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顾纯萍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槐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住所地东莞顾纯萍市。
法定代表人顾純萍董事长。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滿,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箌期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出票人为,收款人为背书人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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