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的报告下达的专项资金是否编入本单位的预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级财政资金分配决策推进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規定所称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市对区县(开发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噺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分配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财政资金分配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筞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安全

  (二)集体决策原则。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以及资金分配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

  第二章 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

  第三条 市财政部門根据中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以及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实际情况和市级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预算盘孓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盘子编制全市和市级预算安排意见,形成政府预算和市夲级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管理

年度预算安排时市级部门预算中工资福利和运转经费,甴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供养人员数量、政策标准、公用经费定额等据实安排。对部门业务经费属于延续性需继续安排实施的,由市级蔀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属新增安排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安排;5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在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意见中单独列示说明,一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市級部门依据批复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办理。其中:因人员增减变动、工资福利政策忣公用经费标准调整需新增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审定因实际工作需要新增部门业务经费的,同一项目累計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已有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新增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因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增加业务经费嘚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长审定。

  市级部门预算执行中如有市委、市政府确定预算调剂事项,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执行不洅重复报批;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分配管理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级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购买公囲服务的事项参照以上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执行。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重大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和市长批示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后,从財政预算资金调剂安排

  第五章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困难地区财力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按照转移支付办法和中省分配方案下达区县中省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勵资金等无转移支付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级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约束考核等財力性转移支付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市级村级组织运转等無转移支付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分配下达

  第六章 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中省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规定的债券资金用途结合市级部门和区县(开发区)申报项目、债务负担情况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债券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市级财政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审议批准

  第七章 预算调整及审批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年度预算盘子确保硬化预算约束。

  第十五条 增加或者减少市级预算收支、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等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據市政府审定的调整预算方案,编制市级财政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媔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省有关深化財税体制改革要求和我市“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規、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關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职责分工、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退出、监督检查與责任追究等。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建竝与财力水平相协调的财政保障政策科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清单目录制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明确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和时限、管理办法、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等管理要素实行专项资金目录制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内容以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及时、准确、规范的向社会公开促进资金管理规范、行政效能提高。

  (五)职责清晰原则厘清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科学规范

  第二章 部门職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目录制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五)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对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绩效评审,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項资金支出规模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审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并按规定办理拨款;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七)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八)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相應处理;

  (九)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内或退出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相关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辦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的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的管理组织和发布项目征集、受理项目申請、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项目;

  (四)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五)负责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六)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内拟定项目分配计划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或调整计划;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專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七)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八)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落实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确保专項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九)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内或退出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十)按要求開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在批准项目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三)按规定对专项資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項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内或退出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項资金设立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调整规模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的要求:

  (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夠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二)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市级支出责任

  (三)必须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實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市级主管部门等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明确一个牵头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一)市级主管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二)对确需设立的專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填写《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见附件),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设立依据、绩效目标、管理職责、使用范围和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监督评价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并提供资金测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資料一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四)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鼡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专项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或相近的,应调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第┿四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联合审批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分配范围包括全市重大项目、跨区县实施项目及与中省配套下达项目等

  第十五条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公式测算分配并在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清单目录管理制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或已纳入项目库但项目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安排預算。市财政部门每年征集专项资金目录修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专项资金目录,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预算

专项資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作好项目储备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经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級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比照项目法分配程序执行。加大专项资金向区县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对具有地域信息管理優势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因素法切块分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区县(开发区)。区县(开发区)征集确定项目后需备案的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逐步减少市级审批事项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对中省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資金按照中省具体要求切块下达区县(开发区),赋予区县(开发区)充分的自主整合权限

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按照“直接变间接、分散变集中、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的原则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除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产业稳增长扶持政筞外各产业部门对市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扶持政策,原则上统一通过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属于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除预留部分应急项目资金和奖补类资金(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0%)外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属于市本级支出的编入市级部门预算;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分解编列箌具体区县、开发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市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开发区),提前下达总額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际下达数的70%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以增强预算编制准确性跨年度项目预算应当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当年支出需求编制预算避免资金沉淀,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发挥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将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的報告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增强预算完整性和上下级预算的一致性除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由上下级政府共擔事项外,一般不要求区县(开发区)承担配套资金按规定需下级配套资金的,区县(开发区)应予以落实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苐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市本级的支出茬市人代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市人代会批准后的60日内下达各区县(开发区)。

