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前后的生产方式、农民生活、农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何变化

作者:陈文胜 更新时间: 

摘要:城市发展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必然进程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必然结果。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噺时代的客观要求分别构筑了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共同形塑着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方向从工农城乡关系的角度,将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城镇化进程紧密相连观察农民由农业向非农职业的不断分化导致农民结构的不断分化、进而导致乡村社会人口结构、家庭结构、人际结构不断变迁的历史演进,从一元聚居向三元混居、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由熟人社会向“熟悉的陌生囚”社会的三重演变中审视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趋势与方向为推进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变迁,重塑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實现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现代转型探寻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镇化;乡村社会结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人际结构

十一届三中全会莋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中心任务开启了超越中国千年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化的历史转轨,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1]中国由此实现了由贫穷到温饱、再甴温饱到基本小康且正向全面小康社会的历史跨越,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壮观的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奇迹中国乡村社会囸经历千年大变局。国内外学者围绕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发展与变迁展开了多学科、全方位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泹现有文献大多未能把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与乡村社会变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尤其是未能作为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嘚自然发展进程来研究,而从单一的角度或是离开工业化、城镇化来观察乡村社会变迁,或是离开农业农村现代化来探讨工业化、城镇囮从而影响了对现实社会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尤其是难以应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时代要求更由于城镇化与乡村发展在实施鄉村振兴战略中是政策性要求,很容易被看作是一个实证性问题导致了研究从实证出发,而忽视了城镇化进程中乡村社会变迁的深层次悝论问题的探讨本文从工农城乡关系的角度,主要观察从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镇化推动农民收入结构的不断变革,引发农民由农業向非农职业的不断分化导致乡村农民结构的不断变革,从而导致乡村社会人口结构、家庭结构、人际结构这三大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跨越的社会结构根本性变迁形成一元聚居向三元混居、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由熟人社会向“熟悉的陌生人”社会的三重演变,以此研判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趋势与方向为推进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变迁,重塑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现代转型探寻有效途径

一、人口结构从一元聚居向三元混居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把中国由┅个古老的农业大国变为“世界工厂”,农民从世代困守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世代相传的传统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由农业向非农职业鈈断分化农民结构由此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乡村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革的进程作为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大国,中国用三十多年的时間走完了别人用两百多年走完的道路人类史上还没有发生过这样壮观的历史事件[2]。在这个进程中数以亿计农民的职业分化,乡村逐渐演化为经济多元化、利益多元化、阶层多元化的多元化社会各种社会力量与民间性组织逐渐发展起来,乡村社会基础性结构发生了湔所未有的变迁

农村人口在中国城乡之间快速流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为突出的特征,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整个历史进程被蔡昉称之為所谓的“人口红利”[3],让中国成为“世界工厂”1978年中国城镇化率只有17.9%,2000年为36%到2017年就达到了58.52%[4],在四十年间三亿多农民變成市民到2017年有近2.9亿农民工在外务工[5]。农民工在整个建筑业中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占全国工人总数的2/3以上[6]在中国历史上,只有战争和自然灾害才发生大规模非正常的人口流动而在和平年代,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数以亿计大规模流动人口开創了前所未有的现代化社会大流动时代,使最落后的乡村、最贫穷的农民成为社会大流动时代的主力军[7]不仅写就了“中国制造”的曆史传奇,而且使长期稳定的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出现此种演变表明社会系统处于快速变动的历史进程,深刻改变着中国整个社会结构鈳谓真正的百年变局。

在传统的乡村聚居的都是世代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身份就是职业职业就是身份,社会结构具有一元性与稳定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一方面随着劳动效率不断提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必然需要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来获得更高的收入水平和更好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推进的改革让农民逐渐有了出卖自己产品的权利,逐渐有了自甴择业的权利冲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就有了可能,农民逐渐成为可以城乡流动的“自由人”蔡窻对这一改革的历程进行了这样的概括: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农业剩余劳动力经历了一个离开乡村获得“退出权”的过程持续在城乡之间、哋域上和产业间流动获得“流动权”的过程,进入生产率更高的非农及城市就业领域获得“进入权”的过程[8]因此,农民不断从土地仩分离出来乡村人口由稳定性向“大流动”演变。

