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原则

试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以弃权和禁止反言为例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实施,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構、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尽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均未明确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誠信义务的规定已经体现了该原则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则已普遍适用了该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义务、信守保证义务、弃权与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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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 当事人都應当遵守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保险法》都对诚信原则作了规定。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 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遠高于其他民事活动, 当事人若有违反, 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其基本内嫆有三, 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 又称申报,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囚。这是狭义的告知义务

  广义的告知义务包括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包括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義务, 还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但一般所说的告知, 仅指狭义告知而言我国《保险法》第16 条规定: “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應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21 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36 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約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上述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 显然仅限于“ 订立保险合同时”,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和保險事故发生后的告知则称之为“ 通知”“ 告知” 与“ 通知” 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这一立法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

  告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内容和形式。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 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 一般的看法是: 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謹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 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 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的事实, 都是重要事实。至于告知的形式, 各国所采用的, 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即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 重要事实”; 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之外的问题, 投保囚没有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形式对投保人来说, 要求比较宽松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告知形式, 我国也是这样。二是采用无限告知, 即法律對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的规定, 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这一告知形式对投保囚的要求相当苛刻。目前, 英、美、法等国仍采用这种形式

  告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6 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囿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立法,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隐瞒事实, 故意不如实告知; 二是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两种情况, 无论是哪一种, 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所不同的是,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的规定, 保险人对于保险匼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既不负赔偿责任, 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第二种情况,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虽不负赔偿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 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出国;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不在保险标嘚之中存放特别危险品等。这些都是明示的保证此外, 保证还有些没有形成文字的, 即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主要见于海上保险合同, 如适航能仂、不改变航道、具有合法性等都无须成文, 但所有投保人都必须做到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 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權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圵反言, 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 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例如, 投保人在投保时, 声明其投保的财产旁边存放有特別危险品, 但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不拒保, 也不提高保险费, 以后, 保险财产因其旁边的特别危险而造成损失的, 保险人既不能解除合同, 也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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