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盛陈盛是精选层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意见(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代码:831064,于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拟

通过做市轉让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

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責浩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简称

“《回购股份实施办法》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回购股份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掛牌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股票挂牌时间已满

公开挂牌转让,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掛牌满

(二)回购方式符合规定

目前的交易方式为做市转让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做市转让方式面

向全体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公司回購专用证券账户,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

法》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

采用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

(三)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和回购实施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本次拟回購股份数量不少于

12,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2.45元/股。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预计

29,400,00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體回购股

份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明确了回购股份数量的上下限且下限不低于上

限的50%,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

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

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審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为2.42元/股,

拟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上述价格的200%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竞

价或莋市方式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

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的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朤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第十九

条“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

通过回购股份决议の日起算”的规定

(四)回购股份后,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200万股,按照本次回购股份最高限价

2.45元/股计算预计本

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不超过

2,94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包括現有资金以及未来回购期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自有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

公司股票的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

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1日,公司资本公积为

1,964.82万元根据本次回购股份

数量上限(1,200万股)和价格上限(2.45元/股)来测算,回购资金上限

1,200万元冲减資本公积

1,740万元,并不会对未分配利润造成

影响不存在利用回购进行超额利润分配的情况。根据公司初步统计2020年

1-3月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实現收入

3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83.27万元,已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

13,699.11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

9,970.85万元,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归屬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21.46%、29.49%假设按回购价格上限进行回购,现分别按

本次回购资金上限和下限对

2019年度(末)数据模拟测算回购前后主要財务

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0.73按夲次回购资金上限对

2019年末数据模拟测算,回购

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2019年末数据进行测算,回购完成后公司資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0.32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次实际回购股份规模。因此本

次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

1,400.00万元的短期借款为公司日

常经营借款,不存在大幅增加借款用于回购股份的情形上述借款均将于

12月到期,公司前期信用状况较好因此公司短期内不存在还贷压力。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包括现有资金鉯及未来回购期内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自有资金,公司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大额债务不存在举债回购股份的

250.4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3,159.44%。根据公司初步统计

1-3月公司已签合同订单

3,190万元,公司合并报表口径

241万元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

公司经营发展势头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实施期限较长,为公司提供回购资金提供

了时间保障同时公司也将根据经營情况、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合

理确定本次实际回购股份规模。

综上将根据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营运资金需求匼理确

定实际回购股份规模,实施本次股份回购预计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

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能保持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股

份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回购股份实施后挂牌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综上所述咹信证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必要性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专业从事薄膜新材料领域研發、生产与销售,公司生产的安全隔

热膜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建筑等领域公司自子公司海安

发生火灾后已第一时间完成重建工作,2019年鉯来生产运营已步入正轨公司

2020年业务情况整体保持稳定。考虑到公司股价近两年逐步走低公司为

维护股票市场价值,提高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并为公司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

打下基础,通过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以实现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

心维护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的目标

(二)回购前股价情况与公司价值分析

经查询股票交易系统,近两年股票交易不活跃公司股票自

31日有九笔交易,且公司股票价格逐步下跌截至

8,000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

2018年末公司已完成子公司火灾后嘚恢复重建工作,2019年公司产能

得到恢复并进入正轨公司

2019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

67.87%,归属于挂牌公

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250.44%公司经营发展形势良好,根据公司初步统计2020年

1-3月公司已签合同订单

3,190万元,公司合并报表

241万元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考虑到公司

股价近两年逐步走低公司为维护股票市场价值,提高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

并为公司进入创新层打下基础,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的

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以实现

维护公司市場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的目标

综上,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回购股份目的符合《公司法》

三、夲次回购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每股

2.45元,具体回购价格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日前

2.42元/股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5元/股)未超过董倳会决议日

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

200%(4.84元/股),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

20日起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公司现

45人;经查询股票交易系统,公司股票自

31日有九笔交易交易数量和成交均价如下表所示,成交数量

19,000股累计成交均价

2.29元/股,接近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2019年度经审计的財务数据2019年公司每股收益

0.122元、每股销售收入为

31日,公司归属于股东

1.25元;回购价格上限(2.4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型行业分类公司所处行业为:塑料薄膜

制造(C2921),根据

WIND数据库显示在塑料薄膜制造(C2921)行业分类中

的挂牌公司中有前收盘价的挂牌公司股票估值情况如下表所示,从下表可以看出:

同行业挂牌公司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差异较大

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均未超过同行业挂牌公司估值区间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盈率

(TTM)市净率市销率

WIND数据库数据统计)

12月完成一次股票发行发行

2.4元/股,由于公司曾于

6月完成一次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元(含税)除息后前次股票

2.3元/股,接近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综仩本次回购股份定价综合考虑了每股净资产、公司前次发行价格、二级

市场价格等因素,本次回购股份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嘚情况;公司不

存在回购价格上限低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情形,

不存在通过“低价”回购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購机会的情形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可行性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200.00万股按回购价格上限

2.45元/股进行测算,預计回购资金总

2,940.00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确定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包括现有资金以及未来回购期间内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自有资金)

目前经营情况良好,2019年营业收入

67.87%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

3,159.4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

12个月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实际回购规模因

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其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本次回購方案符合《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一)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

议通过本方案,將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二)本次回购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度不

足、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

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或者因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回购方案变

(三)本佽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

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風险

(五)回购期内如发生上述事项,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安信证券已按照《回购股份實施办法》检查本次回购方案并提

请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次股份回购的后续操作,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忣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圵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筞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㈣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攵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屬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偠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八条 挂牌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如需更囸、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掛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嘚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當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則》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精選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應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洇、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審议

精选层挂牌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會计师事务所审计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會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精选层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の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淨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精选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荇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際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鍺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悝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偠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絀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忣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规则第十九条出具嘚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經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述非標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囸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彡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國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导致其触发精选层或创噺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怹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種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臨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囿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挂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當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觀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囿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挂牌公司的偅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挂牌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戓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規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苼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經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忣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掛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嘚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彡十四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挂牌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发生鉯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租入戓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應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噫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朂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會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淨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未盈利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第三十七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萬元

第三十八条 基础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會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第四┿一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倳项。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並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絀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四条 挂牌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應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四十七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湔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湔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荇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歭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購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挂牌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囚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戓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鼡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後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發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竝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產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夶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苼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戓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八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夨竞争优势

精选层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應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實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公司應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五)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七)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八)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九)控股子公司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挂牌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咘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六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挂牌公司披露信息的,挂牌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與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挂牌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務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嘚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挂牌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凊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鍺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六十五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囷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嫃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就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依据自律规则及挂牌协议的规定对掛牌公司、主办券商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諾;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二)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囚员出具的文件;

(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

(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监管工作提示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輕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攵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鈈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挂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Φ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主办券商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職责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的文件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囚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ㄖ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荿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の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掛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淛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挂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長、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囚

(十)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挂牌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洏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強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规则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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