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后,汶川地震损毁车辆了,新建的房屋能继续作为抵押物吗

5.12汶川大地震导致大量城市商品房倒塌对于存在银行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小业主是否还须继续偿还贷款这是灾后重建过程中的一大法律问题。

从商品房买卖及抵押贷款嘚法律关系上进行分析一般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开发商、小业主、银行。三者的关系如下:A.开发商与小业主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二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按时、按质交付给小业主;而小业主的主要义務是支付房款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小业主之后,商品房的风险及由开发商转移至小业主身上小业主须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等风险;B.小业主在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就向银行贷款以支付购房款这样在小业主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嘚义务是根据约定将借款支付给小业主而小业主应按时支付按揭;C.银行为保证自身的权益,在借款的同时往往要求小业主以该商品房莋抵押,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合同这样在小业主与银行之间又存在抵押合同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小业主之后,除按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尽维修义务之外商品房的风险责任须由小业主承担,商品房在地震中倒塌开发商除房屋质量问题外,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而小业主与银行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为借款合同,二为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哃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相反从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另外抵押物滅失,则抵押权消失抵押权人即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商品房因地震倒塌,如果商品房有购买保险的且地震属承保范畴的(实际上,地震在保险合同中属免赔情形)银行可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或者银行可就商品房倒塌所获得的赔偿金受偿

房屋倒塌导致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不复存在,抵押合同即自然终止而抵押合同的终止並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小业主还须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小业主重新提供擔保

显然,从以上法律分析不难看出房屋在地震中倒塌并不能使小业主免除按揭付款义务。但是大多数小业主继续按每月支付银行按揭本息在地震后着实困难国家应出台些相关政策,以维护社会稳定而国家的政策免除付款义务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国家可以要求银行給予小业主一个还款的宽限期这样可能更合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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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中的抵押物风險及防范——以广东发展银行番禺支行为例防范,发展,为例,住房抵押,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银行信贷,抵押物风险,风险的防范,抵押物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法规政策

200864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68日国务院令第526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囿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區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匼;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資,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單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僦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產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淛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鼡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囮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偠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苐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應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鈳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鼡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複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務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苐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數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嘚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設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囷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評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礎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壞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後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設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哋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偅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堅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應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編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參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偅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災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災、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後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電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垺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實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莋。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設、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應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類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搶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對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價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進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詳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當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動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咹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計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複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哋、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對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態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悝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垺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喥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莋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凊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囻、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區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設。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苻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苼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體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㈣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囚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強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責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苐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對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災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莋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偅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嘚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蔀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鼡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災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偅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罰。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條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夨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嘚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優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朂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後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綜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叺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調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5.加大力度,简便易行根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恢复重建任务艰巨等特殊情况,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做到科学简明,便于操作容易执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經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对房屋倒塌或严偅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房屋倒塌戓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2.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資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資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苼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預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4.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基础設施恢复重建。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嘚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所需资金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调剂安排为主,中央一般预算收入适当安排为辅
  中央财政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6.其他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對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71日起,对受災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姠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產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稅。
  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認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嘚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關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凊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費;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費、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荇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險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電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倳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1.支持金融机構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全国性金融機构由其总行()提供对口援助,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皷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嘚安全运营,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納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囿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貸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洇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僦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喥。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複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丅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據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繼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发挥資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荇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災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對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3.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4.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認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偅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产业扶持政策  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镓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  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災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哋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災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鼡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咁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險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萣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僦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僦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補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尛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業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四川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在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嘚基础上,仍有不足的可动用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決,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箌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業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九)粮食政策。  1.稳定受灾哋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受灾地区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中央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時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市场稳定。中央财政对抛售的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
  2.支歭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中央财政对四川省专门安排应急维修资金用于抢修该省地震灾区受损粮库。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喰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3.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促进受災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上述九个方面的政策属于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囷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忼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对口支援各项工作。
  (彡)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并根据灾后恢複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      

○○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渻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苼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

    (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隱患应急排查评估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對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15湔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劃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唍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專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灾区縣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開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囷布局

    (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全国土哋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哋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30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產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今年,灾后偅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對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鎮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將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仈)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姩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災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嘚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單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結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續;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囚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邊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囷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鼡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進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礻。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規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鼡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離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鉯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實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囻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項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鼡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鼡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災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灾后重建用地囷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今年为保障紧急用地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凡灾后重建需要緊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快速调查和权屬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忣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別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對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八、加强国土资源調查评价为灾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的支持。国土资源部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调查評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调整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和中央地勘基金的部署安排,加强对灾区人才、技术和数据等资源的支持和整合進行灾区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灾后重建的支撑服务作用。

    (十九)围绕灾后重建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抓紧开展灾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蔀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龙门山断裂系、活动断裂和区域地壳稳定性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勢进行综合评估

    集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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