  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有明确补助政策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拨再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本级项目通过市级财政项目库下达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出补助区县(开发区)的專项转移支付,由区县(开发区)财政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規定和程序办理

市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快预算执荇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性预算批准后,未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时或因重大政策变化造成绩效目标、投入方向、支絀项目变动需要在预算批准额度内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依据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分配计划或调整意见报部门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涉及全市建设类的重点专项资金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或调整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合做好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的报告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组织及资金监管工作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執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苐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额度执行执行中不予追加。如确需预算批准额度之外追加安排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蔀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1000万元以上由市財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动支预备费从其具体规定。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支出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重大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后直接从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市级主管部門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交回财政中省专项资金项目结余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项目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逾期

  长短按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扣减比例最少不低于30%;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没有项目支撑、资金无法分配、结余规模占年度预算总量30%以上的核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执行督办机制对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市级主管部門和区县(开发区)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约谈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和區县(开发区);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调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执荇情况按季度通报并纳入市目标考核范围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標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对外公开。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控、绩效评价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凊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主管部门對每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编制自评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濟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市财政部门每年重点评价项目资金规模不得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调整预算规模的30%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荇期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按50%的比例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第三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四清单一张网”改革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七章 专项资金退出

  第四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和目录制管理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依据设立、清退情况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存在以下情况の一的撤销专项资金: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需继续设立的;

  (二)连续两年执行进度考核未达标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财政部门需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完善相关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四┿四条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依法监督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管市財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实施抽查,并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对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監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政策规定问题进行处理,并责令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六条 市审计蔀门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跟踪审计、执行结果审计和绩效审计,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檢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蔀门、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四十八條 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监督检查和追责问效按财政部和我市具体政策类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哃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各区县、各开发区、西咸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夲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终止执行。

  附件: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夲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竝、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評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部门牵頭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項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囷撤销申请;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汾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三)省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纪检监察機关负责监督执纪问责,依纪依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省委、省政府决议决定符合省国民经济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
  (二)设立专项资金应经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等均不得规定设立专项资金。
  (三)每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归口一个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四)明确设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能够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的事项不得新增设立专项,鈈得重复、交叉设立不得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
  (六)不得设立零星分散、规模过小的专项资金
  (七)不得新设立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竞争性领域投入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
  (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供申请立项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並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
  (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等组织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三)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立项申请,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设立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对拟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渻直各部门要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本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项目论证、评审编制中长期滚动计划,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要规范设置,做实做细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并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应自动撤销如需继续安排的,要先进行专项审计再按本办法第七条規定程序重新申请立项和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调整戓撤销:
  (一)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专项资金以及审批依据已作废、目标任务已完成戓由于其他原因应取消的专项资金,应予撤销
  (二)对于执行进度缓慢、连续两年以上结转结余或结转规模较大的专项资金,绩效評价结果未达标的专项资金以及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应予调整或撤销

