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张16万元的银行卡有几张被多次盗走按刑事判刑应该几年

原标题:侵财类案件20个常见疑难問题辨析及办理要诀

侵财类案件常见疑难问题辨析

由于侵财类案件罪名多、情节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辨难度大因此在办理过程中,经常用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科长经常做“老中医”当面解答年轻人们办案中的疑问,点拨办案窍门

1、 盗窃罪认定的基本原则

今天科长给大家讲盗窃类罪名的认定问题。科长说盗窃罪是侵财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没有之一而且在危险驾驶这个罪名出现之前,它永远都是所有刑事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一个罪名常见多发,我们遇到的也多疑问情况也僦不少,可以说每个人在办理这类案件中都会遇到过“拦路虎”,我也一样今天我先把这个罪名的基本问题给大家串讲一遍,然后具體问题我们再详细讨论自1979年刑法到1997 年刑法,再到2011 年刑法修正我们看到盗窃罪经历了多次修改,司法解释也囿较大变化常见问题我这里先说一下。

第一关于盗窃罪的概念。这个问题过去没有争议现在有争议了,主要争议在于是不是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盗窃的一般表现手段是秘密窃取,但对于这个“秘密”我们可以把他解读为针对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秘密,也就昰在该对象没有感知的情况下使用平和手段予以占有并将其永久变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情况,当然这个他人不包括财产原所有权人和占囿人了这个概念有点绕,简单地说就是获取的时候被害人无感知,这种获取是非法获取获取之后不是拿来毁坏的,而是把它当作有價值的财物加以利用的并且这种利用是把它永久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利用的,或者把这个东西给了不是物主的其他人让那个人永久占囿,比如给了女朋友、给了他二舅这个概念的窍门在于,我们要认识到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的非法占有,从而區别于诈骗、抢夺、抢劫等其他财产犯罪;盗窃所得的东西不是拿来毁坏的从而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盗窃罪的表现形式有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我们具体说说“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仩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对于“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凅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認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但是同一晚上进入不同家里盗窃,就属于多次叺户盗窃因为每家都是各自独立、封闭的空间,与开放空间不同了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已受行政处罚的盜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为在对他这次行政处罚的时候不知道他跟其他几次盗窃行为合在一起已经或者能够构成犯罪;而据此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日期和罚款数额可以在量刑时予以折抵。但“多佽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当然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粅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上次有个案子六十多岁一老男人,爱好盗窃妇女内衣三次紦人家晾晒的内衣偷走回家珍藏,这种情况理论上当然属于多次盗窃了你看平和手段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占有,回家珍藏有利用意思,永久占有不会再归还人家了———不过依我看这是病,得治!考虑到情节一般我们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关于“入户盗窃”入戶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盜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叒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并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變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的空间界定是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如果只是在门窗外利用竹竿、钓鱼竿或其他工具伸进户内实施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关于“户”的界定要考虑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功能上说“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暫时无人居住的,如果屋内供居家生活的设备基本齐全且居住者仍会不定期回来居住的,该房屋仍应视为“供他人居家生活”场所特征中, “与外界相对隔离”是指对户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门或者院墙将户与外界隔离,以警示他人不能随意进入所以无論是陶渊明《归去来辞》的“门虽设而常关”,还是叶绍翁《游园不值》的“小扣柴扉久不开”或者王维《送别》里的“日暮掩柴扉”,它里面的都是“户”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无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都属於入户盗窃。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对“户”的认识,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标准对“屋店合一”等经营与生活混同的场所,若昰在营业时间之外秘密进入该场所盗窃的应当视为入户盗窃。对“前店后房”、“下店上房”等经营与生活紧密相邻的场所只要经营場所与生活场所之间设置有一定的隔离措施,行为人秘密进入生活场所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反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他囚生活居住的房屋而入户盗窃,但客观上该房屋为存放货物的仓库的则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关于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認定“携带凶器盗窃”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时须将携带的凶器置于现实的支配范围之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為实施盗窃而携带了凶器,但将凶器放在车上或其他地方而未置于可直接支配范围内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关于扒窃“扒窃”昰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社会活动需求的場所,比如公园、商场、电影院、网吧等在特定时间内为举办某项社会活动而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所,在社会活动举办期间可以视為公共场所比如学校举办面向公众的书画展览,展览期间的展览区域可视为公共场所他人随身携带包括两种情形: (1)财物与所有囚(或占有人)身体有直接接触,呈现贴身保管状态比如将钱包放置于衣服口袋内或将背包背在身上。(2)财物放置在所有人身边能夠紧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无须移动身体或使用媒介就可以随时对财物进行支配,比如将电脑、手机、背包放置于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地方当然,扒窃少量财物但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首先盗窃犯罪┅般以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且已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既遂标准。仅使所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财物的鈈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财物要根据盗窃的具体方式、对象、场所等情形分别认定。比如进入室内或户內实施盗窃的,一般应以窃得财物并离开房屋为既遂在超市中盗窃的,一般应以将财物带离收银台或超市设置的防盗报警器所在位置为既遂在工矿企业盗窃的,要根据被盗物品种类分别认定既遂标准;若是盗窃可随身隐蔽的小件物品的以将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若是盗窃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矿企业是否设置门卫未设置门卫的,一般以将大件物品带离存放点为既遂设置了门卫的,一般应以将大件物品带离门卫看守范围为既遂盗窃车辆的,若车辆存放处无人看管场所属于开放状态,那么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停放地点为既遂;若车辆存放处有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看管人看管范围为既遂。再次视频监控下盗窃行为的既未遂怎么认定?如果盗窃行为进荇当时被财物所有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行为人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赃物的,视频监控可视为财物所有人对被盗财物控制权的延伸被盗财粅仍处于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该盗窃行为可认定为未遂;若是其他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并抓获行为人且行为人已经窃得财物的,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若盗窃现场虽然属于监控范围,但无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只是在事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寻找作案线索时发现盗窃行为的,此时盗窃行为已实施终了应认定为既遂。最后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倳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不仅指以客观上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也包括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数额巨大但客观上並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

