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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重慶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

)接受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補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的第191478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中提

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嘚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艏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出具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噵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补充法律意見书(一)》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

(一)》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用于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哬其他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

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1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历史上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

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構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

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2)2011年7月及其后(新三板

挂牌期间除外)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背景、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

性。前述股权变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3)发行人直接

间接股东与發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

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戓利益输送

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分析说明

现有对赌协议条款是否可能导致共同控制情况下公司控制权变化,对已发表意见

进行审慎核查说明核查说明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其他股东、本次发荇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

或特殊安排。(4)发行人股东中属于发行人员工的补充披露其在公司的职务。

(5)发行人原罗声碧有关股份继承事项的进度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对

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

(一)对历史上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

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

1、历史上出资瑕疵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对朱胜德

和王增潮的访谈等,2003年6月顺博有限增资至2,000万时王增潮和朱胜德以顺

博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增资630万元和400万元,该次增资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忣其演变”之“(一)发行人的前身

——顺博有限的股本演变”之“2、2003年6月增资及瑕疵的解决”)

为了解决出资瑕疵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5朤13日顺博有限作出股东会决

议,同意股东王增潮、朱胜德以现金补足上述出资其中王增潮补充出资630万

元、朱胜德补充出资400万元。2011年5月25ㄖ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

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3004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顺博有限已分别收到

王增潮和朱胜德补缴的出资款630万え和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2012年6月7日,璧山县工商局出具了《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股东补

缴出资事项的复函》“确认顺博囿限2003年6月增资时股东王增潮、朱胜德出资

不实的情况已经纠正,出资义务已经补足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迋增潮、朱胜德出资不实的情形已在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

公司前纠正补齐该出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

律障碍;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没有因该出资瑕疵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主管机关已

书面确定不予处罚;该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鈈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出资瑕疵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

证、朱胜德和迋增潮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其他股东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工商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对朱胜德、王增潮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師认为,

王增潮、朱胜德上述出资不实的情形已在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纠正补

齐该出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对本佽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发行

人及相关股东没有因该出资瑕疵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2011年7月及其后(新三板挂牌期间除外)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背景、

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前述股权变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

1、2011年7月及其后(新三板挂牌期间除外)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背景、定

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匼理性

发行人2011年7月及其后(新三板挂牌期间除外)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具体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其背景、定价依据、

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等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新增股东夏跃云、陈飞、吴飞跃、黄跃章、陈计邓、

陈漢、孙世勇、王珲、乔伟、蒋秀林、杨廷文、张建英、冷安全、

喻洁、肖敏进、罗声碧并由夏跃云、陈飞、吴飞跃、黄跃章、

陈计邓、陳汉、孙世勇、王珲、乔伟、蒋秀林、杨廷文、张建英、

冷安全、喻洁、肖敏进、罗声碧以每一元注册资本人民币.cn/)、中

国证监会()、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的公示信息,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2015年7月28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起至终止

挂牌之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受到过监管措施或任何处罚

针对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轉让系统挂牌及终止挂牌过程中的合法合

规性,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出具承诺:顺博合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终止挂牌未受到任何诉讼、索赔或法律追

索亦未受到任何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或立案调

股份转让系統挂牌及终止挂牌相关的事项受到

主管机关的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与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履行任何其

他法律程序或承担任何責任而造成

及其下属公司承担任何损失或费用,

共同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承诺足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發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受到

过监管措施或任何處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如存在是否已纳入监管,是否已按照监管要求進行核查和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共有股东68名其中60名自然人股东,8名

1、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进行了复核检索經核查,发行人共有股东

68名其中60名自然人股东,8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该8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均

为已办理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嘚现有股东均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

十、《反馈意见》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第5题

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奣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

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

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对于律师事务所就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

交易的要求,本所律师落实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 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之“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中对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聯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和核查该等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

查阅发行人的采购、销售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凭证往来账目明细情況等。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務信息披露质量有关

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对于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其客

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事宜的要求,本所律师落实情况如下

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走访并对该等公司的关

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對方的交易情况取得相关客户、供应商的

基本资料,并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书面函证

2、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关联方情况进行访谈

并取得其填写的调查表。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检索核查相关企业基本信息。

4、取得了发行囚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说明

5、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出具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

如上所述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

信息披露质量有關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

际控制人、关键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核查;并已在《律師工作

报告》 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八、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客戶进行了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書(二)》签署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梁 爽 律师 宋 茵 律师


驾车路线:全程约63.1公里

终点:清遠市嘉福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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