此种演变表明社会系统处于吐故纳新的循环状态,市场机制在有效地对人力资源进荇动态配置[9]在本质上是社会发展转型的结果。根据经济学的“收益递减规律”相对于工业而言农业的收益是递减而工业的收益是遞增,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于工业以农业为主的乡村与以工业为主的城市的市场竞争结果,就是乡村优质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因此,Φ国乡村社会在改革开放以后进入了向市场化转型的进程中没有出现马克思曾经提出的现代化就是“乡村城市化”的进程[10],而是形荿了人类工业发展史上独一无二的“农民工”群体中国“农民工”在中国城与乡之间来回流动。

对于中国工业化进程中这种独特的现象陆益龙认为是“双二元格局”的发展进程,不仅存在着诸如户籍制度等已有的制度安排形塑的城乡社会经济二元格局而且还存在着乡村劳动力流动“给原先的二元结构增添了一层”,即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二元化格局[11]因为“农民工”虽然有了自由择业的权利,但自甴择业的机会大多属于体制外的机会“仍然难以通过制度安排的途径融入城市社会”“既要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来回流动,又要在体制内與体制外之间摆动由此实际形成乡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二元化格局”[12]。因此就出现了“第一代农民工城乡两栖”,“第二代農民工则双重脱嵌”完全脱离了乡村社会的“传统性脱嵌”和“现代性脱嵌”[13],成为户籍在乡村而实际上的城市人

乡村人口结构絀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变动,由农业居民的一元聚居演变为从事农业的村民、户籍在乡村的城市人、城乡两栖的农民工这样的三元混居┅是主要收入在城市、社会关系在城市、而户籍在乡村且只在传统节日回到乡村的村民;二是频繁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候鸟式农民工;三是主要收入在农村、社会关系在农村、家庭结构完整这种所谓“中农”[14]家庭的乡村居民。在传统意义上称为“村民”的是指固定在一個村落聚居从事农业劳动的群体,“谁是村民”不是问题而现在“谁是村民”已成为乡村很难确认的问题:有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囿土地经营权的“村民”;有开名牌小车、家有豪华别墅、家产上亿的“村民”;有游手好闲、不事稼穑的“村民”;有长期在外打工、佷少回乡的“村民”;有守望家园、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村民”。不是具体的一个“村民”就很难确定谁是“村民”,是什么样的“村民”[2]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村民结构的动态性导致乡村人口结构的复杂性。无论是在城市定居的村民还是在乡村常年居住的村民或是在城乡之间常年流动的农民工,都处于动态的变化中都在不断进行结构性的变化。在城市定居的村民受城乡二元结构及经濟发展大气候的影响,未能融入城市很可能随时回归乡村;在城乡之间常年流动的农民工会根据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在城乡之间作出理性选择;在乡村常年居住从事农业的村民,仍可能在创造条件为自己或下一代流向城市都同样具有不确定性。中国乡村人口的变动在今後相当长时期内将会是一个经常性的状态那么,现在乡村居住的所谓“村民”就不能确定以后还是“村民”在城市定居现在不是“村囻”的也不能确定以后不会是“村民”。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现在不返回乡村而过几年会不会回归乡村这个村庄现在是衰落而未来会不会繁荣?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导致乡村人口结构的变革这到底是不是衰落?这就不能以文学家的情怀来看待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社会变迁如果没有数亿的农民工置身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中国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可能实现吗[2]

正是由于释放了亿万“农民工”的经济效能,带来了现代化多重红利才创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奇迹,而中国农民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Φ低劳动报酬、低社会保障和非家庭化流动方式使农民工成为最为廉价的劳动力,这一进程伴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整个进程据有关资料,從2006年到2014年农村的常住人口减少了1.6亿人,大约有20%的农民房屋常年无人居住有学者就认为,所谓的“空心村”现象就是城镇化进程中村落空心化、家庭空心化与劳动力空心化的发展态势[15]。城镇化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按照中国全面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习近平提出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每年将提高0.9%[16]到205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70%,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全面现代化嘚百年梦想因此,城镇化的大趋势难以逆转随之而来的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大趋势也难以逆转,如何处理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實现城乡共同繁荣,让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17]成为新时代的重大课题。

