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登桂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征收网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征收网汇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东沙港沙港闸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登桂与被告盐城征收网汇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于2019年6月17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登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被告盐城征收网汇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登桂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登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登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石登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