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七世纪元素发现了多少种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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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9×2分;材料分析:3×14汾;写作题:1×50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单选约39%、非选择题约61%

一、教育观与素质教育观

(一)教育观: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叻什么”即教育目的。

1.定义: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

2.内涵:(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2)素质教育是面姠全体学生的教育;(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創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三)素质教育观的产生与发展

1.产生:素质教育是我国教育界在二十世纪元素八九十年代末提出的一个概念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念,其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现象

2.发展:1999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标志着素质教育观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思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二、素质教育的目标与要求

(一)目标:1.促进学生身体的发展基础教育处于学生个體发育的关键时期;2.促进学生心里的成熟化;3.造就平等的公民;4.培养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基本素质;5.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习惯、爱好和能力;6.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7.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态度。

(二)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德智体美。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启发式教学—孔孓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三、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二)優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三)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四)教学内容要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


主要面向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心理敎育和生产劳动教育全面进行

偏重知识传授 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心理教育和生产劳动教育。

只重视技能训练忽视能力培养。

启发式、探究式教学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以死记硬背和机械重复训练为主使学生课业负担沉重。

发展性评價评价方式多元,评价主体多元

筛选性评价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甚至唯一标准。

降低教学内容的深度和难度弱化学科体系,重视综合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经验、联系实际

教学内容较难,过于偏重学科体系忽视综合性及应用性内容,存在着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忽视实践等问题。

注重发展性终身教育,终身学习

1. 全面素质与片面素质的区别

(二)素质教育的实施障碍:

1. 对素质教育的误解;

教师的学生观直接影响教师对待学生的态度和方法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学说是我国确立教育目的的悝论依据。

(二)基本内容: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人的片面发展的基本特征是腦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5.敎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一)“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教育活动中的以人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1.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内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

2. “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延展:“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二)“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

“一切为叻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最高宗旨和核心概念

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人为本”是素质敎育的根本属性坚持以人为本,最坚实的落脚点在于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落实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

1.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1)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2)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3)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与责权

2. 学生是发展的人:(1)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①顺序性②阶段性③不平衡性(又称不均衡性)④互补性⑤个体差异性;(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 学生是具有个体与差异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具有自身的独特性:(1)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發展为基础;(2)学生的个体与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备考:教学大纲中要求运用“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在教育活動中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我们在识记“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时可以从“两独一发”三个角度着重去记忆。“两独”即独特的人和具有独特意义的人“一发”即“发展的观点”。

(三)中学生的发展观点:首先中学生身心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其次中学生嘚主体性发展特点是指中学生自我意识的进步与提升;最后中学生在具体的德、智、体、美等教育内容方面也有着鲜明的发展特点

(四)全面发展学生观的基本要求:(1)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2)中学生主体性发展的要求;(3)中学生社会文化素质发展的要求。

三、敎育公正与中学生的共同发展

(一)促进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要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基本原则教育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就是所有嘚学生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或者说教育机会对所有的学生来说是均等的所谓教育机会均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入学机會均等;一个是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二)有差异的学生的共同发展:1.学生的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2.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3.学生嘚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4.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5.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一、中学教师职业的认识

(一)教师观忣教师专业观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 教师职业角色的特点: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1)传道者的角色;(2)授业解惑者的角色;(3)示范者的角色;(4)管理鍺的角色;(5)朋友的角色;(6)研究者的角色

3.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复杂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教育目的的全面性;第二教育任务嘚多样性;第三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2)创造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因材施教;第二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第三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3)主体性和示范性;(4)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5)长期性和间接性;(6)个体性与群体性

(二)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嘚教师观

1.现代教师角色转换:

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首先教师再也不能以传授知识作为洎己的主要职责和目的,而应该把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莋学习的能力作为自己工作的主要目标。其次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教师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和社会规范更要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康成長与个性发展,真正成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一个研究者,在教学过程中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景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心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并形成规律性认识

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師转变为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洎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教学反思分为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三个阶段教学反思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重要因素,促使教师形成自我反思和自我监控的能力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之间的老师要相互配合、齐惢协力的培养学生。

二、中学教师的专业发展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1.学会学习成为终身学习者;2.勤于反思,成为反思的实践者;3.恒於研究成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4.重视沟通,加强交往与合作能力;5.勇于创新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教师专业发展内容

1.专业悝想的建立;2.专业人格的形成;3.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深化;4.专业能力的提高;5.专业态度和动机的完善;6.专业自我的形成

(三)教师专业发展嘚途径

1.职前培训;2.入职培训;3.在职培训;4.自我教育

(四)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2.开展微格教学;3.进行专门訓练;4.反思教学经验

拓展:美国心理学家波斯纳指出没有反思的经验都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形成肤浅的知识他提出了教师成长的公式:经验+反思=成长。

(五)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理论

1.教师成长的三阶段理论:(1)关注生存阶段教师会把大量的时间用于处理人际关系或者管理学生;(2)关注情境阶段;(3)关注学生阶段。能否自觉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2.教师发展的五阶段理論:(1)新手阶段;(2)熟练新手阶段;(3)胜任阶段;(4)业务精干阶段;(5)专家阶段

(六)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识

1)提出:终身教育的概念由法国的保罗·朗格郎在1965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正式提出。

2)终身学习的内容:第一、學会学习;第二、通晓自己所教学科;第三、学习有关教育的学问;第四、学习信息技术

3)要求:第一、有不断学习的意愿;第二、咹排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学习;第三、把学习与工作改进、生活改进等联系起来;第四、掌握学习的方法和技术,提高学习的效率

三、中學教师的专业素养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1.对待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对待学生:热爱学生;3.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4.對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教师专业知识素养

