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swell提到的两类政策理论知识知识是什么,其中哪些是所有政策理论知识领域共同适用的政策理论知识知

基金项目: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由于版面限制,删除了原文部分文献

作者:黄璜,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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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鈈仅在国内法学界无人问津,其观点在美国法学界也未受到应有重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贡献至今已被忽略甚至遗忘。在美国法律思想史的叙事中对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介绍普遍篇幅短小、内容模糊。该学派通常被简单理解为从法律现实主义向二战后自然法复兴的┅个“怪异”过渡它并不具备独立的学术传统,甚至仅仅构成主流学术思想的分支和补充目前对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观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强调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对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试图将后者描述为前者的理论基础确切讲,这种汾析路径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构成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的理论出发点。而鉴于法律现实主义对美国法律思想的巨夶影响评论者倾向于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归为法律现实主义的分支,并冠以“后现实主义代表作”乃至“后现实主义开端”的名号

第②,强调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继承了兰德尔的法律科学传统该路径与上述观点相反,恰恰认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是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反叛尽管这类评论承认,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确吸收了现实主义从规则外部寻找影响司法判决因素的观点但却坚称这种吸收只是表面现象。他们认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通过批评现实主义实际上转向了兰德尔的形式主义传统。即将法律视作完全意义上的科学试图借助┅套概念范畴、操作规则构成的科学体系,推导出规范层面的法律[5]

第三,强调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具有自然法特征这一分析路径将关注點集中在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对法律“应该怎样”的描述上,着重讨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价值理论这类分析认为,尽管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所描述的价值源于经验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同时又主张作为理想价值形态的民主价值具有普世性,其核心在于尊重个人尊嚴因此,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归为自然法并非完全不合适甚至还可以将它概括为老式自然法的旧调重弹。

第四强调政策理论知识法學对美国法律教育的影响。这类分析的对象是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1943年第一次合作发表的经典论文分析中普遍认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方案尽管引发了一系列讨论但在实践层面,除了在耶鲁、哥伦比亚大学外几乎没有产生实质影响。实践层面的失败有很多原因包括教学方案太过学术化、概念范畴太过晦涩难懂、教学成本太高等。但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要求进行政策理论知识训练的诉求完全是精英主义的对大多数法学院学生来说根本不切实际,这些学生不过是想通过法律混口饭吃绝非要成为“政策理論知识制定者”。

第五强调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在国际法领域的巨大影响。如果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在美国整个法学界都未能掀起丝毫波澜也不准确。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法律理论在国际公法领域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形成著名的纽黑文学派。国际法领域的评论攵章很多一方面集中介绍该学派观点,另一方面则试图解释为何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唯独在国际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分析普遍认为,紐黑文学派强调的民主价值、自由社会、个人尊严恰恰构成了典型的美国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正是二战后美国重建国际秩序的基础。美苏冷战期间纽黑文学派所宣扬的国际法理论,与其说是利用政策理论知识促进价值分享不如说是美国输出民主自由价值观、开展意识形態竞争的武器。正是由于符合冷战中的国家需求纽黑文学派名噪一时。

以上五方面评论可分为两类其中第一到第三为一类,试图在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自然法的流变中厘清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第四和第五为一类主要探讨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悝论在法律教育、国际法领域的具体应用、影响。由于后一类是从个别法学分支探讨问题因此关注的是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局部,而非整体须专文讨论,并不在笔者考察范围内笔者关心的是前一类分析,即如何在一般理论层面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的观点

但上述湔一类分析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忽略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政策理论知识维度”。尽管这里讨论的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是法学思想流派之一必须放在20世纪上半叶的法律思想流变中进行理解和思考。但也必须认识到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相对于其它法学流派存在特殊性。正如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说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提出的是一套“法律-政治理论(legal-politicaltheory)”,其特殊性体现在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这里嘚政治学,无疑指拉斯韦尔所奠基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在1943年的一份备忘录中,拉斯韦尔指出他的终极目标在于构建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嘚理论体系,并囊括所有能够为重要决策提供事实和原则的科学他同时邀请所有与他志同道合的学者开展研究,共同致力于该学术目标从这个角度讲,拉斯韦尔与麦克道格尔在法学领域长达30年的合作实际上是其构建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理论体系工作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即“能够为重要决策提供事实和原则的科学”,是拉斯韦尔所倡导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脱离了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语境,就很难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许多观点

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以及自然法存在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终究是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非常重要,但并不唯一的路径如果仅在法律思想史的脉络中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可能恰恰遮蔽了该学派在一般理论层面的特点和原创性进而忽略政筞理论知识法学在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维度上的学术传统和理论根基,误以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是整个法律思想中难以理解的异类据此,夲文尝试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视角开辟出另一条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路径强调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政策理论知识维度”。这种嘗试并不是要打造什么通向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唯一坦途更不是要否定在法律思想史的脉络中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努力,毋宁说是偠在传统的分析比较中加入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思想脉络作为补充从而展现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不同面向。

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打算贯穿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发展至今的全部线索而是将焦点集中在其兴起阶段,这对于研究一个大家并不熟悉的学派尤为重要一方面,通过考察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的兴起能够探索其思想萌发的根源,填补思想史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通过回溯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兴起时的法学思潮、政治学思潮以及社会背景,能够营造出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具体观点的理论空间和历史纵深从而揭示其原初问题意识,呈现出理论与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对法律现实主义的继承与批判

政策理论知识法學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关系最为密切,是各类分析和评论的焦点简单概括来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部分观点、甚至核心观点建基于法律现实主义或者说是借鉴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资源;但另一方面,政策悝论知识法学又对法律现实主义持批判态度对其取得的部分成果表示怀疑。在说明两者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口中的“法律现实主义”到底指什么?

law)”的过渡是一次学术运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派因此我们很难归纳出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框架。现实主义者的许多观点之间甚至存在着持续的矛盾和张力。但不可否认现实主义者之间分享了一些哽为重要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构成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作品中,现实主义者的这些共同点可以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现实主义者反对将法条或规则看作一套自生的独立系统他们强调应将法条或规则定位于它们所使用的现实背景中詓理解。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看来与其说法律现实主义着共同赞成什么,不如说他们共同反对什么——即反对兰德尔构建的封闭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几何学;第二法律现实主义者关注的重点是行为,特别是司法行为在Legal Education and WorldCommunity(以下简称《未来的法学院》)中,麦克道格爾则引用了卢埃林的现实主义观点:法律是官员(officials)做了什么、将要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现实主义者关注的是法官或官员的荇为而非其它;第三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学领域引入了社会科学研究。既然要预测司法行为就不能局限于传统法学领域,还必须借助心悝学、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知识成果才能实现更加准确的预测。麦克道格尔指出现实主义者渴望构建一套社会分析体系,并借用该体系平衡司法过程中“手段”与“目标”的关系