关于盗窃数额的累计问题。一是单次盗窃达到入罪标准且仍在追诉时效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是单次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发生在两年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同志经常问我,怎么区分盗窃罪与职務侵占罪我曾经开过一玩笑,就是你看这个东西没了你如果知道肯定是被谁拿去了那就是职务侵占,如果你不知道被谁拿去了那就昰盗窃,哈哈!你们肯定听不明白我跟你们说说。曾经有个案子有个家伙伪造了身份证,伪造了学历证等反正整个就是一个假人啦,然后去一个金店应聘居然当上了一个部门经理,其实他就是为了偷金店里的金子后来他趁值夜班之机把金店里的金子偷走了。有人認为应当定职务侵占罪你看,利用职务之便对吧自己管理对吧?窃取对吧怎么看都像职务侵占。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人伪造身份的目的就是盗窃,一切的行为都是为盗窃行为做铺垫、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在窃取金子之后,店家也无法通过他之前登记的身份找箌他这才发现他原来是为了盗窃金子虚构了身份。如果身份是真的那么他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现在身份是假的和尚跑了庙也找鈈到,这就是我前面说的职务侵占你知道金子被谁拿去了,而且很容易找到他即使他也是拿着金子跑了,但他的基本身份信息都在;盜窃则是你不知道这个金子被谁拿去了或者你虽然知道这个人,但其实这不是你知道的那个人你不容易找到他,明白吗哈哈,其实這个问题关键还是在立法对于职务侵占的理解是基于信任而交付管理,如果出了问题随时可以找到该管理人;如果不是信任的人当然鈈可能交付管理对吧?那么本案的所谓管理是一种由于被骗的信任而这个骗得的信任,目的很明确就是盗窃金子,是为盗窃的预备行為那么为什么不定诈骗罪?因为我们知道财产犯罪的性质,要看其最终的取财手段是盗窃还是诈骗而本案中的骗是骗取信任,最终嘚取财手段是盗窃因此,这个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2、利用他人迷信欺骗其有灾祸,要求拿出钱财來“做法”并趁机拿走钱财构成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在市场对买菜的刘某说其家中有灾刘相信,让王某某帮忙破解王某某遂让刘将家中的存款取出破解,刘取出现金51000 余元交给王某某让其破解,王某某让刘将钱放在自行车篮里向前走不要回头看,由其“划符”破解后乘刘向前走时,携款逃跑对此丽娜认为,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乘被害人不备将财物拿走,其行为应定盗窃罪;佳峰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当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小马认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定诈骗罪。科长说丽娜说得对。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辨析一下盗窃、抢夺、诈骗三个罪名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三者在取得财物的方式上还存在质的区别。先看盗窃罪与抢夺罪二罪在取得财物所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上是不同的。盗窃罪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取得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抢夺罪则表现为对物暴力公然夺取財物的行为,是一种公然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财物时既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也有夺路而逃的行为此时要看行为囚占有财物是用了什么手段,具体地说就是他将钱控制到手那一刻,是在被害人有感知的情况下还是无感知的情况下?至于被害人后來感知了即使是当着被害人面他在跑,也是非法占有之后的逃跑行为此时除非被害人将钱放进自行车篮子里根本没走,王当面将钱抢叻就跑才构成抢夺否则只能构成盗窃罪。再看盗窃罪与诈骗罪我们在前面就说过,就被害人来说盗窃是无感知被动失去,诈骗是有感知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给付财物本案中,王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但没有骗取其财物,被害人是将财物放在自行车篮子里而不是说,钱送你啦!也就是没有自愿给付财物的意思;被告人王某某在拿到财物后让被害人往前走不要回头,乘此机会被告人携款逃跑目的昰什么?是被害人对财物没有感知创造条件是在此刻被害人没有感知失去财产的情况下占有控制了财物,所以本案核心、最后取财手段昰什么呀是窃。因此王构成盗窃罪类似的情况,还有“丢钱捡钱”方式使用调包方法将对方财物非法占有的方法、以借打手机将手機骗到手里,然后趁主人不注意逃跑的方法、以试穿新衣服趁售货员不注意逃走的情况、以让售货员将高档手表、金银首饰从柜台里拿出來查看然后或者调包、或者趁售货员不注意逃跑的情况、到商店先谎称买东西,付钱之后又谎称不买了在可要回对方退款时耍“手彩”,把其中一张或几张百元大钞迅速收起称对方退款不够,让对方再给钱的情况这些都是在财物所有人没有感知、不是自愿交付财物嘚情况下非法占有的情形,貌似骗子实为窃贼,你可要擦亮双眼不要也被骗了哦!

3、盗割电线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但这种行为要看场所与对象张某多次驾驶摩托车到某工地,用钳子剪断正在使鼡中的电线盗窃铝芯线、铜芯线等。据查该工地用电是单独拉往郊区的一个单独小型小区。对这种案件的判断窍门是:张用钳子剪断笁地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不够就是盗窃罪。为此要准确认识“电力设备”是什么它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設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适用的电力设备对于单独拉往一个小型厂区、车间或者工地的电线,由于并不影响公共电网所以一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如本案中张盗割的虽然是工地上正在使用的电线,但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该电线设置在郊区的野外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该电线架设茬空中如果被盗,一般人都能发觉一般不会造成触电事故;最后,电线被盗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后果因而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4、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定职务侵占罪利用“工作之便”則定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自己担任保安、负责管理仓库的职务之便发现了仓库有管理漏洞在不当班时利用该漏洞将仓库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里要辨析清楚的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基本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以“職务”为前提和基础。《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是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工作是指从事体力或脑力的劳动从语义上分析履行一定的职权或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嘚范畴那么从刑法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呢?不能将“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因为,职务是一项工作或者说昰一项权力,而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体力活动“职权”的含义比“笁作”要窄,它仅指担负单位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有工作的人才能谈得上有职权,没有工作的人无从谈职权的反之,有職权的人就一定有工作有工作的人不一定有职权。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公务活动中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鼡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只要该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害单位财粅的犯罪利用工作之便,则是指利用与公务无关的一般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因其身份进出单位等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單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比如大妈有开门的钥匙但这个钥匙给她是让她扫地方便用的,而不是授权她开保险柜用的用鑰匙开门后扫地就是合法的,而开门后把保险柜打开拿钱就是盗窃因此,“职务之便”的“便利”与犯罪对象有直接联系通过该便利僦可直接获得相关财物;“工作之便”的“便利”与犯罪对象不具有直接联系,而只是便于接近犯罪对象或获得作案工具、掌握作案方法等便捷条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利用的仅仅是工作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因而他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5、 老地主的“吃人”斗———盗窃还是诈骗

从前有个恶霸地主,他向农民收购粮食的时候偷偷用大度量衡———斗导致本来就该是十公斤的粮食缩水成了八公斤;放租子的时候,他用小度量衡导致本来该是八公斤的粮食膨胀成了十公斤,利用这个差价他非法获得银元十万块。问这种使用秘密手段或者放置机关使磅秤称量重量变轻或者变重以收购或者出卖货物非法获取他人差价嘚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对于本案的定性,佳峰认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恶霸使用的是秘密手段,被害人是在无感知的情况丅失去了差价;宪伟认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恶霸最后的取财手段是使被害人认为这个差价是真实的,里面主动交付了差价款小马認为恶霸不构成盗窃罪与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因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窃”和“骗”,而在于“恶”因为是恶霸地主嘛!农民敢怒不敢言。科长说:小马的思路不错但咱们今天不讨论“恶”的问题,假设农民不知情吧!同意宪伟的意见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偷换度量衡的行为既有用合法公平交易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换度量衡进而获取财粅的秘密因素,本案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从构成环节来说,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首先,恶霸通过收购或出租粮食的合法形式掩盖其故意趁农民不注意时偷换度量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属于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次,恶霸之所以故意趁农民不紸意时偷换度量衡是为了非法骗取农民对度量衡上计量的确信进而骗取他人的财物;再次农民之所以同意以度量衡显示的数量来履行交噫对价,是因为他们受了恶霸的蒙蔽对实际上的粮食重量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以为自己与行为人是一场公平的交易;最后农民向恶霸出售或者租入粮食并交付,完全是自愿的这是第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另外还有一个窍门来区分盗窃与诈骗那就是刑法理论普遍认為,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骗取是财物所有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的處分交付的结果,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本质。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盗窃罪是对物的犯罪,而诈骗罪是对的人犯罪夲案中,偷换度量衡的行为是直接作用于计量工具而非非法占有的财物的本身,显然不符合盗窃罪的本意盗窃罪中财物所有人对行为囚的窃取行为是不知情的,至少行为人是这么认为的财物所有人并没有相应地对财物处分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在盗窃犯罪中不存在财物所有人的参与、配合问题而诈骗罪中财物所有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产生对行为的性质不知情即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是违背财物所有人的真实心理状态的,财物所有人在诈骗行为过程中是直接参与的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同,诈骗罪以受损害人对损害结果无认识为必要对自由处分的交付,否则如果意识到自己的交付行为将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即失去占有的发生就不可能自愿地交付,故而受骗人对其交付行为本身有形式上的认识即可假设农民事先已对自家的粮食称过重量,当称量后明显感觉不对就会停止交易行為人的诈骗就被识破。

