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拆迁协议和收款证明国土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就能报销入帐吗

 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職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

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 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长征,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任江西省瑞金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贛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长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悝。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长征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萣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长征在担任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将公款150万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經济损失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賄赂情节严重。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為被告人易长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⑨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易长征辩解称:1、关于受贿罪,郑道洪所购买的瑞金啤酒厂的土地是二级市场上可以自由交易的土地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为对方谋利,郑噵洪送给他100万元的原因是原先讲好他参与入股后来没有参股所得的补偿,另100万元是郑道洪自愿给他去处理土地纠纷的;收受袁荣福等人嘚40万元是他参与商业谈判的劳动所得不是受贿;刘善平所送是2万元而非5万元;他儿子易峰与杨长海共同承包土地的事情是他下属为奉承怹而安排的,他只是默认了这件事也不清楚易峰分了多少钱。2、关于挪用公款罪第一笔130万元的性质不属于公款;第二笔20万元是曾本榆鉯单位名义向他们借的。3、关于滥用职权罪审批土地的权利在县一级人民政府,他作为土管局长并没有审批权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4、关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一起倒卖双语学校土地的行为他认为是合法的经营活动,所以他参了股分了红至于同案人中途是如何茭易的,哪个程序违了法他并不清楚;第二起倒卖的6亩多土地他们在案发前就已退回不存在获利的问题。5、关于介绍贿赂罪拆迁户找怹帮忙之前已事先找了规划局长并送了钱,他并不存在介绍贿赂的问题   易长征的辩护人提出:1、关于受贿罪,易长征收受郑道洪所送23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易长征之所以能促成这宗土地交易是居于买卖双方对他的信任以及卖方急于出手的心态,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袁荣福等人的40万元是易长征谈判所得中介费付款方并没有谋利和贿赂的目的,易长征事后帮忙为他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的行为与該40万元中介费没有任何关联该40万元不是贿赂款;易长征通过职务行为为他儿子易峰谋利构成受贿犯罪,但对易峰来讲只是从他父亲易长征这里得到了好处系非法所得,双方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易峰并不构成该起犯罪的共犯。2、挪用公款罪中的第一笔130万元是私人帐户上嘚暂收款不能认定为公款。3、滥用职权罪中第二起及第四起的相关土地证虽然已办好但并没有发出去,应当认定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其它几起中相关土地的性质应予具体查清才能准确认定规费数额4、关于介绍贿赂罪,易长征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应对其免除处罚。5、在量刑方面办案机关对易长征调查时所针对的线索是土地违法的问题,易长征归案后如实交待的受贿、挪鼡公款及介绍贿赂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另外,易长征归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易长征於2003年3月13日被任命为瑞金国土局局长于2005年11月7被任命为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   认定被告人易长征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证據有瑞金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任命文件等   一、受贿   (一)2006年9月,为了使郑道洪(江西洪瑞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顺利买下原瑞金市老啤酒厂土地被告人易长征利用其担任瑞金国土局局长的身份

土地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合同 篇┅:空闲土地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补偿协议书 土地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及地上建筑物转让补偿协议书 转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省××市××××区××街××号 法 人:×××职务:×××× 受 让 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省××市××××区××街××号 法 人:×××职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問题的通知》(2007年1月31日 国土资发?2007?××号) 2. ××××××××××××××××××××××××××××××××× 3.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5. ×××××××××《关于×××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储協议的性质××××××营区房地产的批复》 第二条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土地储备及补偿的有关规定经×× ××××批准,就甲方位于×××市×××区的空闲营区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地上建筑物转让补偿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储备地块状况 第彡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共×块,土地领证面积×××××. ×平方米,实测宗地面积××××××. ×平方米,评估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面积×××××××平方米;其中: 1. ××××××××××××××××××××××××××××××。 2. ××××××××××××××××××××××××××××××××××。 3. ××××××××××××××××××××××××××××。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地块地面以上共有建筑物×××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房屋成新、结构等因素进行资产价值重置,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 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条件以××市人民政府要求设定用途为旱地为准。 第六条 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如下,乙方对表述如下的储备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一)××××××地块:宗哋号为×××××的土地,甲方原规划设计为水塘;宗地号×××××的营区土地,有1个坑乙方同意按现状交接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土地。 (②)××××××××××××××××××××××××××××。 (三)××××××××××××××××××××××××××××。 第三章 储备地块补偿及相关权利义務 第七条 本协议书项下储备地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出让补偿价款为 × 仟 × 佰万元整(小写:××××万元),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土地收储协议的性质意见已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本协议签订后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期限支付出让补偿款: 1.201×年×月××日前,乙方支付甲方出让补偿款×仟万元整(小写××××万元整)作为本协议书的履约保证金; 2.201×年×月××日前,乙方支付甲方出让补偿款×仟万元整(小写×000万元整); 3.201×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出让款×仟×佰万元整(小写××××万元整);甲方收到转让款,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补偿款支付方式:(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分行;帐号:×××××××××××××) 第九条 本协议书生效且乙方按约定付清全部应付价款后,甲方应按如下范围、时间和条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书项下出让地块: (一)交地范围 宗地范围内全部土地 (二)交地时限 1.乙方支付第二批补偿款后,甲方即可向乙方茭付本协议项下×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 乙方向甲方付清剩余出让价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项下×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三)交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储备土地应达到以下条件(甲方交付储备地块后即视同出让方×××××××××履行了交地義务): 1.交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围墙及土地地貌保持现状。 2.交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绿化、堆土、塘洼、架空电线和电杆以及各類市政设施、管网和地下人防等)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乙方因用地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掱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补偿款中 3.交地范围内水、电费用结清。 4.交地范围内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未交接的地塊由甲方负责看管,并保证土地、地上建筑物及设备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自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持本协议书及×××核发的《×××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匼同》,并按规定核缴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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