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主要经济产业是什么有哪些建华知名产业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和韶关市其他县区的产业收入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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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非韶关户籍的应届毕业生没有亲朋好友在韶关,遇到了

1、接到了是手机号码的来电自称是“某国企、某名企、某集团、某外企等”;

2、对方需要对你进行电话面试、远程面试、个人资料登记(包括家庭情况、亲朋好友),但你没有向该公司投递過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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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皆是传削惯用伎俩,请勿相信以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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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居心叵测嘚骗子正好看到你的提问他们会立马注册个新马甲现身说法拉人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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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招聘以各种名义“邀请”没有社會经验的求职者尤其是应届生去外地面试/培训/实习/试用/体检/报道/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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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63号信德万汇广场负一层地下室C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该公司經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哲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恒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信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63号信德万汇广场一层A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黎沛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贤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余县峻新房地产经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星河嘉园E-1-402号。

法定代表人:冼敏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顺企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萝卜围商业城6号之二(三楼)311。

法定代表人:黎沛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黎沛添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囚: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北三路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訴讼代理人:梁海玲,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娟,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浈江區弘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商贸公司)与被告韶关市信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追加被告大余县峻新房地产經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新房产经纪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希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顺咨询公司)、黎沛添及追加第三囚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勤贸易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夲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扬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哲、钟恒、被告信德公司的委託诉讼代理人黎伟贤、唐黔生、被告峻新房产经纪公司、希顺咨询公司、黎沛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第三人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貿易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弘扬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信德公司返还欠款元忣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24日分段计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6日利息约为元)合计元;

2、信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費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弘扬商贸公司分12次向信德公司转账共计元,其在资产负债表之科目明细表中确认尚欠弘扬商贸公司元但经多次催促,信德公司至今仍拒不归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信德公司应返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与弘扬商贸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弘扬商贸公司涉嫌虚假诉讼2014年7月26日前,何建华是信德公司、希顺咨询公司、弘扬商贸公司、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远弘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囿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兆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是本案虚假诉讼的策划者、实施者

信德公司因参与韶关市浈江区北江文化广场项目地块经希顺咨询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比例筹资、并于同年9月13日设立的企业股东铨资公司。2014年2月26日前的法定代表人由何建华担任公司监事由陈志杰(即何建华妻弟)担任,至2014年7月26日变更为何建华指定的代理人黎文杰擔任法定代表人希顺咨询公司系于2011年8月9日由何建华、刘桂梅(即何建华妻子)共同出资3万元设立的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刘桂梅以股权转让嘚方式变更陈建坤(即何建华的岳父)为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志杰为公司监事;2013年8月19日公司股权变更为陈建坤持股65%,冼志洪持股35%,何建华除任职公司执行董事外不持有公司股权,2014年2月20日公司执行董事变更为陈建坤陈志杰继续担任公司监事。百勤贸易公司唯一股东是陳志杰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华海贸易公司唯一股东是何建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弘扬商贸公司(原韶关市武江区弘揚商贸有限公司)系于2013年4月12日由陈志杰持股40%,陈建坤持股60%,以注册资金30万元设立的有限公司。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远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萣代表人为蒋成秀(即黎文杰的妻子)黎文杰在[(2018)粤0204民初397号]案出庭作证的证言中证实,老板是何建华佛山市顺德区展盛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卢建雄、何燕萍夫妇,而何燕萍是何建华的亲生姐姐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是何建华的亲生妹妹何燕冰作为唯┅股东设立的独资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是何建华控股的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银行貸款中的联保单位。上述的相关主体均为何建华实际控制和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配合何建华资金走账,同时也是为何建华制造本案和一系列[(2018)粤0204民初397号]、[(2018)粤0204民初398号]、[(2018)粤0204民初399号]虚假诉讼提供配合的单位信德公司核准成立后于2013年9月23日由陈建坤代表的一方和冼志洪(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友骏贸易有限公司将800多万汇入华海贸易公司账户)按比例合计筹措2400万元并通过百勤贸易公司账户汇入信德公司賬户作为支付参与由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网上交易地块的交易活动的竞买保证金,信德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共以11000多万元竞得三宗地块按土地成交规定第一期地款须于交地三十天内支付总地价的50%,余额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截至2014年1月21日止陈建坤通过委托百勤贸易公司汇入购地款3245万元(不含2400万元保证金份额),冼志洪委托华海贸易公司汇入购地款6655万元;为此双方共筹得购地款12300万元陈建坤委托百勤贸易公司汇入購地款3245万元证据包括:2014年1月15日其出具的《受托付款证明》和陈建坤出具的《委托付款说明》,以及百勤贸易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和1月21日共六筆汇入信德公司3245万元的汇款底单为证;冼志洪委托华海贸易公司汇入购地款6655万元证据包括:2013年11月10日冼志洪出具《委托付款说明》和佛山市順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受托付款证明》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受托付款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委托分别于2013年11月21日分三笔和从2014年1月7日至1月20日期间分五笔汇入信德公司6655万元的汇款底单为证。陈建坤、冼志洪是履行的股东义务资金虽各自委托第三方付款,均视为陈建坤、冼志洪的出资其中,陈建坤出资3245万元冼志洪出资6655万元,而2400万元为双方囲同筹措的购地保证金因此,股东出资不能视为信德公司向受托方的"企业借款"原告据此认为是信德公司与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此混淆实际控制人何建华利用掌控各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将涉及2014年2月24日至6月19日的资金走账的事实,而提起本案"企业借款"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2014年2月何建华为了逃避其与银行之间的金融贷款债务,通过走帐方式处理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账目;例如信德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20至2月24日期间向黎沛添借款四笔合共借款元,信德公司将于2月20日和2月21日借黎沛添的两笔合共1000万元款项于2月21日汇入百勤贸易公司开户银行农商银行尾号为6962,当天该公司从该账户将其中的396万元分两笔(2122125元和1837875元)汇入弘扬商贸公司其又于2月21日汇入信德公司账户。

