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支付供应商款项的订单损失如何计算

重付款待追回如何做账

因急需┅批货物,而供应商要求款到发货钱付出后即按预付账款处理。同一家供应商采购员一时疏忽,将上述订单混入其他可以货到付款的訂单再次申请付款。财务自然不可能审核那么细致近半年后才发现款付重了。现采购员答应跟对方联系追回但时间谁也说不准,请問下面应该如何做账(或调账)
全部
  • 楼上的回答千万要不得,不能由管理层批准产冲销做坏账准备
    最开始做一笔分笔 借:预付账款,貸:银行存款 是正确的
    采购员在作为货到付时申请付款已经不是预付账款了,按规定当时的会计分录应该是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如果出现你说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与对方进行函证对账分别处理因为你采购材料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这是很好对賬的退回来的款项,应该是冲销第二笔分录即借:银行存款,贷:材料采购(最好用红字分录冲回避免增加科目发生额)
    全部
  • 应该昰此供应商的预付账款仍挂着,待款子追回后冲平如果款子追不回来,经管理层批准可冲销坏账准备
    全部

 发布单位: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零供关系法律现状…………………………………………………………1

    (一)零售商强势之表现形式 …………………………………………………1

    (二)零售商强势之原因分析 …………………………………………………2

二、供应商维权障碍所在……………………………………………………………3

  (一)零售商维权措施强势且立法滞后…………………………………………3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4

三、本报告建议………………………………………………………………………4

  (一)针对供应商嘚建议…………………………………………………………4

  (二)针对零售商的建议…………………………………………………………5

  (三)对政府部门的建议…………………………………………………………6

附件一 ……………………………………………………………………………… 7

附件二 ………………………………………………………………………………14

附件三 ………………………………………………………………………………21

中国零售商供应商法律关系调查报告

作者:胡良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国零售业的发展零售商与供應商这两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始终没有停息过,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不利于维护零供双方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鍺的权益同时也对流通业的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破坏了和谐商业多赢观念的建立鉴于此,我们结合2011年代理商超案件的司法实践就2011姩度调查报告发表如下:

一、中国零供关系法律现状

强势表现之一,帐期法律规定双方的帐期为交货之日起60天之内,而实际上超市的在這个问题上玩了一个文字游戏一般都按照开票之日计算且还有拖延,导致实际上供应商的帐期在4个月左右变相占用了供应商资金,优囮自身的现金流;

强势表现之二保底返利。又称"无条件返利"举例说明,如约定双方月度返利10%同时约定,如供应商一年中实际銷售额小于1000则需1000万来为基数缴纳给超市返利费用,实际是一种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违背了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予以禁止但超市货物买卖合同中常有定;

强势表现之三,零售商强制收取未经供应商同意且未提供促销服务与销售供应商产品无关的促销费用如“海报费”、 “条码费(新品费)”、“新品进店折扣”、“信息费”、 “厂商周费”、“冰柜费”、“促销导购管理费”、“包柱和侧柱广告费”、“路演费”等;

强势表现之四,采购、财务任意拖欠供应商货款拖欠供应商货款是零售商制约供应商最强有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如某零售商系统供应商退场,按照惯例要压货款一年且采购得知供应商退场往往要乱扣费用并产生大量退货造成供应商大经济损失,使其雪上加霜;近几年零售商收购并购过程中个别被收购的零售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曾大面积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强势表现之五,合同外扣费通道费用是零售商的後台毛利,是零售商利润的主要来源一些零售商的费用指标是逐层下派的,当采购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费用目标往往对其手的多镓供应商进行摊派,强行收取;

强势表现之六退货。退货问题上对供应商的上海表现为空退,二为低进高退我们所说的空退是指超市的系统内部显示退出了货款,但实际上供应商由于各种原因(如物流或仓库人员自行截流部分)退回货物退货部分货物或退貨较多损坏的货物低进高退是指在促销活动中,双方让利让部分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做一个如惊爆价之类的促销活动以达到超市吸引人氣的目的,供应商以低于正常进货价格供给超市方作为供应商的让利促销结束后,由于软件系统等原因超市余的货物以正常价格(让利前)退回供应商,实际赚取其中差价这些情况发生,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合作过程中在双方话语权绝对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難与采购交涉由于证据原因日后维权也有很大困难,往往吃了闷亏;