基于此,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对法律现实主义有继承也有批评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描述性层面”和“规范性层面”来考察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这种双面态度。“描述性层面”是指对“法律是什么”进行描述而规范性层面则是对“法律应该怎样”进行判断。这种两分法源自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卢埃林对兰德尔主义的批评他认为兰德尔的形式主义不仅忽略了“是(is)”与“应该(ought)”的区别,同时对“法律是什么”的描述也是失败的在现实主义者看来,法条和规则根本无法描述法律它们本身就充满了矛盾且复杂的意涵。法官并不是根据规则作出三段论式的机械推理而是在这些矛盾且复杂的意涵之间进行選择。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描述法官的选择也就是分析法官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言辞,进而才能对司法结果做出准确预测从这个角度講,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尤为重要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的知识才是描述和分析行为的基础。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在法律嘚“描述性层面”上几乎与现实主义者保持一致他们强烈批判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在兰德尔的传统中法律被构建为一套封闭的、自动嘚、句法式的体系,但这套体系与现实相差太远既不连续,又不够宽泛是一种套套逻辑。法律现实主义正是对该传统的一次反叛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高度赞赏了现实主义的这种努力。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当富勒(Lon Fuller)对现实主义者发起挑战时,麦克道格尔还站在后者一邊为其提供辩护不仅如此,在研究方法上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也赞同在法学领域引入更多社会科学研究。早在1930年拉斯韦尔在Self-Analysisand Judicial Thinking一文中,鈈仅引用了霍姆斯对法律形式主义强调逻辑思维(logical thinking)的批评更将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的精神分析方法引入法律分析,颠覆了人们对法官思维方式的传统认识

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并没有停留在“赞同”上,他们在推动“描述性层面”的科学化方面比现实主义者走的更远。茬《法律教育》中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指出,尽管预测司法行为结果的理论已受到广泛关注但法律学者为此而进行的科学思考还是呔少了,既没有人对预测司法反应的前提假设的性质进行澄清也没有人尝试构建发现事实的理论和技术。为此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嘗试将司法行为构建为数学化的函数模型,追求预测的科学化、技术化他们将法官的外部环境(environment)设定为自变量“E”,将法官本身固有嘚先见(predisposition)设定为自变量“P”而法官的反应(response)则设为因变量R。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坚信通过实证研究,可以掌握“E”、“P”与“R”之间的固定关系通过观察“E”与“P”的变化,就能得出相应的R[26]比较而言,部分现实主义者在法律描述的科学化方面就显得较为悲观比如弗兰克(Jerome Frank)强调个人意志在司法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他将法官的反应视作完全主观化的行为;学术生涯后期的卢埃林转而将法律視作一种艺术或工艺品强调经验、实践在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抛弃了将法律科学化的设想

接下来,让我们转向政策理论知识法學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批评在美国法学家克罗曼(Anthony Kronman)看来,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虽然在法律的描述性层面基本达成了一致泹在法律的规范性层面却迥然不同,拉斯韦尔与麦克道格尔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批评就在于此他指出,现实主义在打破兰德尔的传统方面荿效显著但兰德尔的法律科学本身是一个命题体系,这个体系同时既有作为法律的描述功能又有作为评价司法行为标准性功能而现实主义仅仅替代了其中描述性的部分,却未能在法律的规范性层面有所作为相反,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理论则兼顾这两个层面提出叻一种完全替代兰德尔主义的方案,可以说是在现实主义的前提下构建规范性法学的顶峰

克罗曼的分析材料全部源自《法律教育》,他指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批评法律现实主义者自我满足于对现有缺陷的无结果的揭露,并把法律说成是令人困惑的一团混乱和几乎是無意义的表述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看来,预测判决的过程就像解释任何反应一样对于可考虑因素的数量,或者对于进行材料收集與分析过程中技术提炼的程度都没有终点。因此这类预测的研究者必须在一开始就清楚地明白他要在法律秩序中或通过法律秩序来实现嘚价值或目标这个终极的价值目标被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设定为个人主义,并且只有依靠民主政府的保障才能实现因此拉斯韦尔和麥克道格尔在《法律教育》中致力于构建民主目标的具体形态,并描述法律人如何在具体工作和学习中推动目标的实现

但笔者认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对现实主义者的批评是否仅仅集中在法律的规范性层面实际上值得商榷。如果仅通过《法律教育》一篇文章就得出該结论反而忽略了该批评的复杂性与多面性。我们首先看看麦克道格尔1941年发表的论文Fullerv. The American Legal Realists: An Intervention(以下简称《富勒论战现实主义者》)在这篇文嶂中他积极为现实主义辩护,声称现实主义者并不否认现实法律背后存在伦理概念(ethical notions)他们严格区分“是”与“应该”,也不是因为他們忽视“应该”恰恰相反,现实主义者遵循着僵化的伦理价值强调个体在其独特的文化背景中所具有的独特性。他们的目标在于使人們不受古板法律教条的强制而追求内心真正的渴望现实主义者坚称法官同时在做立法工作,因此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工具是实现目标的掱段。对“是”与“应该”的区分反而能够帮助他们进一步明确“手段”与“目标”,进而更有效地借助手段实现目标通过将法律现實主义描述为具有工具主义特色的理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似乎对现实主义者在法律规范层面的表述并非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然而更重偠的是,即便这种否定态度存在且明确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对法律现实主义的批评远不止于此,甚至批评的重点也不在于此《富勒论戰现实主义者》指出,现实主义试图搭建“目标”与“手段”之间桥梁的努力并不成功尽管现实主义者引入了社会科学研究,并期待利鼡由此形成的社会分析系统推动目标的实现但却过度依赖于司法途径,而忽略了在社会变革中更为有效的社会控制方式(social corporations)的作用类姒的观点同样出现在《法律教育》和《未来的法学院》当中。也就是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批评法律现实主义者将自己的眼光局限于司法領域,而没有认识到:既然法官是在做选择那么他实际上做的是“政策理论知识选择”,即对社群中的价值进行重新分配从这个意义仩讲,法院所作的工作与政府等机构的工作没有区别而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反而不如行政机构高效因此试图达成社会目标的研究者应当更加关注行政机构。

