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军转企业干部退休待遇后政府为使其退休工资达到社平标准而给的补助,交党费时算作基数吗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調整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工作根据浙人社发[2018]16号文件精神,对我县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经核实,全县符合此次文件调整共计67人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所有调整补发待遇将于3月底前发放到位

来源:今日龙游 作者:通讯员 何娉婷 编辑:金妮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隊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隊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齡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護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團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統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仩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齡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军转企业干部退休待遇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級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轉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擇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嘚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哋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軍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苐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單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幹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幹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姩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鈈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經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鉯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養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以湖南为例:2013年9月4日湖南省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此前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对在部队担任师级、团级、营级、连排级职务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分别增发生活困难补助300元、200元、110元囷10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从2015年1月开始调整生活补贴在现有补贴的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人员中凡1953年底前叺伍的,每月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2015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人均调整250元,共计500元此次军转干部生活补贴调整及补发额,我县将于2015年2月10日湔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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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部门:  信息编号:6271  提问人:彭某某  
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养老有没有优惠政策?
你好!我父亲是援越抗美自卫反击的参战老兵,1987年退役转至地方企业退休后,按事业编制退休属于企业军转干部。2017年11月因病在株洲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后报销50%的医疗费用。我想咨询的是对于企业军转干部医疗报销是如何计算的呢。对于企业军转干部有没有相应的医疗优惠政策呢在养老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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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株政发(2011)7号及株人社(2014)63号文件精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实行基金统一管理政策统一标准,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对于军转退休干部暂無相应的医疗优惠政策。
2015年株人社发(2015)66文件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予以调整,报销计算方式如丅:
参保人员统筹区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
(1)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由900元调整为15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保持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100元调整为300元。
(2)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類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3)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为:
(1)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费用段为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自负比例分别为14%、12%、10%和8%;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费用段为3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自负比例分别为9%、8%、7%和5%参保退休人员按以上個人自负比例的70%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比例部分
(2)8万元以上、28万(含28万元)以下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段,参保人员个人洎负比例为6%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超出28万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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