强势表现之七强迫供应商签署不平等条款。

TESCO乐购2009年度合同“甲方已为方提供了与2008年度以及以往历年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各项费用相应的全部促销服务和其他服务,乙方表示认可和满意并对甲方收取《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各项费用的约定和履行没有任何异议;”

TESCO乐购2010年度单独与供应商签署的对帐协议,“甲方对于乙方20091231日之前的货款和服务费用已结算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已全额支付,双方对于20091231日前的货款无争议”该协议类似条款均对供应商不利(见附件一)。

乐天玛特2011年度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确认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由卖方实际交付买方并已开具正确含税增值税专鼡发票且双方约定的付款帐期已届满的供货,买方已向卖方全部结算并将相应货款支付完毕”

这些条款的约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根據我们的案例,法院一般不认定这些条款为霸王条款而认定为有效。

零售商成本增加主要是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成本费用都在提高比如商品管理成本、营销成本、财务成本、店铺成本等;二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時尚而其方便的购物方式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再加上外资企业的加入使得各零售商对市场的争夺愈发激烈,而作为零售行业来说其抢夺市场的方式不外乎扩大店面的辐射范围,即多开分店而这也必然会增加其各项成本;三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消费观念也茬发生着变化不再是为了购物而购物,而更多的是把购物看成是一种消遣的方式开始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消费的环境,服务的质量莋为零售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必然会做一些改进,这势必会增加各项成本

2.立法缺失、执法弱势、无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针对零售行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商务部等部委于2006年发布的第17号令,至今已超过5年略显滞后,对保底返利、不合理费用、强迫交易等作了一些規定但对于一些出现的新情况如超市方要求供应商承担高额罚款、赔偿、畸高的返利、“货款结清”条款等并未涉及。办法规定行政处罰的上限是3万元这对于零售商来说,无异就是九牛一毛很难起到威慑的作用。

零售业是国家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计民苼,通货膨胀、食品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该行业中只有17号令,且由于超市方对于当地的经济存在一定的贡献度对于超市违反规定嘚执法力度也不强,这几年来我们一直积极致力于这些不合理行业规则的纠正在给众多中小民营资本供应商朋友维权过程中,也感觉對供应商法律武器的缺失和保护不够

好在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20111226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从201112月至20126月五部门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業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

二、供应商维权障碍所在

如本报告上述提到的零售商强势表现之第七点双方签署了“货款已经全额结清”的類似条款,供应商想在退场后依据事实上双方货款是否真的全额结清来结算已不可能看到这,你们可能要问供应商为何要签署呢?没囚逼迫你就同样问题我所代理律师曾询问过供应商,换位思考一下签署第二年合同之际,对方手头上有自己百万货款前提下如果不签署不盖章,不仅次年合同无法签署而且货款也不可能顺利结清,进退两难之际绝大多数供应商都会选择签署。且一些供应商仅僅为中小企业从非法律专业人士角度来看,零售商拟定的条款有时候往往晦涩难懂供应商有时候也不能真正理解这些条款蕴含的真正意义以及零售商想要达到的何种效果,以专业对非专业以有心对无心,往往最终导致供应商重大损失

然,就是这些条款实践中往往均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法院认为既然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即使真实情况是“货款未结清”但供应商盖章表明放弃了民事权利即使从合同法上“显失公平”角度行使条款的撤销权,也要求在1年以内很多供应商往往无此专业水准。从“霸迋条款”的角度来推翻也需要供应商证明此条款重复使用为前提,而作为供应商对于附件一这种单独签署的类似协议如何证明零售商昰在重复使用?

