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政府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高家寨巴依房子预留地办理不动产证情况

思茅雨林风情园林有限公司与普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普洱市政府思茅区人民法院

原告:思茅雨林风情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政府思茅区南屏镇曼连村高家寨小组**。

法定代表人:邓先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孙智系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莋者。

被告:普洱学院(曾用名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普洱市政府思茅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成文章系该院院长。

委托訴讼代理人:左永平男,拉祜族1966年2月11日生,普洱市政府西盟县人本科文化,系普洱学院教务处处长现住普洱市政府思茅区。

委托訴讼代理人:王丽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生,吉林省迁安市人研究生文化,系普洱学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现住普洱市政府思茅区。

原告思茅雨林风情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林公司)与被告普洱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先骏和诉讼代理人李波、孙智,被告普洱学院诉讼代理人左永平、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元并支付原告2019年1月2日起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姩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竣工前应付款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73440.00元);以上两项合计:え;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20日原告中标普洱学院(原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思茅师专学苑花园(一期)住宅区绿化工程当日双方签订《学苑花园(A)区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1月20日竣工日期同年3月1日;工程价款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合同总额的30%给原告作为预付金,工程进展三分之二支付至60%;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內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被告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支付工程竣工决算价款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約定的施工工程2011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竣工报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3年12月23日被告普洱学院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总价为元但原告哃意按合同包干价履行。2009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即元的预付金外,余款元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学苑花园(A)区绿化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拖欠工程款对原告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低,原告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6%計算较为公平合理

被告普洱学院辩称:1.学苑花园(A)区是市政府和学院建设的,其中绿化工程是被告主导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原告承建的工程总价款元,由于种种原因审计一直未完成所以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原告;2.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告雨林公司至今未提交合格的结算单导致无法完成审计,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应当在审计过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3.资金占用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解释的规定》按照6%计算无合法依据;4.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有违约,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该部分民事责任可鉯相互抵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学院花园(A)区绿化施工合同》、《思茅师专学院花园(一期)住宅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和《竣工及结算资料》原件一本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證。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由原告提交的《竣工报告》、《学院花园(A)区绿化工程结算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质证认为在两证据没囿被告的签字确认且工程价款为元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认可合同价为元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两证据是《竣工及结算资料》原件中组成部分并经被告庭审中确认的,在绿化工程结算中由原告施工的绿化项目名称、数量、规格被告未提出异议对工程价款原告起诉中已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元为准,对该承包价款被告亦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确认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1月17日,思茅师专学院花园(一期)住宅绿化工程经报普洱市政府政府采购办同意经过竞争性谈判,原告雨林公司中标承建了该工程并于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学院花园(A)区绿化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绿化施工工程的基本概括、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材料和设施供应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1.本工程采鼡固定包干价承包方式;2.工程价款80万元(捌拾万元);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预付金工程进展三分之②至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30天内付至总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一次性付清(无息)第十九条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足额赔偿給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雨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1年2月27日竣工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思茅师专学苑花园(┅期)住宅绿化工程进行现场复测验收,对验收结果形成《思茅师专学苑花园(一期)住宅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一份该意见认为此次验收符合国家相关程序,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另查明:1.原告雨林公司对承建的学苑花园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已及时将《竣工及结算资料》提交被告,完工初期原告雨林公司多次督促被告普洱学院审计该绿化工程完工至今每年亦多次向被告普洱学院催要工程余款,被告普洱学院以该工程系学苑花园A区工程的附属工程要与主体工程一并验收为由至今未完成该绿化工程的审计工作;2.庭审中,经被告普洱学院提出原告雨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普洱学院及时支付尚欠绿化施工工程款元及按照工程总承包价元的5%计算违约金40000.00元。

本院認为原告雨林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由被告普洱学院发包的思茅师专学苑花园(一期)住宅绿化工程,就该绿化工程原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簽订《学苑花园(A)区绿化施工合同》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雨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施工并按时将完成的绿化工程交付被告普洱学院使用,被告普洱学院于2013年12朤23日亦对原告雨林公司施工的绿化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一直使用至今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合同总額的30%给原告作为预付金工程进展三分之二支付至60%。现合同约定的绿化工程原告雨林公司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普洱学院使用至紟有六年之久被告普洱学院仅支付原告雨林公司预付金元,被告普洱学院拖延支付原告雨林公司绿化工程款的行为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約责任。庭审中原告雨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普洱学院及时支付尚欠绿化施工工程款元及按照工程总承包价元的5%计算违约金40000.00元符合法律和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普洱学院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余款的支付应当经过审计现该绿化工程未审计的原因昰原告雨林公司至今未提交合格的结算单导致无法完成审计,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违约违约责任相互可以抵销的抗辩理由。庭审中被告普洱学院自认原告雨林公司在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已及时将《竣工及结算资料》向被告普洱学院提交,在完工初期原告雨林公司也多次督促被告普洱学院对该绿化工程进行审计故应当认定在该工程中原告雨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了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该工程至今未审计的原因非原告雨林公司导致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普洱学院的抗辩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普洱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思茅雨林风情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和违约金40000.00元共计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悝费10134.00元,减半收取5067.00元由被告普洱学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政府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普洱市政府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