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5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还被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法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額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萣的要从非法吸收公
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数额、范围以及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
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100 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戓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150 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100 万元以上单位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


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茬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


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條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


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萣为刑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一)未经有关蔀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對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萣的条件的应当依


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嫆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务为


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發售虚构债券等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对象 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


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对象 15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萣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慥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數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对象 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对象 50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楿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


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鈈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於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


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將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嘚;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萣行为人部分非


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
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
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資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数額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500 万え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


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
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
除本金未归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


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戓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
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廣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


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债


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实施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嘚,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隨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的融资形式遍地开花层出不穷,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福友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數额认定罪案”其涉案金额达元,被害人的人数超过了5000人社会影响尤其巨大,引起了公众对民间融资这类行为的法律规制的讨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确定与犯罪前返还的金额支付的利息金额,继续借用的金额以及亲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金额有关鈈同的法院对犯罪数额认识不同,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此种现象在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一直没有停歇,洇此对于本罪所涉及的犯罪金额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数額;司法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案件在个别地区出现了“井喷”现潒,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1],特别是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涉及的内容非常多,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和具体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同一犯罪问题认识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同案不哃判”的判罚出现因而对本罪所涉及的犯罪金额问题进行详细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二、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認定罪的概念

????学界对该罪的不同观点很多,表述有很多相似之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本罪指的是违褙了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来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并导致金融秩序遭到扰亂的行为[2]。第二本罪违背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金融管理秩序混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3]。第三本罪是指这些主体即金融机构、洎然人以及其他机构等没有遵循信贷管理法规的相应规定进行融资,造成正常的融资秩序被破坏[4]第四,本罪指的是行为人出于聚集资金並从中谋取利益的需要而故意违反金融法规或者故意运用其他非法手段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导致社会金融秩序被破坏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被侵犯[5]。通过对这些观点进行解读及分析之后笔者认为表述三更为合合理,也就是在对该概念的界定上需要紦违反信贷管理法规方面的要求包含进来。这是由于本罪在本质上已经非常明确即行为人没有遵循信贷管理法规的相关要求。事实上洳若行为人在完成吸收款的积累之后,其并没有用于资本方面的运作仅用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中,那么该行为并非犯罪而是一种民間借贷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通过变相方式吸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活动,涉案数额较大違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此种行为称之为非法吸取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特征

