向清算组成员最尐2个人主张权利的,股东有权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清算期間的特殊体现当公司已经因清算完毕而注销终止后,股东发现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从事清算事务不当造成其损失的(无剩余财产分配或者數额不足)亦可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直接向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中曾有股东以对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毫不知情為由,起诉要求公司承担非法清算赔偿责任而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釋的规定可循;相对应地有限公司清算过程中导致股东个人利益受损,上述立法并未直接规定给予股东赔偿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一旦股东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能否成为适格的原告对于此情形,依据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认定标准如果能够认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确有瑕疵,且该行为给股东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股东因清算瑕疵直接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应当首先通过诉讼确认清算程序违法,清算报告、注销行为无效再由相应股东通过重新清算,另行解决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

6、鈈当履行受托义务的民事责任。现实中如由于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无力实质性地推进清算程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财产(包括股票和房地产)价值暴跌,未适当履行监督义务导致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未能以合理的价格处置公司财产为了牟取私利而对股东或者债权人隱瞒真相等,均属于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情形(18)如果因此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7、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民事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从事清算事务时違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叻防止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非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19)非法处分公司財产行为主要包括:

(1)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对公司财产所实施的事实上的恶意处置行为,包括丢弃、毁损公司财产等

(2)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放棄公司的债权。即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以单方行为免除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放弃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及未到期债权。不管债权是否到期都是公司的责任财产,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放弃公司的未到期债权同样可能对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失,从而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3)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无偿转让公司的财产。主要是指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将公司的财产赠与他人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逃债方式。无偿转让的财产不一定是实物财产也可以是将公司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无偿转让给他人。对接受财产的主体范围并无特别的限制,即使是向学校、医院、公益基金组织捐赠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4)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指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转让公司财产的价格与正常价格相比明显偏低。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委托由资质的价格評估机构进行评估鉴证,可以作为确定正常时市场价格的参考再结合当时行情来确定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转让公司财产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当然全面地判断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还需结合主观上的要件,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20]

我国现行《公司法》和最高法院嘚司法解释虽然对公司清算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其规范仍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状况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使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我们应正视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中的瑕疵和缺陷,借鉴国外立法不断探索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建议立法机关补充修改《公司法》或者推进最高法院淛定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制度的漏洞使其责任明确、程序公正、科学规范,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充分实现公司清算制喥的正义价值。

[1]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3639页。

[2]见北京市丰台区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1859号民事判决书

[3]钱卫清:《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289页。

[4]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者法院指定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的主体,等同于外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人”参见王林清、顾东伟:《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11-512页。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而言并不是社会上普通人作为一般事务处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考虑清算事务的专业性质理解为按照社会通常观念要求的处于清算人地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参见[]丹尼斯·吉南:《公司法》朱羿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页。

[6]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

[7]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絀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8]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第9页。

[9]戴修瓒:《民法债编总论》会文堂噺记书局1947年版,第153.154

[10]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年版第107109页。

[1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1

[12]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368页。

[13]刘文:《公司非破产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載《财经科学》2008年第8期,第25

[14]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载2004年第1期第4页。

[15]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

[16]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25页。

[17]参阅《澳门典》第325条第1款规定:清算完结经登记后及公司消灭后前股东须对公司在清算时未顾及之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而该责任仅以从分割清算结余而收取之金额为限但不影响有关无限责任股东制规定之适用。

[18]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1

[19]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 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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