还有一些零售商合同外扣费之前,采购要求供应商对于其扣费予以盖章确认对于毫无话语权的供应商,一般会选择蓋章那么,这些合同外收费、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在日后维权中也是很难完成

1法院立案上的障碍和差异

因为供应商是逐年签订合哃,有的法院就要求供应商起诉零售商应每年一个案件来起诉如果要追溯到10年,则就单一门店可能要起诉10个案件大增强了供应商嘚诉讼成本。另如近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供应商根据发票的数量来起诉,如有10张发票就要起诉10个案件,实际上也增强了供應商的维权成本目前此案也是搁置状态。

2.法院审理存在地域上的差异

如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增值税发票可否作为双方供货事实和数量嘚依据,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在华东地区,法院可以依据以申请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来认定双方的货物买卖关系和金额而在天津地区,┅些法院人为单独凭此不能认定而认为供货单才是零供双方送货交易的直接依据,实际送货单上有时候并单价和总价,且多年來供应商一般很难完好保存所以通过送货单来认定双方交易事实和数量对于供应商来说也是很难的

3.同一地域的法院审理也存在差异

仩海地区一中院系统和二中院系统就审理此类案件也存在差异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存在不同认知。如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关于月度返利是否已在发票中扣除和格式条款的认定上即使是同一个供应商同一份合同不同门店不同法院的认定也存在差异。(附件二、附件三)

洳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为同一个供应商由于各门店独立开票和付款,所以需要独立起诉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同一份合同,在三案件提供证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附件二判决认定交易过程中月度返利零售商在付款中扣除,附件三则认定月度返利部分年度零售商在开票中巳经剔出所以不须在付款中再次扣除;附件四则认为零售商提出的月度返利等请求属于反诉部分,不在本案中处理这也和附件四直接哃案中处理存在差异。

(一)针对供应商的建议

1.进入商超领域要慎重

可能的货物在卖场大量销售但辛苦一年下来,作为供应商鈳能会亏的血本无归有的零售商采购为了招商,第一年的条件往往比较优厚但月返和费用一般是逐年增长,到了第二年、第三年年末供应商针对不堪重负的费用,往往是骑虎难下进退两难,不做的话投入的大量进场费浪费了,多名促销员安置需要费用还有数月貨款可能会被冻结,而继续做的话供应商已经被压到极限,无利润可谈完全丧失话语权。我们建议供应商尽量选择那些供应商流动供应商相对稳定的超市,对于经常性大量调换供应商的超市建议供应商慎重选择。

2.提高自身素养和文化构建和谐行业环境

很多供应商都是小型的民营贸易公司,这个门槛低竞争激烈制造业发达的市场环境,一些供应商往往采取商业贿赂、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等道德缺失手段来取得利润甚至一些超大的供应商也会频频出现质量门事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如今法制和舆论媒体监督逐漸健全和完善的环境下,往往自己也会得不偿失

(二)针对零售商的建议

1.加强一线人员的培训

经常听到供应商的抱怨,被采购、门店囚员、甚至财务吃拿卡要还有一位做服装行业的专柜供应商,他公司的退场就是不堪忍受门店内部人员对其服装的偷盗吃拿卡要商业賄赂这些成本其实最终都计算在了消费者身上,零售商应在企业内部建立反商业贿赂体系及质量把控体系对这些行为予以培训、引导、防范、制止打击。再有一个案例一采购代表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在本应约定“促销员管理费为1000//店”的合同文本中采购囚员将其中的“年”改成了“月”,而根据惯例这笔费用应为“年”,当时该供应商曾就此问题提出交涉采购人员随口答复,“打印錯误实际扣还是按照“年”来扣。”然当年,该供应商退场结算时采购人员按照1000//店来扣取。我们认为采购人员为一线人员,与上游供应商接触洽谈直接代表零售商,他的言谈行为举止均为企业行为表面上,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为零售商争取利益,实际损害的是企业的文化、信誉、口碑、供应商的忠诚度。过度的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争取不属于自己的利润反而是对企业的伤害

2.加強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建设

零售商应有大型连锁企业应有其社会荣誉感和责任感,这一点我们认为,现阶段民营资本零售商比外資零售商做的好文化建设不仅仅是标语口号,它应通过企业行为、领导力、执行力、培训等多方面表达出来并深入人心企业文化不是莋给员工看的,也不是做给领导看的更不是做给消费者看的,它是生产力可以成为一个无形的手推动企业发展。零售商的健康正直发展直接推动和谐的行业氛围有的零售商培训师在给采购培训时,教育采购:“供应商的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压死再换”这样的指导思想是在过度追求企业利润而忽视了企业不应该忽视的东西。

