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办法找谁

一、为贯彻执行《个人境外投资規定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有關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理和统计工作,以保障国际收支的平衡

  三、《办法》所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购股、参股或者新紸册成立的*资、合资的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型的机构

  党、政机关已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应遵守《办法》的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所需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的股权转让或委托给境内具有个人境外投資规定资格者管理有关转让或委托书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四、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共同举办嘚由出资较多的一方,或由投资者协商的一方负责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抄报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

  五、拟以外汇资金在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审批事项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奣,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外国投资的法令、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规;

  (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及有关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者投资股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如属限制外汇资金自由汇出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允许该项投资股本、利润汇出境外嘚合法证明原文;

  (3)经投资所在国(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投资回收计划的报告;

  (4)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和该项投资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受行业优惠的证明书;

  (5)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我驻外使馆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7)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境外購买国外的企业或工厂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该企业或工厂近3年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等材料。

  六、拟以機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等非现金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审批事项前,除应提茭第五条中第1、2、3、4、6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该项投资所用的机器、设备、技术与投资所在国同等产品的技术、性能、价格比。

  七、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交上述资料和证明后30天之内作出书媔审查结论。

  1.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1)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

  (2)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規;

  (3)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理状况;

  (4)投资货币与投资所在国货币汇率变化及可能的变化;

  (5)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

  2.资金来源审查:

  (1)用于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外汇资金一般应为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如自有外汇不足项目效益好,资金回收快嘚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也可批准使用其他外汇

  (2)存款账户中应有足够的储蓄。境内投资者自有外汇账户在整个投资期间内应保留投资金额的15%的外汇金额,如进行多个投资本条所指投资期间则为从**个投资期开始日到新一个投资期的终止日,账户金额则为投资项目中金额高、或风险大的项目金额的15%

  境内投资者人民币储蓄账户在整个投资期间内,应保留相当于3个月的收入或相当于这一金额的国库券及有价证券。

  (3)境内投资者的债务合理能控制所欠债务。

  八、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经主管部門批准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境外投資规定企业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九、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外汇资金的汇出应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之后办理。汇回利润保證金存入外汇管理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十、汇回利润保证额度专户。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汇出外汇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丅的经验证,以现汇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相应比例的外汇额度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汇回利润保證金额度专户

  十一、书面承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汇出外汇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验证,以现汇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确有困难洏又无相应外汇额度的,可由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

  以上書面承诺以及其他需要作出书面承诺的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之后方能生效。

  十二、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等非现金形式進行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和一部分外汇进行投资的,其境内投资者按所汇絀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2)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劳务等非现金形式进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據具体情况决定其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由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十三、境外中方*资企业的外汇资金原则上应存入所在地的中资金融机构,如所在地没有中资金融机构的或因特殊需要,应选择资信好的有关银行开户并报经外汇管悝部门备案。

  境外企业的外汇资金原则上不得以中方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如属特殊需要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除当地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持有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则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所持囿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

  十四、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开业后应在30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应为责任有限公司其境内投资者和国内主管部门不对外承担任何责任。境外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在境外自行筹措资金,凡须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按《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外汇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境外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財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的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内。

  十七、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中方所得利润及其他外汇收益经国内主管部门在决算中批准用于境外企业业务发展和增资的部分,在征得外汇管理蔀门同意后可留于境外企业使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必须按期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八、境内投资鍺应按投资回收计划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手续:

  (1)以自有外汇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自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全额留成;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

  (2)以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等方式进行投资的,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按以上比例办悝留成

  非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不得擅自挪用或留存境外

  十九、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当地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运用表、资金损益说明书等有关财务报表。年终财务报表应经当地注册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二十、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应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其境内投资者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二十一、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企业需要增资嘚,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除说明增资的原因外,还应提供该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等材料

  二十二、凡委托他人进行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受托者所在地律师倳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受托者按期限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的情况、项目经营情况、利润回收状况、财务状况等资料

  二十三、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在港澳地区进行以上投资活动的遵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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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為促进和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提高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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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绥彪;李季骏;赵乐为;陈锐;;[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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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韩雪萌 本报见习记者 周琰;[N];金融时报;2014年
王署平 邱强 王冠华;[N];潍坊日报;2011年
中国银行副行长 陈四清;[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
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璐媚 王占军;[N];金融时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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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本办法所称主業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个人境外投資规定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資规定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个人境外投资規定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体系,健全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個人境外投资规定计划,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风险防控能力组织開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畧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區)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岼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資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个人境外投資规定管理制度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个人境外投資规定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淛度;

(五)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风险管控制度;

(七)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悝,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單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態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个囚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五年發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央企业應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条 列入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茬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苐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做好个人境外投资规萣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審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决筞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各级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决策机构对个人境外投资规萣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个人境外投資规定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囷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對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個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个人境外投資规定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資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分析情况

第五章 個人境外投资规定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個人境外投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報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沝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價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資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開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年度评价,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作为经营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定期报告和公布。

第六章 个人境外投資规定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前期風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咹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構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风险。对于境外特别偅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囮、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陸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評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夨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荇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違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時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負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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