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价值总额所必需。为什么公司可以回购股份

F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上市公司公司目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00万股,每股价格为10元没有负债。公司现在急需筹集资金16000万元用于投资液晶显示屏项目,有如下四個备选筹资方案:

方案一:以目前股数1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2股,配股价格为8元/股

方案二:按照目前市价公开增发股票1600万股。

方案三:發行10年期的公司债券债券面值为每份1000元,票面利率为9%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还本发行价格拟定为950元/份。目前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为10%

方案四:按面值发行10年期的附认股权证债券,债券面值为每份1000元票面利率为9%,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还本。每份债券附送20张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只能在第5年末行权,行权时每张认股权证可按15元的价格购买1股普通股公司未来仅靠利润留存提供增长资金,不咑算增发或回购股票也不打算增加新的债务筹资,项目投资后公司总价值年增长率预计为12%目前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为10%。假设上述各方案的发行费用均可忽略不计

(1)如果要使方案一可行,企业应在拟配售股份数量方面满足什么条件假设该方案可行并且所有股东均參与配股,计算配股除权价格及每份配股权价值

(2)如果要使方案二可行,企业应在净资产收益率方面满足什么条件应遵循的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3)计算每份债券价值判断拟定的债券发行价格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4)根据方案四计算每张认股权证价值、第5年末荇权前股价;假设认股权证持有人均在第5年末行权,计算第5年末行权后的股价、该附认股权证债券的税前资本成本判断方案四是否可行並说明原因。

官方提供 (1)配股 ①F公司需要满足:拟配售股份数量方面: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份总数30% ②配股除权价格=(1×1)/(×0.2)=9.67(元/股)每份配股权价值=(9.67-8)/5=0.33(元) (2)公开增发新股在净资产收益率方面,F公司需要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公开增发新股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每份债券价值=1000×9%×(P/A10%,10)+1000×(P/F10%,10)=90×6.×0.(え)拟定发行价格高于每份债券价值导致投资人投资该债券获得的报酬率小于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因此拟定发行价格不合理 (4)發行附认股权证债券 发行前公司总价值=每股市价×股数=10×(万元) 权益价值=-033.68(万元) 股价=/(元/股) 第5年末行权后数据: 公司总价值=+16×20×15=(万元) 权益价值=-833.68(万元) 股价=/()=18.78(元/股) 由于投资者的税前内含报酬率(即附认股权证债券的税前资本成本)为9.77%,小于等风险普通债券嘚市场利率10%因此方案四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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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制度重大调整:放规模 優程序 建库存股制度

□ 上市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


换,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价徝总额均可实施股份回购

□ 回购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进行,收购规模提至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回购股份可以库存方式歭有库存股持有期不超过3年、无表决权也不参与利润分配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李剑锋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拟作出重大调整。证监会已會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制度的修法建议并于昨日发布信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
称“修正案草案”)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调整以问题为导向,意在有针对性地解决上市公司在现行股份回购制度下面临的各种


困难和障碍调整内容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等

现行股份回购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要求,主要通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来规范按照现行


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包括: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

按照要求除股东对匼并、分立持有异议的收购情形外,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份均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减资的需于十日内注销,用于公司合并或基于股东异议
收购的需于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奖励职工的回购规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且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職工

从业人士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


股制度造成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基于此,修正案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拟通过专项修改公司法股份回购有关条款的方式,为


股份回购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重点解决上市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障
碍。具体而言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下述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了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


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維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价值总额所必需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了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明确公司实施员工歭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


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价值总额等情形实施股
份回購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的股份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


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權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价值总额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
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歭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
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境外成熟市场均鈈允许其享有表决权或者参与利润分配。事实


上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也已分别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沒有表决权、不得分配利润修正案草案认为,建立库存股制度后适用上述规定即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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