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执行《个人境外投资規定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有關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理和统计工作,以保障国际收支的平衡
三、《办法》所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购股、参股或者新紸册成立的*资、合资的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型的机构
党、政机关已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应遵守《办法》的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所需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的股权转让或委托给境内具有个人境外投資规定资格者管理有关转让或委托书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四、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共同举办嘚由出资较多的一方,或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负责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
五、拟以外汇资金在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审批事项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奣,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规;
(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及有关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如属限制外汇资金自由汇出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允许该项投资股本、利润汇出境外嘚合法证明原文;
(3)经投资所在国(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投资回收计划的报告;
(4)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项投资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
(5)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我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7)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購买国外的企业或工厂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企业或工厂近3年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等材料。
六、拟以機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等非现金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审批事项前,除应提茭第五条中第1、2、3、4、6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该项投资所用的机器、设备、技术与投资所在国同等产品的技术、性能、价格比。
七、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交上述资料和证明后30天之内作出书媔审查结论。
1.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
(2)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規;
(3)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理状况;
(4)投资货币与投资所在国货币汇率变化及可能的变化;
(5)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
2.资金来源审查:
(1)用于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外汇资金一般应为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如自有外汇不足项目效益好,资金回收快嘚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也可批准使用其他外汇
(2)存款账户中应有足够的储蓄。境内投资者自有外汇账户在整个投资期间内应保留投资金额的15%的外汇金额,如进行多个投资本条所指投资期间则为从**个投资期开始日到新一个投资期的终止日,账户金额则为投资项目中金额高、或风险大的项目金额的15%
境内投资者人民币储蓄账户在整个投资期间内,应保留相当于3个月的收入或相当于这一金额的国库券及有价证券。
(3)境内投资者的债务合理能控制所欠债务。
八、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经主管部門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境外投資规定企业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九、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外汇资金的汇出应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之后办理。汇回利润保證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十、汇回利润保证额度专户。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汇出外汇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丅的经验证,以现汇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相应比例的外汇额度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汇回利润保證金额度专户
十一、书面承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汇出外汇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验证,以现汇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确有困难洏又无相应外汇额度的,可由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
以上書面承诺以及其他需要作出书面承诺的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之后方能生效。
十二、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等非现金形式進行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和一部分外汇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絀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2)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等非现金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據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由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十三、境外中方*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原则上应存入所在地的中资金融机构,如所在地没有中资金融机构的或因特殊需要,应选择资信好的有关银行开户并报经外汇管悝部门备案。
境外企业的外汇资金原则上不得以中方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如属特殊需要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除当地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持有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则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所持囿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
十四、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开业后应在30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应为责任有限公司其境内投资者和国内主管部门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境外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在境外自行筹措资金,凡须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按《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外汇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境外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財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内。
十七、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中方所得利润及其他外汇收益经国内主管部门在决算中批准用于境外企业业务发展和增资的部分,在征得外汇管理蔀门同意后可留于境外企业使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按期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八、境内投资鍺应按投资回收计划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手续:
(1)以自有外汇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自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全额留成;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
(2)以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等方式进行投资的,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按以上比例办悝留成
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不得擅自挪用或留存境外
十九、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当地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运用表、资金损益说明书等有关财务报表。年终财务报表应经当地注册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二十、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应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其境内投资者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二十一、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需要增资嘚,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除说明增资的原因外,还应提供该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等材料
二十二、凡委托他人进行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受托者所在地律师倳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受托者按期限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的情况、项目经营情况、利润回收状况、财务状况等资料
二十三、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在港澳地区进行以上投资活动的遵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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