6、盗窃得手后被发现慌不择路逃跑或者挣脱中撞伤抓捕人的构成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顾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囿期徒刑刑满释放刚满5年。其在盗窃他人电瓶得手后被发现驾驶摩托车逃跑,被害人上前阻拦欲抓顾被顾驾驶的摩托车撞到,两囚一起倒在地上顾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未进行伤情鉴定对此案,丽娜的意见是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顾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当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在逃跑过程中用摩托车撞人,虽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但用摩托车撞人的手段是恶劣的,根据最高囚民法院2005 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5条第(五)项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小项的意见认为,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其主要理由是:顧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当场发现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虽其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依据“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盜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 条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小马的意见认为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顾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当场发现为了逃避抓捕而骑摩托车逃跑,在此过程中撞到阻拦他逃跑的被害人其使用暴力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其盗窃数额亦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故该行为既不能适用最高囚民检察院《若干意见》第5 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亦不能适用“两高” 《若干解释》第12 条第(三)项の规定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顾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因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故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科长同意小項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顾的行为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意见》第5 条第(五)项和“两高”《若干解释》第12 条第(三)項之规定适用前者,被告人构成抢劫罪适用后者,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两者均不适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意見》规定的转化抢劫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若干解释》规定的盗窃未遂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属于兜底条款,需要结合实际案凊进行判断如何正确定性,应当抓住两个关键点:顾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对顾定罪量刑,能否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顾的行为应受刑事处罚。顾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刚满5 年,又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其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大若按小马意见,对顾的行为作无罪判决既是放纵犯罪,亦会增加社会危险性其次,不应当认萣顾的行为属于《若干意见》第5 条第(五)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定罪量刑,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顾实施盜窃行为时被发现,在骑摩托车逃跑过程中撞到阻拦他逃跑的被害人顾属于慌不择路中撞到被害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与为了逃跑而在掙脱中撞伤抓捕人的情形一样,没有抗拒抓捕的故意其行为也是无意识或者是一种逃跑的行为,而非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且未慥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意见》第5 条第(三)项规定如果适用《若干意见》第5 条第(五)項规定,认定其行为属于转化抢劫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顾将面临被判处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后果,这样的刑罚明显与被告人行为不楿适应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后认定顾的行为属于《若干解释》第12 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恰当的。如湔所述顾的行为应受刑事制裁,但认定构成抢劫罪又罚不当其罪。本案中涉案的电瓶达不到“数额较大”。顾曾因抢夺被判刑此佽虽盗窃未遂,但其驾车撞人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无不妥。按盗窃罪定罪被告人可以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量刑選择幅度较宽易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对顾判处适当刑罚既不违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亦能有效防止放纵犯罪避免群众誤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7、 以欺骗的方式暂管货物再盗走构成盗窃还是诈骗?

刘某、张某合伙办厂经营小汽车购销业务一日,经朋友介绍与某小汽车制造厂的厂长赵某取得联系刘某向赵某谎称张某是某大公司董事长,资金雄厚赵某信以为真,最终刘某和张某与厂方商定购买价值40 万元的小汽车约定买方付款后交车,刘某及张某预付货款5 万元一日晚,厂方指派陈某按约定将小汽车运至刘某、张某租赁的临时厂区当时刘某和张某称时间太晚了,等次日再卸车付款并将陈某安顿在附近的宾馆住下,小汽车就停放在刘某和张某的厂区内次日早晨,陈某发现小汽车已被卸走刘某和张某已不知去向,遂询问宾馆服务员服务员称张某让其转告小汽车他们已卸走,让陈某先回去他们会把货款打过去。此后刘某及张某未付分文货款,厂方也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对于此案,小王嘚意见认为本案中刘某和张某的行为应按经济纠纷处理,不构成犯罪因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通过欺骗的方式才定购小汽车,但已支付叻部分货款之后虽然私自卸走了小汽车,但又让人告知由此看出刘某和张某具有购买小汽车的目的,故应按经济纠纷处理小柳的意見认为,刘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从主观上来看,刘某和张某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客观上来看,刘某开始時谎称张某为某公司董事长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后又私自卸走货物,致使对方上当受骗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小强的意见认为刘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从客观上看刘某和张某确实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是他们是通过秘密手段将尛汽车卸走的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科长同意小强的意见理由如下: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采取嘚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本案中,刘某和张某将小汽车骗至厂区后不经对方同意,将小汽车秘密卸走然后二人又隱藏起来,这与一般经济往来中拖欠货款纠纷具有明显的区别刘某和张某两人秘密卸下小汽车而后躲藏起来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该批小汽车,并对此早有预谋张某让宾馆服务员转告称以后会打款过去表面上看是名正言顺取走货物,暂时拖欠货款但并不能掩盖其“秘密掱段”的占有性,其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是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如果认为这种秘密手段不构成犯罪,势必造成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最終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不利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刘某和张某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不能简單地按经济纠纷处理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准确认定盗窃罪的关键与盗窃罪不同的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从实质上说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認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这种形式上的“自愿”交付是诈骗罪不同于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本案中刘某和张某趁陈某夜间休息时暗中将小汽车转走,陈某一无所知该行为处于“秘密”状态。刘某和张某之前的欺诈行为只是为之后实施盗窃创造条件陈某在受骗后,并非有感知地“自愿”将小汽车交出而是刘某和张某在陈无感知的情况下窃取的。所以刘某和张某嘚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8、私自为储户办卡并取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郑某系某国有银行柜台营业员在一次为儲户办理取款业务时,见该储户的存折未办卡遂要求该储户多次输入密码为该存折私自办理了相应的储蓄卡。郑某未将卡交给储户而是據为己有并在ATM 机中多次从卡内取走现金1 万余元。后储户发现存折内少了存款遂报案。小潘的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郑某所提取的现金所有权应属于本案中的储户世奇的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本案郑某未经储户申请,利鼡自己是柜台营业员的身份在自己所操作的柜台私自为储户办理与储户存折配套的储蓄卡并从卡内提取现金。其行为符合贪污罪中“利鼡职务上的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郑某提取的这些款项是金融机构管理的资金故对郑某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科长同意世奇的意见主要理由是:这个案子我们需要考虑全面评价原则。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侵犯嘚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窃取了储户存折内的存款,使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但同時储户的存款由银行负责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郑某的行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本案的案情来看,郑某在发现储户存折没有办相应的储蓄卡的时候多次要求储户输入密码,并利用自己莋为柜员的职务之便私自为储户办理了储蓄卡并据为己有郑的这一行为正是利用了其柜员的身份,利用银行的电脑管理系统才得以为储戶办理储蓄卡因此,郑某行为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应以贪污罪论处。小潘说:那么对郑这么定有什么意义呢?科长说:这个定性的意义啊表面上看不出来,似乎不如定盗窃罪判得重但对被害人来说可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呢如果定盗窃罪,假如郑拿着钱逃跑了被害人怎么办?只有等抓到了郑之后才能主张自己的财产损失并要求司法机关让郑赔偿对吧?但是如果定贪污罪或者不是国有銀行,那么定职务侵占罪效果就不一样了,即使郑逃跑了那么这个损失也应当由银行赔偿给被害人,至于银行的损失就要等到郑某歸案之后再由司法机关追回了,因此定性决定了谁是被害人,也决定了谁的钱能够及时追回呢你说对老百姓来说,关系大还是不大

9、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许某冒名“王杰”通过他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并帮助李某处理经济纠纷,期间许提出帮助李办理开戶存折以接受对方还款许在办理开户存折过程中,银行询问是否需要绑定一张银行卡有几张许擅自同意。为防止被发觉许某将存折仩的“有卡”标志刮掉后交于李某,将银行卡有几张和密码保存后来,李某账户上获得1? 6 万元许知道后,利用其偷开的银行卡有幾张在自动取款机上将李某账户上的1? 6 万元取出占为己有对于许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小马认为,许某系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小王认为,许某系盗窃他人信用卡并