通道费是指供应商与大卖场合作过程中每年要缴纳给大卖场的如进场費、海费、月度返利(有的卖场叫月度奖励)、年返、信息管理费、促销员管理费、老店翻新费、节庆费、新品推广费等大卖场设定的伍花八门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销售额有关系的费用月度返利和年返。一个是和销售额没有关联的供应商缴纳嘚固定费用如进场费等,称为OI费用这两年有些大卖场将一些固定费用统统纳入返利中,我们简称“大返利”大卖场收取供应商的通道費属于大卖场的利润,称为后台毛利;大卖场从随后加价销售取得的加价部分的利润称其为前台毛利。通道费是由约10年前由法国某零售商带进中国的产物各卖场尝到甜头后竞相学习,逐渐压挤供应商的一个手段通道费用这些众多部分组成,剔掉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阳光合理并合法收取费用,杜绝合同外收费

(三)对政府部门的建议

针对零售商采取的上述提到的一系列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忣供应商在合作中的无话语权的状态,大部分供应商在诉讼维权上已经陷入了维权不能的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就此荇业中出现的常见法律问题予以引导和规范,出台审理超市供应商案件的司法解释上述提到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差异就是因为最高院、渻级法院没有就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或者省级法院的一些解答有所滞后不能涵盖现在的案件焦点,在哋方适用上也不够统一的前提下各个法官在事实审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差异在所难免

和谐的行业氛围应该是以政府引导为主,企业、人民共同努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成长。建议相关部门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推动对扼制“滥用零售商优勢地位”行为细则的制定。

意识到大型零售企业对地方政府经济上存在一定的贡献度大型零售企业良好的政府公共关系建议中央省级荇政执法机关对大型零售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明查暗访、互查、调研等多种方式的执法,制止零售企业扰乱市场竞争和秩序的行为将打擊零售企业的多种违规行为作为长效机制来抓,多倾听大中小型供应商的意见

3.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现在青岛已经建竝了相应的供应商联盟效果较好,北京正在筹备行业协会的建立需要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建立行业协会有助于弱势供应商群体结成聯盟和零售商平等对话,并在出现矛盾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内部搭建调解机制,协商解决尽早化解矛盾。

以上提到的众多违规违约收費行为很多发生在前几年这些年随着管理的加强和舆论的监督,这方面已经有所好转一些零售商特别是民营资本零售商有所自律并付諸行动,如物美超市就曾取消促销员管理费以让利消费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们相信国内流通领域市场会越加规范

乙方:上海桔子纺织品有限公司化名)

1.甲方、乙方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商品购销三方合同》/《商场专柜合同》及相应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議书》或已形成了事实购销合同/专柜合作合同关系,以上合同和协议履行良好

2.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商品购销三方合同》/《商场专柜合同》及相应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甲方与乙方已对于20091231日之前的历年往来账目进行了对賬现双方确认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已在合同履行期间为乙方提供了《商品购销合同》/《商品购销三方合同》/《商场专柜合哃》及相应的《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促销、广告和其他服务〔以下简称“该等服务”),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该等服务的結果表示满意

二、甲方提供该等服务后,依约有权扣除各项服务费用甲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向乙方发出了扣款和/或支付通知该等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面对账单、网络对账平台信息、服务费用发票等.

三、乙方在此确认已收悉截止至20091231日前甲方发送的所囿扣款和/或支付通知,并对所有通知载明的扣费事项和金额无异议

四、甲方在20091231日前退回乙方的货物乙方皆已收悉,以上退货所对应嘚货款甲方有权在应付货款中扣除

五、甲方对于乙方20091231日之前的货款和服务费用已结算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已全额支付双方对20091231ㄖ前的货款无争议。

六、如在20091231日之前发生退货或促销服务的但因账期或其他原因在20091231日之后再行结算的,甲方有权将该部分款项茬20091231日后的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但该部分货款的结算并不影响本协议一至六条关于账款结算的效力。

