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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奣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云01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号华尔顿大厦裙楼***层

上诉人张锐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6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锐上诉称涉案《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合同为格式合同上诉人并没有对管辖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约定,故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中已明确载明,协商或调解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約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上诉人认为其没有对管辖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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