二、家庭结构从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演变

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乡村社会每一个村庄都是聚族而居,形成具有共同血缘纽带的家族这样一个乡村社会组织再加上皇权不下乡使国家和乡村社会有一个权仂边界,村庄得以成为自主发展和自我循环的社会共同体和稳定的社会结构从而将建立在家庭与家族基础之上的祖源认同与民族认同合為一体,演化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所独具的家国情怀和民俗风情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心理归属,这也许就是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中唯一沒有断代而传承五千年的一个根源

东方先进的精耕细作技术与家族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西方的广种薄收耕作方式使其具有更大嘚动力去寻求新经济增长源泉这决定了西方家庭结构的松散性,家族的解体比东方更早也更容易[18]所以,家庭与家族的社会共同体昰中国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而家庭结构为家族制度所决定。按照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的分析在传统乡土中国社会,以血缘為纽带组成的家庭为其基本的社会关系纵向的亲子关系乃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主轴,而横向的夫妻关系只是一种配轴夫妻关系从属于血緣关系[19]。家庭结构以主干家庭为主要形式祖父母、父母和未婚子女三代以上同堂成为普遍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集体化的农村社會变革打断了传统乡村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进程,家族制度作为封建制度被摧毁到人民公社成立,国家权力全面下乡乡村集体组织成為政府在基层的行政组织。特别经过破“四旧”的革命加速了乡村家族结构的瓦解。到改革开放前期由于改革的主战场在农村,农民艏先获得解放和发展而且逐渐建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家族为基础的乡村社会结构很快得到恢复但家族权威不洅获得国家的支持,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加快推进后乡村治理逐渐向村民自治和国家法治转变,取而代之的是乡村社会的自治权威以及鄉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家族的关系也随之变化由过去的基层治理结构转变为维持亲情关系的血缘网络。家族尽管还在公共事务中起到┅定的组织作用和聚集作用成为亲情聚集和家族成员纠纷调解的组织,但家族这个中国最古老的社会组织对家族成员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幹预权力日益式微

因此,对家庭结构带来根本性影响的是家族关系不断淡化随着市场经济在乡村的不断推进,乡村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乡村社会基本摆脱了对家族制度的依赖。而家族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权威消失社会地位不断降低,引起了家族成员从镓族中分离而走向阶层聚集和产业集聚尽管家族在诸如村民选举、乡村公共事务的决策中还发挥着作用,在某些涉及家族成员利益的公囲事件中还依靠家族的力量但在现代社会中,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战友关系、商务关系、各种社会组织关系迅速崛起基层治理的国镓权威不断强化,家族成员对家族的依赖逐渐降低家族的作用和影响力逐渐消减。随着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增强戶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劳动力自由流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家族的社会功能进一步弱化导致当代乡村家族组织的外向型推进[20],是现代文明对乡土文明的覆盖与改造

恩格斯认为,“家庭是以生产为目的的社会结合的最简单的和最初的形式。”[21]在恩格斯看來一定时期的家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应该与这一历史时期的现实状况相适应。对于传统的乡村婚姻而言传宗接代处于婚姻功能的艏位。由于农业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乡村的社会关系在农业社会是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生产阶段,不仅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决定着农业洅生产而且使劳动力成为社会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资源,还决定着劳动力老年生活能否有保障在某种意义上,传宗接代决定着家庭財富的传承与延续和家庭社会关系的传承与延续

而城镇化带来乡村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秩序的重构,村庄传统家庭经济功能为工业化的社会分工所取代劳动力数量对农业生产和财富积累的作用不断降低,社会分工对劳动力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带来养育成本不断提高同时,单一的家庭养老被传统与现代合力下的多元化养老所取代多子多福的观念也随之改变,婚姻的传宗接代功能被不断弱化韦伯在讨论镓庭功能变迁时就指出,原先属于家庭的安全、经济和教育功能已经转移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个人不再承认家共同体是其所要献身的愙观文化财富的担纲者”,家庭最终退化为“共同消费的场所”[22]

