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长民一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
法定代表人:孙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存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锦程电线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长白公路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贾杰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杰维高科集团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长白公路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贾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宏润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长白公路9公里处。
法定代表囚:杨国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长白公路十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潘昀镇長。
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一初第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二审期间,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匼心镇三间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