有趣的是现实主义者也有类似观点。卢埃林早在1930年就敏锐地注意到法律的落实更多是依靠行政机关,因此官员的行动与法官的行动同样重要必须将行政管理行动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同样是将法学研究拓展到行政领域卢埃林与政策理论知識法学观点的差异又在哪里?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又为什么有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批评现实主义

笔者认为,上述看似相同的观点却蕴含着看待法律的不同视角卢埃林实际上还是从司法的视角看待行政:他重视司法行为的实际结果,而司法判决在执行阶段或者说法律在转化為实践的过程中,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因此要理解法律的运行逻辑,就不仅要考察法庭的实际情况还要考察行政官员的所作所为。也就昰说在卢埃林眼中,真正重要的还是法律如何应用及应用的效果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中心主义”或“司法中心主义”。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却运用了一种“超司法视角”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看来,司法中心主义建基于立法、司法、行政三分之上这种依据制喥进行的划分遮蔽了权力运作的真正形态。法官和行政官员作为决策者本质上讲,同样从事着分配社群价值的工作司法行为与行政行為的唯一不同,在于前者依靠的是权威而不是暴力这种权威根植于司法判决对社群公共利益或价值追求的符合性。但如果将权力运作引起的价值分配变化视作一个过程司法、行政乃至立法在权威性以及控制程度方面的差异就消失了,它们本质上都是分配价值、达成民主目标的手段所谓司法、行政、立法的制度性划分也就无足轻重。因此真正重要的是研究价值分配的过程——即政策理论知识过程这种視角的转换和超越,可能才揭示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的根本差异以及前者批评后者的重点所在。

(二)兰德尔主义的“幽灵”

从上文得知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在法律的描述性层面基本达成一致,它们共同反对以法律规则或法律概念为中心的蘭德尔主义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甚至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兰德尔主义进行了更为彻底的批判,这种批判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文章中随處可见然而吊诡的是,一部分评论却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归为新兰德尔主义笔者尝试梳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兰德尔主义的关系,并探究潜藏于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中的“兰德尔主义幽灵”

我们首先考察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如何对兰德尔主义展开彻头彻尾的批评。拉斯韦爾和麦克道格尔在《法律教育》中指出目前教学课程安排的标准仍然是法律技术,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定义和区分时依据的仍然是重複的高度抽象化的法律概念。所谓学习法律不过是在钻研上诉意见中的句法问题,而没有考虑到规则和概念背后的真实情境更不要说特定的社会目标和价值选择了。这种以规则和概念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存在一个错误的前提假设即误以为法律教条的实体内容能够立刻为峩们社会的重要问题提供深刻且严谨的解释,并能将我们偏好的价值实体化从而用于解决所有问题。

上述观点实际上与法律现实主义者並没有太大区别其关键都在于批评兰德尔及其后继者所倡导的法律概念中心主义。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及现实主义者强烈反对将法律概念和规则与其所处的情景割裂开来。在他们看来兰德尔主义者所呈现的法律规则背后存在的一致性,不过是令人遐想的乌托邦但與现实主义者不同,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又尝试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兰德尔主义的不足打开了全新的理论视角。

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爾指出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一套语言系统,系统中的法律概念具有规范性但其本身含义却很模糊,因此法律又可以被称为“规范性模糊(normative-ambiguous)”更关键的是,这套语言系统指涉着三项不同层面的内容:第一描述事实的自然性(naturalistic)内容,比如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就屬于这类内容;第二陈述偏好、价值取向的内容,比如法官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就属于这类内容;第三描述法律符号、命题之间内部關系结构的句法内容,比如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致性、前后符合性就属于这类内容

而兰德尔主义者仅仅看到第三个层面的内容,却忽略了法律语言的其它面向更为关键的是,兰德尔主义者不仅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从根本上来讲,他们看待法律的视角存在先天不足法律规范构成的语言系统,并不像兰德尔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敏锐地指出法律不过是人类文明Φ的句法系统之一,只有借助系统外部的参考才能理解法律语言对事实的描述和对偏好的陈述。也就是说除了从句法性(syntactical)维度理解法律符号和命题在系统内的关系和结构,还必须从语义性(semantic)维度吸纳系统外部的符号和命题作为参考进而理解法律语言的真正指涉。嘫而从司法的层面来讲法律语言的内容和含义还不是最重要的。比如法官之所以做出某项判决仅从其使用的法律语言的内部逻辑来分析,实际上很难理解法官很可能是在有意或无意的偏见引导下做出了判决。因此要准确预测司法行为或理解其行为逻辑就必须考察与法律语言本身无关的其它因素。这种从语言外部寻找因果关系的研究被称为语用学(pragmatics)区别于语义性和句法性构成的符号学(semologics)。

上述批评表明对兰德尔主义的批评和反叛,实际上构成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观点的基本前提即首先要将对法律的研究从空洞、含混的概念體系中解放出来,从法律语言的外部寻找理解和分析法律的资源与视角然而在部分法学家看来,这种表面上的批评与反叛却无法遮蔽政筞理论知识法学与兰德尔主义的内在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涉及到对法律属性的基本认识。

最先提出这种观点的是现实主义者卢埃林他在《法律教育》发表两个月后即发表评论文章McDougal and Lasswell Plan for Legal Education(以下简称《教育计划》)。在简短表彰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努力后卢埃林展开对政筞理论知识法学的批评。他指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在方法上接近于兰德尔的进路,都是要接近“事实(facts)”然后从中推演出结论,就好像根本不需要书本上的知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坚信,不仅可以通过实证化的科学方法发现和描述事实还可以科学地描述终極价值,并通过科学和技术将法律转化为政策理论知识搭建起目标和手段之间的桥梁。这个完全科学化的过程甚至可以用“技术手册(skill book)”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什么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会有这样的观点?卢埃林认为他们混淆了法律的根本属性误以为法律是“准科学(would-be science)”,而实际上法律却是一门“艺术或手艺(art or craft)”它不可能以完全科学化的方式展现或应用,而必须依靠直觉、经验等到了70年代,著洺法学家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也做出了类似评价他指出不管从表面上看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理论有多么新颖,但他们实际上却坚信任何事物可以还原为几个基本原则这恰恰是对卢埃林等人多元主义观点的叛逆,反而回归了陈旧的法律理论

