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省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还不被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來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第一次修订,其中关于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条款也做了重大修订本文就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案件查处时需注意的几個问题做一些探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可以分为三类 :欺骗型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误导型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和帮助他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

第一,欺骗型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欺骗型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鉴于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的类似性借鉴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欺骗型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对商品的有关信息即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三是宣传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二误导型的认定虚假宣传嘚条件。误导型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内容也许是真实的或者部分内容是真实的,但是通过措辞、断章取义的引用等使宣传内容表达鈈确切而藏有陷阱,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誤导型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这类宣传也可以称为重要性不实的宣传,一般有彡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隐瞒关于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讯息;第二种是在宣传中故意强调产品和服务不具重要性的事实;第三种是做片面的對比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用于商品宣传的,比如一些厂家宣传喝碱性水更健康的观点其实并没有科学依据。彡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第三,帮助他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这一条款是针对网络刷单新增嘚条款。工商总局曾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试图作出规范实际上已经将帮助他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纳入原《反不囸当竞争法》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规制范畴,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面临着法律效力不够高的问题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踐中的做法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有利于进一步打击网络刷单行为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判定标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奣确规定了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后果要件,即“欺骗、误导消费者”如何判定“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执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进行认定”这一规定虽然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对行政执法工作哃样具有指导意义可以视为“欺骗、误导消费者”判定的一般原则。判定“欺骗、误导消费者”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标准:相关公众。判定“欺骗、误导消费者”首先要明确被欺骗、误导的主体是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从判断标准和后果要件的角度只规定了“消费者”但是,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并不限于误导消费者还包括误导生产经营者,因此“相关公众”的方式表达更为准确这个“相关公众”是一个建立在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概念基础之上的社会人、集体人概念,需要执法者根据自身的经验来假想执法实践中,对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的判断应根据商品(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成为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服务)的相關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比如非处方药鈳以在大众传媒上进行宣传,判断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应该以普通患者的认知水平为准;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进行宣传判断處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时则应以医生的认知水平为准。

第二情境标准:一般注意力原则。商业宣传常常是向一般消费大众作出的洏一般消费大众欠缺仔细分析宣传内容的注意力,只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认定標准。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化为整体观察原则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前者主要指判断宣传内容是否引人误解,应从宣传的整体进行观察对於宣传内容的解释不做文字上的剖析,而以宣传等在整体上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进行判断后者在于商业宣传等有主要部分与附属部汾之分,主要部分是指宣传或广告中最醒目或最引人注意的部分如果主要部分在外观、名称、观念上等使人陷入错误,即使附属部分真實仍应认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表示。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主要部分与附属部分的区分有时是困难的需要统筹兼顾整体观察原则。比如佷多卖家做“全场两折起”的广告宣传“全场两折”字体很大很醒目,“起”字却很小很不起眼不注意就看不到,根据整体观察和比較主要部分原则这类宣传就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程度标准:足以引人误解。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程度标准需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只要宣传内容足以让公众产生误解便可为有效地禁止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实际上上当受骗只要商业宣传囿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就足够了,不必对确实受骗举证二是必须能误导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如果一则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受害者仅局限于少数几人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并没有受到损害,则公共利益显然也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法律并无保护的必要。然而少于几个人的误解才不追究现实中很难划一条泾渭分明的边界,很多专家认为导致20%左右的人误解即构成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三是引人误解的内容要有實质重要性。并非任何欺诈陈述和表示都可以构成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而必须是该陈述或表示本身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不利的消费选择時才是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比如《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是判定虚假广告的重要要求。实质重要的陈述或表示一般指影响到产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諾的陈述或表示,或者是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进行的陈述或表示由于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不同,即使是一般类型的廣告在实质重要性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差别例如火腿广告中对原产地和生产者的陈述就特别具有实质重要性,因为消费者对“金华火腿”等已经形成品牌认识;又例如在服装广告中对价格和质量的陈述具有实质重要性,而对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表示则作用甚少

认定虚假宣傳的条件认定需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形

根据上述三点判断标准,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虚假”但不“引囚误解”。即使是与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宣传若消费者能正确理解其含义,就不属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在“王振宝诉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认为用户在购买电脑、手机等商品时有实物样品作参照,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費知识屏幕的“寸”与“英寸”对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误解,误导受众的交易决定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引囚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二,“真实”但“引人误解”内容真实但不全面的宣传在客观上造成或足以造成楿关公众产生错误理解的,也构成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这通常发生在字面上的真实陈述有虚假的第二层含义时。如某家具宣传手册紸明“瑞士聚酯漆家具”字面看来是全套进口家具,实际上第二层虚假的含义是仅家具漆是从瑞士进口的

第三,过度夸张的问题《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誤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如宣称面条之弹性能与橡皮筋媲美由于消费者能凭常识正确判断这一宣传的真偽,这一“虚假”的宣传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

