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翔鹰云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恒昌荣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252W。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9763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翔鹰云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杨某某价值99763元的财产。
本裁定書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②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