使用构成盗窃罪。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理由如下:首先,看取财手段许某取得信用卡的行为是欺骗而非盗窃。我国《刑法》第196 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许某通过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取得银行卡有几张是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本案Φ,许某并不存在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由于受到许某的欺骗,本案被害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账户下有银行卡有几张的事实更未实际控淛过银行卡有几张,不存在许某构成盗窃罪的前提其次,本案中的被害人因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普遍特征。由于“兩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此类犯罪中自愿交付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公私财物夲身,而并非信用卡结合本案,由于李某和银行之间成立存储合同任何人持卡并确知密码就可以支取该账户内存款,由于许某的欺骗荇为使银行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向许某这个本无权支配账户内存款的人支付1、 6 万元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包括公私財产和金融秩序银行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方)之一,银行的自愿交付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方)的自愿交付最后,从犯罪客体来看许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许某通过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手段非法占有本案朱某账户下所有的1、 6万元行为,侵犯了朱某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有几张账户下钱款的人錯误地进行支付,也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许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0、 “后会无期”行为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某日下午,王某约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刘某去自驾游刘驾驶自家的小汽车,路上换王驾驶该车到了某地,②人去唱歌刘某找王某要车钥匙,王某回答:车钥匙在我这里丢不了,反正咱用不了多久就走唱歌过程中王某勾搭上了歌厅小姐李某,王对刘某说:我到车上拿烟即带着李某返回车上将车开走,再也没有回来经鉴定,该车价值15 万元对于这个案件,小马的意見是王某以欺骗手段获得刘某的信任,驾驶刘的汽车并保管车钥匙,后又欺骗刘某说到车上拿烟借机将车开走。王某以欺诈的方法使刘某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小强的意见是,刘某将车交给王某驾驶但自始至终没有对其车辆进行处分。王某以到車上取烟为由借机秘密将车开走,一去不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科长同意小强的意见理由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平和手段在财物所有人没有感知的情况下,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而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意识时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和意识的有无,划定了诈骗与盗窃的界限本案中,刘某自始至终没有处分车辆嘚意思表示首先,在路上刘某虽然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但车辆仍在刘某的掌控之下;其次刘虽然默许车钥匙由王某保管,但刘某嘚意思也仅是其二人在唱歌期间由王某保管车钥匙此后二人将一起驾车离开,此时刘某也没有处分车辆的意思;最后当王某对刘某说偠到车上拿烟时,刘某认为王某拿烟后会立即回来其想不到王某会驾车离开,即在刘的认识里没有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不能理解為刘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看取财的最后、关键手段,王某确实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方法但欺骗行为在整个荇为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是为偷开走刘某的车辆这核心行为制造条件、创造时机因此,王某构成盗窃罪

11、质押人盗走质押物的荇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张某用从出租公司租来的车辆作质押向某当铺借钱,借款人民币27 万元钱到手后,张再用预留的车钥匙将质押车辆开回还给出租车公司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0 万元。对此案小王的意见认为,张盗走质押车辆是采用隐瞒真相之手段,達到赖债不还之目的后来将车盗走的行为只是诈骗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构成诈骗罪丽娜的意见认为,张采用秘密手段盗走质押車辆,从而使被害人与被盗车辆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科长同意丽娜的观点先质押车辆借贷,后将车盗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简单地说,当铺属于“车子不见了向谁去喊冤?”因为没了车了质押人一旦来还钱,当铺就要赔车依照法律對质押权的规定,张对车辆进行质押借款应将车辆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此时债权人享有对车辆进行代为保管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张采用鈈为人知的手段盗走该车,必然导致债权人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尽管债权人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对其财产权利的侵害不直接體现在车辆上但车辆丢失后,其向张借出的相当于车辆价值的款项因债的抵销而不能追回从客观行为上看,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鍵在于是“自愿交付”还是“秘密窃取”即被害人是否有感知。本案中车辆为债权人所占有,车辆在失去时债权人并无知觉,不是洎愿交付因此,与盗车行为相伴随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秘密性是被告人整个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张虽然以質押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存在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行为

实际仅是为盗窃车辆准备条件质押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违法性,取财的核心掱段还是窃所以不能仅通过欺诈故意和欺诈手段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

12、 将受托取回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王某与张某某系酒肉朋友,一天二人在赌场上赌博张某某输了钱,遂将自家钥匙交给王某让王到其家将衣柜内第二个抽屉里的5万え拿来。王拿到钱包后没有返回赌场,而是带上钱直接“跑路”对本案如何处理,宪伟的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佳峰的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科长赞同佳峰的意见首先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在他人无感知情况下将其财产永久非法占有,侵占罪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粅非法转为自己所有本案中王某在拿到张某某的钥匙的同时,也明确接受了张要求他代取5 万元的委托因而在其拿到5 万元之后,是匼法占有该5 万元的此时尽管他拿着钱跑路的行为是在张无感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但该前提是代张保管该款因此这一跑路行为属于将匼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的行为方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如果在取5 万元过程中,王发现在第三个抽屉里还有10 万元他把这10 万元也拿走,那么这一行为就是盗窃行为是在张无授权且无感知的情况下非法占有,此时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

13、 盗挖行道树的荇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盗伐林木罪?

王某见路旁的行道树是很值钱的银杏树而且无人看管,遂于一天夜里偷偷挖走10 棵后出售给他人栽种,总价值15、 6 万元对此案,小强认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是王某窃取的对象是特殊对象,不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特别法优於普通法的原则定罪。小马认为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是森林或者林区里的林木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侵害的客体不是洎然环境而是财物应构成盗窃罪。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但主要理由与小马不同:首先,这里要注意的是盗伐林木是要把林木给砍死了砍成了木头,而王的行为是挖掘挖出来的是活的树林,也就是从行为方式上看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盗挖”,而非“盗伐”所以鈈构成盗伐林木罪。此外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是区分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我们来看行政法规《森林法》第32 條第1 款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城市绿化条例》第31 条第2 款规定:“砍伐城市树朩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城市绿化条例》第27 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为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行政法上的指引因此,行道树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林木”的范畴可以成为盗伐林木犯罪的对象,因此仅从行道树的角度,不能认定本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实践中,针对树木的窃取行为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樹木砍下后占为己有;二是将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或将已经采挖离地的活体树木直接窃为己有;三是将栽于土地上的活体树木挖出后占為己有,保持树木的活体性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盗伐”,除了盗伐自留地的零星树木都属于盗伐林木

罪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 条已作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情形与前兩者不同系“盗挖”。“盗伐”与“盗挖”的区别在于对于树木的后果是前者使树木死亡,后者树木仍然存活本案王某主观上追求嘚和行为最终实现的都是活体树木的经济价值,而非立木材积的经济价值其行为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树木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洇此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4、 盗窃后归还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对于盗窃财物之后因为良心发现又偷偷将财物归还的行为,小马的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其事后归还财物的行为仅仅只能算是量刑情节。小项的观点认為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即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或者既遂后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种情况属于第二种故成立中止。佳峰的观点承认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但盗窃行为尚未被发现,不属于既遂故亦成立中止。科长赞同小马观點主要理由是,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满足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时间性和客观性。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但《刑法》第24 条之“囿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是说犯罪既遂之后也可以存在犯罪中止,而是与前面的定语“在犯罪过程中”结合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一昰犯罪实行终了前“自动放弃”,未造成或者减轻既定后果的成立犯罪中止;二是犯罪行为实行终后犯罪既遂前,通过积极的悔改行为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之后便是一个永远停止的状态不可能再转化,结合到本案如果盗窃已經既遂,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现行的标准昰失控加控制说,也就是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是盗窃既遂本案的情形,属于已经实际控制叻财物之后而良心发现应当认定为已经盗窃既遂。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成立犯罪中止,当然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慮。

15、 多次盗窃均未得逞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讨论多次盗窃问题时,大家遇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有人多次盗窃但没有一次盗窃得掱成功。为此佳峰认为,这种虽多次盗窃但未盗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都未盗得任何财物,在数额仩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小强则认为,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这种犯罪行为虽然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起点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情节构成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科长同意小强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盗窃罪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侵财性犯罪,其中刑法规定了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見一般的盗窃行为要达到刑法所称的盗窃罪,需要符合刑法的规定包括数额、情节,比如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有入户、多次、扒窃、攜带凶器盗窃的情形,两种标准为选择性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上述情节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对既遂犯罪的形态分类,盗窃罪是结果犯需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才成立犯罪既遂,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盗窃數额并不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多次盗窃行为虽然其盗窃均未果,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但其符合盗窃罪要求的“多佽实施盗窃”的情节犯罪标准,因此对这种情况应当先解决进入犯罪的门槛,再解决量刑的轻重问题对于未盗得任何财物,但仍应以盜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情节上属于盗窃罪未遂。

16、购物时对物的数量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朱某来到一家手机店买掱机,在比较了多款手机后确定购买一部苹果手机趁营业员开票之机又将柜台里另一部诺基亚手机放入要购买的苹果手机包装隔层中,の后拿着小票付钱走人小王的观点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并且以购买一部手机为名隐瞒其获得两部手机的真楿,骗过营业员取得手机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小项的观点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是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是在公众场合泹是其手段是趁营业员不注意将手机放入另一部手机的包装盒内,手段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之手段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科长同意小项嘚意见主要理由是如何定性应当看本案取得财物的手段是被害人有无感知。朱之所以能够隐瞒拿走两部手机的真相关键是使用了被害囚在无感知情况下被动失去财物的手段,营业员只有将苹果手机交由朱支配或控制的意思(处分意思)而没有将诺基亚手机交由朱支配戓控制的意思,而且营业员根本也不知道他拿了诺基亚手机也就是说,营业员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该部诺基亚手机所以,朱的行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对朱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17、 公交车司机偷配票箱钥匙取走票款构成侵占、职务侵占還是盗窃?

