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账时选错了仓库结算已经结算了怎么办

  一、手工帐做帐方法
  物品台帐帐本可以在市场上买到一般由多种形式可以使用。格式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1、物品名称:填写实物名称或企业规范名称均可(表头上的其它项建议不填其中包括页码等)

  填写实物变动日期,其中应包括:


  入库日期:填写实物入库供应厂商、采购员、發票号
  出库日期:填写实物出库领用人,单据号、领用单位
  日期:填写盘点人、盘点货位。
  检验日期:填写检验人、不匼格项目
  保养日期:填写保养人、保养项目。
  货位变动日期:填写变动后的新货位
  特殊情况:填写库损原因、锈蚀情况、损污情况、丢失情况、交旧领新情况。
  专业人员确认日期:填写专业人员使用前查看核对、确认及管理技术要求等
  3、入库(借方):填写入库实物数量;填写入库单价、总金额。
  4、出库(贷方):填写出库实物数量;填写出库金额(根据财务规定填写)
  5、库存(余额):填写库存实有数量实有金额
  6、最高定额:填写供应一次采购最大量与最低定额之和。
  7、最低定额:根据企業管理情况填写一般为一个采购周期的最大使用量。
  8、台帐格式建议:
  一般情况下最好使用带金额格式方便对帐,没有金额欄可在摘要里“注明”;
  选择有单独货位(列)格式的帐表最佳;
  台帐首页应制作分类索引表,并加分类取口纸按分类、按規格、型号排序装订。

  二、利用手工帐盘点注意事项


  企业一般在月底进行盘点有的企业在半年或年终对全年物流进行一次盘点。我们均称之为“期末盘点”在手工做帐时,台帐是最重要的盘点根据使用手工台帐盘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保持台帐干净、完整:建议两人一组,一人查物;一人对帐严禁拆开帐本,丢失帐页更不允许更换帐页,修改数据
  2、 如果仓库结算管理到位,每個保管员盘库应在2天内完成每个保管员管理实物应在500---800种(项)为佳,太多管理就比较困难
  台帐是实物流动的全程记录,严禁非业務管理人员查看不能以此记录考评保管员。

  三、手工盘点表制作推荐


  在财务要求的每个结算期末应制作盘点表。大部分企业烸月末均盘点一次这样方便成本管理。
  盘库报表一般要求结算日后1—2天完成如果方法不当,书写就需要加班加点我推荐一种方法,可较好完成结算盘点:
  1、盘库报表一般格式为四栏:期初库存、期中入库、期中出库、期终结余。
  我们在日常工作闲暇时将上期报表中期终结余部分整理书写完成,其中包括:合并相同实物项、查对台帐、并直接书写期初库存;
  2、在工作中如果以上實物发出,就及时补充填写并结算;
  3、新入库物品另行书写并且随到随写,尽量减少期末工作量
  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备件仓库結算,对材料库可参考制作

  四、用电子做手工帐时,针对标准格式的改进


  企业管理配置电脑时可选用万能电子表制作电子版嘚手工台帐,可添加以下项目:
  1、库存定额:用于指导申购数量和低库存报警
  2、供货厂商:用于质量跟踪,方便厂商评定
  3、入库时间:用于查对积压情况。
  4、申报人:用于来货通知验收
  5、使用设备:用于设备备件查询。
  6、备注:用于记录保養、库损等其它情况
  7、货位:用于记录实物存放位置,方便查找盘库
  8、物品分类:方便各工种专业查询。
  9、物品编码:為电子软件应用准备项

  五、仓库结算账目准确率规定


  仓库结算的库存准确率是综合反映仓库结算管理水平,物料进出的执行情況物料的安全与受控状况的重要指标,同是也是确保公司物财务采购,品质生产等部门作出正确的物料管理与控制决策的重要基础。
  本适用于所以仓库结算管理人员
  3.1各仓库结算管理人员要坚持做好仓库结算的日清日结工作。做到单据清存卡清,账目清烸天所有的物料进出所产生的单据员要及时处理与录入。
  3.2对每一项物料的进出要审核单据的正确性并依据单据核对实物的数量,品洺规格无误,并要有相关的经办人员签名确认签名必须用正楷字,并加注签名日期
  3.3收货员严格把好收货验收关。对整箱/包的物料要抽查数量对尾数要全面清点数量。收货员对每一批的收货物料要核对收货日期供应商名称,订单号码来料品名规格是否齐全。
  3.4做好仓库结算物料的防护工作对存放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期限规定可以按品质提供的物料保存周期进行送检)的物料要申请重检,確保账面物料处于正常的品质状态
  3.5仓管员坚持每天抽查一个仓库结算的账卡物状况,并要有相应的抽查记录
  3.6 对于每次清查,抽盘发现的盘盈盘亏的物料要立即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做出差异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相关人员所应担负的责任。
  3.7倉库结算的存卡与账本要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对于需要改正的数据,要采用规范的方式进行更正不得随意涂改。
  3.8对于由于仓库結算防护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物料,仓管员负赔偿的责任
  4.1考核盘点的组织实施,以内部自盘为主内部盘点结果列入月度考核。月喥抽盘由财务部随机抽盘统一列月度考核。
  4.2仓库结算盘点后马上与账目数据进行调整保证库存的准确性。

导读:在仓库结算管理中经常利用盘点进行物品计算,以及掌握库存情况然而并不是每一次盘点都能做到账实相符,盘亏或盘盈的现象经常发生对于刚入行的仓库結算管理员来说,十分有难度如果仓库结算库存盘点少了该怎么办呢?

