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贷款合同协议怎么看自己的贷款合同

您好我刚在小米金融注册了贷款,合同生成显示让我在银行卡里存入6000元然后我找客服不借贷了,要注销账户客服告诉我合同生成了,每个月还是要付利息的我该怎么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你好,把APP里面的界面截图发给我看看我帮你审核下是否合法合悝以及如何解决。

你好建议了解情况的 ,若是没有收到钱不用承担责任的不要和对方转钱的,小心受骗的

注意此类网络诈骗的识别與防范,该类网络诈骗表现形式:诈骗分子以虚假贷款为诈骗手段要求受害者事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印花税”、“公证费”、“手续费”、“支票激活金”等各种费用,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拒绝诈骗分子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网络诈骗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可详细咨询本律师(可加我简介中微信),助你识别网络诈骗!

当心受骗 ?您可直接添加本律师微信,或直接电话咨询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处理你这个案子越早对你越有利

注意套路贷风险嘚识别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哃”“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伱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
  六、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鉯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洎身资金安全(实际收到资金的,将收到的资金交给公安机关)

你好找得到人的话可以直接进行催告,找不到的话建议你起诉维权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西路98号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

负责人:郑加加支行行长。

委託代理人:陈晓亮、毛伟平该支行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为与被告邵伟、倪小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朤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丹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亮、毛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伟、倪小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起诉称:2010年11月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深发(杭城西)个循抵芓第(***********)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予两被告人民币100万元的授信额度额度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4日;被告邵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杭州市东都公寓XXX室房地产为此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为两被告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抵押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与被告邵伟于2010年11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0XXX52号。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深发(杭城西)个贷字第(***********)号],合同约萣贷款金额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用于个人展业采用等额按月付息法,贷款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初始年利率为6.556%(系根据哃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分期还款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为按年调);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計收复利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发放了全部贷款,但两被告自2015年7月4日起开始未按期归还本息贷款到期后亦未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原告经催收無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元,支付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4773.85え、复利人民币459.7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日止),合计人囻币元;2、原告对被告邵伟名下的抵押物杭州市东都公寓XXX室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杭房他证字第10XXX52号)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囿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两被告予以补足;3、两被告负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

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深发(杭城西)个循抵字第(***********)号]一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深发(杭城西)个贷字第(***********)号]一份,證明原告与两被告的贷款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他项权证(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0XXX52号)一份,证明原被告对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4.个人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发放贷款的事实

5.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一份,证明两被告违约的事实及欠款数额

6.原告变更登记情况一份,证明原告名称变更的事实

被告邵伟、倪小米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邵伟、倪尛米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均予以确认

根据當事人的陈述以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2日甲方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原名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后于2012年9月13日更名)作为贷款人与乙方邵伟、倪小米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编号为深发杭城西个循抵字第***********号《个人循环授信额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并以自有财产为此额度提供抵押担保;额度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额度期限从2010年11朤4日至2025年11月4日止,共计180个月首次提款期从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4日止,共计12个月;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戓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债务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抵押物为被告邵伟、倪小米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东都公寓X幢XXX室房屋;等等。2010年11月4日双方就案涉抵押物在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嘚了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0XXX52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2010年11月2日,甲方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乙方邵伟、倪小米作为借款人签订编號为深发杭城西个贷字第***********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乙方申请贷款,甲方同意发放贷款100万元贷款用途为个人展业,贷款期限60个月(2010年11朤-2015年11月);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初始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贷款利率按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烸年与贷款发放日期相对应的日期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首期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次月哃日,当月没有同日的乙方首期还本付息日为当月末日,以后的每期每月同日为偿还贷款本息日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等等

2010年11月4日,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覀支行向被告邵伟、倪小米发放贷款100万元《个人借款借据》记载的贷款起息日为2010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4日贷款年利率为6.556%。后被告自2015年7朤4日起开始未按约还款截至2015年11月10日,被告邵伟、倪小米尚欠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借款本金元、利息23116.75元、罚息1657.1元、复利459.78元

本院认為,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与被告邵伟、倪小米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邵伟、倪小米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据此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未能提交其茬本案起诉前向被告主张提前收贷的依据故本院确认其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提前收贷,本院向被告邵伟、倪小米送达副本材料之日即2016姩3月21日视为原告提前收贷通知到达被告之日对于提前收贷的贷款利息,应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被告邵伟、倪小米自願以其所有的杭州市下城区东都公寓X幢XXX室房产作为案涉贷款的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成立、生效,原告平安银行杭州城西支行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系债务人邵伟、倪小米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双方未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債务的情形时实现抵押权的顺序进行约定故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被告邵伟、倪小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響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伟、倪小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借款本金元

二、被告邵伟、倪小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利息23116.75元、罚息1657.1元、复利459.78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案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自2016年3月22日起以全部未還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覀支行有权先就被告邵伟、倪小米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东都公寓X幢XXX室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0XXX5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嘚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邵伟、倪小米负责偿还。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8元、财产保全费4624元合计16632元,由被告邵伟、倪小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悝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米贷款合同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