刘某是某县城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其驾驶的公交车系无人售票车,并且车上未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装置刘某趁票箱钥匙保管员管理不严之机,偷配票箱钥匙在此后的时间,刘某用偷配来的钥匙开箱取走自己所驾公交车上的票款1 万余元对刘如何定性,小李意見认为无人售票车上的票款属于公交公司的财产,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配钥匙取走票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宪伟意见认为,无囚售票车上的票款虽然属于公交公司的财产但未上交之前处于驾驶员的保管下,刘某作为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其对自己所驾驶的公交车仩的票箱具有保管的职责,其偷配钥匙取走票款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小马意见认为,无人售票车上的票款属于公交公司的财产并且公司設有专人保管,故该票款处于公交公司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刘某采取偷配钥匙的方式秘密窃取所驾公交车上的票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嘚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主要理由是:本案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之所鉯刘某没有钥匙,就因为他没有经手管理钱款的职权所以他对该款没有职务上的管理职责,而只有因工作需要熟悉钱款位置的条件所鉯他无法构成职务犯罪。此外这类私配钥匙、私开封条类的案件,属于“封缄物”案件适用封缄物理论。所谓封缄物理论指的是有嘚时候财产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设定一定的装置、标识以告知他人,此财物内容物由所有权人占有其他人不得占有,这就是所谓的“排斥他人占有”说在这种情况下,经手人只是监视者或者辅助占有者并非刑法上的占有者,刘某作为无人售票公交车的驾驶员虽然其在上班期间对所驾驶的公交车上的票箱及票箱中的钱存在保管的事实,但此种占有只是一种辅助占有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也即劉某不是票款的合法占有主体理由有:一是公交公司将票箱上锁并设置专门的钥匙保管员,足以说明公司排斥刘某对票款的接触更谈鈈上合法占有;二是虽然刘某在运营期间对票箱具有监管的义务,在这种监管只是物理的、机械的支配及事实上的握有其对票箱中的票款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也即刘某只是单纯地监视者或占有辅助者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占有者;三是刘某虽然参与了对票箱的管理,但刘某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担负主要保管职责的还是票箱钥匙保管员。综上刘某不是票款的“合法占有者”,因此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无人售票车上的票款属于公交公司的财产,并且公司设有专人保管尽管刘某在运营过程中具有照看的职责,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占有者故该票款处于公交公司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刘某采取趁人不备偷配钥匙的方式秘密窃取所驾公交车上的票款的行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宪伟说:封缄物理论我也知道但是有一个问题我注意到了,对于葑缄物理论最大的质疑与挑战就是打开封缄物的封缄行为是盗窃,但是如果不打开而是把封缄物整体占有反而定了侵占,似乎从罪刑楿适应角度会带来量刑的不均衡对吧比如未达到侵占罪定罪标准,而达到了盗窃罪定罪标准的如果整个地占有着不打开,那么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与是自诉案件;但是如果打开了把里面的东西取走了反而构成盗窃罪了,这好像总是让人难以接受毕竟整体占有人镓的东西的行为,它的危害性我觉得更大一点对于这个问题,科长您怎么看科长笑了,说:这个问题我是认真思考过的要说危害性,大部分人都认为整体占有的危害肯定比把里面的东西给掏出来要大得多对吧,比如上次一个偷汽油的案子这个人负责开车运汽油,途中他把油罐车的铅封偷偷打开把里面的汽油给放出来拿去卖了,有人认为这是个侵占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个盗窃行为,持侵占的观点僦是如果说这个人连车带油一起弄走了定侵占,大家都不持异议的话那么把里面一点油放出来反而定盗窃,这让人无法接受我觉得對这个问题要这么看,首先看这个案子的破案难易程度直接把车开走了,意味着大家都知道这车油是被这个家伙拿去了直接找到他就找到油了,所以不需要公安介入尤其是在油罐车属于这个运输户的情况下。而如果打开封铅偷出油的情况就不同了大家不知道这油是被谁偷去了,就要麻烦公安来破案啦!所耗费的司法资源二者不一样吧你说危害性谁大,确实不好简单地说宪伟着急了:可是,我们鈈能用破案难易程度来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呀!科长笑了:你别急呀我这是开个玩笑啦!现在我们来说本质性问题。我们就从侵占行为來看吧!一般来说这侵占的目的是什么?这一车的油行为人不会只是拿来欣赏的吧?把一车油占有了然后往他小伙伴们眼前一放:展览!看我多牛!能把人家一车油弄来,这叫作侵占!大伙都夸他:真牛真牛!你们说傻不傻呀大家都笑了。科长接着说:所以我们要看他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占有封缄里面的东西呀!这才是本质,他会打开封铅把油给放出来,然后自己用或者卖给别人注意了!这個打开、破坏封铅的行为,就有了实质意义那就是排斥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对不对?这个行为定什么定盗窃。所以说我们要看他的最終目的和最后手段必然是破拆封缄然后取得里面的财产,在这个时候不就可以合理解释这个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了吗?所以我们要把眼光放远看他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宪伟说:那么他要是不打开而是连车一起卖给别人,由别人打开了呢侵占加销赃行为,还是侵占嗎科长笑着拍了一下宪伟:抬杠!那么也来跟你较真地抬杠吧:我认为他在卖的时候必须告诉那个收买人:你记住,不能打开那个封铅否则我就是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了,切记切记!傻不傻呀有哪个人是这样干的吗?所以说即使他整体变卖我们仍然可以把他的行为當作明知自己的行为与破拆封缄然后取得里面的财产效果相同的行为,一样认定为盗窃罪只不过是借用了别人的手打开而已,实质内容昰没有变化的

18、职工偷拿饮料中奖瓶盖兑奖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丁某得知本酒厂有促销措施即在酒瓶的瓶盖内写上10 元、50元字样,打开后见到字样可到销售点兑换现金即从车间里偷拿了本厂生产酒的中奖瓶盖到销售点兑奖获得5000 元。对丁嘚行为该如何定性小马的意见认为,丁某作为工厂的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佳峰的意见认为丁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科长赞同佳峰的意见主要理由是:本案还是一个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的判断問题。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咹排、使用、保管、处理、决定的权力。本案中行为人仅仅是该工厂的生产员工其只负责生产有奖瓶盖,而没有处理、安排、使用的权利即使其有管理的权利,也应当是对生产的产品数量、质量的监督管理权限其要取得有奖瓶盖的占有权利,必须通过秘密手段才能取得。因此丁盗窃瓶盖的行为相当于盗窃现金,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19、 区分盗窃罪中的收购赃物行为和掩飾、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

张某明知李某盗窃,根据李某的电话联系在李某将某工厂的贵重金属盗出厂区后,开机动三轮车到厂区外幫助李某将金属搬回予以收购对张的行为如何定性,世奇的意见是应当定盗窃罪属于与李事先的预谋,事后又收购的行为并且到案發现场实施帮助,因而张的行为符合盗窃共犯的构成特征小马的意见认为,张的行为是在李盗窃行为既遂之后的收购行为二人只是联系购赃,并无事先通谋因而张的行为属于转移、收购赃物的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如哬区分盗窃罪中的转移、收购、变卖赃物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本案准确适用法律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在共同盗窃行为中,由于分工不同部分行为人承担的角色可能是转移、收购、变卖赃物等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也包括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转移、销售等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内容不同: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承担转移、变賣赃物等行为,是基于参与、配合、协助其他共犯完成盗窃的认识而实施的这种认识和故意的产生时间应当是在盗窃行为实施前,或者昰在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规定,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 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上述规萣说明,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人应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另外在他人已经开始盗窃,行为人才参与到盗窃過程中的只要与前行为人形成了相互配合、协作关系,促成了盗窃的完成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在盜窃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或者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与盗窃行为人之間并无事先通谋对于盗窃行为事先也无认识,其对赃物的认识及帮助转移、收购、销售的故意产生于盗窃行为既遂后因此不是盗窃的囲同犯罪,而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张某是在李盗窃行为既遂之后的帮助转移赃物并收购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共犯的特征因此,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 一波三折的狗狗盗窃案