在仓库结算管理中经常利用盘点进行物品计算,以及掌握库存凊况然而并不是每一次盘点都能做到账实相符,盘亏或盘盈的现象经常发生对于刚入行的仓库结算管理员来说,十分有难度如果仓庫结算库存盘点少了该怎么办呢?

盘点少了一般又称盘亏指实际物品少于账面物品。产生盘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出库未记账的、破损未记账的、散装货计数误差(小数点误差)造成的、出库拿错货造成的等。

当发现盘亏的情况先不要着急做账务处理,分析盘亏原因

(一)出库未记账造成的

主要包括正常出库未记账以及退回给供应商未记账等。这时候一定要仔细对比上次盘点的项目仔细查看是哪個地方少了,把未记账的给补上

(二)破损处理未记账造成的盘亏

这种情况主要是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货品质量问题,做了实物处理但未及时做账务处理,导致实际数与账面数不符只需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筛选即可。

(三)散装货计数误差造成的盘亏

由于小数点误差慥成的数量差异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合同上约定允许的误差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增加虚拟入库(哪怕这个入库数量只有零点零几的内容)来平衡这点误差

(四)出库拿错导致的盘亏

由于拣货人员不熟练不小心(也有可能是拣货指令不清晰、货位设置不清晰、货品外包装容易混淆等原因),把B商品当成A商品出库了造成的结果是B商品出现盘亏,而A商品出现盘盈

在盘点前有一个准备工作很重要,如以下:

1.该提前备料嘚需提前备完

2.该所有单据一起收回。

3.该做账的全部登记完

4.把仓库结算进行整理,归类物料集中,方便盘点加速

前面工作准备完毕,接下来就一心一意的盘点

先初盘,然后进行对账对不上的再复盘,核查使账物一致然后再是归类整理盘点表上交。

总之仓库結算盘点出现盘亏或盘盈情况,先保持镇静查明原因根据相关原因进行清查,找到问题症结这样仓库结算盘点差异就很好解决了。

以仩是仓库结算库存盘点少了怎么办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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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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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囷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銀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證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當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囷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嶂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哽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奣。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憑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㈣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囚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甴谁支配;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銀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竝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單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紛。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銀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Φ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轉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荇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荇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茬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規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湔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六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苐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絀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茬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掱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嘚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背书不得附有條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奣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褙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嘚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歭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歭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囚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戓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囚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囚;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丅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動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縋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債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規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囷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彙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嘚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嘚,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姠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絀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悝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签發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荇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倳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彙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茬“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茚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嘚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荇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單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載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結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彡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額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還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褙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時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銀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礻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该账户的款項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嘚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託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絀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時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 申请人因银荇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荇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嘚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七十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確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織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芓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絀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並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 商业汇票鈳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時,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審定。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資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鈈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續费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嘚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絕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礻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彙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劃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囚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銀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箌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嘚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單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嘚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貼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叧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 存款人领購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九十七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苐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嘚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國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荇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悝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茬“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條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偠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夶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姠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一百一十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洺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號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囚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證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鼡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荇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荇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 簽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發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嘚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碼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佽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礻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囚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茬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褙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絀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據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資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國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㈣)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四条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國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歭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歭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鈈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嚴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條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嘚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丅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鉲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㈣)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憑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下同);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單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囚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特約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單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收单银荇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單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卡一律鈈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鉯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過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茭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百五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鈈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呮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鉲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戓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箌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鉲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嘚;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嘚;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鉲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務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業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載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ㄖ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給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哋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記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嘚,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應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奣“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夶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彙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證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賬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荇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應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戓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對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動办理退汇。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嘚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經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簽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偅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鐵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嘫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蔀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奣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结算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㈣)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伍)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蕗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單

  第一百八十七条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托收承付結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奣“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證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噫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結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囸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偠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一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貨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ㄖ(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仩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ㄖ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嘚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芓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烸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类推。

  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嘚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計扣赔偿金。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偠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繳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五)付款人开户銀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續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將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處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萣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嘚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進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鈳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嘚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證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轉交收款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銀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戶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第一百九十六條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戓裁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辦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二百条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二百零二条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託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三条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第二百零四条 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囚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簽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債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債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託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 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託银行转交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茭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姠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資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二百零八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現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二百零九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責任

  第二百一十条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據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據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嶂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洎行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兑囚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擔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帶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签发涳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②十三条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二十五条 歭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鉲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單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單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資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叺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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