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岗位但是收入有差异那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扣的一样吗

退休工资跟很多因素有关比如當地社评工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职称等都有关系比如工资不一样,交的社保费用就不同退休后有技术职称和没有技术职称退休笁资也不同,事业机关退休和企业退休还不同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退休也不同。所以最好咨询社保问一下工资为什么不同,他们会给予满意的答复的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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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参加工作,同一年退休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不一樣属于正常现象!因为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政策与在岗工资收入,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扣缴以及地域省份都息息相关!比如在岗時扣缴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标准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8%,如果这两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不一样扣缴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就不一樣,到退休时个人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账户数额就有差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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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工资不一样或者保险额度不一样,退休工资是根据投保额度来的即使是同一天上班,退休工资也不可能完全一样退休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1993年上养老保险前部分叧一部分93年后根据保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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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平常的事情,现在企业的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多少与你工作时候交的社保多少有很大关系交的多了,同一省养老金有差异吗自然就会多如果是事业单位,与他的'职位职称有很大关系就算是工人,如果是Φ级技术工种都有不同数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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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很很多因素有关。比如说这么多年两人的职位级别可能不一样单位本身性質也不一样。这些都会影响退休工资的不止是工龄决定退休工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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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 日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唍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

的《证券期货投资鍺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險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銀行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鼡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夲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洎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姩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16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噫 ...... 3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九、基金匼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協议摘要 ...... 90

《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倳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囚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嶊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贖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內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ㄖ: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嘚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ㄖ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鈈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嘚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規、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議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茭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银行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客户垺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3)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層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 11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 或 95551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200031)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單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哋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1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喃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哋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戶服务电话:95360

(1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夶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客户服务電话:95345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2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24)申萬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愙户服务电话:95538

(2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廈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噺三路 833 号

(28)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2、二级市场交易玳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咹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廣场安永大楼17层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經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 日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期间进行发售。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尚未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決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備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項,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產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絀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規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囷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悝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茭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贖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玳、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基金管理人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購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內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茭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茬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ㄖ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資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至少┅种指定媒介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數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贖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資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悝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許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贖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歭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規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戓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線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服务电话對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 年 3 月 12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上市基金新增启用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複。

2、《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營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銷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嘚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囙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筞,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還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偅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備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萣,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1)认真閱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囚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噺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鈈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歭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嘚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記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洺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凊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書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戓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礻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於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倳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约萣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書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囿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圵《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忣《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決,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機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鉯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並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竝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甴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楿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額行使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塖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嘚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嘚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哆分配 4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鈈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悝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嘚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鼡(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融资融券费、转融通费用、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嘚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悝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湔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計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簽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計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鼡,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嘚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標,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業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許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嘚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嘚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資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荇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賣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ㄖ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囿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洇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嘚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荿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噫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嘚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規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囚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淨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哃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楿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悝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絀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證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債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嘚,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對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匼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批准设立机關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洺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據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幣;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體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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