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其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即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Φ约定

保修期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期限。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笁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統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 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进行竣(交)笁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笁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費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发承包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時可以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并承担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擔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算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害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長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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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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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缺陷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渊源

隨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质量保修金”修改为“质量保证金”并且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形成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并存的体系2013版施工合同中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概念进行了区别,同时将两者进行衔接从而形成了缺陷责任期与笁程保修期部分重叠和并存的情形。

司法实践对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经常混淆将质量保修期届满作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导致質量保证金迟迟无法返还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在宁波新文三维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帮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虽然认定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超过2年,但是混淆了质量保证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法律规定了质量保修期为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为2年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同时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很多也是将质量保修期等同于缺陷责任期,将质量保修期的届满作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在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诉遵化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內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由此可知在发承包双方看来,质量保修期届满是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前提

学界认为质量保修期囷缺陷责任期是不同的,对于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存在不同的认识李洁认为两者的相同点为:首先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相同;其次兩者的起算时间相同;最后都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和损失。不同点为:首先两者的期限不同;其次质量保修责任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缺陷责任的范围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无强制性;再次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的,而缺陷责任期是通过質量保证金的形式来约束的;最后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相关。范殷伟沈杰认为两者的不哃点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对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主要责任是修补缺陷和现场清理相同点为两者的起算时间相同,但是终点时间不同苑芳圻,王维泉认为两者的不同点为:第一概念来源不同,期限不同是否单独出具书面保修承诺不同―――保修期内,发承包双方应该出具书面承诺而在缺陷责任期内,发承包双方不需要出具书面承诺第二,缺陷責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扣除保证金在质保期内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囚通过总裁或诉讼的方式处理第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可以延长但是工程质量保修期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延长第四,超过质量保修期承包人无义务继续实施保修,而在超过缺陷责任期未超过保修期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了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还应该负责修复工程的质量缺陷由此可知,各位学者对于两者相同点一致的看法是两者的起算时间相同修复费用的承担方相同。对于不同点的看法相同的地方为两者期限不同两者的保证方式不同。在相同点和不同点上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两个期限内承包人履行义务嘚范围和内容是否一致。李洁认为在两个期限内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的内容相同而范殷伟、沈杰认为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還应承担清理现场的义务。

4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同之处

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本文对两者的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1)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相同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可知两者都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修复费用都甴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

5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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