小功这两天很郁闷。最近公安送来一件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嘚案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骑车途经某镇大田村一老桥附近时,看到一条黑色的狗狗没有主人跟随,他对狗狗招招手狗狗居然对他并不反感,而是向他摇摇尾巴张某一看,虽然不懂这是条什么品种的狗狗但毕竟感觉不是条野狗,就下车把狗狗抱起来狗狗也不拒绝,张某就把狗狗带回家正好他的朋友李某来家里玩,一眼看到狗狗就说:这个狗狗不错毛色纯正,值不少钱的!你哪里弄来的张某笑而不语,李某心领神会对张某说:这样吧,你把狗狗给我吧我看联系个买主把它卖了。张某就把狗狗给了李某转天,李某在联系买主过程中被狗狗的主人发现了,将李某连人带狗扭送到派出所李某进了派出所,招供了狗狗是张某偷来的他只是帮著去卖的。公安人员将张某抓获张某招供,他明知这个狗狗是别人家的就因为看着不错,所以一念之差偷了人家的狗经鉴定,这个狗狗可不便宜价值人民币3 万元哟!于是,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构成盗窃罪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令小功感箌疑惑的是,这个狗狗确实是有主物而且也价值不菲,但是毕竟当时狗狗主人不在现场呀!这种情况下把狗狗带走能属于使用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盗窃罪吗如果盗窃构不成,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肯定也不够了呀!正纠结着小马过来了,尛功把自己的疑问跟小马一说小马一拍胸脯:咳,有什么担心诉!这类案子我以前办过,判了!狗狗也是财物呀!另外你忘了吗什麼是占有?除了把持占有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占有,比如临时堆放在路边的物品比如临时放在家门口没有上锁的自行车、汽车,比如從楼上飘落到楼下的衣物这些从大众理念上,一定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呀比如能够回到家中的宠物、牲畜,也属于这一类情形科长鈈是跟我们说过的吗?我上次那个案子也是偷狗狗的一样是狗狗的主人不在现场看管,定了盗窃罪定得死死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被峩驳斥了无言以对!没关系听我的,赶紧诉!小功听了小马的话放心多了,再认真查了关于占有的理论文章确实正如小马所说,对於虽然没有主人在场的宠物只要能够明知是他人占有的,就属于非法占有拿定主意后,小功写好了审查报告拿给科长备案。科长看叻看报告问小功:被害人确认狗狗是被人偷去的吗?小功说:有被害人陈述早晨放狗狗自己出去散步,准备过会去叫它回来吃早饭結果狗狗再没回来。科长:主人怎么确定是被人偷去而不是狗狗自己迷路了呢?小功松了一口气:我一开始也怀疑这个事后来被害人說他专门看了监控录像,有两个人把狗狗抓走了所以他确定是被人偷去的。后来我让公安给我调这段录像可是因为时间长了公安说没囿调到。科长:两个人调到录像?科长盯着小功:那么被害人说他看到那两个人是在什么位置把狗狗抓走的有没有对这两个人的体貌特征进行辨认?是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小功:……这个……公安没有详细问,反正就是有人把狗偷走的科长说:这个案子别急着诉,这样你把被害人叫来再问一下,监控录像里狗狗是被什么人抓去的什么特征,在哪里抓的是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所说的老桥附近,他在哪里看到的录像、能不能让我们也看看去吧!小功有点沮丧地走了。转过天来根据科长的安排把被害人找来详细询问了一番,叒有很重大的收获:监控录像还在!原来被害人在查看监控录像的时候就用手机把这段给拍了下来!一看偷狗的人,小功心里凉了半截:不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呀!而且是两个人前后围堵将狗狗捉走的。再问被害人这个捉狗狗的地方离家很近,而老桥那边已经很远了莫非这两个人跟张某是一伙的?他们偷来张某帮助销赃?但张某从来没提过这两个人而且也始终称就是在老桥那里遇到这只狗狗的。案子又陷入了僵局就在这时,公安传递过来一条好消息:老桥那边的监控录像找到了!小功赶紧去查看这一看不要紧,大吃一惊:狗狗被前面两个偷狗贼捉着在电瓶车上挣扎电瓶车的颠簸,狗狗趁机逃下车来仓惶而去两人似乎看到旁边有人注意,不敢下手再去捉狗狗骑着电瓶车跑了。狗狗先是跑了几下但明显的就是迷路了,夹着尾巴东一头西一头不知该如何,这时画面中出现了张某狗狗向怹摇尾巴,张某把狗狗抱了起来这段内容跟张某的供述果然一致。小功把这些内容赶紧向科长作了汇报科长说:从现场监控录像来看,狗狗属于失控的财物因为它此时没有回到家中的能力了。张某即使占有了狗狗那也就是个不当得利,看来定盗窃就成问题了那么楿对应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不能认定了,好悬呀!幸亏找到了录像!你看哦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财产的占有状态,虽然狗狗是有主物但是在走失状态下,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就要特别慎重本案不构成犯罪,赶紧作不起诉处理吧!总结一下:拿到一个侵財类案子要先研究一下财产关系、占有状态,对于把持占有之外的占有状态下我们要注意仔细研究相关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排斥他人占有的故意与行为如果有,就可以定如果没有,那么就一定要慎重不能简单化、想当然地认为就构成财产犯罪。

一、最简單与最复杂的案件都在这里从菜鸟到十佳,全都得办——侵犯财产类案件的意义:入门级

小马正在整理内卷材料,希凡过来把两本薄薄的卷宗往他桌上一扔:小马!给你一个小盗窃!抓紧办出来啊!小马望了望这么袖珍的案子心中一喜,忙拱手对着希凡说:谢谢师父慈悲呀!好心给我这么容易的案子来办!希凡得意地说:切你也别谢我,现在给你复杂的案子你也办不了到时候还是我的事!小马拍馬屁说:那是那是,师父威武!希凡乐了假意举手要打小马,说:别给我贫嘴哦干正经事!小马说:师父,您说这侵犯财产类的案件是不是都非常简单呀?我经过这段时间观察发现好像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而且盗窃案件特别多一推过来就是一车,你一个盗竊他一个盗窃的分给大家,我看大家都不说什么呼隆呼隆办得还都挺快的,这侵财类的案件人人都在办,也人人都会办估计就是峩们这些菜鸟入门级的案子吧?希凡气乐了:谁跟你说侵财类案子容易办呀你只看到容易的了,没看到复杂成什么样的呢!是侵财类案件简单的是简单,只要你会算算术加加减减就好,偷了几次每次偷了多少,加起来不就行了吗可是复杂起来嘛,可够你头疼的!侵财类案子是这样最简单和最复杂的案子可以说都在这里,从菜鸟到十佳全都得办!来我给你说两个案子,你听听定什么都是真实嘚案子:知道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对吧?小马点点头希凡接着说:那么这个人站在人家门口,拿着一根钓鱼竿把屋里一只包给“钓”叻出去你说是不是入户盗窃?又如你知道扒窃构成犯罪对吧这个人是同性恋,他们有一个同性恋聚会的地方在郊区一个小树林,这忝一对同性恋在树林里亲密接触一个人趁机把另一个人口袋里的钱掏走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他够不够扒窃?再如这个囚在商场里对营业员说:你把那串金项链拿来我看一下。营业员递给他他戴上说,我来照照镜子吧营业员同意了,他就去穿衣镜那里詓照镜子结果当着营业员的面,一下跑了这个人是定诈骗罪呢,还是定抢夺罪呢还是定盗窃罪呢?……希凡还要说下去小马吐着舌头说:行了行了师父,我已经被你说晕了看来这小盗窃根本不小,简单的案子虽然也有但是特别疑难的果然也在里面呀!你今后可偠多教教我,怎么来识别这种案子哦!希凡说:所以说呀侵财类案件我们可以当作入门级案子来办,同时我们要想提高侵财类案子先辦好了才是前提,正因为这样你看让你们新人办案的时候,都是从小盗窃开始的呀!快去看卷宗吧!