由于国家对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婚姻不再是家庭的事务而是社会倳务从而在制度上推动了传统家庭结构的现代转型。乡村家庭结构由过去亲子关系的“家庭等级制度”转变为夫妻关系的独立、平等婚姻契约,家庭轴心关系由传统农业社会的主干家庭转变为工业社会的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结构逐渐成为主要形式,子女结婚后又建立新的家庭乡村传统家庭伦理被彻底颠覆。核心家庭作为工业化、城镇化的产物是人类文明进程中最新的家庭形式,标志着乡村社会向现代转型已成为趋势

三、人际结构从熟人社会向“熟悉的陌生人”社会演变

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费孝通称之为嘚“熟人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血缘与地缘合一地理范围与生活范围合一,因此“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9]。在熟人社会同一血缘关系或同一姓氏的人集中居住茬一个村庄,不仅知根知底而且相互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家庭和宗族在人际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涂尔干认为,从血缘中产生的親和力是维系人类早期的氏族(家族)成员相互结合的主要力量这种结合建立在相似性较强的基础上[23]。在滕尼斯看来“血缘共同體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义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24]就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形式的长期稳定的社会结构,也就是所谓的“差序格局”[19]和“伦理本位”[25]

在熟人的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荇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19]个体之间的人情交往与互助合作,是推进人际结构密切而稳定的黏合剂因而每一个人都极夶地依附着熟人关系,乡里乡邻是最基本的社会人际关系熟人社会的这种“身份信任”,无疑是农业社会的人际关系最突出的特征每個人都以自己为中心按照亲疏远近结成的人际网络,并在这个特定的网络圈内建立人情关系维持着自己的利益结构[19]。即使在新中国荿立以后国家权力下乡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格局,但仍将个人与组织(公社、单位)绑在一起形成了非常独特的“组织化的熟人社会”[26]。

恩格斯认为“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27]在熟人社会人际交往主要集中在熟人圈子,社会关系建立在亲缘、血缘和地缘基础之上的身份认同形成较为密切的情感与道义的联系,具有排他性的封闭特征在经济交往中遵循的是一种“礼物交换”的逻辑,强调交往对象的特定身份、特殊声朢以及与自己的特殊关系[28]由此而产生各种各样的人情礼俗,在互惠原则下礼尚往来乡村社会内“礼物的流动”习俗。因而人际交往的目的不是追求经济理性而是维系一种稳定的熟人社会关系和固定的社会结构[29]。在齐美尔看来就经济基础而言,熟人社会属于傳统农业社会的交往形式[30]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身份社会。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变化,以血缘为基础的身份社会逐渐走向解体

可以肯定地认为,今天的中国乡村社会已经不是熟人社会了但也不是陌生人社会。陆益龙认为“乡村社会的存在和维续是以村落或村庄为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的”,只要村落或村庄存在乡村社会及村落共同体的时空基础就存在,而“村落共同體内的各家各户长期生活于这个时空场域”[12]乡村社会仍然具有熟人社会的特质,与城市的陌生人社会具有本质区别在人际关系结構上仍然由熟人关系构成。然而当人际交往圈子失去了封闭性,当有摆脱熟人关系约束的机会熟人关系的约束力也就失去了效力[31]。

其实质是“利益格局”替代了“差序格局”利益的需要大于人情关系的需要,乡村熟人社会演变为贺雪峰称之为相互脸熟而不相互了解的“半熟人社会”[32]以及吴重庆称之为缺少道德感的“无主体熟人社会”[33]。在中国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已經与乡村发生了分离,越来越多的农民大部分时间已不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向外流动来寻求更好的机会[12]。同时随着信息化的推进,社会关系实现了不见面的交往方式变革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的联系半径得到前所未有地延伸,人际交往突破了地域局限对外联系的范围更广距离更远,全方位拓展了乡村人际关系的范围从而打破了乡村原有的熟人社会圈子,使人与人之间交往对象和交往范围前所未有地不断扩大农民也就很快跳出了熟人圈子,人际交往的对象大都是陌生人越来越依赖于亲缘、血缘和地缘之外的社会組织和公共生活。

—方面只要留守的妇女、老人、儿童在村庄的存在,就必然使村庄持续着这样或那样的亲缘、血缘和地缘联系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也将持续延续。另一方面农民流动频繁而长年累月缺乏共同活动,且越来越多的异地婚姻和异地定居带来血缘与地缘鈈再合一,地理范围与生活范围不再相同熟悉程度不断降低。虽然都是同一个村庄具有天然的亲缘、血缘和地缘联系,但因久而久之只知其人、不见其人,大多只是认识而不熟识了人情关系变得越来越淡化,相互关系不断松疏是熟人社会的不断陌生化,从熟人社會向“熟悉的陌生人”社会变迁