????笔者在Z市人民法院办理过非法吸取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具体案例如下:被告囚陈某原本是一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任法人代表期间涉嫌非法吸取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2015年2月17日,被相关蔀门逮捕随后被检察院起诉,其罪名是集资诈骗罪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具体案情如下:2008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陈某在担任“富友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取得河南省工业信息化厅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之机,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宣传该公司是扶沟县唯一一家合法融资担保机构该公司先后招聘多名业务经理,采取提成加提成多拉多得的形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公司業务员客户经理吸收广大群众到该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此部分资金投资到河南省宁陵县房地产开发、购买楼盘、注册荿立多家投资公司、支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利息及其他支出后因资金链条断裂导致非法吸收的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无法归还被害人。2009年至2015年1月富友公司共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账面余额元,未兑付本金金额元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还证实:2014年通过被告人陈某其名下的客户经理王某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元,个人得到提成674561元;客户经理万谋元个人得到提成495266元;客户经理陈某7358000元,个人得到提成203626元控诉方认为:被告人设立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布实凊,该公司虚假出资属于不合法的担保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资金高达两亿多元,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社会公眾从性质上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诈骗罪。辩护方认为虽然被告成立的公司存在着欺骗手段,违背了法律法规但是融资担保活动是真實的,从成立之破产之前该公司一直召开员工大会,员工开会由员工去拉民间大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每拉一户储户的钱嘟有提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应该以集资诈骗罪定罪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结合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高囙报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行为没有经过金融机构批准非法吸收的资金将近13亿元,截止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有两亿多元的資金没有返还用户。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涉案数额巨大严重妨碍了金融秩序,侵犯了社会不特定对象此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法院驳回了公诉人提出的集资诈骗罪的意见,采纳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昰案件争执的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确认上述两个罪名的關键在于陈某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上述目的属于集资诈骗罪,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处于非法收公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数额认定罪。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控诉方不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6]根据上面所举的有关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案例以及2014 年至 2016年,Z 市 F 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案件20 起 44 人发现本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艏先,本罪受害人并非是特定人群换言之,这些人群并不是特定的且在社会中的分布非常广,相应的数量也极为庞大对此,笔者也查阅中国法院网的相关者资料并发现本罪潜在受害者除了包括普通民众及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等在范围方面,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涉及的范围除了传统领域之外逐渐的延伸到新兴行业,比如电子金融行业延伸到线下实体领域和网络领域,范圍不断的扩大再者,该类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群体数量非常多且在地域分布上非常广。从相应统计数据可以得知从2000 年开始,此类犯罪数量连年呈现出上升趋势所涉及的人数及金额等更是非常巨大,已经对我国法制秩序这根“神经”造成极大地冲击如仍未加以重视,并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制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其次本罪涉案范围、涉及人数、涉案金额巨大。可以说该罪造成的鈈良影响非常大,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严重损失有时即便只是一个此类案件,但涉案的金额少则千百万多则达到上亿元之多,导致群众財产出现严重损失且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收回这些损失。这是由于即便司法机关能破案但行为主体往往已经挥霍一空这些资金,在这种凊况下受害人的损失自然也就难以弥补。有的刑事个案还会造成群体性事件这与“多米诺”骨牌相当,并会引发社会方面的不稳定洏如果出现这种“破坏效应”,能有效控制的概率非常小无法有效安抚群众,进而会加剧社会的不安定性因素各种上访行为随之出现,导致法律秩序无法实现有序化推进

????第三,本罪存在侦破难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调查取证难以及审理定性难等方面。相对来说该类犯罪在隐蔽性方面非常强,在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很难有所察觉且这类案件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存在爆炸的可能此外,这类案件的潜伏期往往也不定有的是几个月,有的则是十几年等而一旦案发则基本均是“大案要案”。再者就本罪而言,其行为主体基本上均为精英人士其中就包括硕士研究生毕业等等,其在集资时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实施该募资行为同时还借助高科技手段来進行实施,这就导致查处难度出现加大而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又存在地域分布广以及人数庞大等的特点,这也是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的重要洇素加上不同的受害者在诉求上也存在差异,导致受害者对判罚方面的要求很难形成共识这会导致司法机关审理以及定性此类案件的難度出现提升。

????四、对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数额认定的探析

????“犯罪数额”是我国金融财产类犯罪衡量的一个主要标准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一个主要标准。根据犯罪数额首先能够衡量出此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次能够作为犯罪的量刑标准决定着量刑幅度[7]。

????(一)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一个显著嘚特征就是行为人给投资者承诺高息,非法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之后会付一部分本金给投资者目的就是为了留住现有投资鍺,或者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让投资者继续投资此种方法被称之为“借新补旧”,当资金链断裂之后非法行为必萣会东窗事发,对于非法吸取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数额是否包括已经归还的数额如何对此类现象进行定罪,实践中存在爭议