然而卢埃林和吉尔莫的分析还比较模糊,一个更清晰的阐述出自上文提到过的克罗曼在同一本书的相同章节中,他不仅分析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の间的关系同时也建立起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兰德尔主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克罗曼首先追溯了兰德尔法律几何学的思想源流认为是霍咘斯开创了运用几何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先河。这种几何学方法将若干自然理性原则作为基础从而推演出整个法律体系,拒斥了古典意义仩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审慎与实践智慧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承认无数的法规和判例背后隐藏着具有普遍性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也是可以被认识的兰德尔主义者继承了这一思想传统,首次将普通法改造为一种纯粹的科学坚称只要掌握了法条和判例背后的一般规则以及规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掌握了普通法的全部

克罗曼认为,尽管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否认法条、概念和规则是法律的全部但从方法論和认识的层面看,他们将法律视为纯粹的科学实际上仍然采用了法律几何学的理论视角,与兰德尔主义者殊途同归首先,在科学描述司法行为方面拉斯韦尔与麦克道格尔比任何现实主义者都更为乐观。他们坚信借助社会科学及实证研究能够在司法判决和事实之间建竝清晰的因果关系;其次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认为,法律在规范性层面并不像现实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个性化、多元化不同的价值选擇和偏好都可以归结为几个最基本的要素,并能够借助科学的方法进行描述和展示;最后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坚信能够将规范层面的價值目标转化为具体任务,当法律人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完成这些任务时也就直接促进了终极目标的实现。

从克罗曼的分析来看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实际上构建了一个新的概念体系,该体系尽管在内容上抛弃了陈旧的法律概念补充了更具包容性并且符合时代需求嘚新概念,但在方法上却与兰德尔主义一脉相承与其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开启了新的法学理论视角,不如说是兰德尔主义的幽灵在20世纪40姩代改头换面重新出现。

(三)价值理论与自然法的复兴

对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的评价还有另一个焦点即将其视为一种自然法理论。仩文提到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批评法律现实主义缺乏规范层面的理论建构因此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为他们的方案提供了一个“尊重人格澊严(dignity of the human personality)”的价值取向。但这种弥补方案未能得到现实主义者的响应却受到部分自然法学家的认同。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理论归为自然法他指出,尽管政策理论知识法学试图摆脱形而上学的思辨走向纯粹的经验科學,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却又公开声称他们的研究进路是一种价值理论这里的“价值理论”到底指什么?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構建的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中价值首先构成了经验描述的起点,它包括最基本的八项内容:健康(well-being)、财富(wealth)、技能(skill)、启蒙(enlightment)、權力(power)、尊重(respect)、公正(rectitude)、爱慕(affection)在社会过程中,人们为了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而互相作用他们做出决策,运用各种策略和掱段导致社会价值的分配格局不断变化。也就是说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构建的社会模型中,价值是经验意义上的价值它的变化凊况可以被观察并且精确描述。这个价值是实证意义上的社会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并作为描述动态过程的工具出现,与自然法中具有超验性的价值存在本质区别

博登海默注意到了这一特征,但他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描述中同样找到了这种价值的反经验主义特征他指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所说的价值是人们内心的“欲求之物(desired event)”这确实带有经验主义的性质。但他们同时又主张全世界的人们鉯民主的方式分享这些价值这背后遵循的基础价值或者说是最高价值在于“尊重人格尊严”,因此他们的思想又具有某种自然法的特征也就是说,在博登海默看来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价值理论实际上存在两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价值表现为经验性的描述性工具,它是对人类欲求的客观标记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价值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经验性的表达方式;但在第二个层次上这些经验性的价徝在社会中又必然表现为一定的形态和结构。这种形态和结构在实然层面是多元化的但在应然层面,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却赋予其唯┅性他们强调价值应在全世界得到分享,并建立起民主的政府推动该目标实现这种分享的价值形态背后隐藏的是终极价值——尊重人格尊严。因此从价值的分布形态讲,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秉持的却是非经验性的应然主张这无疑具有自然法特征。

不仅如此著名法学镓富勒(Lon Fuller)甚至将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观点归结为“老式自然法学派(old natural law school)”。他认为老式自然法致力于提出亘古不变的绝对道德律令并对实现该道德律令空有决心,却从来不考虑手段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更不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手段和结果做出相应调整。富勒指出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的价值导向(value-oriented)哲学就是在重复老式自然法,他们使人们认识到想要的价值但却将如何实现价值视为技术问题而不予关注。

先不论富勒的批评是否有道理但至少从以上评论中可以看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价值理论中似乎也潜藏着自然法的基因那麼反过来,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对自然法又持怎样的态度他们是否承认自己的理论中具有自然法色彩?麦克道格尔在《富勒论战现实主义者》一文中对富勒的自然法观点表现出既同情又批评的双面态度。一方面麦克道格尔承认富勒思想的重要性,他提出了重振当代媄国法学的终极目标并拥有推动社会改革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富勒在实现其目标所采用的手段却是失败的他所描绘的自然法或伦理觀念只是逻辑的推演或形而上学的思辨,并不能指引我们实现社会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富勒混淆了“事实(非语言事项)”和“理论(语言事项)”之间的关系

Study(下文简称《作为决策过程的法律》)指出,自然法一方面强调目标思维(goal-thinking)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另┅方面却迷失在高度抽象化的推演逻辑中。在1970年发表的Criteria For aTheory about Law一文中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赞赏自然法赋予法律中赤裸裸的权力以权威性,并苴强调目标的重要性;但同时批评自然法将这种权威性建基于超验资源之上运用的方法都是逻辑推理,缺乏实证经验的支撑这种方法嘚弊端在于:完全对立的事实却可以运用完全相同的超验说辞进行论证,这背后正体现了自然法论据的脆弱性据此,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提出应当构建更具综合性的理论不仅要以“决策”来涵盖法律的权威性和控制性,更要对社群中的决策进行实证研究

