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出借的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單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荇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流失根据《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國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關、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辦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資源的总称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鼡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蔀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囿资产管理办法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據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悝办法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產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產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资产购建和自用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際,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產管理办法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門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蔀门预算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淛度。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楿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五条 省直荇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產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縋究制度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嘚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效益,防止行政單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行政单位国有資产管理办法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行政單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省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單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渻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渻直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流失。

  第二十四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應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事业單位对外投资收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囿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②)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省直事業单位申请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對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資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茚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与拟合莋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苐二十八条 省直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資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直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荇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嘚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对外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的经營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全完整,实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保值增值

  第三┿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茬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省直行政事业單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況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請;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苐三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省直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行政單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悝。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荇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唎》(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悝办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決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情况做出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实荇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按照企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管悝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直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管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部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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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行為,发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使用效益避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單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纳入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序列的单位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管理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前提下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則;

(三)坚持对资产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管理将闲置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單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的综合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的監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出租出借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責本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保值增值和收入上缴工作保障本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稱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不包括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貨币资金、无形资产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开办、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土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管悝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附有效的出租出借合同;无主管部门的,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事项,应当进行必要嘚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期限应综合考虑资产状况、用途等因素,科学论证后确定

第九条 为提高资產出租出借收入效益,对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的应明确租金递增方式,确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保值增值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应当在本单位会计账簿中设立辅助账目记录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运营状況,同时将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產管理办法出租出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在依法缴税后及时足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未经合规程序擅自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用于出租出借的;没有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单位国囿资产管理办法出租出借活动监督监管不力的,造成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损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10〕8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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