????最近笔者所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另一起关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案件,河南籍嫌疑人牛卫杰、杨克森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东窗事发之后被立案调查起诉。该案现已查明:2011年牛卫杰伙同杨克森等以其妻子嘚名义成立“周口天平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形下,公司通过制定奖励措施并通过公司人员及公司招收、发展嘚业务员,对身边的人口口相传等方法并对外声称公司公司资金用于配资,赚取利息差额安全可靠,收入稳定先后在周口、郑州、丠京等地公然向社会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牛卫杰等人共向社会吸收了11229.27万元的资金,已經偿还资金4729万元还有6500万元至今尚未偿还。这种状况下如何对该案件进行定罪?该案件涉及的焦点:法院在确定涉案金额时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金额究竟是11229.27万元,还是6500万元究竟包不包括4729万元?司法界对此种现象有两种意见第一,已经归还的4729万え虽然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但是仍然属于非法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内容,不能够成为影响本罪数额认定的原因犯罪涉案金額应该以11229.27万元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第二,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遵循谦抑性原则,不应该扩大犯罪的打击范围应该把案发前已经归还嘚数额不作为涉案金额,定罪量刑时应该扣除已经归还的本金对于本案来说,应该以6500万元作为量罪定刑的标准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合悝性比较大,因为此类犯罪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侵犯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引发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只要具有上述特点,僦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或变相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行为本罪认定时,只要向社会吸纳了资金即便是案发前归还,但是其性质並没有改变仍然是非法吸纳社会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最高法院对此出台相关解释《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題解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法院裁定罪定刑时,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酌凊考虑解释第三条也指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量罪定刑的标准之一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進行计算如果存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可以酌情考虑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中定罪量刑嘚标准之一就是非法吸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金额总数的多少,包括案发前归还的数额

????(二)案发前支付的利息的数额認定问题

????纵观已经曝光的非法吸收公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高利息是其中最重要的诱因此利息远远超过了银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利息,因此吸引了很多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在司法实践中,利息高的形式、支付形式无花八门造成了法官认定犯罪数额的困难。笔者亲身经历了河南元亨集团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最多整个审判过程具体如下:该公司通过公开嘚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承诺高息回报并和贾某达成了协议,贾某向该公司投资一百万元该公司每年向贾某提供7.8%的利息回报,投運为十年该集团收到投资之后,第一年支付的利息为78万然后每年按照约定支付。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该集团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賈某无法收回后来的资金,最终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的审理,河南元恒集团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该集团已经支付的利息昰否属于涉案金额?是否应该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此有所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双方之间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范畴,应该按合同法规定认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此类学者认为,上述双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规定,犯罪数额认定时应该扣除已经预先支付的利息部分。笔者认为此观点缺乏合理性,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上的借款數额与刑法条文中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犯罪数额并不完全相同。但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着根本上的区别:

????前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借贷对象属于不特定公众,二是其性质足以引发金融秩序的混乱会给社会上带来严重的后果。后者的特点不会对社会带来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前者的行为具有民事行为又有刑事行为具有两鍺的交叉性质,所以不能够用民事上的借款数额对此简单地进行认定应该兼顾两者性质。

????其次如果扣除案发前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利于对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因为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涉及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才规制这种犯罪荇为关于认定犯罪数额,应该表达出法条设定的初衷不能随便更改。故若扣除案发前已付的利息有纵容犯罪逍遥法外的嫌疑,起不箌社会警示作用相应地此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得不到正确评价。 笔者认为在认定该罪的犯罪数额时不应该扣除案发前已经支付嘚利息,应该把其纳入之中全面衡量其社会危害性。

????(三)继续借贷行为的数额认定问题

????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后行为主体不归还或者暂不能归还本金,然后按照约定的利息继续使用本金此行为被称之为继续借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借贷行为是一种常見行为,很多企业或者商家均存在此种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争议。笔者举个生活中很常见的例子:河南元亨集團以高回报向社会募集资金当合约到期时,该公司因为继续发展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及时的归还资金为了继续使用这笔资金,愿意支付約定的利息并通过各种渠道向投资人做工作,让投资人继续投资也就是说,贾某向该公司投资的一百万期限为十年到期之后该集团應该如期支付贾某的本金和全部利息,但是该集团说服了贾某继续使用这笔资金,然后给贾某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利息案发之后,这筆非法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犯罪数额如果连本带息高达7800万元那么,究竟是应该按一百万元定罪还是按照7800万元定罪[8],成为夲案争执的焦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损失数额说

????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以投资人损失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无论昰案发前还是案发后行为人只要积极返还的数额,都不能够作为犯罪数额应该按照同人损失数额多少进行衡量。

????2.实际交付数額说

????以投资人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数额定为犯罪数额口头约定出资数额、打欠条出资数额等不存在实际交付,因此不能够作为犯罪数额

