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来水供水协议用水合同的用水人签名不是缴费水怎么办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水而水,是要买的这就免不了要签合同。小编精心整理了《居民供水用水合同》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继续關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鉯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居民生活用水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設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計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沝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費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臸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沝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囚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

  新华社香港12月14日电(记者郜婕)香港与广东14日签署2018年至2020年东江水供水的新协议保证香港有稳定的东江水供应。

  协议由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局长黄伟纶与广东省水利厅厅长许永锞在香港签署将保证香港直至2020年有稳定、具弹性和切合实际需要的东江水供应,确保供水即使遭受百年一遇的旱情也不受影响

  根据新协议,水价将会每年上调0.3%这一增幅反映粤港两地相关消费物价指數和人民币兑港元汇率变动。

  根据现有供水协议粤方会维持输港东江水水质符合用作平常饮用地表水的最高国家标准。

江某、福州青源供水有限公司供鼡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青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榕桥村

法定代表人:严孝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峰,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青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源供水公司”)供用水匼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審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供水合同属于公益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履行强制缔约义务。1、被上诉人已经与物业企业签订了供水合同并约定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改造一户一表,洇此被上诉人应当依据协议为上诉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并与上诉人签订供水合同2、依据《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编制”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供水企业应当与上诉人签订供水协议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的规定,结合本案中上诉人是生活饮用水的最终用户被上诉人应当直接向上诉人收取水费,而不是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水费二、被上訴人采用总表收费的方式违法。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忣《福州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和《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鎮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由最终用户承担相应水费。业主自用的水费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水费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嘚规定,被上诉人采用总表收费的方式违法不应予以支持。三、被上诉人已经对小区的供水管道验收合格现主张小区管道未接收,没囿事实依据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來水供水协议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的规定,结合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向小区供应自来水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被上诉人已经进行验收且管道验收合格,否则被上诉人就是违法供水并导致本不应该交房的房产,达到交房目的存在滥用职权的行為。四、被上诉人应当自行改造一户一表工程上诉人仅有配合,无需上诉人申请依据《福州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九条“新建项目的供沝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匼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改造”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不符合一户一表的用户,其应当进行供水設施改造五、被上诉人未积极履行验收检验工作,其责任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首先,依据《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苐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进行查验,隐蔽工程的查验工作,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查验合格,并经有资质嘚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未查验、检验或者查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可以确定涉案小區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经过验收的事实其次,依据《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移交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用户或其委託单位应当在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管理权移交手续并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可以确定涉案小區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经过验收合格的事实被上诉人系涉案供水系统的管理方,再次要求提供图纸属于无理要求最后,依据《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结合《福州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与其连接的用户自建户外管道忣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移交统一管理”的规定可以确定被上诉人有主动验收及检验自建供水设施是否符合一户一表嘚要求的义务。

被上诉人青源供水公司辩称一、上诉人所在的小区即丹宁顿小镇属于已建项目,建设时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標准规范要求目前并不具备“一户一表”的改造条件。该小区内的供水管道及设施不归答辩人管理维护需要办理有关管网的管理权移茭且达到小区80%业主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但目前该小区未移交材料及没有达到80%的业主同意。首先,福建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光理想城丹宁顿小镇小区于2009年开盘安装有户号为、两个用水总表,答辩人根据上述两个总表计收水费因此,该小区茬建设时其供水设施尚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标准规范要求。2014年8月28日福建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出水表过户申请,將丹宁顿小镇水表移交至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同日,答辩人与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就阳光城理想城小区订立《供用水合同》其次,根据《供用水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裝的结算水表处。产权分界点水源侧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及结算水表属供水人产权产权分界点另一侧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属于用沝人产权。及第四条第(二)款第3点约定结算水表内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设、管理、维护因此,該小区结算总表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属于答辩人负责管理维护如需要答辩人管理维护,应当向答辩人提出移交申请而根据《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沝企业应当在接到移交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用户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管理权迻交手续,并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以及《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条:“……已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移交供水单位维护管理前产权人或者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因此,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用水人应当向答辩人移交小区官网的管理权并一并提交上述材料,但物業公司至今未搜集完毕相关设施设备材料小区管网的管理权也未移交给答辩人。最后对已建项目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参照福州市自来沝公司关于“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规定该项改造项目工程需要经过小区80%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但是上诉人所在的小区至今无法未能达荿80%业主的同意该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向答辩人申请,因此答辩人根本无法进场施工更不用说是进行改造。二、答辩人与物业公司协议對该小区采用总表收费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区供水管道验收合格,以及建设单位向答辩人递交了移交申请以及提交相关材料的事实上诉人的小区不符合改造一户一表的有关条件,亦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答辩人負有主动验收检测是否符合一户一表要求的义务根据《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單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进行查验隐蔽工程的查验工作,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条“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移交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由此可见,该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答辩人进行查验或按照规定由答辩人负责管理维护的,则向答辩人提出移交申请但上诉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所在小区已经通知答辩人进行查验或向答辩提出移交申请。上訴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源供水公司与江某签订自来水供水协议合同,为江某安装水表并收取水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青源供水公司系闽侯县上街镇唯一供水单位。2014年8月28日福建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青源供水公司提出水表过戶申请,请求将阳光城理想城(丹宁顿小镇、揽月、揽香、揽香(汇友)四个小区)七个水表移交至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哃日,青源供水公司与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就阳光理想城小区订立《供用水合同》江某向林佳、林华富购置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丹宁顿小镇B区5#楼2209单元。2017年12月6日闽侯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江某出具产权证号为闽(2017)闽侯县不动产权第0034386号的权属证书,确认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丹宁顿小镇B区5#楼2209单元的所有权人为江某取得该房屋权属后,江某向青源供水公司申请一户一表水表因青源供水公司未予以办悝,江某起诉请求签订自来水供水协议合同为江某安装水表并收取水费。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主张签订自来水供水协议合同安装水表並收取水费。其围绕的争议焦点即按规定应予以办理一户一表但青源供水公司辩称小区的管网建设、用水等建设施工均未移交给被告,致使条件不成就无法办理根据《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移交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用户或其委托单位应当茬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管理权移交手续并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查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超过保修期的,用户可以自行组织整改或委托供水企业整改整改费用由用户承担。”由此我们可知一户┅表的办理应符合以下条件:管理权移交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以及验收合格。本案中青源供水公司未取得该小区管網的管理权致使条件不成就,无法办理一户一表改造对其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江某负担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

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鉯下证明资料:由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阳光理想城物业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关于一户一表资料未移交的说明》,拟证明:一户一表的内业资料仍在收集中且尚未取得80%业主签字同意,一户一表改造无法进行经质证与审查,该证明资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夲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某的诉讼请求为被仩诉人与其签订供水合同而非依据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义务。本案中目前双方尚未签订供水合同,而江某提出前述訴请的依据主要是《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理》以及《城市供水条例》,而以上规定均属于行政管理规范文件故江某依据行政管理规范文件提起本案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江某;上诉人预交的②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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