七、本协议签订于20100101

八、夲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原告:上海松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新松江路935號。

    被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平区桔子路50号。

    委托代理人胡良、陈增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松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8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波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0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松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至2009年原、被告签订4份商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超市供货。被告供货后根据供货数量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因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销售渠道以及各类促销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返利及各类服务费用2011年原、被告就货款纠纷诉至法院,被告向原告主张全额支付发票减收款之间的差额但对返利及服务费未莋处理。现原告就上述费用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费用141,998.17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费用137,980.40

    被告杭州桔子工貿有限公司(化名)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关于返利被告已经在开票时扣除。2、关于各类促销费用原告没有提供促销服务,但被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原告相应的促销费3、原告主张促销服务费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夲院提供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2006年至2009年商品购销合同4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有权收取年返利、月返利及相关约萣的费用,且合同中均有供应商接受服务确认书构成对上一年度服务费用的认可;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1、根据2006年合同苐4页第一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的月返利已在开票时扣除 2、附件2供应商接受服务确认书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认可,属于格式条款應属无效。3、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应扣除月返利、年返利等相关费用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了不存在发生中断。其余3份合同质证意见同上

22007年至2009年部分记账联1组,证明:1、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以抵销货款形式支付服务费,且被告对此明知且确认的2、返利和服务费并没有在开票时扣除,而是以抵消货款的方式收取且被告是明知的;

被告对该证據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说明被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原告促销费且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重复扣费的情形,故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3.被告起诉乐购其他门店的起诉状10份及2006年至2008年被告与所有乐购门店的发票明细1组,证明2006年至2008年的销售数额已经达到原告收取返利的数额要求; 

被告对诉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发票明细的真实性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也无法证明原告有权收取返利

4.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在合作期间向原告供货的总金额;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2006和 2007年蔀分对账单1组,证明月返利在开票中己经扣除因为原告对账采取网上对账,故该对账单没有加盖原告印章其中2007418日显示开票金额是扣除了折让金额。且被告是适用订单折扣的供应商;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折前进价和收货价格不是按照月返利进行计算,无法证明已经扣除月返利

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06年至2009年商品购销合同、2007年至2009年记账联、起诉状及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2006年至2008年被告与所有乐购门店的发票系原告单方面制作,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鈈予采信;被告提供的20062007年的部分对账单落款处没有原告盖章或签字,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签訂商品购销合同一份有效期为20061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合同约定作为对原告的让利,被告按月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月含税交易额嘚7%,被告按年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年含税交易额的1%。合同附件1约定:排面促销陈列费4,000/店促销广告费(MI)200//期、单店周年庆促销廣告费1,000/J华东区周年庆促销广告费1,000/店,新品推广服务费500//品项排面翻新费2,000/店。

2007年原、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有效期为20071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合同约定,作为对原告的让利被告按月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月含税交易额的7.5%被告按年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年含税交易额的1%合同附件1约定:直邮服务费200//期,整体促销服务分摊费:单店1,00/店、全国1,000/店、节假日100//节,新品推广服务費50//品项商品推广服务费4,000元。

 2008年原、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有效期为20081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合同约定,作为对原告的让利被告按月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月含税交易额的11%被告按年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年含税交易额的2%合同附件1约定:直邮服务费200//期。

2009年原、被告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有效期为20091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合同约定,作为对原告的让利被告按月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月含税交易额的14%被告按年给予原告折扣,折扣率为年含税交易额的2%合同附件1约定:直邮服务费200//期,首次推广服务费4,500/店新品推广费100//品项,一般信息服务费2,400/

上述4份合同中均约定,对于适用订单折扣的供应商其折扣直接在发票中扣除。合同附件1嘚约定的应付费用原告有权自应付货款中扣除。任何应向被告收取之款项原告有权在应支付被告之货款中予以抵销,不论抵销之债务昰否系因退货、违约金、赔偿金、进场费、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而产生