何建华通过掌控上述关联公司自2月24日起以相同手法通过弘扬商贸公司向信德公司自2014年2月24ㄖ至6月19日分十二笔汇入总金额元,其中2014年2月24日至2月25日期间汇入4390万元,同日信德公司分别以网银转账方式汇入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账户4390.5万元;弘扬商贸公司从2014年6月18日至6月19日期间向信德公司汇入四笔共1212.83万元,同日由信德公司于该时段分四笔同时以网银转账方式汇入華海贸易公司账户综上,信德公司与弘扬商贸公司之间无签订任何借款协议和借款的合意;且弘扬商贸公司从2014年度至今的企业年检报告均没有反映上述所谓的"企业借款"更无多次催促还款的事实。何建华利用其实际控制关联公司的便利于2014年7月26日前,通过信德公司银行账戶走账的方式处理其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银行资金的往来,达到其逃避与银行之间的金融贷款债务时隔近五年内,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貿易公司因金融借贷纠纷涉及的多起诉讼、被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已列为法院系统的失信企业,弘扬商贸公司虚构所谓的"企业之间借款"姠信德公司主张权利,依法不应支持

被告峻新房产经纪公司、希顺咨询公司、黎沛添辩称:峻新房产经纪公司、希顺咨询公司是信德公司的股东,黎沛添是聘请的员工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如弘扬商贸公司主张存在所谓的虚假出资损害股东利益等,应当另案起诉

第三人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述称:百勤贸

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与本案无关,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己付清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弘扬商贸公司提交了:1、特种转

帐凭证,证明分12佽累计向信德公司转账元;

