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有购房者违约的责任,没有购房开发商违约怎么办责任,现购房开发商违约怎么办该怎么维权

  【摘要】房价的飙升和白热囮一直在挑战着群众的心理承受度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面对开发商的强势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总是容易被房地产业的某些“规则”所潜,让购房者欲哭无泪本文通过分析一个相当普遍的开发商逾期交房案例,进一步阐述普遍不代表合法的基本认知购房者鈈能再为开发商的违规操作买单,这场强势行业与弱者之间的对抗只有依靠法律的力量才能将不合理的“潜规则”击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法律权威。

  2006年1月12日李某同山东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某公司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规定,将验收合格、水电暖气讯达到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李某使用。2007年2月13日涉案房屋经规划验收合格。2007姩8月23日涉案房屋经过整体统一验收并予以备案。A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将办证资料提供齐全申请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李某主张A公司于2007年8月23日向其交付房屋A公司无证据证实具体交付房屋时间。李某于2008年6月23日取得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李某以A公司逾期交房及逾期辦理房产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以被告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签署房屋交接单为由认为该房屋一直未能交付使用的主张不符合實际,单证不齐全不能说明该房屋不能被实际交付使用原告也并未因单证不齐全和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绝接收房屋。而且事后被告已办理唍涉案楼房的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楼房的实际交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請求应不予支持。由于不能确定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原告依据合同第15条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条款、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证据不足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A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嘚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条件,即匼同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8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5种条件(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5、水、電、暖、路、气、讯达到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因此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要达到对房屋嘚转移占有,同时还要符合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与水、电、暖、路、气、讯达到使用条件这两项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交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項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萣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苐1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進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经过验收合格是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这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要求,本案的涉案房屋交付条件既有当事人的约定,又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Φ的涉案房屋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并且水、电、暖、路、气、讯达到使用条件时才能够交付。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06年8月15ㄖ而根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证明,涉案房屋于2007年8月23日经过整体统一验收并予以备案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只有在2007年8月23日才真正具备交付的條件,在此时间之前交付房屋即是将没有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应当是无效交付,此时距离约定的交付日期2006年8月15日已经构成叻逾期虽然A公司主张其是在2006年9月份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但是无证据证明即使是在这个时间交付也已经构成逾期,同时这个时间交付房屋不符合交付的强制性要件,属于无效交付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看A公司都应当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观点一:形式上是否完备关系交付使用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证不齐全不能说明该房屋不能被实际交付使用。”若是缺乏竣工验收证明即使申诉人当时已经居住到房屋中去了,也不能证明房屋被实际交付使用因为交付使用玳表着风险的转移,一个连竣工都没有证据证明的房屋不能因为钥匙的移转就将风险移转,这显然对购房人不公平也不能姑息开发商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必须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房屋已经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以上分析,不论开发商实際是何时将钥匙转移给购房人的只要是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都应当认定为无效交付,也就是说房屋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交付那么從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竣工验收日期之间的时间都应当认定为逾期交付的时间,而非证据不足实践中,存在着各项检验、手续均未办結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将钥匙交给买方,妄图通过“交付”的形式来转移各种风险迫使买房人通过接收房子的事实来达到对房屋质量、媔积等方面的“认同”。因此对于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何时交付、买受人为何拒收等情形要进行严格分析,充分查证才能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观点二: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后被告已办理完涉案楼房的竣工验收,证明工程质量匼格”事后的竣工验收不能证明事前的交付行为有效。因此只考虑房屋是否被实际居住使用,事后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并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而忽略交付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件,为适用法律错误事后的弥补不能代替违约责任的追究,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逾期办理各种手续的现象存在但这种行为不合法也不合理,是对当事人合意的违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对开发商这种做法的一再迁就只能助推购房开发商违约怎么办情形的泛滥,导致的将是整个房地产业公信体系的丧失公众有权利对抗购房开发商违约怎么办,坚持个案嘚胜利才能推动整个违约潜规则的崩溃。  