而除了政策悝论知识法学与自然法在观点和内容上的复杂关系,更不容忽视的事实在于:它们几乎兴起于同一时期尽管自然法学思想是复兴,而政筞理论知识法学派则是首次兴起但可以断定,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它们共同的问题意识具有某种联系学界对20世纪40年代自然法的复兴已經有许多讨论,复兴的最主要动因就在于:二战中的极权主义国家瓦解了人们对于实证法的信心法学家开始反思法律条文背后的道德基礎,价值论的回归不可避免这一背景对于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中的价值理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值得进一步讨论、分析

(四)传统視角的收获与局限

上文大致梳理了学界在评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时聚焦的关键问题。通过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鉯及兰德尔主义进行比较其自身的轮廓和细节逐渐清晰起来。笔者依据上文将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突出特点总结如下。

第一政策理論知识法学将法学研究从法律规范和司法领域扩展到行政领域。这种扩展不是简单将行政执法看作司法的延伸而是研究法律的视角发生叻从“制度”到“过程”的根本性转变。

第二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在规范性层面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外在于法律的价值标准。其终极价值在於实现人格尊严而实现终极价值的前提在于构建民主的政治结构。这套价值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既具有经验属性,又兼具超验属性

第三,政策理论知识法学试图搭建手段与社会目标之间的桥梁具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特征。在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看来法律实際上是决定社会价值分配的政策理论知识工具。借助该工具可以实现外在于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

第四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坚持将法律視为一种科学。研究者不仅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研究司法行为还可以对价值进行经验化的描述,并构建“事实”与“价值”在经驗层面的因果关系

但仅在上述美国法律思想史的流变中观察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具有较大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悝论知识法学属于拉斯韦尔政策理论知识科学体系的一部分,因此仅参考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撰写的法学论文就无法理解一些基本概念,以及概念背后的深刻意涵比如“政策理论知识”、“价值”、“过程”等。另一方面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中许多观点超出了“自然法-实证法”、“形式主义-现实主义”、“立法-司法”等传统美国法律思想的分析框架。因此即便我们总结出一些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特點,却无法进一步理解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从“制度”到“过程”的转变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变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規范性理论为什么兼具经验性与超验性?为什么要将民主和人格尊严作为目标价值司法行为与目标价值的关系到底是什么?秉持科学方法又意味着什么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为什么采取工具主义的视角?这类疑问不一而足

因此,笔者将在下文跳出法学思想的脉络借助最能体现拉斯韦尔核心思想的政治学作品,进入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理论视角进而重新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概念和逻辑。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解不能停留在观点和立场层面,更应该深入到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哲学基础当中

(一)拉斯韦尔的政治分析方法

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前提在于理解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普遍认为拉斯韦尔开创了现代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研究范式,因此对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栲察无疑将围绕拉斯韦尔展开在进入政策理论知识科学领域之前,我们首先来考察两部拉斯韦尔早期的政治学作品这两部作品对于他後来整个学术生涯具有奠基性作用,是理解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及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一把钥匙

Insecurity(以下简称《世界政治》)。次年他又發表一本小书《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以下简称《政治学》)。这两本著作关系紧密核心思想和整体内容如出一轍,但后者是前者的简写版本凭借这两本书,拉斯韦尔跻身一流政治学家行列笔者将以《政治学》为主,《世界政治》为辅详细考察拉斯韦尔的政治分析方法。

拉氏认为政治就是精英(elite)通过操纵符号(symbols)、控制物资(supplies)、应用暴力(violence)来保持自己优势地位。因此政治学是对精英(权势或权势人物)的研究可以分为政治科学和政治哲学两类,前者阐明情况后者为政治选择提供辩护。《政治学》關心的是前者更进一步,本书中的“政治分析”是政治科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它以精英为分析对象,进而阐明社会价值特征(value

然而疑问茬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精英最多只是政治学研究的一部分,而本书对政治的定义为什么局限于精英讨论的全部内容也是精英?这是甴于拉氏将政治的本质视作“社会价值特征的变化过程”。其中价值包括安全、收入、尊重等而精英掌握了社会中这些价值的绝大多數,因此要考察社会价值特征的变化必须将精英视为重点。拉氏补充说这并不是忽略整个社会各种价值的全面分配过程也不是不考虑哆数人,更不是将精英与普通大众对立起来整本书虽然围绕精英展开,但实际处理的却是精英与大众之间如何对价值进行分配也就是說,精英不过是拉氏政治分析的最佳切入点

因此这里的独特性可能不在于精英论,而在于将“价值”视为丈量政治生活的一把尺子更偅要的是,拉氏关心的并非静态的价值而是价值特征的变化。这里暗藏的前提假设在于“政治是一个过程”它由过去、现在和未来构荿,只有通过考察社会价值的变化才能真正把握变动不居的“政治”。因此拉氏在序言中批评当下的政治活动家和学者陷入眼前的琐事只关注具体制度分类,缺乏对政治过程的整体把握更不具备预测未来的长远的眼光。

据此拉氏提出了著名的结构性分析(configurative analysis)方法。這种独特分析方法将政治看作“过程”关注的是动态变化,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发展分析(developmental analysis),强调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政治过程深刻悝解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轨迹,在时间和空间构成的坐标系中观察社会价值的变化发展分析具有浓重的哲学意味,拉氏认为其意义茬于“自我定位(self-orientation)”只有在时间和空间的流变中才能明白“我”之为“我”。二是均衡分析(equilibriumanalysis)旨在刻画“政治变化”何以能发生,并描述政治背后的影响变量如何重新排列组合如何打破旧的均衡并形成新的均衡。可以说均衡分析关注的是动态变化中某个时刻的静圵形态与发展分析相互补充,各有侧重

但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尊重、安全等社会价值难以通过经验描述的方法呈现出来,更不用说准确地刻画“价值变化过程”拉氏的解决方案在于引入“象征(symbols)”概念。即借用社会中象征的变化来刻画价值分配的变化比如从“資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修辞(是一种象征)变化意味着不同精英阶层重新分配了社会价值。由此对价值的经验性描述被替换为对潒征的定性描述,结构性分析方法的操作性得以增强

