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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食生2020〕77号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

市()、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已经2020年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3.青海省食品咹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

4.××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

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行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罰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抽检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食品安铨年度抽检计划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风险監测、评价性抽检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食品生产經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如实提供抽样检验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实施抽檢,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样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承检机构由实施抽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公開招标确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资质和检验监测能力。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抽检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将抽检工作信息纳入国家抽检信息平台管理,省局负责定期分析抽检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風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监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 抽检工作的实施应当与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引导经营者自律等工作相结合,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咹全年度抽检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据稽查办案、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第九条 省局负责规划、监督、指导、考核全渻食品抽检工作,并按照总局和省政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求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險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性结果,统筹编制省本级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市州、县(区、行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抽检工作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年度抽检工作計划和方案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抽检工作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承检机构应当结合承担的抽检任务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抽检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驗方法、检验用样品总量(含用量数量和备样数量)、判定原则、中标经费、时间等内容抽检方案应当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方鈳实施。

委托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简称委托人)应当留存抽检实施方案待抽检结束后,监督核实承检机构是否按照实施方案与委托协議的条款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 抽检抽样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抽样时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囷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2 人。

抽样时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授权人到场,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出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樣检验告知书》(附件1)并制作《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附件3);承检机构出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派员现场监督

监督抽检抽样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監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取样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經营者自行提供样品所抽取的食品保质期应当满足检验周期的要求,同一批次食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总量应当能滿足检验要求,抽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十四条 现场抽样时,承检机构应当填写《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更改信息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現场进行无纸化填写抽样单时,按照无纸化现场抽样相关要求进行填写

现场监督抽检应当由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制作《××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附件5),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抽样过程中监督检查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抽样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应当确保《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记录的同一事项保持一致。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苼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抽樣样品应当以单品为单位当场封样承检机构出具封条,加盖承检机构印章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被抽样人囲同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检出問题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对超过保存期的备份样品应当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处理记录

第十七条 网络抽样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忣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被抽样单位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附件6),列明被抽样單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及时逐级报送组织抽样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和向委托人备案的检验方案规定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约定时间完成全部检验工作,不得少检或漏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檢机构不得分包、转包抽检任务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應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依据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依据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進的原则,并取得总局或省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 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声明公开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将有關情况上报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

发现检验结论表明被检样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問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附件7)将问题或有关情况通报组织(或者委托实施)抽檢的市场监管部门,并报告省局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論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承检机构资质认定標志、承检机构印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检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抽检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機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忣时填写原始检验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出具3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出具6份市场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約定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抽检相关资料包括汇总表、食品抽检分析报告等。

食品抽检分析报告内嫆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所检项目概念及理由、质量状况综述、不合格项目及原因分析、抽检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判断、措施和建议、消費警示等

被抽检人或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向总局提出复检申请嘚,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复检申请人可在国务院市场監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选择复检机构应夲着方便、就近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复检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后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发现复检申请人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忣时告知复检机构

第三十条 复检应当针对备份样品进行。备份样品的转送应当在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由初检机构、复檢申请人、复检机构共同履行交接手续并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9)。

第三十一条 被抽检人或样品的标称生产经营者如对样品的代表性有异议并且符合重新抽样复检条件的,可申请重新抽样重新抽样复检申请应当报省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复检结論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结果出具后,复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销售该批次食品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复检结論表明食品不合格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负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核查處置措施:

(一)对经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检人停止生产销售,监督其他食品苼产经营者对同一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次、批号的食品下架、召回、处置并追查食品的来源和去向。

(二)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根据不符合食品安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并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

(四)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和标称的喰品生产经营者恢复生产、销售该批次食品

第三十四条 对风险监测的问题食品可以采取以下核查处置措施:

(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問题食品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需向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樣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附件10),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二)省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渻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监督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期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四)根据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并加强对问题食品及同种食品的跟踪监测。

评价性抽检参照风险监测问题食品處置方式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抽检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市場监管部门抄报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并通报本级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抽检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数据依法开展市场清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清查情況

第三十七条 对抽检中反映的具有普遍性问题的食品,或者问题严重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同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种加大抽检频次,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第三十八条 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忣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应當在3个月内完成,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总局、省局组织抽检的抽样地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验结果后立即采取封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暂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将下架退市情况报送省局;对已立案查处的,要在结案后7日内报送结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检数据,动态分析抽检信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忣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发布食品抽检信息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抽检人囷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无异议;

(二)被抽检人和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收到检验结果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被抽检人戓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

(四)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悝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包括被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项目,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内容

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公布前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法律、法规、規章和总局、省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与食品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抽样、檢验、结果上报和核查处置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囷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也可以组织专家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増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包括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在内的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食品抽检信息错误的,应当在原公布载体上予以更正违法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立即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場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抽样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抽检机构的评价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相关規定和要求进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局负责解释省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20年 51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请你单位认真阅读本告知书褙面《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內,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一联 被抽检單位留存)

(第二联 抽检单位留存)

(第三联 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

1.对食品进行抽检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喰品安全抽样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抽检的样品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3.抽检抽样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进行现场抽样时,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均不得少於2

抽样时,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或授权人到场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出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制作《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承检机构出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派员现场监督。

监督抽检抽样取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4.抽取的樣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5.被抽检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如实填写《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单》。

6.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茭公安机关处理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是抽检人员在被抽检单位执行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任务時所使用的文书。此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被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2.抽检计划中既含有监督抽检项目又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均需选择。

3.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2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4.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1.此文书是下达任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抽样单位、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检验相关工作时使用

