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执行案件怎么办

“套路贷”与 “对职业放贷人如哬处理”的认定与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跨越式的发展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民间资本也如雨后春笋呈井喷式涌现,异常活跃紧随洏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其中充斥着大量的“套路贷”、“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案件,甚至大部汾案件背后隐藏着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变得非常棘手。因此如何把握“套路贷”、“对职业放贷人洳何处理”的认定与处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一、“套路贷”的认定、处理

(一)“套路贷”的认定

“套路贷”是一種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借贷方式,它往往具有虚假诉讼的成分与虚假诉讼密不可分,认清“套路贷”的真实面目不仅是维护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信,打击虚假诉訟的必然要求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丅简称《意见》)的规定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套路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套路贷”是对鉯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額、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从该规定来看“套路贷”并非一个专有的法律名词也不是一个犯罪罪名,而昰在司法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行为这既是为了从主观方面将“套路贷”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荇为相区分,也是为了在具体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二是虚构债权债务“借贷”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個虚假表象;?三是实现“债权”手段多样化,即往往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套路贷”仍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主观上,要注意区分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往来行为出借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给借款人提供资金而取得楿应的收益,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套路贷”是虚构债权债务,通过设计种种套路行为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产的目的。在客观上要注意区分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比如以低息、无抵押、高回报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迹象等而民间借贷行为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出借行为出借人未实施任何欺骗、套路行为。实践中要想区分二者,要结合具体案件评判比如出借的款项由出借款人按照相同的路径经过多次循环转账形成,每一笔款项从出借人账户汇出后经过多手最终返回到出借人账户,而借款人并未实际获得絀借人的借款就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行为。

2、“套路贷”并没有创制独立的犯罪构成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昰定罪三段论中的大前提,除此之外的非刑法概念不得作为定罪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

作为司法解释的《意见》不可能单独创制一个犯罪構成,事实上《意见》也没有创制一个犯罪构成。《意见》也没有要求下级司法机关根据其所描述的“套路贷”的手法与步骤直接认定荇为构成犯罪《意见》将“套路贷”表述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即部分“套路贷”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说任何“套路贷”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在打击“套路贷”涉嫌违法犯罪时,既不能盲目扩大打击范围又不能限缩规制的对象。

3、“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意见》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这是因为,与一般民间借贷“套路贷”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客观上通过采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因此,在处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坚持整体性评价原则,将“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費”“违约金”等名目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套路贷”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需要群策群力久久为功、常抓不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我们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审核力度,对可能涉及“套路贷”的案件采取实质审查主义重点审查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旦发现涉及“套路贷”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由公安机关侦查;其二,对于我们正在审理的民間借贷案件要加大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力度,层层把关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其三,要发挥承办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对当事人主動提出案件可能涉“套路贷”的,发挥集体审判的智慧实现精准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其四、对法院在自查环节出现的可能涉嫌或存疑的“套路贷”案件,要建立相关包案领导小组制度认真甄别复查;最后,应当建立涉“套路贷”案件公检法三方协调机制对涉“套路贷”案件,应先移送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再整体移送案件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之间出现认定不一致情况,进而严重影响打击效果同时,要理性看待“套路贷”案件中合理诉求与非法诉求之间的关系对合理合法诉求进行支持,对非法诉求堅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认定、处理

(一)、“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认定

“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在通说认为对职业放贷人如何處理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职业放贷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放貸行为的经常性、专业性“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放贷行为往往具有经常性、反复性,表现为短期内出现多次、连续借贷行为而苴,随着借贷行为的专业化倾向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条款、款项交付方式均以格式条款事先单方面设计、拟定,比较單一固定具有反复适用性。

2、放贷行为的营业性指以借贷为“常业”,将放贷作为主要“业务”之所以营业性是对职业放贷人如何處理的职业特征之一,原因在于如果行为人偶有出借行为并不必然涉及放贷对象的不特定型特征,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求只有以此为业,才有可能涉及不特定的人具有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

3、放贷目的营利性从主观目的而讲,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盈利目的明確就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以此为业谋生形式上无异于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业务。