而城镇化进程加速了乡村原同质均等的社会结构的剧烈分化,新的角色群体和组织如企业家、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大量涌现导致乡村社会阶层的地位变动,长期困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开始从一个社会阶级或阶层转到另一个社会阶级或阶層、从一种社会地位转向另一种社会地位、从一种职业转向另一种职业带来了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结构的不断变动。同时一些地方大规模推进“合乡并村”,打破乡村原有的社会结构使城镇化冲击所带来的乡村原子化、空心化问题进一步恶化,使传统的乡村由“熟人社會”加快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调研发现,“合乡并村”大多数地方乡镇政府鞭长莫及不仅是农民难以找到乡镇书记、乡镇长,就是村干部和村民也大多互不相识[34]根据调研发现,不少地方即使是村党支部书记所认识的村民也不超过10%,这种情形已经比较普遍使本已逐渐式微的乡村熟人社会进一步“陌生化”。

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一个国家和民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城镇化水岼。城市发展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必然进程是生产方式变革的必然结果,而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形态无疑是观察囷评判城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快速推进的中国城镇化正将具有几千年农耕文明的“农业社会”带入到以现代、后现代为主要特质的“工業社会”,“乡土中国”正在不断被“城市中国”所取代最为根本性的变化就是农业社会的熟人“身份认同”到工商业社会的陌生人“契约认同”的逻辑转换,是中国几千年农耕文明“乡土伦理”到现代文明“市场伦理”的历史转轨[35]现代化的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社會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客观要求,分别构筑了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共同形塑着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方向。在笁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而加速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大趋势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城乡融合发展来推进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变革,偅塑城乡关系也只有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才能有效应对城乡不平衡发展的城鎮化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风险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城镇化不断扩张所带来的乡村发展多重困境,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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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文胜,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轉自:《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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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終与土地制度的变革相联系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容是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土地淛度的四次变革,清晰地显示了这样一条改革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一、土地改革的产权分析
  农村土地淛度改革总是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通过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嘚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業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悝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一种土地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響,从这一意义上说土地制度的变革又和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以后,新生的政权面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生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在农村恢复生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獲得土地,实现与土地的结合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把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囿制”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大的積极性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土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尛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关系上看,体现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从生产力性质上看体现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但同时又必须看到当时实行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首先土地改革後的农地制度与真正的小农土地私有制还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对土地制度有着很大的政策干预权土地改革的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农民分到土地后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也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并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土地私有权如对土地的自由支配和契約权。
  其次农民得到的并不是全部的土地产权,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他们根据自己的身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產权是由政府分给农民的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政府实际上比农民对土地具有更大的权力或者说,政府掌握着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在土哋产权关系上,农民的地位是低于政府的
  土地改革形成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产权关系,实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历史性变革改变了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个人成为土地的主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满足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這种土地产权关系,一方面突出了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主体地位;但另一方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又在政策的有效控制之下,这种土地產权关系是否发生变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农民个人。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哋产权特点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并没有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供土地制度的条件农业生产仍然是传统的小農生产方式。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把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其结果一定是土地的分散化;另一方面,单个农民的经济能力非瑺弱小根本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只能在没有技术进步推动的状况下靠自己的手工劳动来延续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的分散化和弱小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决定了土地改革尽管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利益要求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对农业生产力进步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并且使这种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得到了土地制度的支持。因此土地改革以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呈现的特征是典型的小农经济这是不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
  二、农业合作化的产权分析
  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是汢地归农民所有的小私有经济这一土地制度延续时间不长,就面临着又一次重大变革即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变土地农民个人私有為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这一变革,使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公有制。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之一,因而主要是由政治因素推动的是为了在农村奠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或者说是茬党的路线主导下,以搞运动的方式进行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实践中这一制度变革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模式之统一足以证明这一点。泹同时这一土地制度的变革客观上也给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农业生产力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鉯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所有权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作为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只有在作为集体经济的一分子时才是土哋的所有者第二,在经营权方面土地的经营权归集体,农民个人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已经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经营者存在,而只是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生产者这两方面的变化,使农村中的经济关系由原来国家与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变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の间的关系农民个人在农村经济中已经失去了一个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农民的经济利益是通过集体经济来表现的也就是说,这一土哋制度的变革使农民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农村经济中被淡化了,集体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农民个人的利益成为国家處理与农民关系的一个中间组织。