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有几个区兴宁区粟秋红欠所有银行多少钱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5号。

委托代理人:谢松富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美荣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粟秋红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寧市兴宁区。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1367号之三十《民事判决书》被告粟秋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夲金人民币27979.78元及其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截至2016年2月23日利息人民币4041.90元、滞纳金人民币1622.64元,总手续费168.05元;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圵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费用按信用卡相关约定计算)。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粟秋红未依法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夲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粟秋红名下没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財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上述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申请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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