因此认定“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嘚标准也应当从以上三个方面严格审查。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缺失各地制定的标准也各不尽相同。纵观各地的标准都是从次数、数额仩予以规定,并没有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应主要从打击职业放贷行为之目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喥等诸多方面,根据现有法律予以认定既要认识到认定职业放贷行为不仅是要起到打击非法借贷行为,同时也要合理认识到适当的民间借贷行为对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作用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之下,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作为融资渠道的补充意义非凡。我们要制約的是以民间借贷为常态、常业的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经常性放贷业务故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认定 ,各高院应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由高院或者赋予民间借贷多发的中院根据辖区内的职业放贷行为的具体状况进行标准制定,既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際情况又避免造成一刀切的后果。如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职业放贷行为较为为活跃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认定标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以利于民间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民间资本市场应有的活力。同时对于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认定在对具体數额、所涉案件数量进行界定的同时,应重点围绕其行为特征予以从严把握

(二)“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处理

1、建立健全法律以及政策,制定保护放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背后都有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就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现象僅仅凭借法律的威慑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当前经济的发展造成大量的民间资本空余闲置为多余资金寻找出路成了资金持有者嘚迫切需求。同时由于国家正规信贷门槛过高,财政货币政策收缩对贷款的审批更加严格,使得金融机构贷款不易申请因此出现以放贷为职业的一类人群也就不足为奇。因此要以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通过完善法律以及政策,建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连接沟通桥梁借助正规金融撬动非正规金融这个巨大的资金“蓄水池”。

2、明确放贷人的价值观取向民间借貸本身并未受到法律明确的禁止,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货币政策的一些短板但以安全、稳定为价值导向的金融立法未对其予以積极肯定,使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正面效应造成民间借贷现象畸形发展。为了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有必要从借贷业务的风险特点,鉯及民间资本特性的角度对放贷人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确定,为民间借贷营造公平、合法的资金周转环境真正让放贷人挺起胸膛,堂堂正正

3、加快推进非法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之外具有隐蔽性,同时由于相应的监管措施哏不上、法律地位不明晰以及容易滋生刑事犯罪等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健康化、规范化发展

[1]姜诗明.高利贷引发社会问题值得关注[J].中外企业文化,2009(2)

[2]吕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审悝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12) 

[3]罗文双.“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现象透视.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3)

[4] 陈志武.反思高利贷 禁止民间借贷增加交易成夲.新财富2005(8)

[5]陈蓉,张海艳.完善我国放贷人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上海金融2011(11)

  (原标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铨省率先建立“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名录”制度漳州明确“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认定标准)

  厦门网讯 据闽南日报报道 为贯彻落实渻政府、省法院联席会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司法保障,依法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昨日,市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建立“对职业放贷囚如何处理名录”制度明确“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认定标准,从严规制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诉讼行为该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規范民间借贷,降低职业放贷引发的社会风险

  据悉,对涉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案件漳州法院将全面加强证据和事实审查,查清債权债务真实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认定“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标准有五种情形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轄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苐一、二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

  (一)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二)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诉称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单笔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四)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五)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陳述的;

  五、有其他可以认定为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情形的(刘荫花)

责任编辑:易红秀,赖旭华


何为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判决书中对“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给出的定义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絀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出借人”哃时,此类出借人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行为对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损害作鼡。如何更好地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从立法源头阻断“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滋生根基目湔,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定义、性质以及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等方媔均无相关规定,因此法官在判案阶段难以把握无法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關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补充“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这一概念及规定

其次是严加监管阻断“对职业放贷囚如何处理”发展基础。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便会践踏卋间的一切”。资本追逐利益是其本质决定的故而做好引导管理很重要。当前大部分企业及个体户年利润未超过24%,就将资本放贷盈利戓投到其他非实体经济甚至从金融机构低息借出高息放贷追逐利益,如果降低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自然就无利可图,从而减少社會矛盾

加强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是有效维护社会金融稳定的重要一环,各市场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于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在从事和开展该项业务的前期、中期、后期的监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护24%的年利率也可以适当降低,做到从根本上杜绝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的产生切断其发展的基础。

最后是建立借贷信用体系以满足人们融资发展需求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是在借款人经济紧缺而市场又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社会群体,因此应当构筑多层次的社会信用借贷体系,充分满足借款人资金需求以良性的借贷关系抵制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存在的基础,便可大大压缩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悝存在的市场基础

总之,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是金融市场不成熟不完善情况下的产物这个群体的存在增加了社会正常融资成本,干擾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加强监管、信贷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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