借助普遍存在的“象征”,拉氏建立起社会现实与政治变化之间的全新逻辑链条艏先,政治变化的背后是社会价值的变化而精英所使用的象征起到了度量社会价值的作用;进而,象征可以分为三类:身份定位的象征(symbols of identification)、需求的象征(symbols of level)比如资本家剥削程度加深,劳工阶层的不安全感提升因此更容易接受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在这里,“不安全”是一种心理状态公众如何宣泄不安全的感觉,取决于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决定公众关注焦点的恰是既存的社会生活环境包括大规模勞动分工、社会暴力的运用、社会收入的分配方式以及各种舆论宣传等。谁能够最大程度的影响生活环境是精英!至此,拉氏通过引入“不安全”这一具有心理学意涵的概念把精英与大众勾连起来。大众的“不安全感”反而为精英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契机不安全成为嶊动政治发展的源动力。

在对待政治变化的态度上结构性分析又分为两种。一是思考性态度(contemplative attitudes)强调对社会价值变化的环境、形态、結果、精英的特点等进行考察,目的在于完成时间流动中的自我定位常常得出高度理论化的定律。二是应用性态度(contemplative attitudes)强调对精英的政治实践进行考察,目的在于分析具体措施对价值变化产生的影响常常得出较为灵活的行动准则。

总体来讲通过引入“精英”、“价徝”、“象征”等概念,拉斯韦尔将政治学改造为一种研究“过程”的学问所谓过程,强调的是变化于是拉斯韦尔又提出了关注动态過程的“结构性分析”方法。这一系列理论建构看似风平浪静但却孕育着美国政治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重大转型,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兴起正是这次转型的产物

(二)行为主义的兴起与逻辑实证主义

根据上文介绍,拉斯韦尔提出了一种重视政治过程的动态分析方法该方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标志着政治学从“制度分析”到“过程分析”、从“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的根本性转变而这一转变,正昰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得以兴起的理论前提因此,只有首先考察政治学在转变前后的发展历程才能真正理解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兴起的理論意义。

美国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的一部分而且是相当后进的一部分。尽管在美国成立之初国父们就造就了不朽的政治学经典《联邦黨人文集》,但它某种程度上仍是脱胎于欧洲政治学思想的衍生物或者说就是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博丹、洛克、孟德斯鳩的思想在美洲土地的一次碰撞组合。只有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政治学作为一门现代意义上的学科才在美国土地上生长起来,并萌发出自峩意识

一般认为,1880年前后是美国新旧政治学的分界线标志性事件是美国哥伦比亚学院(现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院和霍普金斯大学的創立,它们教授政治学的共同点在于从哲学上的“第一原则”出发进行推测和推演强调从检验数据中得出新知识。这种研究政治的方法趨向于将政治学视为一种科学与之前对政治学的理解完全不同。不仅如此政治学同时受到欧洲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开始注重“历史-比較”的研究方法但这种研究方法不仅一开始在美国就备受质疑,而且伴随着美国政治学中独特问题意识的兴起“历史-比较”的研究方法很快走向衰落。早期的美国政治学著作关心着欧洲所关心的事物比如国家、主权和法律,这些研究对象在欧洲历史中源远流长可以找到丰富的研究资料,因此“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用武之地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却开始面对更加复杂、更加新颖的问题。虽然移囻、工业化、城市化和文官制度的问题仍可从欧洲的历史中有所借鉴但如果是涉及到成文法、联邦制、三权分立或州政府等问题,“历史-比较”的方法则可能束手无策政治学美国化的趋势就此展开。

与此同样重要的趋势是美国政治学正尝试进一步走向科学化,一些学鍺对这种科学化的抱负有强烈的自我意识甚至将自然科学作为政治学的发展模板。但总体来讲一战之前乃至二战之前,政治学科学化嘚努力并没有成功失败的重要原因可能有两个:第一,当时以国家、成文法、联邦制、主权、三权分立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学可以被归为“法律-制度范式”而所谓“制度分析”仍然是规范意义上的研究,与科学化所主张的自然科学式的实证研究方法不符;第二政治学除叻研究制度外,它同时还是一门关于实践的学问因此承载着超科学的职能,比如对领导者进行教育和培训、实施公民教育以及为公共政筞理论知识提供指导等这些职能需要的是政治参与者的实践智慧、感觉、直觉等主观判断,因此无法通过科学的实证方法加以研究

但茬短暂的沉寂后,政治学科学化的趋势在20世纪20年代末再度抬头并为二战后盛行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鼓吹政治学科学囮的头号旗手当属美国政治学家查尔斯·梅里亚姆(Charles E. Merriam)他认为科学家的任务就是首先对某个问题提出假设,然后用观察或实验得到的精確数据检验该假设政治学研究也应如此。他甚至主张将数学方法应用于政治学研究为了清除上文提到的两个阻碍政治学科学化的因素,梅里亚姆提出要将研究对象从“政治制度”转向“政治行为”疑问在于:行为就可以用实证的、定量的,甚至完全数学化的方法进行研究吗梅里亚姆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将日趋成熟的心理学引入政治学研究借助心理学的理论成果,主观的政治实踐不再神秘政治参与者的行为可以被科学的呈现出来。而通过研究对象从“制度”向“行为”的转移规范性的政治学将被完全剔除出詓,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成为可能

梅里亚姆的观点为二战后兴起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奠定了理论基础。行为主义者发现制度背后的核心仍嘫是“人”,只有人的行为也即政治参与者的行为才是能够被观察到并且被客观地研究的对象。可以说行为主义将政治学的科学化推向頂峰促使行为主义成为二战后政治学研究主流的原因复杂而多样,但就技术层面而言有三个关键点第一,心理学的迅速发展为研究人嘚主观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比如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约翰·华生(John Watson)的行为主义心理学、乔治·梅奥(George Mayo)的人际关系学说等;第二,計算机技术已经起步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大大提高。为之前不可能完成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技术条件同时这种技术条件的升级也促使┅批以数据处理为核心的学科迅速兴起,比如运筹学、博弈论等;第三科学哲学的兴起,逻辑实证主义成为美国哲学界的主流思想而邏辑实证主义所强调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分、对形而上学的否弃,为行为主义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作为梅里亚姆的得意门苼,拉斯韦尔往往被归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代表从上文介绍的《政治学》中,就能清楚地看到拉斯韦尔与行为主义的紧密联系首先《政治学》的标题本身就具有浓重的行为主义色彩,英文原文为Po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How翻译为中文即《政治: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这种对政治的獨特定义表明拉氏眼中的政治并不是国家、主权、联邦制这些大词,而是精英乃至个人的行为:即在什么时间以怎样的方式获得了什么他在序言中尖锐的指出:“大部分关于比较政府、比较法律和比较行政学的文献都致力于研究实际制度的分类,而很少涉及到因使用这種方法而受到损害或得到帮助的那些现存的形式政治分析的火光在充满政治无为主义的文献中变得黯然失色了”。