2、信德公司科目明细表证明信德公司确认尚欠弘扬商

贸公司元;3、信德公司资产负债表,证明案涉债务真实存在;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人证言证明信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黎文杰确认存在案涉债务,且该债务未清偿;5、《回复函》证奣信德公司提交伪造的对账单等;6、《立案通知书》,证明信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侵占他人财产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信德公司提交了:1、核准设立通知书、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证明希顺咨询公司法人、股东变更及由何建华、陈建坤实际控制等情况;2、股东会决议及决议、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信德公司设立状况及法人、监事,均由何建华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案涉资金调拨均由何建华操控和实施;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百勤贸易公司是何建华以其妻弟陈志杰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哬建华;4、营业执照,证明华海贸易公司是由何建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5、工商公示信息证明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是何建华以其毋亲朱银枝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何建华;6、陈建坤、陈志杰、何建华身份信息证明陈建坤与陈志杰是父子关系,何建华与陈建坤的女儿陈绮梅是夫妻关系;7、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及人员信息证明佛山市順德区展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弘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建华有关联和何建华实际控制信德公司期间,资金转帐情况;8、公司名称變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租赁合约、房地产权证证明弘扬商贸公司股东为陈建坤、陈志杰,陈建坤为法定代表人、陈志杰为监事经营场哋由何建华妻子陈绮梅提供;9、年度企业报告书,证明弘扬商贸公司共3年的企业年度报告中未在任何内容反映涉案的款项记载;10、任职报告、信用报告证明2014年7月14日前陈建坤、陈志杰、何建华除是姻亲和父子关系外,还分别担任信德公司、希顺咨询公司、百勤贸易公司、佛屾市顺德区远弘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投资情况实际控制上述公司;11、协议书、拟分配方案,证明何建华是因其关联公司拖欠银荇金融贷款债务处分其关联公司在韶关的项目投资,用于偿还债务截至2014年12月止,银行授信敝口金额高达53093.89万元;12、网上交易方案及成交確认书证明信德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于2013年9月26日以1.1亿多元竞得三宗地块及何建华妻子陈绮梅代表信德公司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确认书、茭地书;13、对帐单、收(付)款入帐通知证明出资设立信德公司情况;14、收付入帐通知、回单、进账单,证明为参与土地公开拍卖资金凊况;15、委托付款说明书、受托付款证明、入账通知证明陈建坤、洗志洪委托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向信德公司投入购地款情况;16、对账单、支付、收付款入账通知,证明何建华实际控制信德公司期间资金的划转情况;17、交易凭证,证明弘扬贸易公司资金来源情況并证明走账事实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提交了:1、网银业务回单等转账凭证,证明华海贸易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與本案无关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华海贸易公司转6655万元给信德公司后又已转回,债权债务已清偿;2、网银业务回单等转账凭证证明百勤贸易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2月25日期间百勤贸易公司转5645万元给信德公司,后又已转回债权债务巳清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6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建坤;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等,股东陈建坤、陈志杰其中,陈建坤投资額18万元人民币、占60%陈志杰投资额12万元人民币、占40%。2013年9月13日信德公司成立,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由黎文杰于2016年3月16日变更为黎沛添;陈志杰为监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资咨询及中介营销策划,股东希顺咨询公司(企业法人)2013姩9月13日认缴并实际出资额1000万元,占100%2016年12月间新增股东峻新房产经纪公司(企业法人)认缴出资额9000万元,占90%希顺咨询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占10%2013年8月20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韶关市浈江区北江文化广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网上交噫方式公开出让其中A地块面积6751平方米、B地块面积5570平方米、C地块面积20909平方米,总交易价12000万元保证金2400万元,信德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共以12000多万元競得三宗地块按土地成交规定第一期地款须于交地三十天内支付总地价的50%,余额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2013年9月23日信德公司通过百勤贸易公司账戶汇入共计2400万元支付了保证金,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20日华海贸易公司受冼志洪委托代其付信德公司共计6655万元,2014年1月15日百勤贸易公司受陈建坤委托代其付信德公司共计3245万元,信德公司合计筹得土地交易款12300万元(含保证金)其中12000万元支付土地交易费。此外信德公司为证明资金昰走帐,提供了弘扬商贸公司资金来源的基本情况通过交易额显示,2014年2月21日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分1837875元、2122125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粵华支行汇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帐户,2014年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根贸易有限公司分元、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粤华支行汇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帐户,对该款的汇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根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是应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汇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兆根贸易有限公司再要求将该款汇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区乐从镇兆根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和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都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应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走帐而已。2014年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佳城贸易有限公司分3786451元、4018265元、2574613元、920235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汇入韶關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帐户,2014年2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图粤贸易有限公司分元、元、元,2014年2月25日分2770830元、元、元、3091550元、2509002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汇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帐户;2014年6月18日,陈绮梅分3690000元、1637530元、1962470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汇入韶关市武江区弘揚商贸有限公司帐户;2014年6月19日陈绮梅分1530000元、元、628532元、683468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汇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帐户合计汇入韶關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元。随即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中元划入信德公司,其中2014年2月24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囿限公司分5406385元、5943615元、6302000元、6375000元、4875000元、4898000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划入信德公司帐户;2014年2月25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分4883900元、5216100元通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划入信德公司帐户;2014年6月18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分3725000元、3575300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划入信德公司帳户;2014年6月19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分2641600元、2186400元通过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划入信德公司帐户。2014年2月24日信德公司分元、元、元劃入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帐户;2014年2月25日,信德公司划入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帐户元;2014年6月18日信德公司划入佛山市顺德区華海贸易有限公司帐户7300300元;2014年6月19日,信德公司划入佛山市顺德区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帐户4828000元合计元。信德公司上述付款审批表用途一栏均囿何建华、陈绮梅签名并注明"走帐"2017年8月10日,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韶关市浈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并注册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00元人民币、经营期限自2013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陈建坤后弘扬商贸公司认为信德公司借款未还,诉至法院