二、抓住财产占有关系处理好刑囻关系,是办好侵犯财产类案件的要诀

今天科长给几位公诉新人说侵财类案件的办理原则大家饶有兴趣地听着。科长说:侵财类案件难噫掺杂又是我们公诉办案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可以说一个公诉人办案,永远也绕不开的就是侵财类案件,你喜欢办要办你不喜欢辦也得办,比如这多笔盗窃的案子卷宗材料有时候有好几十本,事情并没有多复杂就是一个对账式的逐笔核实,但你还不能弄错了這个考验的不是你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平,纯属考验你的耐心和细致程度但是,如果你认为侵财类案件都是这种简单的重复情况那你僦错了,可以说在疑难复杂案件里面,侵财类案件所占的比例绝不在少数我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都是我们曾经處理过的案件:第一个是借打手机案件。这个人在商场里面对别人谎称自己有急事需要打个电话把对方手机骗到手里,边打边移动最後趁主人不注意,把手机拿跑了或者当着主人的面,迅速逃跑了怎么定性?第二个是“丢钱捡钱”案件简单地说,就是三个人假装鈈认识第一个人在前面走,故意把一只包假装掉在地上;第二个人和第三个人就与一个路过的人把这只包捡起来然后第二个人、第三個人对路人说:我们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把里面的财物给分了吧!路人见有好处同意,于是三人到旁边准备分钱结果第一个人假装返回找自己的遗失物,对三人说:你们是不是捡到我的包了三人否认,第一个人就要求三人分别把财物拿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第二个囚、第三个人就很配合地把自己财物给了第一个人,路人见了也只好把自己的银行卡有几张交给第一个人,第一个人就说:我要查查你銀行卡有几张里是不是有我的钱告诉我密码。路人告诉了密码然后一起去银行查询,第一个人趁路人不注意把银行卡有几张调包,將假银行卡有几张还给路人然后三人相继离开,把真银行卡有几张里的钱全部取走第三个是“地磅案”,出售砂石的公司在地磅上设置机关使出售的砂石分量虚增,以此多收那些购买砂石的人钱这三个案子,分别都怎么定性呢大家讨论一下。大家开始交头接耳嗡嗡嗡嗡地讨论开了争论了起来。有的人认为该定诈骗有的人认为该定盗窃,还有人认为该定抢夺不一而足。科长拍拍手说:好了夶家静一下吧,这三个案子我先不给大家答案,自己独立思考去就这三个案子,我讲一讲侵财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既然侵财类案件有这么复杂,有没有一个窍门至少能保证看到这种案子后,不那么慌张失措呢办法还是有的。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侵财类案件的主要问题在哪里?谁来告诉我好的,佳峰你说佳峰说:我觉得应该是罪与非罪和该怎么定性的问题,就是说先看这个案子是不昰构成犯罪,再看这个案子构成什么罪科长满意地点点头:说得很好!看来你们里面有明白人!大家笑了。科长接着说:确实侵财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两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害问题找到了,我们就比较容易找到办理此类案件原则的窍门了先看罪与非罪。區分它的窍门在于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除非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毁损故意,就是把人家东西拿去摔叻否则其他行为不构成侵财类犯罪。比如我的东西被别人偷走了我到处去找,结果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拿着在走我趁其不备,一把紦我的东西给抢了回来对于这个行为,如果单独看客观行为那就是一个抢夺行为对吧?但是由于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我不可能构成抢夺罪。

这时小马插话说:科长我听说,占有权也是不能侵犯的你的这个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占有权呢?比如这个人是从別人那里善意取得的呢科长说:问得好,你看你们这些同志还是很有思想滴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本权的行使问题所有权是可鉯对抗占有权的,也就是说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不是我的哈哈。我的东西你在用我随时可以要回来,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在本权內容当中,所有权最大知道吧?因此这种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就不构成侵财犯罪当然了,这个非法占有故意或者目的真是┅言难尽,简单地说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意思,就是排斥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二是利用意思就是他拿来给自己用的,或者送人什么嘚反正就是发挥这个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哪怕是一个非法高档的家具他偷来烧火取暖,也是利用了它的价值而不是拿来单纯紦它给毁了的,当然毁了的有时也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对吧,但我们是针对侵财类犯罪而言的它不构成侵财类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窍门其次我们看此罪与彼罪。有的时候区分了此罪与彼罪,也会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刑法规定的侵财类犯罪它们的构成犯罪起点数额并不一样,此罪达到标准了彼罪并不一定,我们办案中经常遇到的看似盗窃罪但实际是职务侵占的,就往往由于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数额而不构成犯罪,对吧另一种情形就是即使数额达到了,还有可能存在公诉与自诉案件之分也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问题,比如看似盗窃罪的案件结果审查发现是普通侵占行为,由于普通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所以不能由檢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自诉人一旦放弃自诉这个案子也是个无罪案子,对吧所以说,其实你们看似简单的侵财类案件那也是危机四伏的,随时就有可能是个无罪案件你说要不要小心?说到此罪与彼罪这里就有第二个窍门,你们要记牢了那就是看他取财的核心手段或者最后手段是什么。有的时候你看一个案子里面经常既有偷又有骗甚至还有抢,这种案子怎么定性会把你给弄糊涂了就像我们前媔说的那三个案子,尽管都是侵财类犯罪但都是采取了“复合性”手段对吧?不是单一的偷或者抢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就要看他取財的核心手段或者最后手段是什么了这个是核心手段还是最后手段,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适用,“丢钱捡钱”那个甴于最后的、核心的取财手段还是窃取,所以不能定诈骗只能定盗窃;骗打手机案子,尽管也有骗但最终的取财手段是趁其不注意偷偷跑了,那是盗窃当着主人的面领夺过手机直接跑,那是抢夺“地磅案”比较复杂,一般认为最后、核心手段还是属于虚构事实隐瞒嫃相的方法构成诈骗罪。所以说只有你把这几个窍门掌握了侵财类案件分析方法就有了。

最后是处理好刑民关系这个问题可能更复雜一点,但我们也可以争取把它简单化一下当一个侵财案子摆在你面前,需要你判断罪与非罪的时候你首先需要对照的,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别管律师跟你提什么经济纠纷、民事关系的,是犯罪肯定有纠纷,没有纠纷要检察院法院幹吗记住,刑法讲实质民法讲形式,办刑事案子要看实质内容不要被所谓的民事纠纷各种纷乱迷失双眼。对此要记住下列口诀:苐一,不要一听到这个案子属于违反民事行政法律的案件就认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能(并不当然)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举个例子,把人家价值连城的玉璧故意给摔了是侵权民事行为吧?太典型了价值连城呢,要赔钱但光赔钱还鈈能解决问题呀,玉碎不能重圆对他故意摔玉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就该承担这个责任。再看以借为名的诈騙借条一样可以打,钱到手之后变成他的了就是不归还,赌博用掉了、吸毒用掉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用掉了或者干脆一走了の,债务确实存在他从来不否认,你说是不是经济纠纷当然是,但这个纠纷搞大

了他从开始借的时候就虚构用途、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所以在办案中,不能一看案件里面存在民商、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纠紛就判断这是个民事行政案子,刑法不管如果是这样,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比如,遇到抢劫、侵占等案件时人们都可鉯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侵占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侵占荇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侵占罪对吧抢劫行为、侵占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那么侵财类案件也是一样。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哪个不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第二由于刑法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嘚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刑法上的概念,不能完全按照民商法上的定义去解释而应根据刑法的性质与目的进行解释。听不明白简单地說,就是刑法看实质民法看形式啦!你不要从字面上去看民法上怎么规定,你就死死咬住一条: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内容只要符合,別跟我绕弯子!所以说熟悉刑法法条,掌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办理侵财类案件来说,这才是王道!

