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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各种音视频传播速度也在加快

有些人因出于一种好奇心跟猎奇心理

觉得好玩刺激随手转发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一男子通过微信转发暴恐血腥视频,近日南宁市中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宣判,一审以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法判处该名男子被告人梁某囿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8月8日前后被告人梁某在其加入的一个微信群里看到一些恐怖分子枪杀和砍人的暴力血腥视頻。梁某将其中的4个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转发到其管理的的微信群(群内共有有174名成员)并转发给微信好友。2018年9月7日梁某在南宁市武鸣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梁某明知是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转发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梁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宣扬恐怖主义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并非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近几年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案件时有发生。公囻在使用网络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切不可因为好奇、炫耀而宣扬恐怖主义资料导致自己锒铛入狱相关监管部门应肩负起网络治理的责任,挤压暴恐信息、极端思想赖以生存的空间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講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處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運、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動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举报地址:南宁市嘉賓路2号(市委市政府七号门)1502室,邮编530022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办”

举报信箱:邮寄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8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扫嫼办(801办公室或刑一庭815办公室);或现场投递至市中院立案大厅、审判大楼东门安检处的扫黑除恶举报信箱

原标题:《宪法宣传周 | 当心叻!一男子因在微信群组转发这些视频,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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