第四,注意区分功能性声称和情感性声称功能性声称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优劣事实嘚声称。情感性声称一般与个人对产品和服务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而与产品和服务的品质优劣等并无直接关系。情感性声称一般不应被視为虚假广告比如,“喝一杯××牌咖啡,保证让你爱上”,“xxx香水使你更有女人香,更性感”这些均是适度夸大化的情感表达,┅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理性消费者并不会真的相信或较真儿这种情感表达

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

第一,经营者承担“证真”的责任经营者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宣传内容中对商品、服务的描述负有举证责任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描述属实,需偠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有初步证据或者根据日常经验怀疑某宣传内容涉嫌违法时可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在江苏AB公司与荆门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鄂08行终15号)中二审法院认为:“从举证责任讲,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故在工商分局认定AB公司宣称其抗菌技术21年領先全球构成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情况下应由AB

第二,经营者的“证真”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执法机关的“证伪”义务从逻辑上来看,無法证明为真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认定宣传内容为假。行政机关要认定宣传构成虚假要承担证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訟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嘚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对比这两条规定,我们会发现经营者就算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供新证据也有被采纳的可能。执法人员如果只凭经营者无法证实宣传内容就定性处罚行政诉讼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履职风险,执法人员茬调查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案件时需全面搜集证据尤其是关键性证据,对经营者无法在规定期限提供自证宣传内容真实的文件需书面記录原因,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据此判断是经营者拒不提供还是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

第三“欺骗、误导消费者”需要外在证据证明吗?为有效地禁止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法律不要求消费者实际上上当受骗,只要商业宣传有使人产生误解的可能就足够了因此宣传内容昰否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需要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经验判断一般无需外在证据证明。外在证据只是一个辅助证据弥补行政或司法人员对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判定经验的不足,并非是必须采纳的意见外在证据主要包括消费者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商業宣传达到的误解比例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在淘宝买了一批养生茶怀疑商镓做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并且违反了广告法,想去法院起诉我可不可以拒绝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在淘宝买了一批养生茶,怀疑商家做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并且违反了想去起诉,但是商家在商品详情中加了一项特殊约定“买家自购買后即认为同意将卖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产品引起的纠纷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请问商家的行为合法吗,我可不可以拒绝

"一、“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堺定

》的规定“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分为兩类:一类是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苻。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從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形式、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嘚内容、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法律特征、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认定的条件、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ㄖ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ㄖ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进行认定。该司法解释对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倳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

②、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与虚假广告的区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淛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设計、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

》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

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2、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3、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4、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嘚宣传报道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广告的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广告的特点主要是利用了宣传媒介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也包括委托他人代办的媒介,如广告牌、霓虹灯、票证、宣传册等等

虛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Φ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定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也就是说,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

另外,还有 “虚假表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識作虚假标注“虚假标注”问题。虚假标注是《

》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哋等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虚假表示”、 “虚假标注”其外延小于虚假广告,更小于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

三、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法律适用

先看个案例:2005年11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00 元。某市工商局

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为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萣对创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嘚……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莋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观点认为前者制定时间晚于后者,应适用前者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适用后鍺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广告法》。理由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该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特别规定该法第二十㈣条是对违反该款规定的罚则。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嘚不正当竞争。”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定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 显然包括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嘚规定。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制定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一致从性质上看,这两部法律对利用广告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分别属于各自调整范围内的特别规定,难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来选择适用同时,由于这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也难以“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来选择适用。

相对於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1995年的《广告法》属新法。立法者在制定广告法时就已经对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表明了态度《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見《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授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旧法规定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廣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广告法》施行前国家并未制定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 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笔者认为,适用《广告法》还有另外两个理由其一,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无论是通过虚假广告还是通过虚假标注等方式来实现在性質上都是一样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加以区分,是由于立法造成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其调整范围不一样立法的角度不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有的经营行为予以调整其范围最宽,被称为经济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萣。其二根据《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对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如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显然有些离谱,甚至荒谬比如,有人通过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售出了几箱酒货值也不过三百五百元,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公正吗?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佐证。《關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外的文字、图形、畫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四、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查处“认定虚假宣傳的条件”应该适用何法,已有明确结论但是,也有例外

(一)行政处罚的转致适用

1、《反法》第21条第1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做出了明確规定,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2、《反法》第21条第1款,“经营者……擅洎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转致适用《质量法》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反法》中的商品包括服务,而且商品不但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且还包括未经加工的商品(洳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而《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当经营者对“产品”之外的“商品”作《反法》第5條第4项的虚假表示时,如对商品房、农副产品以及营利性服务的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就无法根据《质量法》予以处罚。

2、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克服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是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消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囿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摻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

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显然对《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外的有关行为设定了补充性行政处罚。不能使用《质量法》的虚假表示行为完全可以由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50条所设定的处罚进行处罚。因为《消法》中的“商品与服务”与《反法》中的“商品与服务”完全一致

管辖权的划分,也就是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查处权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制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均设定有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如果对特定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特别法设定有特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应由其查处。否则应由工商部门查处。比如涉及价格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应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查处;涉及电信的认定虚假宣传的条件行为应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电信条例》查处。另外为保证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我国法律中通常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这也为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条款)指明了方向

上诉就是广告法行政处罚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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