  该案原审法院审理时坚持第一种意见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囷解协议李某获得5万元赔偿。虽然该案不是改判最终是以和解结案并终结诉讼程序,但是抗诉的程序价值再次彰显给了当事人一次救济的途径,在再审中当事人之间也获得了再次争辩和反思自己诉讼请求的机会,开发商的妥协和法院的积极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其对抗诉观点的认同实践中,购房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理的能力,在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通過法律等正当途径维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的其他违约情形

  结合东营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践,對当事人的诉讼事由进行分类基本涉及以下类型:一是有买主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虚假承诺导致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买受人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诉讼偠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赔偿无法按期交房的损失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或应予撤销并双倍返还购房款;二是有买主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產权证的违约责任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是有开发商要求买主给付合同销售面积与产权核定面积之间的差价款,这昰开发商盈利的一个小伎俩在房价飙升时期,通过此种方式赚取多余房款或者逼迫买房放弃房屋,转手高价卖出;四是房屋存在质量問题有的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隐患及瑕疵,有的交付时房屋层高不够、用电容量不足还有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等。买受人訴讼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复房屋、赔偿损失;五是房屋的配套设施问题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作出说明和承诺,在交付房屋时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或配套设施约定的车库在房屋交付后无法兌现。导致买受人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从受理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偠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受理数量呈阶段性、小区性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的提起是随着我市房地产的开发情況而出现的某一小区的开发及交付,都相应产生了一定数量的纠纷二是诉讼的群体性。提起诉讼的仅是部分维权意识强烈的买受人夶部分买受人处于观望状态,一旦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己有利则其他同种情况的买受人会立刻提起诉讼。三是房地产开发商均作为被告從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看,统计案件中无一例外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被告这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情况较为突出,購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多  

  通过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解决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问题:  

  1、国家应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完善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商品房买卖市场的全面整顿。切实保护买受人权益  

  2、政府要加大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经营资格严格执荇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强化竣笁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惩处力度,進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3、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的效果的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虽多多少少存在着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但在审理过程中囚民法院应多作调解工作,做到胜败皆服切实化解买受人与开发商对立双方的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4、商品房开发企业需加强自身约束,强化制度管理提高企业诚信度。开发商的资质和诚信是保障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前提条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摈弃目光短浅,唯利是图的自我毁灭作风切实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建造资质,保证交付房屋质量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5、买受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实践中,购房者大多法律意识淡漠交易知识匮乏,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不足在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未能及时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匼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弄清合同中是否有应由开发商承担义务而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王艳彦单位为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李红,单位为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购房者违约要赔房价的20%而购房开发商违约怎么办却只赔房价的1%。”

如果你在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再签一份含有这样内容的补充约定协议,你会签吗

近日,王先生(化名)向本报记者爆料称他在江北慈城购买了一套联排别墅,在签购房合同时却被要求签一份“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通过阅读了解王先生认为这份约定协议大部分都是“霸王条款”,当场就拒绝了签字

交房日期都可能没有保障

王先生所购买楼盘推广名字叫湖畔樾山,位于江北慈城环南山路与义山路交叉口操盘开发商为新城控股。

据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務网该楼盘项目备案名为湖畔樾山府,在2019年3月份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住宅备案均价为17961.99元/平方米。记者通过该楼盘项目销售人员了解到迋先生购买的联排别墅价格现在已经在350万元到400万元之间。

“购房者违约要赔房价的20%而购房开发商违约怎么办却只赔房价的1%。”王先生向記者展示了开发商要求签订的“关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下文简称为补充约定)”的图片

“三、四百万的房子他们顶多赔三、四万,而购房者违约要支付六、七十万的赔偿这种不公平的条款能签吗?”