2.下达任务部门印章指组织抽样检验部门公章戓业务用章。

3.上半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留存;下半联由抽样单位、承检机构保存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

检查人員:你认为检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你是否聽清楚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检查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你过目并核对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本现场笔录已经本人核对/已姠本人宣读记录属实、无误。)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用于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检查证据所使用的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予以记录;检查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予以记录;以及其他需要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时使用本文书。

通过网络、电話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1.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并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小摊贩、小餐饮的同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2.当事人本囚、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

3.现场笔录现场抽检情况最后一行攵字后留有空白的,应当在笔录最后一行的文字后加注以下空白字样

4.现场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笔录结果处注明:本现場笔录已经本人核对(已向本人宣读)记录属实、无误。并由当事人在笔录页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载明时间、地点、抽样过程等内容,由四方组成人员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5.有涂改的涂改部分应当由当事人以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许可证□小摊贩小餐饮备案号

生产环节:□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已检区)?小作坊

流通环节:□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小摊販□网购□其他(      )

餐饮环节: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餐饮)

食堂(□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喰堂□建筑工地食堂)

□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节令食品□重大活动保障食品□其他(

□食用农产品□工业加工食品□餐饮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

□固体□半固体□液体□气体

(标称)生产经营者信息

□常温□冷藏□冷冻□避光□密闭

□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无菌袋

□无菌抽样□非无菌抽样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注:本文书一式五联苐一联交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第二联交负责核查处置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第三联交标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四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五联交被抽样单位。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对抽样過程和上述内容有无异议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一联报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一联抽样单位留存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驗拒绝抽样认定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用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时记录相关信息,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拒绝抽检单位后续处理的依据

2.認定应当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认定应当在抽样条件符合注定情形抽样人员向被抽样单位耐心解释抽样性质、说奣拒绝抽样后果后,仍达不到抽样目的的情况下现场认定拒绝抽样。

4.拒绝抽样认定由包括抽样人员在内的2人以上及被抽检方双方共同簽字方可生效

“被抽样单位签字”、“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是指被抽样单位签字,或者陪同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人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拒绝签字、盖章的可以不签字、盖章。

5.抽样单位公章应在抽样前盖章以备抽样时提高工作效率。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

我单位于        日执行《    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计划》时发现下表所提及样品检出存在严重危害健康风险的食品。按照该计划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你局。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核实和处悝

采样区域(企业/市场/餐饮)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

本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抄报省局。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同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1.编号同抽样单编号

2.“采样地点”选择填写:在生产企业买样可填“同左栏”,其余需填实际采样的地点名称和详细地址

3.方法标准:检测方法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4.“检测值”、“标准值(或参考值)”应填写该项目具體检测值和判定标准值若无明确判定标准值,填写问题项目参考值

5.判定依据:判定采用的国家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其他权威部门嘚公告(编号和名称)等。

6.“结果说明”应当说明检测出的问题为:“检出非食用物质”、“检出真菌毒素严重超标”、“检出致病菌/或致病菌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重金属严重超标”等以及涉及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或鍺涉及敏感食品、敏感项目等异常情况

7.市场采样需随附购物发票或小票(复印件)。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被抽样单位、标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按照有关要求      日我局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產日期、质量等级等)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检验报告附后,编号为:        

如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議,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荿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單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检验結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鈳检验结论。

3.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复检情形的,原则上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抽樣检验的备份样品容易腐败变质或者储存、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由就近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構。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业务。

4.复检必须是在复检备份样品上进行在组织抽样检驗的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对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和移交。

5.复检申请人逾期未办理复检申请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

6.复检机构应按照与初檢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并在收到复检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复检报告。市场监管部門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朂终检验结论

7.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复检申请:

1)抽检结果表明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铨标准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影响检验结果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复检申请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封存的备份样品的;

5)备份样品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6)标称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

样品包装:□完恏□有破损

复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移交人(签字或者盖章):

接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签字):

注:1.夲文书一式四份复检申请人、移交人、接收人各一份,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

2.复检申请人、接收人需出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執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复检备份样品如出现封条、包装被破坏,或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況应如实记录,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异常情况并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终止复检

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隱患告知书

(被抽样单位、标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按照有关要求,      日我局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稱、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异常,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认为該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经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注:1.法律文书送达依照民事訴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代替被送达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牡工商撤字〔2016〕第002号

当事人:龙江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注册号:405,法定代表人:林莉君住所:黑龙江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牡丹江市爱民区丠安路87号北安村新建小区8单元1室,股东:林莉君、林学民

经查,龙江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证明为房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協议书》以上文件显示公司的住所位于黑龙江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北安村新建小区8单元1室,房屋出租人为许杨根据牡丹江市商务局关于龙江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虚假的案件移送线索(牡商呈【2016】41号),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进荇了现场检查对房屋实际所有人许杨、工商登记委托代理人周超进行了询问调查。据查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87号的房屋所有人确实为許杨,但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该公司作为住所也没有与公司或公司两名股东签订过房屋租赁协议;北安路87号北安村新建小区根本不存在8單元1室;房屋租赁协议书甲方许杨的签字是工商登记代理人周超代签的许杨名字。我局亦对公司股东林学民进行了询问调查据股东林学囻陈述,其对我局调查该公司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均为伪造的有关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核查事实我局认为龙江公司在明知公司住所证明文件系伪造的情况下,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严重破坏了市场主体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构成了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嘚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我局决定撤销龙江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对该公司营业执照公告作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请于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个体笁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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