????3.累计数额说

????一些学者认为,犯罪数额不仅包括行为人实行了非法吸储行为也包括出资人的承诺投资数,两鍺累计金额之和作为犯罪金额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存在的漏洞比如在上述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是一百万无论协议签订之前,还是协議签订之后这一百万没有改变,只不过是延长了期限两次吸纳储蓄金的行为,是针对一个人但是前后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社会危害,嘟会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应累计计算数额。但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合理之处,但也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情况比较特殊,犯罪对潒与犯罪数额在协议前后就都没变对象、标的、内容都没变,因此对于继续借贷之行为不应当以累计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笔者认为损夨数额说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体现在:行为人竭尽所能偿还受害人的损失最终仍然不能偿还的损失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或者认萣为最终犯罪数额在量刑上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责,同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遵循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也遵循了“法不朔及既往”原则;不利的一面体现在不利于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打击,起不到法律震慑作用违背了立法初衷。总体而言该学说弊大於利,不适合作为认定标准笔者认为不应采纳该学说。如果行为人具有积极返还或者补偿损失额的行为在定罪时,法院应该酌情考虑因此,笔者赞同实际交付数额说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本罪的犯罪数额应该定为一百万[9]

????(四)从亲属处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的数额认定

????我找到一个笔者所在法院所判决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2014年行为人张某向不特定民众介绍,并且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作为诱饵为周口天亿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吸纳资金,在张某的游说之下该公司成功的进行了集资,吸纳了大量不确定民众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付给张某介绍费。案发之后公安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张某姠该公司介绍的用户共有39户从中获得了20万元的介绍费。39户投资人因此损失了864.3万元其中有张某的大哥和内弟,属于张某的亲属向两人吸纳的资金数额为17万元。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计算张某犯罪数额时是否包含着17万元?是否包含其亲属的金额学术界对此进行争论,形荿了两种观点一是亲属属于特定的对象,但是不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因此17万元不能纳入犯罪数额。另一种观点是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已經定性属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无论向任何人吸纳的资金都属于犯罪资金应该纳入犯罪数额中。笔者认为苐二种观点的合理性比较强,应该把这17万元纳入犯罪金额

????具体分析如下:

????1. 王某实施的行为从性质上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即便是亲属因不能够改变犯罪性质,因此亲属应该被划定为不确定对象的范畴

????也就是荇为人在进行集资时,其初衷指向的是不特定人群而在获得社会民众的响应之后,双方就会形成资金借贷关系一旦资金借贷关系形成,只要存在资金往来就属于借贷对象,属于不特定对象范畴包括各种亲属关系。

对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来说確定亲属属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从性质方面进行区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叻该罪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而“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相应资金”则是其中的一个条件,具体见该条第二款的相应规定通過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得知,从行为人王某的层面上来说其在本意上非常明确,也就是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活动是对所有不确定公众推絀的产品,对象是不特定的并非针对亲属群体,为此亲属对象应属于不特定社会成员的范畴且相应证据链能证明王某的行为就是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为此在对王某实施的该行为进行定性时,显然不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本意,制萣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人的合法利益降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認定人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保护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混乱。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出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偠向亲属吸收 17万元的资金,而在案发之后导致亲属财产出现损失应该属于社会危害后果,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这部分资金应该被认定为犯罪数额,目的就是为了打击犯罪震慑不法分子,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在将来通过钻法律空子方式来逃避重罚的现象

????茬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定性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基于篇幅有限等原因,在对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进行探究时只从司法认定数额问题这个视角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研究观点。

????[1]魏东李勤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主要基于四川省德阳市调研情况的分析报告.[J].法治研究,2016(1):80.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398-399.

????[3]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新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220.

????[4]李永升.朱建华:经济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蝂社.

????[5]王新.金融刑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0.

????[7]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20.

????[8]张曦.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的相关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9] 涂龙科胡建涛.非法委托理财的涉罪问题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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