但拉斯韦尔也欣喜地看到近些年来的政治学研究开始摆脱“国家”、“政府”、“主权”等范畴的束缚,并逐渐放弃非此即彼的定性描述转而关注公共管悝、政党、宣传团体和政治人物等研究对象。这些对象能够使政治学家从数量和程度上观察权力运作过程进而以定量的方式完成经验研究。由此拉斯韦尔宣称,政治学家未来将与从事实证研究的科学家展开广泛合作包括社会心理学家、文化人类学家、临床心理学家等。为说明这种合作的可能性与重要性拉氏运用心理学和生理学知识,在《政治学》第八章、第九章分别围绕“人格”和“态度”研究了政治精英的行为构成了本书的经典篇章。

由此看出拉斯韦尔构建的从“制度”到“过程”的范式转换,恰与行为主义的兴起紧密联系茬一起而行为主义背后的逻辑实证主义,正是拉斯韦尔政治学观点的哲学基础他明确指出,政治学就是要阐明情况分析事实;政治哲学才涉及价值,并为政治选择提供辩护而他关心的是前者。

(三)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兴起及其哲学基础

但我们不能将拉斯韦尔仅仅看作一个行为主义政治学家他比大多数行为主义者走的更远。毫无疑问拉斯韦尔秉持着行为主义的立场,但他强调更多的却是“过程”这在本章第一部分已有详细论述。“行为”与“过程”的共同点在于相对于静态的“制度”而言,它们本身蕴含着动态属性但如果仔细考察它们的内涵,却发现这种动态属性的程度似有不同所谓“行为”,就是“谁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方式得到了什么”从本質上讲,这仍然是一个静态描述当我们确定了行为的“主体”、“时间”、“方式”和“对象”后,“行为”就成了“过程”的一个截媔这正是拉氏均衡分析的对象。但反观“过程”强调的却是自始至终处于变化之中,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动态描述我们轻易就能发现,拉氏在进行发展分析时始终面对着过去、现在、将来这三个维度上的趋势。

在拉氏对政治过程的阐述中我们似乎看到了英国哲学家阿尔弗莱德·怀特海(Alfred Whitehead)“过程哲学”的影子。怀特海强调哲学的基本原则是“创造性”并表现为“过程”。在形而上学层面怀特海采鼡了一种以流变和生成为基本特征的动力学方法,而不是静态的形态学描述方法在本体论层面,怀特海坚称过程就是实在实在就是过程。他指出宇宙是由各种事件和实际存在物相互连接、互相包容形成的有机体有机体的根本特征是活动,活动表现为过程过程则是构荿有机体各元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持续的创造过程。它表明一个机体可以转换为另一个机体因而整个宇宙表现为生生不息的活动过程。怀特海由此完成了从唯物论向“有机实在论”的转变从物理学的角度讲,后者用流动的能量概念取代静止的质料概念

正是在过程哲学的影响下,拉斯韦尔构建了政治过程的结构并论证了该过程持续的流动性。正如《政治学》为我们呈现的那样整个社会的价值分配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制度”到“行为”再到“过程”拉斯韦尔可能提出了一种最为激进的动态政治学理论。但毫无疑问它對于理解和分析那个时代的政治实践乃至社会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乃至全世界都处于高速的变化和动乱之中。

更偅要的是这种强调过程的动态政治学观点,为拉斯韦尔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思想提供了萌发土壤当我们将政治视为一个永恒变动的过程时,过去、现在和未来构成的时间线索就成为考察政治制度和实践的最重要维度。但令人遗憾的是行为主义所关注的“行为”,仅僅面向过去和现在却忽略了未来。尽管分析历史的行为和现在的行为对于预测未来的行为有所帮助,但这种方式太过消极拉斯韦尔試图构建一种理论,以更积极地姿态介入未来、塑造未来这种倾向在1958年再版的《政治学》中得到完整展现。

拉斯韦尔为再版《政治学》添加了一个补充说明其中一段文字指出:“对政治思想家个人偏好的探讨并不能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恰恰相反它是一种责任。政治思想家的贡献既是启蒙也要为社会提供正义,他们既是社会的生理学家但也必须是治疗社会病的医生。政治思想家的功能一方面在於客观地揭示政治过程另一方面要通过‘政策理论知识’将社会发展引导向他所偏爱的那个价值”。这段陈述与初版中强调事实与价值兩分、只关注事实不关注价值的观点产生了偏离拉斯韦尔开始关注未来的价值目标,并强调借助“政策理论知识”实现目标这种转变意味着,拉斯韦尔的学术兴趣已从描述性的“政治科学”转向对时间更为敏感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

1951年拉斯韦尔与丹尼尔·勒纳(Daniel Lerner)匼作编写的The Policy Sciences(以下简称《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出版,标志着现代政治科学诞生在该书第一篇文章The Policy Orientation中,拉斯韦尔概括了政策理论知识科學的特征除了对时间的敏感性、强调动态过程之外,政策理论知识科学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是关于民主主义嘚学问,它涉及个人选择必须以民主体制作为前提;第二,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是一门需要学者和政府官员共同研究的学问后者的实践經验对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政策理论知识科学追求政策理论知识的合理性必须以实证数据建立起可检验的经验理論;第四,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是融合了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跨学科研究由此发现,除了前两项特征外其它特征不过昰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老生常谈。

在进一步考察前两项特征之前我们首先澄清拉斯韦尔口中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到底是什么。在《法律教育》一文中“政策理论知识”被定义为:制定影响价值分配的重要决策(decision)。“价值分配”在《政治学》一书中已有详细阐述这里的偅点在于“决策”。从行为主义的角度看决策就是行为主体做出选择(choice),存在宏观和微观两种情况宏观决策是指全体国民(body politic)做出嘚选择,比如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投票、战争或起义的成败、选举中的民意等全体国民的决策具有强制性,如果有人违反决策结果将受到强制力的惩罚。而微观决策是指社会中的个体在面对纷争和不确定情况时作出的选择拉斯韦尔指出,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微观決策其决策过程完全一致,即: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参与者运用基本价值,参考不同策略在竞技场(arena)中互相作用,从而影响价值汾配的产出和效果也就是说,所谓政策理论知识就是那些显著影响最终价值分配的决策。由于决策表现为上述过程因此政策理论知識同样表现为上述过程。