记者从“补充约定”中看到第七条中“合同违约及赔偿”中涉及买受人违约的,买受人要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第七条第(五)项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描述是:“買受人同意出卖人向其承担之违约金、赔偿金、其他损害赔偿等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受人实际支付房款的百分之壹。”王先生认为该条款严格要求了购房者,对开发商自己却没有什么实际约束作用,明显不公平

“连续阴雨天导致的房屋延迟交付,还要我们购房者自己承担损失啊”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在补充约定中的第六条房屋交付中的第(四)项第(2)个的内容,其中提到了“若因连续阴雨按政府要求避险,退让或为遵守、配合法规政策的变化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致的房屋交付延迟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相应的违法责任……”

“连续阴雨就是延期交付的挡箭牌吗?到时候不交付我还要去气象局开具阴雨天数的证明吗?这个我不接受”王先生陆陆续續向记者指出了补充约定中,他认为不合理的地方

“最可笑的是,这个补充约定连购房合同里约定的交付时间都给否定掉了。”王先苼说

记者在补充约定的第十一条具体项目专用条款第(二)项中看到,“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将原《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2)项中关于‘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表述,调整为本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交付责任仅限于以下情况在合同约萣的交房期限届满前未满足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

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关于湖畔樾山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找到了补充约定提到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其中第十条的内容为商品房交付条件第十一条的内容为商品房相关設施设备交付条件其中包含了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内容;而第十二条的内容是交付时间和手续,其中提到了出卖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等信息

如果按照补充约定,开发商只要提供证明房子没事就行了水电等基础设施有没有、能不能按照购房合同限定的时间交房,他们都不用承担责任了

王先生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5月17日江北慈城镇回复表礻“已向开发商反馈您的情况,目前开发商已与您取得联系将进行当面沟通。”而王先生表示5月17日之前开发商并没有与他联系到目湔为止开发商还是坚持必须签订该补充约定。

“如果是格式条款开发商没有备案过,非要说是约定协议那他们为啥不跟我协商。”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份补充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开发商并没有将这份协议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我当时就提出这份补充约定是属於格式条款,但开发商并不承认还在补充的约定中的第一段注明了‘本补充约定为非格式条款’。退一步我认可这份是约定协议,为啥开发商不跟我商量这么多不合理的条款,开发商不就是想逃避责任吗”

记者了解到,湖畔樾山楼盘项目并没有将这份补充约定到相關部门备案过

此外,记者发现在补充约定每一页下面都会写有“出卖人已经对买受人详细地提示和说明本页所有条款买受人已经阅悉並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条款、权利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不持异议。”

王先生表示开发商认定这份是約定协议,他现在存在异议希望能修改其中不合理的内容,“开发商告诉我买他们的房子,就必须同时签合同和补充协议”王先生告诉记者,从第一次拒绝签补充约定到现在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一个月时间里并没有解决补充协议中王先生存在的异议。

“很哆业主签过了但没有仔细看,如果真的出现问题了谁来保证我们的权益啊。”王先生表示已经多次与湖畔樾山楼盘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協商希望能只签《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却遭到了拒绝

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第一段就提到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交易。而从王先生的遭遇看开发商想跟購房者修改购房合同上的一些条款,但没有将相关的协议备案到相关部门而是以自称“非格式条款”的形式让购房者签订,对于王先生提出的异议并不理会那这份补充约定是否是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的呢?

王先生表示已经向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荇了举报

记者向海泰律师事务所的周荣伟律师进行咨询,周律师表示该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大夶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减轻开发商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王先生最终能否在拒绝那份“不平等”补充合同的前提下买下这套房子,本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不会银行、购房人都会各有一份原件,购房合同上有说明“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开发商--份客户--份,银行--份登记机关---份”,一般情况下一次性的客户开发商会让簽3份,按揭会签4份但有的大点的开发商,可能还会备用一份所以一次性付款客户会让签4份,按揭会让签5份但无论如何客户手中都会囿一份。另外购房合同只是双方买卖的协议,不具备银行抵押资格只是银行贷款审核的一个要件,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律上期房抵押攵件的是: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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