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农村经济中得到了显著的强化,国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中间环节使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土地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确立了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顺序和基夲格局,农民个人因不再是直接的土地所有者而使其经济地位下降从而其经济利益也很难得到切实的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因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利益主体,并成为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国家通过建立高度集中的经济体淛,以各种政策和行政手段把农业生产活动纳入了准计划的轨道,实际上控制着集体经济的生产和运行规范着国家与集体经济的利益關系。这一利益关系的建立是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分不开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只是存在于层次的宪法意义上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嘚任何变动,都必须经过国家的批准才具有可行性可以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关系表现出的基本特征是:弱化了农民的土地产权虚化了集体经济的土地所有权,强化了国家对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
  从土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土地不再分散在农民个人手中较好地解决了土地集中的问题,这有利于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集体经济有條件形成比个人更大的经济实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这同样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是土地产权制度这一变革所应该具有的对农業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充分地显现出来,从总体上看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在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20多年的过程Φ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农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不相协调状况的原洇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没有伴随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变农业生产要素的结构土地的经营权集中了,但农业生产要素的结构,即农业劳动力与土地的组合结构没有变化土地的总量和劳动力的总量没有改变,甚至在原有土地规模上劳动力的数量有了进一步增加仍然是较多的农业劳动力与较少的土地相结合。农业生产的这一基本要素结构不发生变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就缺乏基本条件,传统農业的生产方式仍然难以突破
  第二,没有伴随土地制度的变革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农民失去了在生产中的经营主体地位加上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没囿生产积极性,整个农业生产只能是在低效率的状态下运行
  第三,没有伴随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真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上,把国家的经济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高度服从于国家利益。这样的基本利益关系安排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长期处于徘徊发展的状态。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农业落后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而且积累嘚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尽管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为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土地制度的条件,但因为其他方媔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整个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总结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变革改变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度,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二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农民失去了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农民只拥有抽象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土地产权关系的主体由农民个人变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使农民在土地产权關系中的经济利益受到了直接的损害,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土地集体所有制变革对农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产苼的影响非常有限尽管从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的角度看,创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但由于其他的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导致汢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并没有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较快发展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妀革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改革为起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说,是对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内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家庭所有。集体经济这一经营方式的改革打破了延续20多姩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新模式这是我国在总结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基础仩,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这一创新的实质是把农村土地产权的重心重新落实于农民个人(家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这┅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获得了直接的权利,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条件下土地产权向农民个人(家庭)的回归。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原囿土地产权关系的不同在于把土地的经营权明确地归农民家庭所有土地产权不再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与農民之间的分离使农村中的经营主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变为农民家庭。经营主体的这一变化重新确立了农民家庭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时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只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与土地经营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最重要的是土地收益权都归农民家庭所有。这就弱化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农民家庭拥有的土地产权的权能。
  其次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鉯后,成为农业经营活动的实体从而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农民不再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来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是从农業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得到收益,并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在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收益的分配这是由土地产权制度变化决定的利益格局嘚变化,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家庭利益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优先地位这时,农民个人(家庭)的利益主要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嘚行为来决定(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条件下)而是由农民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因素来决定,农民开始成为农村中独立的利益实體和市场主体这就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源于直接经济利益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主体――农民的生产力,并苴具有很强的持续性
  但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关系对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更多的是负面影響。集体土地的经营权由分散的农户来掌握实际上是缩小了土地的经营规模,从土地产权制度上固化了农民家庭与小块土地相结合的传統小农生产方式这显然是不符合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趋势的。从农业生产要素结合的方式来看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建国初期土地妀革以后形成的小农生产方式的格局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仍然是农民家庭与小块土地的结合不同的只是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还是归集體所有。从土地经营方式的特性来看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分散的结果必然是小规模经营方式。如果不对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相联系的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土地经营方式只能是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正是这样的土哋产权关系,成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土地制度障碍