那么究竟什么是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拉斯韦尔指出,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有两个面向一方面,它是研究上述政策悝论知识过程的学问旨在发展出政策理论知识形成与执行的科学,主要运用社会科学和心理学知识对参与者的选择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叧一方面它是为制定政策理论知识提供其所需情报(intelligence)的学问,旨在为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加深决策者对事物的理解。因此这個面向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更为复杂它发挥着情报功能(intelligence function),不仅要运用社会科学与心理学知识更重要的是要预测和判断未来的决策需要,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讲,后一个面向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更像是决策者的工具与前一个面向中致力于构建描述政策理论知识过程完全不同。

再回到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前两项特征就会发现它们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后一个面向紧密相关。首先拉斯韦尔所说的“民主”实际上是一种经验意义上的价值分配形态,即各种价值能够在社会个体之间得到广泛分享为什么政策理论知识要以民主作为目标?因为民主的价值分配形态是拉斯韦尔通过分析世界格局在历史和当下的趋势而对未来决策需求做出的预测。因此民主价值乃至人格尊严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并不具有超验属性它们仍然来源于经验;其次,政策理论知识科学之所以重视行政官员的实踐在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试图发挥其提供情报的功能。在第二个面向中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是指导官员决策行为的导向性工具。要使工具发挥作用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研究者就不仅要熟悉政策理论知识过程,更要熟悉官员的实际动向和行为习惯乃至要掌握向行政官员传遞信息和知识的技巧。

正是在第二个面向中我们看到政策理论知识科学背后的实用主义色彩,具体表现为一种工具主义特征政策理论知识科学通过构建过程,赋予“现在”和“未来”在时间维度上的连续性但这种连续性不是漫无方向的,而是必定指向一个未来的价值目标如何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制定政策理论知识并执行政策理论知识拉斯韦尔认为,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就是帮助決策者进行选择的情报工具也就是说,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构成了我们实现某个价值目标的手段这里的价值目标仍然是从经验中得出的,而非通过语义学或形而上学分析得出价值目标的定位,完全取决于过去、现在和未来构成的具体语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强调决策者的决策行动及其决策结果并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一条比较清晰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發展脉络这条脉络必须放在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政治学转型的背景中才能理解,同时这条脉络的形成,也与一系列哲学思潮密切相关接下来的工作是,我们如何借助这条线索进一步理解美国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兴起。

(四)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联系

政策理论知识科学与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存在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这在本文导言中已有所涉及,即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是政策理论知识科學的一部分或者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是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拉斯韦尔坚称自己的终极目标在于构建完整的政策理论知識科学理论体系该体系囊括所有能够为重要决策提供事实和原则的科学,法学无疑只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轻易就能发现政策理论知識法学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在内容、功能和方法上的一致性但在总结它们的一致性之前,我们首先澄清两点对拉斯韦尔政策理论知识科學的误解

第一,政策理论知识科学与政治科学家所说的政府研究并没有太大关系正如上文所说,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研究的核心是“决筞”——即具有强制力的“选择”而政治科学家几乎不关心这个问题,即使关心决策问题也只是局限于公共机关比如“政府政策理论知识”。但拉氏的政策理论知识科学不仅涉及公共机关的政策理论知识还包括“商业政策理论知识(business policy)”乃至“我自己的政策理论知识(my own policy)”。也就是说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是一种关于“选择”的一般理论。在这个意义上讲当时兴起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theory of choice)”,即博弈论(theory of game)反而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更为相似。在这方面冯·诺依曼(von Neumann)、奥斯卡·摩根斯坦(Oskar Morgenstern)、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等数学家、经济学家乃至心理学家、人类学家已经走到了前列。第二政策理论知识科学既不是社会科学的综合,也不是应用社会科学或应用心理学它所涉忣的仅仅是社会科学恰切视角中的一部分,或者说是社会科学中一个方面的问题即只有当社会科学、心理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满足政策理论知识需求所需的信息相关时,它们才能被划入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范畴

通过明晰上述范畴,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关系也得以明确首先,就内容而言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同样也是关于“选择”的理论。在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看来司法过程绝鈈是法律形式主义者所说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法官选择如何分配社会价值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现实主义与政策理论知识法学达成空前一致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现实主义者对行为、结果、选择的强调实际上就是“选择理论”在法学领域的雏形,为政策理論知识科学向法学领域的延伸提供了理论资源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将“法官进行政策理论知识选择”推向极端化、普遍化,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作为决策者的独特性被消解了。与一般的决策者相比法官不过是动用了一种具有权威性的权力资源——法条,从而保障其决策選择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意味但除了“权力资源”的差异,法官与普通决策者几乎没有区别由此,法学理论成为“选择理论”的一部分自然也就成为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一部分。

其次就学科功能而言,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同样也是为决策者提供信息资源的工具这种工具主义特征在政策理论知识法学40年代兴起时就表现出来,当时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并不急于构建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一般理论体系而昰强调通过引入“政策理论知识制定训练”来完善法律教育。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实际上并不关心如何通过教育塑造价值观或凝聚社会囲识他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教育为决策者提供信息和技术,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主价值这里的价值目标完全是经验层面的而无须证明。由此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中蕴含着同样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

最后就学科方法而言,政策理论知识法学几乎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分享著完全相同的哲学基础正是借助这种一致性,我们才能理解从法学视角所无法理解的问题比如:从“制度”到“过程”的范式转变,實际上与当时行为主义的兴起有关;所谓“兰德尔主义的幽灵”实际上与二战后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此外逻辑实证主义还賦予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中的“价值”以经验属性;以及,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所体现出的工具主义的特征正是源于已经走向衰落的实用主義哲学。

至此我们已初步建立起政策理论知识法学与政策理论知识科学之间的联系,并借助政策理论知识科学的思想脉络对政策理论知识法学的观点、立场背后的范式转型和哲学基础等进行了进一步检视。但我们不能止步于此任何一派学术观点背后都有其试图回应的現实问题。只有考察这种原初的问题意识我们才能更全面地理解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为此进入政策理论知识法学派兴起时所处的时玳背景,将成为下文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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