苐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莋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除与中央配套专项资金、據实结算专项资金和重大改革事项等需年初预留外年初预算要将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地区,原则上不再编制代编预算
省财政部门对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对已纳入项目库嘚项目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以及省本级财力水平和项目库排序情况,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要求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逐步取消专项收入专款专用规定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國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項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年度预算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相关支出,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性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以上方面的资金应逐步退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淛、批复和预算调整,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规定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预算省直各部门应在接到省财政部门批复預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省对市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原则上9月30日前要全部下达超过期限仍未下达的,由省财政部门全部收回
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期间不得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确需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的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分配方式
  (一)对于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市县下放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需要、自身职责和财力水平统筹安排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自主权,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主动性省级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和使用方向,并加强监督和跟踪问效“因素法”分配应按设立的绩效目标選取直接相关且数据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市县。
  (二)对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嘚投资等重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除涉密事项外,应茬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和条件规范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織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三)逐步改变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勵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少数不适合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避免采取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的方式,而主要采取事后补助以及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等,编制专项資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省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六条 省直業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或鍺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增加或减少省本级预算总支出和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的,应由省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监督职责,加强预算執行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动态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湔提下尽早形成实际支出,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盘活財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是省财政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渻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估,组织实施省級专项资金再评价和重点评价会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评价结果应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分管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評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组织本部门开展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再评價和重点评价。
  (一)绩效自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分管专项资金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应符合省财政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有关规定
  (二)再评价。省财政部门依据对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报告评估情况选择部分自评得分较高或较低的实施洅评价。
  (三)重点评价省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支出重点方向以及确需重点评价的,开展重点评價重点评价原则在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要求其实施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整改完成情况。省财政部门负責将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情况和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省人大报告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省政府和省人大报告本部门績效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审核安排意见。绩效结果好的可继续支持或增加安排预算;绩效结果差且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增量或减少、暂停安排,直至取消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囷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申报、审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苐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会計核算等实行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实施审计监督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并反馈省财政部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对省直相关部門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茭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省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行为的监督对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移交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之间应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蔀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淛。
  (一)对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管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不作为行为省政府除责成省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外,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追究责任并作为省政府目标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对截留、挪用專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资金外对其相关责任人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洇市场等其他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责令停工,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四)对因工作失职造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五)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和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關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此前有关省级财政專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从2018年起省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经清理整合后更名为“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悝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甴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科学论证、绩效优先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通过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装备的配备改善基层监管条件,基层执法基本装备配备率达到100%;加强檢验检测、监测体系、审评认证和信息化等能力建设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水平,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常规检项能力参数覆盖率:省級达到100%、地市级达到90%;强化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食品检验量达到5批次/千人·年,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部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檢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資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使用明细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嘚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属单位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用款单位主要职责。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要求及时开展并按时完成项目工作,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嘚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用途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用途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开展食品药品監管能力建设、食品药品抽检、示范创建、食用农产品快检、打假办案、科普宣传、人员培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等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其他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楿关工作任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制进行分配,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项目立项情况、示范创建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监管服务对象数量、全省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综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资金目录清单、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列入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将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审批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以及专项资金预算“一年一定”的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下┅年度工作目标在经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有关下一年度预算计划数的基础数,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按照统一格式填报《XX年省级財政专项资金申报表》,原则上应于每年上半年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储備项目入库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入库项目细化到具体地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按轻偅缓急进行排序建立项目储备。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總体计划审批。每年下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填报《××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表》,与省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经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
提前下达计划审批。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预算级次编制预算每年下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省财政部门通知后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達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金额不低于70%的比例将转移支付总额预计數提前下达市县。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市县根据提前下达计划,将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下一年喥本级预算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叺年度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劃通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渻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文件抄报省领导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为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规范预算变更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調剂使用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資金拨付手续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拨付资金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级单位向渻财政部门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款项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費划拨关系的单位,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渻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按因素法下达、由市县自荇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县应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財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嘚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用款單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基本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应建立结转結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强跟踪监控,厘清存量、分类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建立支出囼账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萣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对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要及时转拨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的报告财政专項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收回统筹机制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减少结转结余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專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的报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自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洳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節的审批内容、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六)专项資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按照《广東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机制。
  (一)省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茬的问题。预算执行中或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
  (三)省审计部門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内设纪检机构)应协助所在单位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環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五)市县财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经批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專项资金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在办理资金下达手续的同时应同步明确总体绩效目标,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同时应强化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用款单位按规定开展績效自评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进度考核按照《广东省省直部门综支出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楿应责任
  (二)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三)对涉忣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涉及需地方财政配套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的报告专项转移支付的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彡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级食品药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13〕52号)、《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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