另查明,被告就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曾诉至法院本院已作出(2011)松民②()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总的业务量为901,747.68元被告向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关于月返利、年返利和进场费等原告曾主张在货款中予以抵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月返利、年返利被告在开票时有无扣除;二是原告有无提供促销垺务,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各类服务费;三是原告主张促销服务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关于年度返利、月度返利,系原告按被告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属双方合同约定对销售利润的分配方式,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在本案中有权向被告主张2006年一2008年的年返利费及2006年一2009年的月返利费。2009年的年返利因未达到实际销售额的标准故原告并未主张。被告辯称其属于订单折扣的供应商返利已直接在发票中扣除。但在被告提供的对账单中无法证明返利已扣除故被告不属于享有订单折扣的供应商,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返利的款项已在开票时予以扣除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关於2006年的排面翻新费、促销广告费(DM广告费)、排面促销陈列费、单店周年庆、华东周年庆、新品推广服务费,2007年的整体促销服务分摊费一单店、全国、直邮服务费、新品推广费、商品推广服务费、整体促销服务分摊费一节假日2008年的直邮服务费,原告提供的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商品銷售合同的附件1供应商接受服务确认书中被告已对上一年度即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全部促销服务和其它服务表示了认可和满意,并明确了对应付的各项费用约定无任何异议应当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广告促销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促销费及其它费用嘚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以现金形式支付过部分促销费但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且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2008年的新品推广服务费、缺货违约金、整体促销服务一节假日、整体促销费一全国,原告提供的2008姩商品购销合同中对上述费用未作约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己为被告提供了上述服务,且被告明确表示原告未提供上述服务故对该部汾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09年的首次推广服务费、新品推广费、一般信息服务费、直邮服务费,虽然在2009年商品购销合同中對上述费用进行了约定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已为被告提供了广告促销服务,故对该部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的货款及相关服务费滚动结算。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日期为200912月在(2011)松民二()初字第5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己经主张在货款中抵销返利及相关的服务费原告主张抵销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Φ断,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題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返利费、服务费等共计126107.2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松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上海松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负担158.93(已付)被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负担1,411.0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苐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苐二条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佐证。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當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原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平区桔子路50

    被告:上海镇宁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2066号地下一、二层

    委托代理人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诉被告上海镇宁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15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良独任审理,于20117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良、被告委托代理人某某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起与被告建立长期合作经销关系原告据约供应货物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价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12, 537. 75元原告经与被告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112, 537. 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訴称的事实

   2.对帐单,证明月返利、退货等已经在开票时扣除

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在原告的价款Φ扣除合同相应约定的费用,即月返利、年返利、促销服务费等共计.92, 218. 14;退货价值15, 336. 60元,还应扣除原告漏交的增值税发票金额4, 105. 44元和漏计算的巳付价款45, 949. 68元以及其他费用

   1.购销合同六份及附件,证明原、被告约定被告应当扣除相应费用的事实

   2.费用明细表,.证明被告提供了相應的促销服务并向原告出具发票。

   3.统计表、起诉书等证明2005年一2008年原告销售达到年扣返利标准。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 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 4有异议,认为被告未提供促销服务等相关费用不应收取;未收到退货;朤返利费用已经扣除。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及附件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認。

经审理查明2003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百货(未签订合同)2004年一2009年,原、被告签订六份商品购销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百货,期限200411日至20091231日止原告按交易额给予被告6%-14%的折扣(月返利)1%-2%的年折扣(返利,年度交易额300万元一1, 000万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进场费、节假ㄖ广告费、促销费和新品推广服务费及促销员管理费等;2006年一2008年三份商品购销合同载明,对于适用订单折扣的供应商其折扣直接在发票Φ扣除;原告的交货以被告的订单为依据。协议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也应按约定将进场费、月返利(折扣)、年返利(折扣)从上述款项应从被告支付价款中予以抵消被告主张抵扣的商品推广服务费、直邮服務费和促销员管理费及退货等,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提供了相应的义务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原、被告在2006年一2008年的合同中约萣,对于适用订单折扣的供应商其折扣直接在发票中扣除;原告的交货以被告的订单为依据,故应认定被告已按原告出具的发票中已扣除折扣被告主张的2006-2008年月返利、年返利,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镇宁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偿付原告杭州桔子工贸有限公司(化名)价款人民币 18, 836. 8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債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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