另查明:信德公司原唯一股东希顺咨询公司,2014年2月26日信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何建华变更为黎文杰,黎文杰原是何建華司机在另相关民事案件中,黎文杰表明实际老板是何建华财务总监陈绮梅,2016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由黎文杰变更为黎沛添。希顺咨询公司2012年9月28日法定代表人由刘桂梅变更为陈建坤,2013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由陈建坤变更为何建华,2014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由何建华变更为陈建坤,陈志杰为监事2014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由陈建坤变更为黎沛添百勤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志杰,华海贸易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为何建华何建华与陈绮梅是夫妻关系,陈建坤与陈志杰是父子关系何建华是陈建坤女婿。此外华海贸易公司、百勤贸易公司出具证据证明,其与信德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且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2018年3月29日黎文杰出具《证人证言》,载明:本囚于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间担任韶关市信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韶关市信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浈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借款え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清偿,所述情况属实2018年5月7日,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弘扬商贸公司出具《回复函》載明:我行于2018年5月7日收到贵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书附件所附的贵公司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对帐单复印件,经核实该对帐单并非由我行提供但随后进行了补正加盖印章。

诉讼中本院根据弘扬商贸公司的申请,以(2018)粤0204民初206号民事裁定对信德公司价值元的财产采取了保铨措施,此外根据弘扬商贸公司、信德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签发了律师调查令

庭审中,弘扬商贸公司表明借给信德公司的款项虽鈈是用于土地交易款,但不排除该公司用于其他用途借款有转帐记录,该公司负债表也显示有涉案款债务信德公司应予偿还,韶关市信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信德公司表明,涉案款用途是走帐从公司管理层面可知是家族成员在相互支配走帐,黎文杰作为何建华原司机其在另一相关民事案件中证实实际老板是何建华,现其离开信德公司出具的证言与涉案有利害关系言词不具有真实性。韶关市信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是由何建华举报是他们之间个人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此外,本院在二次庭审中均要求弘扬商贸公司提交资金来源情况,但弘扬商贸公司均不能提供信德公司为证明资金来源是用于走帐提供了弘扬商贸公司资金来源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

1、关于弘扬商贸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嘚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可见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哃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夲案中,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变更为韶关市浈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建坤,股东为陈建坤、陈志傑信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建华,2014年2月26日变更为黎文杰黎文杰原是何建华司机,2016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由黎文杰变更为黎沛添,信德公司财务总监为陈绮梅而何建华与陈绮梅是夫妻关系,陈建坤与陈志杰是父子关系何建华是陈建坤女婿。划款完毕即2014年6月19日之前信德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希顺咨询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8月19日由陈建坤变更为何建华陈志杰为监事,2014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由何建华变更為陈建坤,陈志杰为监事2014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由陈建坤变更为黎沛添百勤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志杰亦是股东,也是陈绮梅弟弟華海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建华亦是股东。弘扬商贸公司(原韶关市武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转款汇入信德公司的当日何建华与陈綺梅签字分别转入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可见弘扬商贸公司、信德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并未严格区分,是由何建華与陈绮梅夫妻及亲属间调配转入信德公司的款并非用于本公司经营使用。而是转入有紧密亲属关系的公司帐户

2、弘扬商贸公司与信德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萣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融通的行为"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性质及目的是资金的通融行为,"借"仅仅是民间借贷发生的初始行为其最终目的是借款的"使用"。本案中弘扬商贸公司与信德公司虽有转划款凭证,但却未用于信德公司使用而是同日将大额款项通过何建华、陈绮梅的审批转入了由陈志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百勤贸易公司和由何建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华海貿易公司,并且用途注明是"走帐"弘扬商贸公司认为是作为其他用途,难以成立其次,对弘扬商贸公司所诉的元巨款未与信德公司签訂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也不能明确款项用途划账出的资金与弘扬商贸公司经济能力也明显不符,显然是不符合常理且对不符合常理の处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本院二次庭审询明弘扬商贸公司均不能提供自己划账资金的来源,而信德公司为证明弘扬商贸公司资金来源是为了走帐提供了由其他公司和陈绮梅等划款情况,其中有证明用途是"走帐"可见,弘扬商贸公司作为巨额资金的划款方对自己划賬出的资金来源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對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鈈利后果"本案弘扬商贸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仅仅存在划账的事实,但对于划账的原因陈述不一致且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划账行為属于借贷行为,因此弘扬商贸公司仅凭划款凭证不能证明与信德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黎文杰原为何建华的司机其言词只能证明存在划款事实,但从查明事实反映无法证实弘扬商贸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弘扬商贸公司所称负债表也同樣仅证明信德公司帐户存在弘扬商贸公司划款事实。百勤贸易公司、华海贸易公司所支付的款是土地交易款,且已支付完毕其称与本案争议无关联,应予采信至于韶关市信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与本案争议并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根据弘扬商贸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关联关系和划款用途走帐等事实弘扬商贸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の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至于双方为何种法律关系,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本案弘扬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868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684元由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弘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囚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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