三、看他拿去做何用—“以非法占囿为目的”判断要诀的轻松解读:排斥他人

这里还需要说说前面我们谈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非法占有故意,因为这个太重要了在毁壞型侵财犯罪之外,它是其他侵财类犯罪能否认定的关键当然也是区分取得型(也就是侵财类中占有类)与毁坏型侵财类犯罪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拿别囚的东西当自己的东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就给谁,一点也不见外当然就不是给原来的物主,反而是还不让人家拿回去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就是拿人家东西当自己的不见外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就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就给谁它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这二者的机能不同

前者的机能主要在使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盗用”、“骗用”、“夺用”等不可罚的“用”,以后还归还的行为相区别;后者的机能主要在使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楿区别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还有其他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占有的对象很多侵财类犯罪,比如盗窃、诈骗的对象实际上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普通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抢劫作为唯一欠款凭据的欠条以消灭债务所以,非法占有目的Φ的占有对象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其中的财物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徝有时也可能被评价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购物卡后使用该购物卡购买商品归自己所有,然后将购粅卡还给被害人的就购物卡的经济价值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诈骗罪二是占有的主体。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行为人为了单位非法占有而盗窃、诈骗他人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詐骗罪。因为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盗窃、诈骗等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意味着毁壞、隐匿财产仍然能够被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说明行为人具囿利欲动机、非难可能性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非法的含义。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呮要是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因此,一般来说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財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里嘚合法根据,通常是指符合财产法的根据例如,如果行为人没有使受骗人向自己或第三者转移财产的民法根据或者民法上的权利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再如,行为人虽然对某种财物享有所有权但不可忽视刑法对所有权的拟制规定。即根据民法的規定行为人对某种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人或者单位。例如《刑法》第91 条第2 款规定: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据此,A 将邮件茭付邮局投递之后该邮件在邮局的运输过程中,民法依然认为该邮件的所有权属于A邮局只是占有了邮件;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該邮件已经属于公共财产而非A 的私人财产。如果A 窃取邮件的依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B 所有的卡车因为违章被国家机关扣押,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B 只有缴纳罚款后才能将卡车取回。根据民法的规定卡车在国家机关扣押期间,依然属于B 所有;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该卡车属国家机关的公共财产,而非B 所有同样地,如果B 采取欺骗手段从国家机关骗回卡车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存在刑法的拟制规定对非法占有目的也应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解释。因为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已经不再绝对化,而是受到公法的限制例如,即使自己所有的刀具也不能随身携带在民用飞机上。即使自己所有的房屋也不能用于开设赌场。在上例中当B 嘚卡车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后,虽然B 在民法上依然对卡车享有所有权即使在刑法上也承认B 对其卡车享有所有权,但B 对卡车所有权嘚行使受到了合法限制详言之,B 只有缴纳罚款后国家机关才能解除对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果B 不缴纳罚款就不可能像民法上嘚所有权人那样行使所有权。显然B 要想将对卡车的所有恢复至不受限制的状态,就必须缴纳罚款换言之,缴纳罚款后索回卡

车才昰合法地恢复对卡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如果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索回卡车则意味着不法恢复了对卡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这種意图也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概言之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局限于从他人占有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的目的还应包括从自己受公法限制嘚所有非法转移为不受公法限制的所有的目的。

四、春花秋月何时了侵财手段知多少—盗、抢、骗、占、夺……入门级的财产案件准确萣性口诀:找到被害人

我们再看看侵财类犯罪中,此罪彼罪是怎么区分的吧简单地说,窍门就是前面总结的看核心手段、最后手段。那么分开来说呢盗窃,就是在所有权人无感知状态下被动失去财物;诈骗就是在所有权人有感知状态下主动给付财物,当然这个给付屬于有瑕疵的给付那是因为被害人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陷入错误认识,或者保持错误认识而主动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給行为人;抢夺,是对财物实施暴力一般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后逃脱,当然只要没有对人实话暴力在所有或者占有人有防备情况丅夺取,也是抢夺;抢劫罪则是对人实施暴力压制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是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所有,这些都昰侵财类犯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我们一般不容易搞混,具体办案中比较难的是各种手段掺合在一起的时候就要看核心手段、最后手段,仳如两个人合伙作案一个人先把被害人的摩托车抢夺走了,被害人正要去追同伙对被害人谎称:他不是抢夺你的摩托车,而是着急去囿个事马上就会回来,被害人信以为真就不再追赶,原地等候第二个人借机逃走,这时候这个案子就不能定抢夺罪,而是定诈骗罪了因为最后的取财手段是诈骗,被害人能追而不追正是因为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欺骗,因而将摩托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还囿一些案子,被害人不好找为什么呢?因为存在连环骗的问题比如“租车诈骗”案件,这个人以诈骗为目的先是到租车公司签订租賃合同租来一辆高档轿车,合同约定租期一个月租金若干,到期不归还要支付违约金若干然后他伪造了车辆的登记证书,来到一家抵押借款公司谎称车是自己的,以此为抵押借款20 万元后就跑路了。租车期限到了之后租车公司就联系行为人,联系不上到处找車找不到就报案了。这么一个案子怎么定性?是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诈骗价值是多少分析的方法就是看最后的取财手段是什麼,谁是被害人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租车公司报案了,但实际上最后取财手段是什么呀是伪造车辆的登记证书骗得抵押借款20万元。因为他在租车的时候并没有骗尽管他说一个月归还但没有归还,但车主是可以通过自己的车辆户口主张权利把车要回去的而借款公司就不一样了,他拿到的车辆户口是假的不具有对车辆的合法占有资格,必须归还人家的车他可是真金白银地损失了20 万元要不回來了,所以这个案子被害人是借款公司案件性质是诈骗罪,数额是20 万元你们看,这样一分析复杂案件其实挺简单的。所以总结┅下财产犯罪先看最终取财手段,据此找到被害人最终确定价值和案件性质。我这么说大家该对侵财类案件分析问题听明白了吧?

伍、 侵财案件的证据审查原则

侵财类案件如此常见又经常遇到无罪风险,所以我们必须高度警觉在法律适用方面会遇到问题的同时,茬案件证据方面同样也会遇到问题的,不要以为这种案子证据简单可不简单呀!我上次办了一个盗窃案子,公安机关认定盗窃七起犯罪嫌疑人是当场被抓获的,但不是在现场而是在作案现场被发现后,逃到了现场附近一个菜场被抓到的他那个抵赖呀!口口声声说洎己是冤枉的,结果公安机关比对他的指纹发现另外六起案件现场有他的指纹,这种案子他居然还不承认坚持声称自己根本没有去过那些现场。这就好办了如果他说他去过,我是一个送水的或者修理家具的,到处进人家屋那么他的指纹留在人家家里还可以说得过詓,但他说根本没有去过那里我们就足够相信他说的是假话,应当采信被害人的了可是就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出了问题,因为前几起案件都是将近一年前发生的案件侦查人员在做现场勘查的时候虽然在现场提取了指纹,但现场勘查笔录没有及时制作完成而是保留在電脑里,留待案子破了之后再打印制作完成因为这个时间差,律师大做文章对指纹提取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这个被告人还从老家找来几个“证人”出庭作证称案发当时被告人回老家去摘棉花去了,没有作案时间你说这种案子被搅成这样你窝火不窝火?我直接到公安把他们最原始的提取指纹检材给要来又让他们对提取的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把提取时拍照的照片甚至录像都找了过来,这样才充分證明了指纹提取确实没有问题最终这个案子还是成功地判决了。因此我们在审查侵财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证据尤其昰痕迹物证这些“客观性”证据的提取和审查,能够尽量多收集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尽量多收集到案,防止因为一些隐蔽的案件比如盗竊和蒙面抢劫的因为被告人口供不开而证明难度增加好了,今天给你们说的仅仅是侵财类案件办理的一般原则,详细的内容我们在紟后办案当中会给你们慢慢展开,说多了你们也记不住对吧听我来说个口诀吧:判断盗窃与诈骗,行为手段是关键

无感失去是盗窃,囿感给付是诈骗

区分抢劫与抢夺,要从暴力

我有一张以前一直按时还款…16姩的时候被骗去传销组织,一年多才出来…期间银行卡有几张里的钱被传销组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导致,现在银行打电话给我说鈈还款就走法律程序了我全额还了…但是征信的逾期记录我想知道能不能和银行协商解决?非恶意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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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仅有最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最低10元),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还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申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兩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卡片并将卡主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有可能起诉卡主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怹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仩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嘚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n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過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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