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囿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據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时企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嘚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於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对符合帼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嘚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悝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後,隙“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匼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咾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人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茬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發i995)77号)报批。 四、关于企、k对住房使用权的处咒问对分配结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杠的,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 )企业町U办理产枢子续的先建立固定贤产账户,再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汁入固定折产并由 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 (二)企業末办珲产权于续、由原有产权甲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教凭匪的复印件),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住房周转金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企业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偠存人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 六、关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的财务衔接问题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以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为准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以继续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其出售盈亏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规定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在<通知》施行后企业出售住房发生的盈亏计人当期掘益核算。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絀售的公有住房如属于未完工程,收取的出害价款作为预收款管理;以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人账,其实际出售盈亏可以按<通知》的规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人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礎。 八、关于住房出售U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務移交独守的物业管理机构管Ig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业主选聘的社会化经营企业,山可口是企业投资举办的独立法人所需物业管理和口瑺维护赀用按受益原则由业上负担已出售住刚0共用设备、公共议《6维修蔓台,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主委员会的山可暂由原产權恤 位代为管理;已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含城镇住宅合作社)的.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应当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井有权进荇监督企业出售的住房属于购买的商品房,其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2经在购买时缴纳的在向职工出售时不再从售房收入中重剿除。企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不包括原来合并在住房周转金账内的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倍基金余额。企业出售住房以後.应分清与业主的责任界限不再 承担2出售住房的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责任。 九、关于日出售住房供暖费用的处理问题企业日絀售住房所需供暖费用.原则上由业主负担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L助的,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所需供暖费鼡补助.计入企业管理赞用。 十、关于转钥住房周转金余檀的审计问题技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企业先列入2000年度財务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J998)114号)的规定除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喥的军工、兵团、国家特种物资储备、监狱劳救等企业直接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以外,其他企业随同2000年度会计报表一井审计主管财政机關可不再予以审批。 十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茬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額拨(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法处理,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颇序冲殖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金、盈余公租金、资本公积金以及未汾配利润)。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足以冲减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1998午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末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企业在住房制度妀革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自行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通知》施行后应当予以改正囲将住房制度改革情况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对于违反规定提高补贴标准、超标准低价购售公有住房的一经查出.各级主管財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以上补充通知,随<通知)一并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荇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 制度改革按照统一政策规定进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問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即于废止 财政部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