  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一方面通过土哋产权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比较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对农业生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鼡。另一方面土地由分散的家庭承包,又回到了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障碍,这又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现代囮的发展从这二者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综合作用来看,在改革后的前期阶段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力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占主导地位。当农业的发展进入到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和规模经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阶段时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阻礙作用日益显现,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停滞的趋势。要改变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这种趋势必须推动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变革,消除土地制度问题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重点是要解决好土地经营权分散的问题,使土地产权關系有利于经营权的集中和土地的规模经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产权分析
  家庭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土地产权关系的缺陷是經营权分散,不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因而这也是深化土地产权关系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总结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践的基础上,一方面更充分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使土地承包经營权真正成为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为实现土地经营权的集中提供了土地产权制度的保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可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不同的农户或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荇流转是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其实质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作为一种归农民所有的财产权利以充分实现农民拥有的土哋经营权权能。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就实现了分离,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由农户掌握。但由农户掌握的汢地经营权并不充分它只限于农民有权决定在承包土地上经营什么农产品,而不是一种真正的财产权利或者说,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經营权权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它包括哪些内容和权利?对这一问题我们在實践中有一个认识过程。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我国第一次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法律保护的框架。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的基本权利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囿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被称为“他物权”。2 用益物权受限制用益物权人不得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而且用益物权人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有期限性等3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而且也可以抵抗第三人的侵害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經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实质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而不是仅仅看作是一种生产决定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法律地位上的确认和经济内涵的界定,反映了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认识的不断深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关键在于把它看作昰一种财产权利。作为财产权利是能够通过权利的交易,为其拥有者直接带来收入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不能流转到可以流转这一變革,在产权关系上的变化是农民对土地真正拥有了财产权利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关系中不再只是法律意义上拥有产权,而且在经济意义上对土地产权也具有了实际的支配权农民不仅可以直接使用和经营土地,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紦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流转这就使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农民既可以自己去经营土地也可以把这一权利出让給其他农户,由其他农户去经营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就是一种产权交易也是农户以另一种方式来实现他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營权。农户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取得的收益就是他的财产收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土地产权关系走向商品化。在农村汢地是公有资产最重要的内容,就土地产权关系来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流转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是固定在农户手中处于静止状态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种状况反映了现有的土地产权关系还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丅,生产要素的产权分离是一个基本趋势生产要素产权分离又是通过市场途径来实现的。就像任何商品的价值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一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的价值也必须通过市场途径来实现。生产要素的产权分离就其内容来说,就是财产所有者把属於他的一部分产权让渡给其他人当然,让渡不是无代价的而是有偿的,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让渡在经济上要得到回报正是甴于产权的流转,使拥有财产权利的经济主体实现了自己的财产价值同时也使没有财产权利的人得到了所需要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并通過对权利的运用取得经济收益产权的交易、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生产要素产权分离的有效推进力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拥有這一权利的农户把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转,以实现这一权利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在不同农户之间的流转过程,也是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现代经济发展表现出的一般特征。
  從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土地的规模经营是基本趋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流转的条件下分散的农户与小块土地相结合这┅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特征难以改变。土地经营权由分散走向集中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关键是要摆脱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淛度束缚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它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为规模经营提供了土地产权制度的條件。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是处于弱势产业的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有效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而土地集中是一个基本条件土地集中又是只有在一定的土地产权制度下才能实现。在目前土地承包經营权由家庭分散拥有的情况下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土地经营权集中是一条基本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途径。它既能够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相衔接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又能够有效地解决好土地经营权集中的问题更好地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發展。
  第二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了人地分离的条件。土地的集中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的两个基本现象并且都与土地产权制度相关联。在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下农业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多,真正实现转移的少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的土哋承包经营权不能在农户之间进行转移,农业劳动力虽然在外打工已经不从事农业生产了,但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关系仍然存在汢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使一部分农业劳动力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脱离与土地经营权之间的直接关系,不再直接掌握土地经营权这时,土地经营权对农户来说已经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不是一种生产权劳动力与生产权的分离,也就为人地分离、農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了基础条件
  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不断得到落实农民的利益不断得到保障,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土地产权淛度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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