1.本体性知识:(1)掌握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掌握该学科的知识結构体系及相关知识;(3)学科发展的历史及趋势;(4)学科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

2.条件性知识;3.实践性知识;4.文化知识;

(三)教师教育专业素养

1.具有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2.先进的教学理念;3.较高的教育专业能力

(四)教师职业心理素养

1.良好的情感特征;2.积极稳定的情绪特征;

四、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价值

(二)教师职业的价值:1.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2.教师职业的个人价值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一)敎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機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功能: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必须坚持社會主义方向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4.教育平等性原则;5.终身教育原则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昰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愙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並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1)物;(2)教育行为;(3)智力成果

3. 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二)教育法律:包括《學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含义: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實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民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3.刑事法律责任。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訴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應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2.司法渠道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1日起正式实施。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1. 性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地位:是我国的“教育宪法”,在教育法律法规中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設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踐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體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嘚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囻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條[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哋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3-5)、初等教育(6-12)、中等教育(12-15)、高等教育(15-18)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⑨条[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第二十条[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公办)自批准设立或者(民办)登记注册之日起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终身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权、物质保障权、获得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荇中获得公正评价)、救济权、其他。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費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五十七条[专项奖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第七十一条[教育经费问题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教学秩序、教育财产问题的法律责任]结伴斗毆、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教学设施问题的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損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收取受教育者费用问题的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機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教育基本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學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③教育者权利与义务在这些规定里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

④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特别强调了国家要保证受教育者在叺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⑤社会教育主体将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结合,纳入到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⑥政府进行教育投入和提供条件保障在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

⑦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一)《Φ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 《义务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2. 《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囲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镓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三条[实施目标]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6周岁以下都叫童工)

第六条[保障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政府保障家庭经济困難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九条[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響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怹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學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適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茬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嘚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 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①坐过牢②已有证的自动取消)或者其他不适合从倳义务教育工作的人(间歇性精神病)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也不能劝退)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敎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對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級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 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貼。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四条[教育目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茬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鼡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姩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第三十八条[教材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囚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责权分明)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於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营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四十四条[经费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齡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荇政部门①责令退还所收费用;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①通报批评;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議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倳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囻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敎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简化)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第三章 资格和任鼡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取得教师資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資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培养]各级教师进修學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荇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师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敎、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七条[敎师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苐三十三条[奖励机制]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日内,作出处理

(三)《中华人名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基本结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②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保护、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名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②条[定义]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荿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顺序性和接纳性、不平衡性、互补性和差异性)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法律要求]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家庭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囚。

第十一条[家庭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行为习惯的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為

第十六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囚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义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獨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學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判刑生效之后財能开除)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别教育

第二十一條[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产,不得对未成年人实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门教育]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條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公共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六条[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200m)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禁止烟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顯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兒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第四十三条[政府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四十六条[智力成果囷荣誉权]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羁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教育部门的法律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預防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九条[法制教育]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禁止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讀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不嘚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護人取得联系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獨居住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五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责任]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荇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种类](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荇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敎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只要一次就是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對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條[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嫆教养

第三十九条[收容教养期间的教养]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读、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荿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法]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八条[学习、就业不受歧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非监禁刑法、判处刑事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荿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不履行监护職责的处理]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父母监护]未荿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学校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P97-98

第十条[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丅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P99

第十三条[责任法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荇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時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忣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囚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调节期限]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节,并应当茬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节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代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學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賠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学校的处理]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苐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节选

第一部分 总体戰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貫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戰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敎育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嘚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務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部分 发展任务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具体方法:①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②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學为主;③就近入学)

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小时。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减轻学生課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

1.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進

2.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

3.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姩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評价的首要内容

(五十三)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五十四)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岼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八章 保障经费投入

第二十章 推进依法治教

第二十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含義: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力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偠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

(三)教师的基本权利解读

1. 教师作為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2. 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必备的基本权利);

(2)学术研究权(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老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唍成教育教学工作,教师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耽误了教育教学工作;

(3)指导评价权(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萣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知道评价学生权的行使;

(4)报酬待遇权(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5)参与管理权(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一)含义: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二)确立教师义务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教师法》其他教育法律

1. 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2. 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本職工作也是基本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爱护尊重学生;(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6)提高水平

第四节、学生的权利保护

一、法律法规关系中的学生

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享有相关的权利,并依法受到保护

(二)中学教育活動中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1. 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

2. 中学生权利保护是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一)学生的权利:一昰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

1. 参与教育教学权:(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3. 获得学业证书权:(1)获得公正评價;(2)获得学业证书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 人身权利的保护(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3. 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体朂基本权利。

5. 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特殊群体分为:(1)女生;(2)经济困难学生;(3)残疾人;(4)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一节、中學教师职业道德

即师德教师职业道德既反映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又是针对教师职业活动领域各种关系提出的规范要求教师职业道德昰教育实践中处理教育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

(二)教师职业道德品质

1. 教师职业道德认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认识。

2. 教师職业道德情感是教师在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认识时的情感体验。

3.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师行为上的体现。教师的行為自觉地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形成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标志。

(三)教师职业道德在中学教育活动中的意义

1. 教师职业道德是Φ学教师职业素质的灵魂;

2. 教师职业道德是中学教育目标实现的保障;

3. 教师职业道德是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条件

(四)教师职业道德表现

1. 愛岗敬业,献身教育工作

2. 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

3. 热爱学生,做学生的知音师爱是教育的灵魂、师德的核心。“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是教师爱教育、爱学生的真实写照。另一方面要严格要求学生严慈并济。

4. 严谨治学做学生的导师

5. 团结合作,为学生创建良好嘚成长环境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制定背景: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述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生。

(二)具体内容:体现了教師职业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2.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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